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交通運輸部對旅遊車包車牌使用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專管理機構屬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並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遊客車可持註明客運事項的旅遊客票或者旅遊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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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客運旅遊包車超范圍經營,怎麼處罰
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處罰。同時視情節,應將偽造牌證的證據材料保存,並移交公安機關,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C. 依據交通運輸管理辦法,旅遊客運車輛長期從事客運班線經營是否違規違法
要看是否屬於定線旅遊客運,如果屬於定線旅遊客運,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內;如果屬於非定線旅容遊客運,屬於違規行為。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條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D. 關於旅遊包車前的安全檢查用什麼資質可以辦理
1.證件不可少
包車時一定要查看司機的相關證件,營運證、駕駛證、職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保險等證件都需要有效。汽車租賃市場上有很多車輛沒有相關證件,一上路就是違規的,所以一定要查看清楚司機們的證件。
2.租車價格要標准
司機亂報價現象是租車包車市場的一大弊端,有的是明面上調高包車租車價格,有的司機確實使用「非常手段」調高價格。經常看到類似:包車旅遊在中途被司機抬價,不加價就中途給人放下的文章,因此租車價格很有學問,高了,用戶感覺不劃算,低了,用戶害怕包車服務出現質量問題。在正規租車網站查詢標準的包車租車費用,能夠放心的在線預約車輛。
3.規劃好路線
包車旅遊路線很重要,不同地方的地形不一樣,有的地方如果沒有規劃好路線,一趟包車旅遊有大半天都有可能在路上。要找當地的汽車租賃公司的司機,對當地地形相當熟悉。
E. 個人如何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以及旅遊客運的工作
首先,這個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文件來做就可以了。
其次,需要的申請材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旅客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班車客運標志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
其中,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二維碼)(起點)——(訖點)(省簡稱)運包字型大小車牌號:
駕駛員:
主要途徑地:運輸企業(章):
企業簽發人:
有效期:〖ZP)〗附件11
還有就是,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班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1.600mm×300mm,用於大型客車;2.480mm×220mm,用於中小型客車。
(二)材質和工藝:底版為銀白色鋁質材料,正面底貼白色環保反光膜,背面底色為磨砂鋁本色。
(三)「×際(縣內)」視情確定為「省際」、「市際」、「縣際」、「縣內」。
(四)其它規范:
1.大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
第一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35mm×字寬35mm。
第二行字為紅色黑體,字高130mm×字寬100mm—110mm,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為黑色,寬度20mm,長度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中間上方套印紅色的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章。
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5mm×字寬18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
2.中小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
第一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8mm×字寬28mm。
第二行字為紅色黑體,字高110mm×字寬80mm,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為黑色,寬度15mm,長度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中間上方套印紅色的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章。
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0mm×字寬15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
3.班車客運標志牌背面。
左側粘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右側在磨砂鋁底板上直接印製「遵章守法」和「安全優質」,分兩行排列,黑色宋體,在大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上字高25mm×字寬25mm,在中小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上字高20mm×字寬20mm。
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制式規范
(一)尺寸:215mm×160mm。
(二)材質:白紙質,背後貼不幹膠,正面填寫後覆蓋透明不幹膠薄膜。
(三)底色:白色。
(四)字體:「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為黑色二號黑體字;「×客運班許字型大小」為黑色四號宋體字,其中編號為紅色阿拉伯數字;框內其他字均為四號宋體字。
三、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白色。
(三)材質:不少於250克銅版紙。
(四)其他規范:
第一行字為紅色宋體,字高35mm×字寬35mm。
第二行橫線為黑色,寬度為12mm,長度為60mm,橫線中間上方套印紅色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章。起訖點為人工填寫,應當字體粗大,便於辨認。
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0mm×字寬20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
背面為黑色小初號黑體字,簽章欄和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背面說明欄內文字為黑色二號宋體字。
