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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部門對網紅景點的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3-03 03:06:44

❶ 各大旅遊景點的管理部門是哪裡

如果你問題是指景點的上級單位:一般是旅遊局或旅遊委,也有農林局直管的景點。
如果你問題是指景點的下級單位:一般是辦公室。

❷ 全域旅遊新時代,「網紅景點」該如何持久「保鮮

網紅景點成功秘訣在於特色產品的打造,以及本地文化內涵的開掘和多元文化元素的植入內。網路容熱點來得快散得也快,如何才能讓一個網紅景點持久「保鮮」呢?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有以下要點:
一、深入挖掘文化內涵,豐富和活化文化體驗。文化是旅遊的根脈,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活動,才能讓景區的品牌形象充分彰顯。
二、完善相應配套設施,提高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熱鬧非凡之後,「網紅地」逐漸恢復平靜。當地人對漲起來的物價抱怨不已,外地遊客還在對擁擠不堪的體驗耿耿於懷。吃、住、行、游、購、娛是遊客體驗感的主要來源,只有相應的配套設施、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各方面都「跟上」,才能留住遊客的心。
三、跟上時代的節奏宣傳營銷。在網路時代,人們正是藉助那些新興傳播媒介,讓傳統文化以時尚化的形態活化在生活中,這是新技術賦予新生活體驗的魅力。
除此之外,圍繞全社會參與、全產業發展、全方位服務、全區域管理,大力推進全域旅遊發展,也是網紅景點持久「保鮮」的重要依託。

❸ 網紅景點怎麼做才可以持續發展

部分網紅景點走紅之後,由於一味注重流量、疏於管理,也面臨曇花一現的危機。內很多網友在短容視頻評論區上表態稱,沒有文化、沒有內涵、缺乏管理的網紅景點,不過如此。

旅遊業內人士看來,一個合格的旅遊城市,不僅要考慮如何留住遊客,更要考慮怎麼讓遊客成為「回頭客」;一個成熟的景點,不應只有亮麗的外表,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必須跟得上。因此,景點的核心競爭力最終還是要回歸到服務品質,否則短視頻營銷再火,遊客的口碑傳播也會讓網紅景點迅速失寵。

❹ 全域旅遊新時代,「網紅景點」該如何持久「保鮮」

網紅景點異軍突起,讓人艷羨不已。其實它的成功秘訣在於特色產品的打造,以及本專地文化內涵的開掘和多元屬文化元素的植入。網路熱點來得快散得也快,如何才能讓一個網紅景點持久「保鮮」呢?前瞻產業研究院總結以下幾點建議:
1.深入挖掘文化內涵,豐富和活化文化體驗
文化是旅遊的根脈,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活動,才能讓景區的品牌形象充分彰顯。
2.善相應配套設施,提高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熱鬧非凡之後,「網紅地」逐漸恢復平靜。當地人對漲起來的物價抱怨不已,外地遊客還在對擁擠不堪的體驗耿耿於懷。
3.跟上時代的節奏宣傳營銷
在網路時代,人們正是藉助那些新興傳播媒介,讓傳統文化以時尚化的形態活化在生活中,這是新技術賦予新生活體驗的魅力。
除此之外,圍繞全社會參與、全產業發展、全方位服務、全區域管理,大力推進全域旅遊發展,也是網紅景點持久「保鮮」的重要依託。

❺ 旅遊景點歸當地哪個部門管

旅遊景點一般都歸當地旅遊局管理,而廣告的發布許可權也在旅遊局,廣告的審核則在工商局。

❻ 為何說網紅景點應對客流要先知先覺

2018年8月1日報道,近日,網紅景點「天空之鏡」青海茶卡鹽湖被指變成「垃圾場」的視頻引發網友熱議。記者從茶卡鹽湖景區了解到,目前景區正處在旅遊旺季,巔峰時期一天能清理出12噸垃圾,而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遊客們進入鹽湖內穿著的塑料鞋套。據悉,為了緩解茶卡鹽湖的環境壓力,景區專門定製了可降解的租賃鞋套,同時安排近兩百位保潔人員在景區內巡邏。

雖然茶卡鹽湖景區管理處已經進行了限流,及時推出可降解的租賃鞋套,但是網紅景點對遊客蜂擁而至的後知後覺仍然教訓深刻,對景區生態環境的破壞短時間內難以恢復,甚至會造成永久性傷害。不少網紅景點自身的旅遊資源得天獨厚,只是長期缺乏宣傳,在知名度不高且遊客不多時景區經營也不溫不火,這種狀態也讓這里的管理服務水平長期不變。有些管理經營者還缺乏互聯網思維,既不了解互聯網傳播的特點,也不知曉網路對景區的關注狀況,當景區一夜爆紅之後,面對蜂擁而來的遊客,景區只能倉促應對。倉促應對的結果是遊客體驗差、景區接待壓力大、環境受到影響,網紅景點最終可能會面臨曇花一現的命運,或是惡評如潮,遊客望而卻步;或是環境被破壞,美景消亡無人再來。無論是哪種結果,都不利於旅遊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網紅景點的經驗和教訓都值得深思,風景區的經營管理者要有互聯網思維,既要合理利用互聯網宣傳營銷景區的旅遊資源,充分展示自身的管理服務水平和迷人的自然人文風光,還要學會借力網路對相關輿情進行准確判斷,對遊客數量的增長做好應急預案和信息公開。網紅景點所在地的旅遊執法部門也不能後知後覺,對於網路輿情要有科學預判,對遊客暴漲之後可能遇到的各類問題務必提前做好應對,尤其是要在保護景區生態環境上做足功課,切不可盲目樂觀、竭澤而漁。

