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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遊法國務院建立健全什麼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協調

發布時間: 2021-03-08 11:07:11

❶ 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條令內容

創新發展理念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要求,堅持深化改革、依法興旅,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推動形成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守法經營、遊客文明旅遊的發展格局;堅持融合發展,推動旅遊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堅持以人為本,積極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讓廣大遊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開心,在旅遊過程中發現美、享受美、傳播美。
轉變發展方式
以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為主線,推動旅遊產品向觀光、休閑、度假並重轉變,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消費需求;推動旅遊開發向集約型轉變,更加註重資源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更加註重文化傳承創新,實現可持續發展;推動旅遊服務向優質服務轉變,實現標准化和個性化服務的有機統一。到2020年,境內旅遊總消費額達到5.5萬億元,城鄉居民年人均出遊4.5次,旅遊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超過5%。
游發展動力
(三)深化旅遊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旅遊領域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切實發揮各類旅遊行業協會作用,鼓勵中介組織發展。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准和運行規則,打破行業、地區壁壘,推動旅遊市場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各地要破除對旅行社跨省設分社、設門市的政策限制,鼓勵品牌信譽度高的旅行社和旅遊車船公司跨地區連鎖經營。積極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扶持特色旅遊企業,鼓勵發展專業旅遊經營機構,推動優勢旅遊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並重組,打造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民族品牌的旅遊企業做大做強。穩步推進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實現對國家自然和文化遺產地更有效的保護和利用。抓緊建立景區門票預約制度,對景區遊客進行最大承載量控制。統一國際國內旅遊服務標准。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遊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取消邊境旅遊項目審批,將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和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下放至省級旅遊部門。(四)推動區域旅遊一體化。進一步深化對外合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旅遊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完善國內國際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建立互聯互通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構建務實高效、互惠互利的區域旅遊合作體。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在東盟—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圖們江地區開發合作以及孟中印緬經濟走廊、中巴經濟走廊等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框架下,採取有利於邊境旅遊的出入境政策,推動中國同東南亞、南亞、中亞、東北亞、中東歐的區域旅遊合作。積極推動中非旅遊合作。加強旅遊雙邊合作,辦好與相關國家的旅遊年活動。(五)大力拓展入境旅遊市場。完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體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國家旅遊宣傳促銷專業化、市場化。建立多語種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國家旅遊形象宣傳。研究促進外國人入境過境旅遊簽證便利化措施,推動符合規定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開展外國人簽證業務,逐步優化完善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推動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城市數量適當、布局合理。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優化郵輪出入境政策。為外國旅客提供簽證和入出境便利,不斷提高簽證簽發、邊防檢查等出入境服務水平。
空間拓展
(六)積極發展休閑度假旅遊。在城鄉規劃中要統籌考慮國民休閑度假需求。加強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合理優化布局,營造居民休閑度假空間。積極推動體育旅遊,加強競賽表演、健身休閑與旅遊活動的融合發展,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體育運動場所面向遊客開展體育旅遊服務。推進整形整容、內外科等優勢醫療資源面向國內外提供醫療旅遊服務。發揮中醫葯優勢,形成一批中醫葯健康旅遊服務產品。規范服務流程和服務標准,發展特色醫療、療養康復、美容保健等醫療旅遊。有條件的城市要加快建設慢行綠道。建立旅居全掛車營地和露營地建設標准,完善旅居全掛車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推出具有市場吸引力的鐵路旅遊產品。積極發展森林旅遊、海洋旅遊。繼續支持郵輪遊艇、索道纜車、游樂設施等旅遊裝備製造國產化,積極發展郵輪遊艇旅遊、低空飛行旅遊。(七)大力發展鄉村旅遊。依託當地區位條件、資源特色和市場需求,挖掘文化內涵,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點,開發一批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推動鄉村旅遊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旅遊小鎮,建設一批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加強規劃引導,提高組織化程度,規范鄉村旅遊開發建設,保持傳統鄉村風貌。加強鄉村旅遊精準扶貧,扎實推進鄉村旅遊富民工程,帶動貧困地區脫貧致富。統籌利用惠農資金加強衛生、環保、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鄉村旅遊服務體系。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培訓,鼓勵旅遊專業畢業生、專業志願者、藝術和科技工作者駐村幫扶,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八)創新文化旅遊產品。鼓勵專業藝術院團與重點旅遊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鮮明、藝術水準高的專場劇目。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整合會展活動,發揮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慶品牌效應,組織開展群眾參與性強的文化旅遊活動。杜絕低水平的人造景觀建設,規范發展主題公園。支持傳統戲劇的排練演出場所、傳統手工藝的傳習場所和傳統民俗活動場所建設。在文化旅遊產品開發中,反對低俗、庸俗、媚俗內容,抵制封建迷信,嚴厲打擊黃賭毒。(九)積極開展研學旅行。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范疇,增進學生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實踐能力。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小學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初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加強對研學旅行的管理,規范中小學生集體出國旅行。支持各地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體系。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十)大力發展老年旅遊。結合養老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發展,積極開發多層次、多樣化的老年人休閑養生度假產品。規劃引導各類景區加強老年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准,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出行輔助器具。鼓勵地方和企業針對老年旅遊推出經濟實惠的旅遊產品和優惠措施。抓緊制定老年旅遊服務規范,推動形成專業化的老年旅遊服務品牌。旅遊景區門票針對老年人的優惠措施要打破戶籍限制。(十一)擴大旅遊購物消費。實施中國旅遊商品品牌建設工程,重視旅遊紀念品創意設計,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型大小品牌,加大對老字型大小紀念品的開發力度。整治規范旅遊紀念品市場,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鼓勵各地推出旅遊商品推薦名單。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可按照規定設立出境免稅店,優化商品品種,提高國內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在切實落實進出境遊客行李物品監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進境口岸免稅店的可行性。鼓勵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發展購物旅遊。
優化旅遊發展環境