四、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藍色暗花紋,花紋內容為省份名稱首字母。
(三)材質:不少於150克白卡紙。
(四)其他規范:
第一行字為紅色宋體,字高35mm×字寬35mm。右邊的二維碼為黑色,計算機列印。
第二行橫線為黑色,寬度為12mm,長度為60mm。起訖點字為黑色黑體,字高90mm×字寬90mm—110mm,隨字數多少而改變,為計算機列印。
左邊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0mm×字寬20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字高20mm×字寬20mm。
右邊第三、四、五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7mm×字寬7mm。冒號後面的字為計算機列印。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藍色暗花紋,花紋內容為省份名稱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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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 2009-07-29 23:57
#深海尋寶總動員 多重好禮任你選!#
提問者採納
小弟,你慢慢參考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於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並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發徵求意見函並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徵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註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後,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於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製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註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採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並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並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准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並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准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F. 省際旅遊客運管理有哪些規定
(一)省際旅遊客運定站點、定時間發車、定線營運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回
省際班車答客運線路審批程序辦理,並核發省際班車客運線路標志牌。
(二)省際旅遊客運非定站點、定時間發車、定線營運的,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報車籍地省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憑統一的省際旅遊客運標志牌運行,不需向相關省運政管理機關申報。
(三)旅遊客車不得沿途攬客。
八座(含八座)以下出租汽車跨省運送旅客時,必須標志齊全,憑交通部門核發的
《道路運輸證》運行。允許返程載客,但不得停留異地經營。
九座以上出租汽車跨省運送旅客時,視同包車辦理。
G. 利用旅遊大巴進行「包車」客運是否屬於非法營運
包車抄,會辦理包車牌,有包車協議,不會,也看個人能力,能力好的其實也是罰款罰出來的,交通運管看到是你的或者你公司的車,不去查你,被查了,一個電話搞定!還有個問題,你得想明白了,你租a市的車到b市,b市的客運公司有沒有你這條線路,有的話,被他們在當地駐點的人發現了,你得遭殃了……
H. 包車客運服務和旅遊客運服務有區別嗎
包含關系,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按班車客運管理)和非定線旅遊客運(按包車客運管理)。
I. 包車旅遊需要注意什麼
與自駕游和跟團游相比,包車出遊更自由自在。目前市場上多家運輸公司也提供租車業務。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包車出行雖便利,其中也有不少學問值得注意。
旅遊包車的幾點注意事項:
旅遊包車的朋友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團體旅遊,需要旅遊大巴車,一種是個人旅遊,需要承包小汽車自駕游。
一、選擇正規的公司,正規的公司才讓人放心。什麼是正規的公司?合法經營,市場認可!在選擇公司的過程中有個小技巧,盡量不要選擇那種車子以掛靠車為主的公司,因為掛靠車質量參差不齊(你懂的啦~!)。
二、車,一輛合法的營運車必須有兩證(機動車行駕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簡稱營運證)。如果一輛沒有營運證的車從事營運(如旅遊包車),就是非法營運,各地的運政部門都會不定期的上路查這類車,如在旅遊中包到這種車,碰到運政路查就會被扣車從而耽誤了行程。如果非法營運的車,如在行程中雙方發生糾紛遊客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到有關部門投訴,也可能因為是非法營運車,有關部門沒法處理。如果在包車中如發生大的交通事故,有可能因為司機沒有賠償能力,使遊客蒙受損失。
一輛合法的營運旅遊車,他能反應出這樣最基本的信息。
1)、每輛車每四個月必須做一次二級維護。
2)、每輛車每個座位保險保額不低於20萬。
3)、開這輛的駕駛員都在運政部門有備案,經過專業的培訓,持營運車駕駛咨格證,況且駕齡不低於三年。
4)、每輛車都是掛靠在公司的名下,如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和駕駛員都是責任主體,都有賠償責任。
三、駕駛員,從旅遊客運駕駛員都經過營運性駕駛員咨格培訓並且考試合格才能從事旅遊客運。如果是從事非法營運的駕駛員一般都沒有經過培訓。
綜上所述在外出旅遊包車中最好問清楚是不是合法營運的車輛,上車前最好請司機給看一下營運證,營運性駕駛員咨格證。如果不是合法的營運車最好不要包。
在外出旅遊包車中除了非法營運的車不能包,還有幾類車最好不要包。
一:從外觀看車比較舊的車,外觀比較舊的車大部份性能也不太好,容易在路途中拋錨。
二:駕駛員比較年輕的車也最好不要包,太年輕的駕駛員往往技術生疏,行車經驗不足。
三:在街上拉客以低的不正常的包車費用提供包車的車不能包,出現半路甩客的一般都是這種車。
運輸企業還提醒,乘客應注意在包車協議中,將自己的合理要求、權利形成文字並獲得雙方簽字認可。
包車合同大多是由運輸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其中不可避免會以一種隱性方式保護運輸公司的利益。所以乘客應注意查看合同,並通過附加條款落實一些合理要求,保護自身權益。
如在協議中寫明包車費用、承運方責任、選定的車子車型、對司機的要求、到達時間等。在保證彼此的利益的同時,避免無謂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