❼ 一個旅遊景點的相關管理屬於那些機構或部門管理

1.景區銷售部:負責景區的推廣工作,負責和旅遊同行如旅行社簽訂協議等。有好的回推廣才能有大答量的客源,從而為景區贏利。
2.景區售票處:負責對外的售票工作,分為散客票和團體票兩種,
3.景區執法處:負責景區遊客的安全保障。
4.景區財務部:負責景區的財務支出工作,和售票處接觸密切
5.景區保潔處:負責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目前想到的只有這些,回頭想到這補充。

❽ 旅遊景點有什麼部門

你看有沒有用

第一條 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質、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天文氣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歷史遺址、革命紀念地、宗教寺廟、園林、建築、工程設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風土人情等。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們游覽、觀賞、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有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該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以下統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風景名勝區等級、規模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受所屬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三)組織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規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其安全設施,保障遊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工作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章 設立和變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備設立風景名勝區條件的區域,應當依法申報或者審定劃為風景名勝區。
第十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土地、地面建築物、附著物及其他資產的權屬關系,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隸屬關系。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按風景資源的觀賞、科學、文化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具有一定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環境優美、規模較小、有配套設施,在地、市、縣內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二)具有比較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有特色,有一定規模,配套設施比較完善,在自治區內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獨特,規模較大,配套設施完善,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可以申報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第十二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審定公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及周邊區域有重大的風景名勝資源發現,或者原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經重新評估,具備上一等級風景名勝區資源條件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請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或者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其配套設施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原定等級風景名勝區條件的,由審定公布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銷該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等級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銷,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環境保護、旅遊、國土、林業、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等相銜接;
(三)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和價值,合理確定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規模、開發程度和各項定額指標;
(四)注重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始風貌,突出風景名勝區的特色,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與規劃原則、總體布局和合理游覽接待容量;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外圍保護地帶、景區及其它功能分區;提出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編制各專項規劃和投資估算等。
詳細規劃應當包括:確定景區布局、道路交通、游覽和服務設施分布、工程管線走向;明確各項建設用地范圍;提出建築密度、高度控制指標和風格、色彩要求以及景點保護措施;提供各主要景觀、景點建築的方案設計和景區綠化要求等。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單位在規劃方案送審後,應當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移交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總體規劃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由所在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殊重要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之日起6個月內審批。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應當在兩年內編制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准生效後3個月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其主要內容公布。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審批公布後,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生效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如確需對規劃作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的各項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根據已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建設項目的布局、造型、高度、體量、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總體規劃獲得批准前,不得在景區內新建永久性設施。臨時建設項目如影響規劃的實施,破壞景區的生態環境和景區景觀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風景名勝區設立前已有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凡不符合規劃,破壞景觀、景物,妨礙游覽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所需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違反規劃建設與景觀和游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項目和設施。
在風景名勝區景觀、景點集中的游覽地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娛樂、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其規劃定點及設計方案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按以下規定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其它手續: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遊建築,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築及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館建築,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築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五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按風景資源價值和環境保護需要實行分級保護。保護范圍由其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界定,並沿界設立界標,明確具體界區。
風景名勝區景區入口處和主要景物、景點應當設置保護說明和醒目的保護標志牌。
第二十七條 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並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進入或者居住在風景名勝區的個人,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維護區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經鑒定的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毀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設置標志牌和保護說明,並予以明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風景林木;因景區建設、林木更新、景觀和安全需要砍伐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始得進行。
第三十一條 因科研或者其它原因確需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葯材和其它林副產品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方能定點限量採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古建築、古園林、古樹名木、古墓葬、摩崖石刻、革命遺跡、遺址和其它重要的人文景觀登記造冊,設立保護標志,做好維護和管理工作,落實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備專門的人員和必要的設備,維護風景名勝區景物、公共設施、游覽秩序、保護人身安全;對有險情或者存在有害物的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示;對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
活動。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礦、採石、挖沙、取土、安裝桿線、開墾、建墳;
(二)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捕殺、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引入未經檢疫合格的動物;
(四)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攀折樹、竹、花;
(六)擾亂景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
(七)隨處傾倒垃圾、污水及有害物質,亂扔廢棄物;
(八)擅自設置、張貼廣告或者標語;
(九)在禁火區生火、吸煙、燃放煙花鞭炮;
(十)在規定地點以外隨意停放車輛或者佔道擺賣;
(十一)擅自設點向遊人收費。

❾ 作為遊客,如何理智對待網紅景點

正常對待,想拍照就拍照唄,只要不影響他人,不破壞環境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