(十二)完善旅遊交通服務。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和機場建設要統籌考慮旅遊發展需要。完善加油站點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旅遊服務功能,加快推進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建設。將通往旅遊區的標志納入道路交通標志范圍,完善指引、旅遊符號等標志設置。推進旅遊交通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重點旅遊景區要健全交通集散體系。增開旅遊目的地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列車和旅遊專列,完善火車站、高速列車、旅遊專列的旅遊服務功能,鼓勵對旅遊團隊火車票價實行優惠政策。加強高鐵車站與城市、景區的交通銜接。支持重點旅遊城市開通和增加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航線,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遊支線航空發展,鼓勵按規定開展國內旅遊包機業務。規劃引導沿江沿海公共旅遊碼頭建設,增開國際、國內郵輪航線。制定旅遊信息化標准,加快智慧景區、智慧旅遊企業建設,完善旅遊信息服務體系。(十三)保障旅遊安全。加強旅遊道路特別是橋梁、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旅遊場所特種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測。完善旅遊安全服務規范,旅遊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旅行社、景區要對參與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者進行風險提示,並開展安全培訓。景區要加強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旅遊景區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機制和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將其納入當地統一的應急體系。重點景區要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可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基地統籌建設。(十四)加強市場誠信建設。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加快完善旅遊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行業協會要完善行業自律規則和機制,引導會員企業誠信經營。建立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違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旅遊市場綜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黑導游」和誘導、欺騙、強迫遊客消費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的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引導旅遊者文明消費。充分發揮旅遊者、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推動景區景點進一步做好文明創建和文明旅遊宣傳引導工作,加大景區文明旅遊執法,杜絕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十五)規范景區門票價格。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另行收費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項目價格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體現公益性,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景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人、軍人、殘疾人等實行門票費用減免。所有景區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要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各類變相漲價行為。
完善旅遊發展政策
(十六)切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強化全社會依法休假理念,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在教學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中小學可按有關規定安排放春假,為職工落實帶薪年休假創造條件。(十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景區旅遊道路、步行道、停車場、廁所、供水供電、應急救援、遊客信息服務以及垃圾污水處理、安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圍繞重點旅遊區和旅遊線路,進一步完善遊客咨詢、標志標牌等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力量開發建設一批新的自然生態環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國內外具有較強吸引力的精品景區和特色旅遊目的地。編制全國生態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對國家重點旅遊區域的指導,抓好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旅遊資源整體開發,引導生態旅遊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重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政府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鄉村旅遊、紅色旅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生態旅遊等旅遊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十八)加大財政金融扶持。抓緊研究新形勢下中央財政支持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做好國家旅遊宣傳推廣、規劃編制、人才培養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國家支持服務業、中小企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要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和項目納入支持范圍。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旅遊產業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通過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強債券市場對旅遊企業的支持力度,發展旅遊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的信貸支持。(十九)優化土地利用政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安排旅遊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嚴格控制旅遊設施建設佔用耕地。改革完善旅遊用地管理制度,推動土地差別化管理與引導旅遊供給結構調整相結合。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范用海及海岸線佔用。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進一步細化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遊項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修建旅遊設施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二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強旅、科教興旅」戰略,編制全國旅遊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優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強旅遊學科體系建設,優化專業設置,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建立完善旅遊人才評價制度,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推動導游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導游評價制度,落實導游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導游職級、服務質量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加強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一批國家旅遊人才教育培訓基地,加強導游等旅遊從業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鼓勵專家學者和大學生等積極參加旅遊志願者活動。把符合條件的旅遊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范圍,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旅遊科研單位和旅遊規劃單位建設,加強旅遊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推動本地區旅遊業改革發展不斷邁上新台階。各地要加強規劃引導,重視對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重復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要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落實配套法規。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要定期匯總各地區及有關部門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並開展督促檢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協調配合,促進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❷ 新旅遊法35條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遊者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五章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遊安全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遊者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准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❸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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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建議

