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旅遊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
1、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旅行社應否賠償?
答: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3、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遊客購票到景區游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游圖、游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4、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雇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⑵ 國內的景區經營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1、對旅遊景區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方面,旅遊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敬業精神都十分缺乏,為旅遊景區安全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遊客自身的安全意識不足,對於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顧,不遵守游覽規則,如在旅遊景區內抽煙、點火,擅自進入景區未開放區域等,致使一些本應避免的傷害時常發生。
2、機構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遊景區仍沒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層次低。為了應付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臨時抽調各部門人員組成檢查隊伍,檢查工作不仔細、不深入,存在應付心理,一旦檢查結束,隊伍便自行解散,並不能採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導致景區安全存在較大隱患。
3、設施更換不及時。
一些旅遊景區設施老化,卻得不到及時更換,這種現象在一些經濟效益較差的景區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著僥幸心理,為景區安全埋下隱患。比如,2003年初,趙州橋景區曾因電線老化,引發展覽室火災,使展覽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損毀。
4、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後、執行不力。
旅遊安全的制約因素比較復雜,但政策、法規不完善以及執行不力是一個十分明顯的制約因素。一方面,當前旅遊政策、管理法規相對於經營實踐還嚴重滯後。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且安全性較高的特種旅遊項目尚未及時納入安全管理范疇,至今缺乏相應的安全法規。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實際中貫徹得並不徹底,導致執行不力。雖然國家旅遊局有相關規定,但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景區一直沒有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
⑶ 淺談旅遊景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給你些資料做參考吧。旅遊景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旅遊景區管理體制對於景區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目前 ,國內景區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較多 ,多頭管理、 條塊分割 ,各機構權、 責、利界定不清 ,造成景區資源的閑置、 浪費甚至破壞。針對這一問題 ,本文從景區管理體制現狀出發 ,探討景區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 ,並提出合理化的建議。一、 我國景區管理體制的現狀及問題(一)我國景區管理體制的現狀我國現行景區管理體制的現狀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查:1. 兩級設立 ,屬地管理根據 《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2006) ,我國風景名勝區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①。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 ,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我國景區實行的是屬地管理 ,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②。實際上 ,下級政府要服務上級主管部門的 「指導」,對景區管理不享有排他性處置權 ,從上到下的強制性干預較為平常。2. 景區身份多重 ,管理混亂目前 ,我國景區管理中存在較普遍的現象就是 ,一個風景名勝區同時掛著自然保護區、 森林保護區等多個牌子 ,在接受地方建設部門管理的同時 ,也要受環保局、 林業局等相關部門的管理 ,景區經營活動也要受到這些部門的干預。3. 法律、 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就風景名勝區管理而言 ,我國僅存的一部 《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 )於 2006年 9 月頒布 ,這部條例在 1985 年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條例》 對景區的管理機構、景區的設立、 規劃、 保護、 利用和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但是 ,這些規定都略顯籠統 ,並沒有對各級政府的權、責、 利進行明確的界定 ,也沒有對景區經營者以及景區內許可企業的條件、資質、選拔、約束及懲罰等細節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旅遊景區管理對策探討1、運用特許經營模式連雲港旅遊景區管理部門可以嘗試採用招標的方式出讓經營權,對於中標的企業進行一系列的資格考核,如專業資格、資金能力、信用等級、經營績效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經營風險。特許經營對一些具有壟斷性質的行業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景區經營需要專營,否則就會出現混亂而無法管理。政府通過有償轉讓經營權,既可以保證國家收入,又可以通過專營權的收回或出讓來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保證政府對景區的絕對控制,以專營權有償出讓的形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國有資源的流失。2、加強旅遊門票價格管理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於必須由管理部門監管的價格,一般都規定有嚴格的法律程序,以程序和規范來保證定價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其中,民主和透明是提高管理部門定價科學性的兩大法寶。