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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區市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7 02:18:50

⑴ 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相關法規!!

你好。
[1]
旅遊規劃通則》

GB/T 18971-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3


[2]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2007
修訂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7


[3]
《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7


[4]
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GB/T
18972-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局,
2003


[5]
《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

GB/T
18005-199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
1999.
[6]
《海洋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GB/T
17504-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
1998


[7]
旅遊區
(點)
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
17775-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3


[8]
《民族(民俗)文化旅遊點規劃建設與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5


[9]
《國家旅遊度假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6


[10]
《國家生態旅遊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2006


[11]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GB 50298-199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9


[12]
《園林基本術語標准》

CJJ/T 91-20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


[13]
《風景園林圖例圖示標准》

CJJ 67-199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5


[14]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GB 50357-200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9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


[28]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


[29]
《村鎮規劃標准》

GB 50188-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


[30]
《鄉鎮集貿市場規劃設計標准》

CJJ/T 87-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0


[31]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JGJ 37-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


[32]
《建築氣象參數標准》
(JGJ 35-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


[33]
《建築氣候區劃標准》
(GB 50178-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

⑵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評定和管理,提升旅遊景區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樹立版旅遊景區行業良好形象權,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及相關評定細則,制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16日由國家旅遊局以旅辦發〔2012〕16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評定機構與證書標牌、申請與評定、檢查員、管理與監督、附則6章31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⑶ 關於旅遊景區內的商場管理制度從哪裡找啊

市場部工作職責

(一)市場管理
1、依照《市場管理制度》的要求,結合景內區容實際開展創建文明景區、文明經商、文明管理活動。
2、合理布局,規范定點,掛牌亮證,優質服務,創建市場經營設施標准化,服務規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治理模式。
3、做好景區市場門面、攤位的合理招標出租工作,加強對從業營銷人員的技能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確保景區市場經營有序。
4、結合工商、稅務、物價和技術監督部門對商戶進行質量、價格、計量、位置、售後服務管理,嚴厲查處欺客、宰客、缺斤少兩、哄抬市價、強買強賣的不正之風,對查處的違規現象依照《市場處罰條例》,公開、公正地就地予以重罰。
5、負責落實景區市場內所有攤位、門店的衛生管理,保持市場店面整潔,環境優美,秩序井然,並按有關法規收取商戶的攤位費和衛生費。
6、負責市場外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對購物進行集中管理,保持市場環境整潔、秩序良好、無圍追兜售、強買強賣。
7、嚴禁佔道經營和店外經營,不防礙遊客搶佔道路和景觀空間。
8、負責景區公共場所、游覽區、生活區、道路、停車場、衛生間、餐飲區的環境衛生打掃與管理。及時把景區垃圾拉運到指定地點。

⑷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