一、樹立科學旅遊觀
(一)創新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要求,堅持深化改革、依法興旅,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推動形成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守法經營、遊客文明旅遊的發展格局;堅持融合發展,推動旅遊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堅持以人為本,積極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讓廣大遊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開心,在旅遊過程中發現美、享受美、傳播美。
(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以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為主線,推動旅遊產品向觀光、休閑、度假並重轉變,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消費需求;推動旅遊開發向集約型轉變,更加註重資源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更加註重文化傳承創新,實現可持續發展;推動旅遊服務向優質服務轉變,實現標准化和個性化服務的有機統一。到2020年,境內旅遊總消費額達到5.5萬億元,城鄉居民年人均出遊4.5次,旅遊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超過5%。
二、增強旅遊發展動力
(三)深化旅遊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旅遊領域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切實發揮各類旅遊行業協會作用,鼓勵中介組織發展。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准和運行規則,打破行業、地區壁壘,推動旅遊市場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各地要破除對旅行社跨省設分社、設門市的政策限制,鼓勵品牌信譽度高的旅行社和旅遊車船公司跨地區連鎖經營。積極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扶持特色旅遊企業,鼓勵發展專業旅遊經營機構,推動優勢旅遊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並重組,打造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民族品牌的旅遊企業做大做強。穩步推進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實現對國家自然和文化遺產地更有效的保護和利用。抓緊建立景區門票預約制度,對景區遊客進行最大承載量控制。統一國際國內旅遊服務標准。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遊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取消邊境旅遊項目審批,將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和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下放至省級旅遊部門。
(四)推動區域旅遊一體化。進一步深化對外合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旅遊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完善國內國際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建立互聯互通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構建務實高效、互惠互利的區域旅遊合作體。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在東盟—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圖們江地區開發合作以及孟中印緬經濟走廊、中巴經濟走廊等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框架下,採取有利於邊境旅遊的出入境政策,推動中國同東南亞、南亞、中亞、東北亞、中東歐的區域旅遊合作。積極推動中非旅遊合作。加強旅遊雙邊合作,辦好與相關國家的旅遊年活動。
(五)大力拓展入境旅遊市場。完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體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國家旅遊宣傳促銷專業化、市場化。建立多語種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國家旅遊形象宣傳。研究促進外國人入境過境旅遊簽證便利化措施,推動符合規定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開展外國人簽證業務,逐步優化完善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推動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城市數量適當、布局合理。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優化郵輪出入境政策。為外國旅客提供簽證和入出境便利,不斷提高簽證簽發、邊防檢查等出入境服務水平。
三、拓展旅遊發展空間
(六)積極發展休閑度假旅遊。在城鄉規劃中要統籌考慮國民休閑度假需求。加強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合理優化布局,營造居民休閑度假空間。積極推動體育旅遊,加強競賽表演、健身休閑與旅遊活動的融合發展,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體育運動場所面向遊客開展體育旅遊服務。推進整形整容、內外科等優勢醫療資源面向國內外提供醫療旅遊服務。發揮中醫葯優勢,形成一批中醫葯健康旅遊服務產品。規范服務流程和服務標准,發展特色醫療、療養康復、美容保健等醫療旅遊。有條件的城市要加快建設慢行綠道。建立旅居全掛車營地和露營地建設標准,完善旅居全掛車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推出具有市場吸引力的鐵路旅遊產品。積極發展森林旅遊、海洋旅遊。繼續支持郵輪遊艇、索道纜車、游樂設施等旅遊裝備製造國產化,積極發展郵輪遊艇旅遊、低空飛行旅遊。
(七)大力發展鄉村旅遊。依託當地區位條件、資源特色和市場需求,挖掘文化內涵,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點,開發一批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推動鄉村旅遊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旅遊小鎮,建設一批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加強規劃引導,提高組織化程度,規范鄉村旅遊開發建設,保持傳統鄉村風貌。加強鄉村旅遊精準扶貧,扎實推進鄉村旅遊富民工程,帶動貧困地區脫貧致富。統籌利用惠農資金加強衛生、環保、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鄉村旅遊服務體系。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培訓,鼓勵旅遊專業畢業生、專業志願者、藝術和科技工作者駐村幫扶,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八)創新文化旅遊產品。鼓勵專業藝術院團與重點旅遊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鮮明、藝術水準高的專場劇目。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整合會展活動,發揮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慶品牌效應,組織開展群眾參與性強的文化旅遊活動。杜絕低水平的人造景觀建設,規范發展主題公園。支持傳統戲劇的排練演出場所、傳統手工藝的傳習場所和傳統民俗活動場所建設。在文化旅遊產品開發中,反對低俗、庸俗、媚俗內容,抵制封建迷信,嚴厲打擊黃賭毒。
(九)積極開展研學旅行。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范疇,增進學生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實踐能力。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小學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初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加強對研學旅行的管理,規范中小學生集體出國旅行。支持各地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體系。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
(十)大力發展老年旅遊。結合養老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發展,積極開發多層次、多樣化的老年人休閑養生度假產品。規劃引導各類景區加強老年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准,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出行輔助器具。鼓勵地方和企業針對老年旅遊推出經濟實惠的旅遊產品和優惠措施。抓緊制定老年旅遊服務規范,推動形成專業化的老年旅遊服務品牌。旅遊景區門票針對老年人的優惠措施要打破戶籍限制。
(十一)擴大旅遊購物消費。實施中國旅遊商品品牌建設工程,重視旅遊紀念品創意設計,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型大小品牌,加大對老字型大小紀念品的開發力度。整治規范旅遊紀念品市場,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鼓勵各地推出旅遊商品推薦名單。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可按照規定設立出境免稅店,優化商品品種,提高國內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在切實落實進出境遊客行李物品監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進境口岸免稅店的可行性。鼓勵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發展購物旅遊。
四、優化旅遊發展環境
