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解讀《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采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 《規定》出台的背景: 遊艇業在國際上有著巨大的市場份額,全球每年的遊艇經濟收入超過500億美元,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就擁有一艘遊艇,挪威、紐西蘭等地更高達每8人擁有一艘。專業人士認為,當地區人均GDP達到5000美元時,遊艇經濟就開始萌芽了,這也印證了我國遊艇業的發展狀況。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200多家遊艇製造企業,產值超過1000萬的企業就有30多家,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島、天津、廈門、珠海等城市。沿海有遊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島、深圳等地。遊艇業作為新興產業受到很多地方領導的高度重視,紛紛對遊艇業的發展寄予厚望,把她作為城市品牌。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和內陸水上旅遊資源豐富且經濟相對發達的省市遊艇業已有所發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島、日照等地發展較快。青島、日照由於有2008年奧帆賽和世帆賽的因素,遊艇業發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鄰香港,且四季如春,發展遊艇業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上海加快發展遊艇經濟,要將奉賢區打造為遊艇城。與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擁有一艘遊艇相比,我國遊艇的人均佔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生活觀念的逐步轉變,遊艇業將會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目前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運船舶來制定的,很多規定對遊艇安全監管不適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服務經濟建設,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按照遊艇的特性,制定包括遊艇的登記、檢驗、航行規則和遊艇駕駛員的培訓、考試以及遊艇俱樂部的運作模式等內容的管理制度。 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的原則: 遊艇作為一種私人性質的、非營運用途的休閑船舶,主要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商務接待,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建造風格上追求個性化,不參與公共交通運輸,如果完全套用營運船舶的管理理念來管理遊艇,會阻礙其健康發展。遊艇不同於營運船舶,除了遵守國際避碰規則外,其他國際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大多對它不適用,屬於非公約船,因此國際上缺少一致的標准和規范。在登記和檢驗制度上,有的國家不需要檢驗,有的需要檢驗但不需要登記,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記和檢驗;在遊艇駕駛員的配備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機關主導培訓、考試、發證,有的完全由行業協會承擔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各國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點都是實行較寬松的管理。因此對遊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須立足於我國國情,在現行海事法律、法規框架下,借鑒國外遊艇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除必須嚴格遵守航行規則外,應當簡化遊艇的登記、檢驗手續,對遊艇駕駛員不能按照《船員條例》的要求進行注冊管理,不實行船舶簽證、安全檢查和安全配員制度,建立一個寬松的、有利於遊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結合國外遊艇管理經驗,審視我國遊艇管理現狀,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堅持以下原則:(一)保障遊艇安全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相結合;(二)遊艇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兼顧;(三)實施有利於保障遊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四)實行海事管理機構監管、遊艇業主自主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遊艇的定義和《規定》的適用范圍: 明確遊艇的內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對加拿大、紐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遊艇定義進行了研究。加拿大航運條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個人娛樂而非商業目的船艇。紐西蘭有關法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船東娛樂或作為船東住所的,且不被用於出租或取得報酬的船舶。香港商船(遊艇)規例規定,遊艇系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輪、私人遊艇、充氣式船隻、中式帆船、西式中國帆船或其他船隻:1、已裝備或者載有引擎,或設計為可裝設或載有引擎,藉以使該船隻能靠機械設備推進;2、純為游樂而擁有或使用的;3、並非為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出租(根據租船協議和租購協議的條款租出者除外)。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定義,《規定》將遊艇定義為:「本規定所稱的『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考慮到遊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遊艇使用人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於《辦法》所稱的「遊艇」。在起草《規定》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觀點,建議將遊艇界定在長度20米以下、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范圍,超過這一范圍的一律按照營業性客船進行管理。因遊艇在檢驗、登記、簽證、船舶配員等安全管理上較營業性客船寬松,採取這一限制措施有利於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但是大多數遊艇業主、遊艇製造商、銷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門對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大家都不會生產和購買超過限定長度的遊艇,導致遊艇向中小型規模發展,這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不協調。