基於此,連雲港旅遊景區門票定價原則、定價程序要向社會公開。一是完善價格的透明程度,完善價格的聽證制度。二是建立專家價格審議制度。三是增加價格信息的公開性。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價格自律,強化監管職能,加強法制,嚴格執法。3、完善旅遊景區的餐飲服務與管理旅遊景區的餐飲業反映著該地區的飲食文化特色。餐飲服務質量是旅遊者非常重視和關心的問題。首先,科學管理。連雲港旅遊景區的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對景區內餐飲店的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並對餐飲經營者進行合理的管理和必要的限制。其次,加強培訓。旅遊景區的餐飲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對餐飲單位負責人和員工的技術等級培訓考試,重視對餐飲管理和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適應性訓練。再次,開發特色。特色是旅遊的靈魂,旅遊者每到一地,都渴望品嘗到那裡別具一格的,具有濃郁鄉情的美味佳餚,因此,旅遊餐飲應以鮮明的個性特色吸引旅遊者。另外,也要設法增強飲食環境的文化內涵。最後,控制污染。餐飲業對旅遊景區造成的最大污染就是大氣污染。旅遊景區的餐飲店必須採用無污染的煤氣、液化氣,另外也要更新其他加工設施;在加工方式上,要注重工業化與手工操作相結合,中心廚房配送與分散的餐點加工相結合;食品包裝採用紙質材料包裝、可食性包裝和天然材料包裝。
⑷ 中國景區經營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比較多,在此舉例一些
1 景區設施不到位,比如公廁不足
2 景區管理人員缺乏
3 景區治安有待提高
4 景區遊客素質偏低
5 景區安全監督有待提升
⑸ 旅遊糾紛的法律問題主要是什麼
按照《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下列損害行為列入旅遊投訴范圍:
(一)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二)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遊服務的;
(三)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四)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五)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六)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凡在我國境內旅遊活動中發生的以上各類損害行為之一的,投訴者可以向我國旅遊管理機關投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旅遊糾紛實際情況,處理旅遊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
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
旅遊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才能在旅遊過程中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遵守旅遊法規、規章和有關的規定,減少旅遊投訴問題的出現,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山東省旅遊條例》,旅遊者具有以下具體的權利義務:
一、旅遊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旅遊者享有知悉旅遊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檔次費用等情況。
三、旅遊者享有自主選擇旅遊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或者旅遊經營者未向其提供標准服務的旅遊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二)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旅遊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六、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自覺遵守旅遊秩序和旅遊景區、景點的安全規定和衛生規定。
⑹ 景區運營管理存在的哪些問題
據統計,我國目前有近2萬多家景區景點,絕大部分景區的經營管理還是在政府專營的管理模式下經營管理。艾肯弘揚景區管理認為景區在現今的經營管理中逐漸地暴露出以下幾方面問題。
1.政出多門、多頭管理
比如一個有山有水、林木蔥郁的旅遊景區,水方面歸水利局管、森林方面歸林業局管、生態環境方面歸環保局管......
2.秩序混亂、服務較差
一些景區,每到節假日人滿為患。景區應急管理不力,導致秩序混亂,踩踏、哄搶、不文明現象屢見不鮮。景區工作人員忙不過來,見怪不怪,愛理不理。
3.資源破壞、環境污染
景區的容納量和承載量有限,長期超負荷接待加上我國旅遊者整體素質不高,致使景區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極度惡化。
4.警覺不高、安全缺失
我國旅遊景區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遊客墜落懸崖、掉入河湖,游樂設施故障等新聞報道常見諸報端。事發後,有責任心的旅遊景區會在危險地帶加以修繕;一些景區聽之任之,羊亡了也懶得補牢
5.產品雷同、後勁不足
我國多數旅遊景區尤其是傳統老牌景區,由於產品同質單一、設施落後、項目缺乏遊客體驗,導致景區可持續發展後勁不足。
6.質次價高、特色不強
一方面,我國大多數景區仍以門票收入為主。由於缺少其他的收入來源,景區通常把門票定得很高,讓遊客讓而卻步。另一方面,一些景區資源特色、產品特色、服務特色都欠缺,對遊客吸引力不足。
⑺ 旅遊景區保護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後、執行不力。
旅遊安全的制約因素比較復雜,但版政策、法規不完善以及權執行不力是一個十分明顯的制約因素。一方面,當前旅遊政策、管理法規相對於經營實踐還嚴重滯後。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且安全性較高的特種旅遊項目尚未及時納入安全管理范疇,至今缺乏相應的安全法規。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實際中貫徹得並不徹底,導致執行不力。雖然國家旅遊局有相關規定,但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景區一直沒有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
⑻ 國內旅遊的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專、《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 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 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 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 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此外,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⑼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9)旅遊景區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