(十二)完善旅遊交通服務。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和機場建設要統籌考慮旅遊發展需要。完善加油站點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旅遊服務功能,加快推進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建設。將通往旅遊區的標志納入道路交通標志范圍,完善指引、旅遊符號等標志設置。推進旅遊交通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重點旅遊景區要健全交通集散體系。增開旅遊目的地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列車和旅遊專列,完善火車站、高速列車、旅遊專列的旅遊服務功能,鼓勵對旅遊團隊火車票價實行優惠政策。加強高鐵車站與城市、景區的交通銜接。支持重點旅遊城市開通和增加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航線,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遊支線航空發展,鼓勵按規定開展國內旅遊包機業務。規劃引導沿江沿海公共旅遊碼頭建設,增開國際、國內郵輪航線。制定旅遊信息化標准,加快智慧景區、智慧旅遊企業建設,完善旅遊信息服務體系。
(十三)保障旅遊安全。加強旅遊道路特別是橋梁、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旅遊場所特種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測。完善旅遊安全服務規范,旅遊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旅行社、景區要對參與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者進行風險提示,並開展安全培訓。景區要加強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旅遊景區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機制和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將其納入當地統一的應急體系。重點景區要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可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基地統籌建設。
(十四)加強市場誠信建設。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加快完善旅遊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行業協會要完善行業自律規則和機制,引導會員企業誠信經營。建立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違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旅遊市場綜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黑導游」和誘導、欺騙、強迫遊客消費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的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引導旅遊者文明消費。充分發揮旅遊者、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推動景區景點進一步做好文明創建和文明旅遊宣傳引導工作,加大景區文明旅遊執法,杜絕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
(十五)規范景區門票價格。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另行收費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項目價格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體現公益性,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景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人、軍人、殘疾人等實行門票費用減免。所有景區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要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各類變相漲價行為。
五、完善旅遊發展政策
(十六)切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強化全社會依法休假理念,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在教學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中小學可按有關規定安排放春假,為職工落實帶薪年休假創造條件。
(十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景區旅遊道路、步行道、停車場、廁所、供水供電、應急救援、遊客信息服務以及垃圾污水處理、安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圍繞重點旅遊區和旅遊線路,進一步完善遊客咨詢、標志標牌等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力量開發建設一批新的自然生態環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國內外具有較強吸引力的精品景區和特色旅遊目的地。編制全國生態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對國家重點旅遊區域的指導,抓好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旅遊資源整體開發,引導生態旅遊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重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政府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鄉村旅遊、紅色旅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生態旅遊等旅遊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財政金融扶持。抓緊研究新形勢下中央財政支持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做好國家旅遊宣傳推廣、規劃編制、人才培養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國家支持服務業、中小企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要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和項目納入支持范圍。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旅遊產業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通過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強債券市場對旅遊企業的支持力度,發展旅遊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的信貸支持。
(十九)優化土地利用政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安排旅遊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嚴格控制旅遊設施建設佔用耕地。改革完善旅遊用地管理制度,推動土地差別化管理與引導旅遊供給結構調整相結合。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范用海及海岸線佔用。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進一步細化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遊項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修建旅遊設施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強旅、科教興旅」戰略,編制全國旅遊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優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強旅遊學科體系建設,優化專業設置,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建立完善旅遊人才評價制度,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推動導游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導游評價制度,落實導游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導游職級、服務質量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加強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一批國家旅遊人才教育培訓基地,加強導游等旅遊從業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鼓勵專家學者和大學生等積極參加旅遊志願者活動。把符合條件的旅遊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范圍,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旅遊科研單位和旅遊規劃單位建設,加強旅遊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推動本地區旅遊業改革發展不斷邁上新台階。各地要加強規劃引導,重視對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重復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要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落實配套法規。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要定期匯總各地區及有關部門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並開展督促檢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協調配合,促進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國務院
2014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❺ 旅遊法規定,什麼部門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專會發展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屬國旅遊法》解讀——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三章旅 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❻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6)根據旅遊法國務院建立健全什麼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協調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❼ 根據旅遊法,國務院建立健全什麼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協調

