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財務制度中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是什麼
一、差旅費制度
差旅費標准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准,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二、一般差旅費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目前一般企業大多都是採取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三、實行和借調人員等差旅費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四、調動人員的差旅費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准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准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旅費。
五、短途差旅費
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標准執行(單位已實行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的,公雜費減半發放。)。當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⑵ 國家差旅費報銷規定
2016年1月1日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准。
(1)住宿費:
根據新調整的住宿標准,省部級官員在北京、上海兩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標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級和處級及以下幹部的住宿標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財政部表示,調整的原因是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住宿費價格變動,以及實際工作需要。
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標准可上浮20%-50%。拿青島來說,夏天這里遊客眾多,酒店一房難求,適當提高標准,保證順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誤事。這一調整,也是從實際出發的務實之舉。
(2)交通費:省部級才能坐頭等艙,市內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費:每天補助100元,不能吃魚翅燕窩等高檔菜。
伙食標准,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自主規定。我們梳理各地標准可以發現,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准大多為100元。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指出,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2)旅遊景區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⑶ 企業差旅報銷管理規定
差旅費用包括:1.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等;2.車輛專費用:如果屬是自帶車輛,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3.住宿費;4.補助、補貼:誤差補助、交通補貼等;5.市內交通費: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費用;6.雜費:行李托運、訂票費等。每個公司的差旅報銷規定都是不同的,具體可以了解所在公司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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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差旅費報銷規定
差旅費報銷
1、因公出差的辦理程序
1.1因公出差的員工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隨同人員、時間、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審批簽字。
1.2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公司負責人審批,財務負責人核准後方可借款,原則上前次出差沒有報銷,本次出差不予借款。
1.3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需經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1.4出差期間發生的共同費用報銷,報銷單需有同行人員簽名確認。
1.5出差人員應在回公司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事宜,根據差旅費標准填寫「費用報銷單」,後附「出差申請單」,執行費用報銷流程。
2、差旅費標准
職 務 住宿標准 伙食補助 交通補助
一般員工 12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部門主管 15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部門經理 200元/天 80元/天 80元/天
總經理(副總) 300元/天 100元/天 100元/天
補充說明:
2.1出差到經濟發達地區的,住宿標准可上浮30%。
2.2住宿費報銷時必須提供住宿發票,實際發生額未達到住宿標准金額,差額不予補償,超出住宿標准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擔。
2.3報銷天數按照交通工具出發時間到返回時間計算,12點之前出發及12點之後返回按一天計算,反之則按半天計算。
2.4伙食和交通補助依據實際出差天數憑相應發票結算,原則上採用額度內實報實銷形式,特殊情況需要上報公司負責人審批。
2.5出差期間招待客戶需要事先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報銷招待費,回來後補辦招待申請程序。
2.6出差時由對方單位提供餐飲、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2.7不同級別的人員一同出差所乘交通工具可享受最高級別所使用的工具。
2.8部門經理以下(含部門經理)出差確需乘坐飛機的,一律先申請,經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
2.9到達目的地後,除公司負責人外其他員工原則上(市內)不得乘坐計程車,應乘坐公交汽車。因特殊原因等需乘坐計程車的,應在計程車票背面詳細註明時間、起止地點及事由。
2.10上述住宿費標准為一個標准間標准。同性兩人一道出差可一同住宿的僅享受一個標准間住宿標准。
2.11出差期間因公招待客人、其招待費已報銷的,應扣除招待當天的伙食補貼。
2.12出差時間不足一天,視實際誤餐數執行。出差在20公里以內(含市內),不享受伙食補助。
2.13應優先選擇出差地子公司宿舍住宿,當不能解決時憑有效票據在規定標准內據實報銷住宿費,超過部分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