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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通行車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03 08:29:05

Ⅰ 杭州市旅遊運輸車輛管理制度

這是旅遊運輸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可以到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去拷貝相關規定回來根據自己的情況加以修改。車輛有效期和尾氣排放標准國家有規定可以到網路上搜搜。

Ⅱ 行車的操作安全管理制度是什麼

行車的操作安全管理制度為:

1、操作人員班前、班中嚴禁飲酒。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2、操作人員在使用行車前,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使用前排除。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行車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

4、非行車操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行車駕駛室。 採集者退散

5、行車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不得擅自開動行車。

6、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行車是否完好後方可使用。因停電重物懸掛半空時,操作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

7、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8、操作人員進行行車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

9、嚴禁大小車及上下車三線同時使用。

10、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得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應先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再換反方向。

(2)旅遊通行車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罰款500元。

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罰款400元。

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罰款300元。

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罰款200元。

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Ⅲ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安全領導小組安全工作例會每月不少於一次,均要有會議記錄。安全工作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的文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分析、總結本企業近期內安全工作的成績及存在問題,制定防範措施和整改方案,布置下階段的工作和任務,有效地開展安全活動。
二十四、安全學習日制度
安全學習日活動每周一次。每次學習時間不少於2小時。活動內容主要是:組織駕駛員、乘務員和管理人員傳達、學習有關安全行車的法規、文件、交流、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剖析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範措施和方法,並貫徹實施。駕駛員每月學習不得於2次,要有本人簽名的原始記錄。
一、 教育與培訓制度
組織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乘務員、車檢員進行以業務和技術為主要內容的集中教育培訓,每年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2天,教育培訓的主要項目有:①交通法規教育,②職業道德教育,③安全行車知識教育,④事故案例分析,⑤乘務服務標准及崗位職責,⑥車輛回場必檢業務常識和應注意事項。
二十五、車輛管理制度
(一) 嚴格執行交通部和省交通運輸廳有關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做到車輛來源合法,手續完備,證照齊全,按要求投保,強化車輛保障能力和管理。
(二) 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各級維護,使車輛保持在良好的技術狀態下營運。
(三) 認真督促駕駛員做好也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後的三檢工作,搞好日常維護。要嚴格執行車輛「回場必檢、合格放行」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設施,對車輛的安全部件要逐次檢查登記,由檢驗員簽發合格證、車方憑證向車站報班。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和車輛不準進站配載,不準營運。
(四) 要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作業規范,做好維護、修理作業和輪胎使用規定,確保車況良好,附屬用具設施齊全有效。不準使用無廠牌、無標記的偽劣零配件。
(五) 要加強營運車輛的管理,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建立單車台賬、統一格式、記錄型號、使用數據、使用時間、行駛里程、維修技術等。
(六) 車輛技術檔案要做到一車一檔,每輛車的檔案包括,①購車發票,②道路運輸證,③車牌及線路牌,④行駛證,⑤進站證,⑥車輛押金單,⑦責任經營者及轉包記錄,⑧車輛變更記錄,⑨路費,⑩保險單等。
二十六、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凡新招聘的駕駛員都要通過政治思想、駕修技術、身體素質在方面考核,嚴格審查從業資格,駕駛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行車、業務知識、勞動紀律教育,錄用後應經過1-3個月的熟悉試用階段,試用合格後,方可單獨執行運輸任務。
(二)、嚴格加強車輛駕駛管理,抓好駕駛員安全行車可靠性鑒定,分類排隊,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技術,政治思想、交通法規的教育、培訓,使廣駕駛員遵紀守法,尊客愛貨,服從 管理,熱愛本職,遵章行車,自覺執行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做一名合格的駕駛員。
(三)、要督促駕駛員在執行運輸任務前自覺檢查車輛牌證、行車路單、客貨票據及隨車安全設備、工具等是否齊全可靠,檢查乘客人數是否超員或漏員,檢查核定行李情況,嚴禁「三品」上車。
(四)、要經常性地了解和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動態和精神姿態,及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關心駕駛員生活,並給予必要幫助,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並不斷地改善他們工作和生活環境,同時,要注意勞逸結合, 防止駕駛員疲勞開車。
二十七、(五)、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發生行車責任事故的駕駛員,要及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批評教育和嚴肅處理。
(六)、建立駕駛員技術檔案,做一人一檔,每名駕駛員檔案包括:①駕駛證,②從業資格證,③身份證,④招聘考核原始記錄,⑤聘用合同,⑥風險抵押金單,⑦安全公里記錄,⑧獎勵表彰記錄,⑨事故責任者檢討書,⑩處罰決定等。
二十八、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檔案管理制度,包括基礎資料檔案、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行車事故檔案三項。其中基礎資料檔案主要包括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規章制度,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主要包括 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名冊、駕駛員名冊、安全檢查記錄、安全例會記錄、安全活動記錄、事故隱患整改記錄等。行車事故檔案做到一事故一檔,記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及事故處理情況。資料包括:①事故現場圖,②事故報告,③事故責任認定書,④索賠資料,⑤肇事駕駛員檢討書,⑥事故責任者處理報告,⑦整改措施。