答案是——旅遊綜合協調
《旅遊法》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❽ 最新《旅遊法》對旅遊業有哪些規定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❾ 法律相關

  1. 王某死後留下的6間房屋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應有三間房屬於張某,剩下的三間才是王某的遺產,其遺產應由張某、次子王乙(這兩者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王小甲(代位繼承)三人平均分配。原因:繼承權平等原則。

  2. 有效。原因:王乙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後來得到了張某和李某(王小甲未成年,監護人可以代為管理其財產)的追認同意,所以有效。

  3. 合同生效要件: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所以有效。

  4.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並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客觀: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題目上關於這一點說得不明白)。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主觀: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這一題,我覺得題目說的不夠明白,不太好判斷。

  5. 不能。房屋是不動產,需登記,房屋已過戶到錢某手上,那麼房子就是錢某的了,朱某隻能對曹某提起違約之訴,請求賠償,而不能要求取得該房屋,否則會損害錢某(推定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6.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於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於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於行使權利,但並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

    (五)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應該是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所以不能獲得支持。

❿ 去年新出台的旅遊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1]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1]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1]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准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第四十條 導游和領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 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第四十二條 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 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並出售的,合並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 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可以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遊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准確。
第四十九條 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准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准;未取得質量標准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 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並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遊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遊,發現旅遊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遊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1]
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遊行程安排;
(三)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准;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託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六十六條 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託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遊者訂立的包價旅遊合同的副本,並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旅行社根據旅遊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遊行程,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遊者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提供旅遊行程設計、旅遊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准確。
第七十五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遊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遊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遊者提供不低於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於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採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旅遊者住宿。
第六章 旅遊安全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
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遊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開展救援,並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