同時,考慮到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所以《規定》規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遊艇的檢驗和登記: 遊艇作為非公約船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統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檢驗管理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嚴格,如歐盟和英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寬松,如加拿大、紐西蘭和香港。在歐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無論是本地製造還是進口歐盟的遊艇(主要對98年以後製造或進入歐盟的船舶),長度在2。5-24米之間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指令要求。經檢驗符合指令標準的貼CE標志。在英國,其《大型遊艇法》出台後,要求新大型遊艇從設計階段就將如何符合該法考慮在內。對於已建成的遊艇,通過改造也要符合該法要求。在加拿大,遊艇作為小船的一種,主要由《小船法規》規定,其他法規如《碰撞法》及《運輸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規》第3、4、5、6條,要求遊艇配備救生、安全設備、航行設備等。對這些設備的檢驗不是強制的,遊艇主可自願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貼標。該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能證明在檢查時,船舶的安全設備符合相關要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遊艇管理法規僅要求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檢驗內容主要是安全設備。紐西蘭不對遊艇進行檢驗。不難看出,遊艇檢驗的寬嚴是各國對本國遊艇業管理方針的體現,遊艇檢驗的項目和程度應與本國國情相適應,也取決於各國遊艇管理的方針。我國遊艇檢驗管理立法也應立足國情。我國遊艇業尚在起步階段,無論是遊艇製造還是使用都不夠成熟,現階段對遊艇檢驗管理不宜過於寬松,以免影響遊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時,也不能過於嚴苛,以免影響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規定》在遊艇檢驗方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二是遊艇應當申請附加檢驗。關於遊艇的登記。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登記採取不同的態度,有的要求登記,有的不要求登記,即便是要求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要求提供遊艇檢驗證書。在香港船舶注冊登記與牌照申請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領取牌照是法定要求:無論營業性質還是非營業性質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動而非臨時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請。申領牌照手續比較簡單,只需填寫「游樂船隻牌照申請書」,提供船長、顏色、廠商名稱等船舶概況即可,無需提供技術證明。對特殊遊艇,即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後方可發牌照。船舶注冊登記是自願的:經過注冊登記確認所有權的船舶可掛香港旗航行,同時有物權證明的性質,注冊對申請人沒有限制。在紐西蘭,政府不要求遊艇進行登記,一艘新的遊艇應有一份Coastguard與船舶工業協會簽發的安全證書,而所謂的安全證書實質上相當於遊艇出廠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通常遊艇主均會參加一個遊艇俱樂部,並自覺到Coastguard或找驗船師對遊艇及其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我國對遊艇登記,採用基本等同於商船的管理制度。 遊艇操作人員的管理: 不同的國家對遊艇操作人員的要求也不一樣。加拿大1999年《遊艇操作人員適任管理法規》頒布之後,新出現的遊艇操作人員均須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加拿大遊艇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均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機構要經過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對其授課、考試及發證過程進行評估。在香港,遊艇操作員由香港海事處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相關人員可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也可參加海事處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後,向海事處申請簽發《遊艇船長(輪機員)證書》。紐西蘭海事局未對操作員證書做法定要求,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長職責並具有良好「船藝」即可。 英國按船舶大小對遊艇操作人員職位作了分類要求。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視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備船員。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遊艇,若長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分別配備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人員;對小於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員上沒有強制要求。《規定》對遊艇操作人員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不是職業船員,不需按照《船員條例》的規定進行注冊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證書(類似於船員管理中的適任證書)。 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考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方可上船。在培訓、考試科目上,有別於營運船舶,特別是不需要掌握貨物配載等方面的要求。 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遊艇俱樂部是實施遊艇業自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對遊艇俱樂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響遊艇水上交通安全。《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遊艇業主與其加入的遊艇俱樂部之間通過協議,明確遊艇俱樂部對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第三,除了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可以由遊艇俱樂部與遊艇業主協商明確責任外,以下責任和義務,必須由遊艇俱樂部承擔: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2. 水上游樂園的乘船細則和安全防護措施,管理制度等等,誰有具體提議或方案的,請指點迷經!謝謝!