二十九、行車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制定行車安全考核招標並層層分解到各基層單位和相關部門。建立完整的崗位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做到年頭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小結,年尾有考核總結表彰。並通過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活動,確保行車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十、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建立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營運車輛、生產作業場所和生產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並要做好詳細記錄和簽章手續。對檢查中所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應制定方案及時整改。同時,對重點車隊、重點駕駛員、重點線路、重點運輸、重點季節進行重點監控管理。
安全檢查還包括對車輛進行動、靜態檢查和每年的年審、重大節假日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十一、車輛安全風險抱抵押制度
(一)、安全風險抵押標准:大客車10000元/輛,中巴客車5000元/輛。
(二)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屬單位可先從該車風險抵押金中提款墊交,責任經營者事後補充缺額。
(三)車屬單位設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擠點挪用。
(四)責任經營者退出經營時,車屬單位應將抵押金如數退還,不得拖欠。
三十二、駕駛員行車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一)、車屬單位經考核聘用駕駛員後,駕駛員必須交納行車安全風險抵押金,購買駕駛員安全行車保險後,才能正式上崗。
(二)受聘駕駛員要交納行車安全風險抵押金1000-2000元/人。駕駛員發生行車責任事故,車屬單位可按其應負責任的比例從抵押金中支付,駕駛員違反車屬單位規定需實施經濟處罰時,也可以抵押中扣除,事後駕駛員必須及時補足。解聘駕駛員,應退抵押金。
三十三、車輛安全互助金制度
(一)、各車屬單位要設立安全互助金,落實監管人員,設立專門賬戶,嚴格使用程序、互助金金額留作積累,不再退還。
(二)、安全互助金收款標准,根據車輛質量和車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大客車每月200-400元/輛,中巴客車每月100-200元/輛。
(三)運輸單位結互助金的使用、互助金發放標准應作出詳盡的規定,並公布於眾,監督實施。
(四)、車屬單位每年應從互助金的總額提取20%作為安全活動經費。
三十四、車輛安全例檢制度
(一)、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本單位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二)、要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檢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單位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四)、長途客車每班次進行一次安全例檢,短途客車每天進行一次安全例檢。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
三十五、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管理制度
(一)、根據(粵安監[2009]69號)文要求,本市籍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縣(區)際經上客運班車、旅遊包車、教練車全部要安裝和使用符合省標准以上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以下簡稱GPS).
(二)、車屬單位要建立GPS監控平台,成立GPS監控小組,對本單位營運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控,並認真做好監控記錄。
(三)、每個運輸單位的營運車輛應統一選擇一個GPS營運商經營,以便於管理和監控。
(四)、各運輸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的獎懲規定,對超速行駛和繞道行駛等違規行為的車輛進行懲罰,確保行車安全。
三十六、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凡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車屬企業應在24小時內報告交通局。
(二)、凡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車屬企業應在接報後2小時內用電話報告交通局,並立即填報《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上報並及時續報事故傷亡人數變化、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三)、事故責任認定後,運輸企業應將事故責任認定書、整改措施及責任追究情況上報交通局。
(四)、運輸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規范地填報《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每月的月報表要在次月2日前上報交通局。
(五)、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漏報的單位責任人,要作出嚴肅處理或通報批評,並取消其當年的評獎資格。
三十七、獎懲制度
建立安全機構,進行安全目標考核,對安全行車、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及企業效益受到損失的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Ⅳ 行車的行車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員班前、班中嚴禁飲酒。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員在使用行車前,應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使用前排除。
三、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行車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
四、非行車操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行車駕駛室。
五、行車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系和通知,不得擅自開動行車。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行車是否完好後方可使用。因停電重物懸掛半空時,操作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
七、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員進行行車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
九、嚴禁大小車及上下車三線同時使用。
十、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得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應先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再換反方向。
十一、堅持做到「十個不準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弔;
2、物體重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弔;
3、斜拉物體不弔;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弔;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弔;
6、工件埋在地下不弔;
7、工作捆綁、吊掛不牢不弔;
8、重物稜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墊襯不弔;
9、吊索具達到報廢標准或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10、重物超長未採取牽引措施不弔。

Ⅳ 旅遊專列運輸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適應旅遊市場需求,規范旅遊專列運輸組織和管理,開辟新的運輸經濟增長點,提高運輸市場佔有份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專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單位(以下簡稱包車人)要求臨時開行並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車。
第三條開行旅遊專列應以方便用戶、協調統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發揮路網整體效益為原則,確保安全、舒適、有序。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直通旅遊專列,局管內開行的旅遊專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開行旅遊專列編組不少於12輛,載客車輛不少於10輛,宿營車只能使用1輛,原則上不得使用軟卧車。特殊情況必須報鐵道部批准。
第六條旅遊專列的車輛應盡量使用新型空調車。使用新型空調車時,服務設施和服務標准不低於「品牌旅客列車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使用普通客車時,車輛設備、設施,服務備品、衛生標准應符合《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准》的規定,每三輛車中應有一輛茶爐車。
第七條旅遊專列的值乘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不得臨時僱傭或由其他工種人員頂替。
第八條旅遊專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於同線路圖定普通快車的速度。
第九條包車人(如幾家旅行社或單位同時包用一列車時,應提出一個牽頭單位)應不少於25個工作日前向始發站或其上級客運主管部門提出開車要求並填寫包車申請表(見附表1)。
第十條接到開車要求部門應於2日內向上級客運主管部門提出開車申請表(見附表2)。
第十一條旅遊專列在京廣、京九、京滬、京哈、隴海、浙贛六大幹線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運行時,由鐵道部審批。除此之外,由開車局與相鄰局協商同意後,由開車局審批,報鐵道部備案。在局管內開行時,由鐵路局審批。需報鐵道部審批時,由鐵道部運輸營運主管部門歸口受理,由營運、調度部門制定階段性方案後批復。
第十二條審批部門自接到開車申請表日起,有固定運行線的,必須於3個工作日內,無固定運行線的,必須於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以電傳形式批復申請部門。同意開車的,包車人必須於開車15日前向鐵路局確認,具體開車時間在確認後以調度命令下達。
第十三條車站接到批復後,要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包車的規定,與包車人簽訂包車合同並收取相當於運費20%的定金。當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第十四條旅遊專列本著質量最佳、效益最佳,同等條件以申報時間先後的審批原則安排開行。
第四章運輸費用
第十五條包用普通旅遊專列(載客車輛為硬座、硬卧,如混掛軟座、軟卧時,軟座、卧軟不超過載客車輛三分之一)時,票價按不低於標記定員90%核收。編組中軟座、軟卧輛數超過三分之一時,按全列標記定員核收票價。
產生空駛和編掛1輛餐車時,不收空駛費和餐車使用費。編掛餐車超過1輛時,超過的輛數核收餐車使用費。
使用全列新型空調車時,票價可在規定的上浮幅度內浮動。
旅遊專列的旅遊團體享受折扣優惠票價的同時,還可以按實際乘車人數享受20人中免費1人,超過20人每增加10人免費1人的優惠待遇。
上述優惠條件可由鐵路局在此范圍內自行掌握。
第十六條包用全列軟座(卧)或豪華列車時,按《鐵路旅客運價規則》規定的定員核收票價和服務費;餐車、娛樂車核收使用費。
編組中餐車、娛樂車合計超過兩輛時,超過的輛數按新型空調硬卧車標記定員收費。包車人對車輛設備、服務設施等另有需求時,可另議價格,但每輛車不得低於新型空調硬卧標記定員的收入。
第十七條旅遊專列編組不足規定輛數時,所欠輛數每輛按普通硬卧車(60人)標記定員票價的60%核收欠編費;中途站停留超過24小時、折返站停留超過48小時,自超過日起,按日核收停留費。不足12個時按半日核收。
第十八條旅遊專列單程里程通算計算票價。運行徑路涉及國鐵、地鐵、合資鐵路或特殊運價區段時,分段(國鐵段加總)計算,加總核收(地鐵、合資鐵路段票價表見附表3)。