游樂園管理規定
編輯本段游樂園管理規定
(2001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85號發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採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遊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實施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有關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具體的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開發層次、內容、期限,規模與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實施步驟,以及地下工程的具體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與地面建築的關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綜合布置方案、經濟技術指標等。 第七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第八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應採用准確、可靠的城市勘察、測量、水文、地質等資料,具體編制工作應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據《城市規劃法》關於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的規定進行審批。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游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准》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十一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遊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遊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四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限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佔游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由於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游藝機、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游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3.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責任
第四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第五條航運公司應當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並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第六條航運公司應當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並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航運公司應當具有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崗位職責。
航運公司的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第八條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第九條航運公司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並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第十一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第十二條航運公司應當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第十三條中國籍船舶發生事故、重大險情或者被滯留時,航運公司應當盡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其他航運公司。
航運公司在接受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時,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安全與防污染同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優先的原則;
(二)本規定所有有關安全與防污染的責任和義務由受託方獨立承擔;
(三)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並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受託方對處理涉及安全與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四)委託方應當向受託方提供足夠的資源,確保受託方有效開展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託方船舶的船員配備和調動、船舶及設備維護、應急反應等方面應當服從受託方的指令。
委託方、受託方應當將雙方及其船舶的詳細情況及船舶管理協議報受託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的范圍,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條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
(二)確保當發生事故、險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時得到報告、調查、分析和糾正;
(三)有效控制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四)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
第十七條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鼓勵第十五條規定范圍外的航運公司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實施並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章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並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經過初次審核,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航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符合證明。
第二十一條船舶應當保存一份符合證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證明副本中載明的船舶種類應當覆蓋該船舶。
第二十二條經過初次審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船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管理證書。
第二十三條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的周年日前3個月內申請年度審核,船舶應當在安全管理證書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期內申請中間審核。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年度審核、中間審核的結論決定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是否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新成立的航運公司或者對原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航運公司應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營運前或者航運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或者船舶更換國籍的,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特殊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展期6個月。
航運公司應當在臨時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十五條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換證審核;通過審核的,簽發新的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自原證書的屆滿之日起算,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在年度審核或者換證審核中,發現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並且已經嚴重影響到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在相應審核的6個月後實施跟蹤審核。
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現發生重大事故、連續發生事故、多次被滯留等情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實施附加審核。
第二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要求航運公司限期改正,並按時指派審核人員驗證航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所採取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八條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格式並統一製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航運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條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應當辦理符合證明而未辦理的,或者航運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簽發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條件的,應當責令航運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對船舶可以採取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禁止進出港口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申請審核,或者審核發現有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如果注銷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所有相關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也應當注銷。
第三十三條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要求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出現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採取糾正措施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十四條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審核、發證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對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受託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受託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關審核人員違反本規定以及相應的審核發證規則和程序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審核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航運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航運公司人員有效執行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針的結構化和文件化的體系。
(三)符合證明:是指簽發給航運公司,表明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證書:是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航運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經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是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發生體系文件改版,體系內重大人事及機構變動,體系內船舶數量和種類變動,航運公司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發現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
(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七)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對人員或者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1、遊船應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檢查應不少於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後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停止使用,嚴禁帶故障營運。
2、遊船管理部門必須配備救護人員和水上救生器材,以應急需。
3、凡開展遊船業務的水域,必須設置遊船專用碼頭.遊船嚴禁在非碼頭岸段停靠上下遊人。
4、碼頭上應設置租乘遊船須知的牌示和安全防範的設施及措施。
5、遊船上應標示限乘人數,嚴禁超員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嚴禁乘坐;兒童應有成年人陪同。
6、在水深超過1.5米的地方應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標志。
7、10公頃以上水面的公園應配備巡邏船隻,以維持水上治安和及時處理安全事故。
8、遇大風時應停止租船,並應出動巡邏艇引導遊船返回碼頭或選擇確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9、水上項目可為遊人投安全保險。
http://www.golden-book.com/proct/MoreInfo.asp?id=841366&sid2=3741a2169198&tid=6
5. 公園遊船管理制度
1、水上項目主要指遊船:各種環湖遊船、渡船、畫舫、小艇、腳踏船、碰碰船、回動物造型船等,包括機答動船和非機營運的遊船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營業。
2、遊船應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檢查應不少於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後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停止使用,嚴禁帶故障營運。
3、遊船管理部門必須配備救護人員和水上救生器材,以應急需。
4、凡開展遊船業務的水域,必須設置遊船專用碼頭.遊船嚴禁在非碼頭岸段停靠上下遊人。5、碼頭上應設置租乘遊船須知的牌示和安全防範的設施及措施。
6、遊船上應標示限乘人數,嚴禁超員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嚴禁乘坐;兒童應有成年人陪同。
7、在水深超過1.5米的地方應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標志。
8、10公頃以上水面的公園應配備巡邏船隻,以維持水上治安和及時處理安全事故。
9、遇大風時應停止租船,並應出動巡邏艇引導遊船返回碼頭或選擇確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10 水上項目可為遊人投安全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