第十九條旅遊專列包車合同簽訂後,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各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運人違約時,雙倍返還定金,包車人違約時,定金不退或按《鐵路客運運價規則》標准,核收延期使用費或停止使用費。收取定金時,填寫「客運雜費收據」,返還定金時,加倍部分填寫「退款證明書」。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發站接到開車命令後,應立即通知包車人到站辦理制票手續,定金沖抵運輸費用。
旅遊專列的運輸費用由始發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車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費用。填寫代用票時,發到站欄填寫如:北京──廣州
廣州──北京
旅遊專列不從原徑路返回時,按實際徑路計算,以距始發站最遠的停車站做為折返站填寫票據。
第二十一條代用票交包車人持有,並另復印一張交折返站。其餘乘車旅客每人發給一張團體旅客證,團體旅客證隨代用票使用有效。
第二十二條旅遊專列發車後,車票不辦理中途改簽、分乘、變徑或退票。旅客自己要求中途下車出站時,憑團體旅客證出站,未乘區間車票失效,恢復旅行時應另行購票。
第二十三條旅遊專列不得超員運輸,不得使用鐵路公用乘車證。
第二十四條旅遊專列的旅客在運輸中發生傷、病時,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載明系旅遊專列旅客並記錄代用票票號,車站按照一般旅客發生傷、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旅遊專列國鐵段票價的60%和雜費列開車局收入,票價的40%列折返局收入,停留費列停留局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旅遊專列按票面記載人數分別統計始發局和折返局發送人數。
第二十七條旅遊專列始發局對每趟專列應向包車人發放旅遊專列開行意見反饋表(見附表4),返回後由包車人將意見電傳鐵道部。
第二十八條各鐵路局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旅遊專列(分直通與管內)開行情況統計表(見附表5)統計後電傳報部。
第六章運輸組織
第二十九條涉外旅遊專列比照特快列車辦理。旅遊專列運行時分標准和技術站作業標准按運行圖規定的特直快旅客列車標准執行。除有旅遊需求的站辦理旅客乘降外,其他站不辦理客運業務。
第三十條旅遊專列根據旅遊需要安排相對固定的運行線、臨時運行線和到開時刻。遇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局管內圖定普通旅客列車時刻。
第三十一條旅遊專列由客運機車牽引,機車交路按圖定客運機車交路辦理。旅遊專列的車輛技術檢查和上水作業、上餐料按照正常旅客列車辦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行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旅遊專列的組織,確保旅遊專列安全正點。旅遊專列的安全正點列入旅客列車正晚點統計;由於開行旅遊專列而影響的其他貨物列車,根據調度調整命令統計正晚點。
第三十三條旅遊專列車底在折返站停留時,折返站應上水、補油並提供列車整備,供電及乘務員住宿等條件。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對於旅遊專列開行信譽好、服務、衛生、車況、設備質量好、旅客和旅行社反響好的鐵路局,鐵道部將授予《旅遊專列最佳組織單位》的稱號,並在以後批准旅遊專列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五條對旅遊專列開行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監督監察辦法》中關於服務差錯處罰規定,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分別給予500元和2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旅遊專列臟、亂、差,旅客或包車人反映強烈或有投訴的,給予全路通報批評並限期整頓。整頓期間不再批准開行旅遊專列。
第三十七條上水站不按規定給旅遊專列上水的,按照服務差錯給予處罰並通報全路批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辦理。其他符合旅遊專列開行基本條件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4月25日起實行,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原發《旅遊專列運輸組織管理辦法》(鐵運[1999]29號)同時作廢。

Ⅵ 旅遊觀光車交通法中的規定

電動的旅遊觀光車實際上是場地專用車,法律上規定只能在場地內部行駛,不能上公路的,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