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是什麼
旅遊來安全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自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⑵ 旅遊中應注意哪些安全問題
外出旅遊,安全問題特別要注意。首先是交通安全,乘坐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一定要按有回關部門的規定執答行。特別是在中途換乘時,一定要十分注意安全,千萬不要因為急於趕路而搶上搶下,或是違反其他有關規定。其次是游覽中的安全問題。許多旅遊景點地勢險要,地形復雜。一定要按旅遊景點的有關規定游覽,不要貪奇好勝,違犯有關規定。夜間除有安全防範措施的游覽地點外,盡量不要外出。再次是攜帶財物的安全問題。乘車時,要盡量將所帶物品集中在一起堆放,夜間行車要隨時留心,如果是幾個人一起外出旅遊,應盡量輪流睡覺。上下車要提前做好准備,貴重物品要放在貼身處或可靠的地方。住宿的地點應盡量選擇安全條件比較好的地方。每到一個地方要先找好住宿地,然後再進行其他活動。
⑶ 我國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方針是什麼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⑷ 具體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⑸ 請闡述你單位如何落實旅遊安全生產工作
1、強化責任落實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具體的領導責任。要強化安全生產的主動意識,由過去被動抓安全變為自我主動抓安全,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理念,充分認識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從高層管理人員到項目經理人員、現場操作人員,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生產過程的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環節,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企業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組織者;項目技術負責人、工長和安全員是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制定者,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僅靠幾個安全員管理安全是不夠的,必須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動廣大職工參與現場管理。控制自身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
2、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人是安全生產的主體,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最大隱患,只有加強對人的安全教育,不斷強化人的安全意識,提高人的安全文化素質,增強人的防範意識,規范和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才能築起牢固的安全生產的思想防線。
單位領導要增強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切實負起責任,把"安全第一"的方針真正落到實處。根據施工特點進行安全教育,針對不同工種和不同部位,告知他們本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及危害因素,如何消除隱患,控制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現代安全管理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了很高的專業素質要求,他們不僅要組織開展風險防範工作,還必須了解本單位的施工生產,掌握並熟練應用系統安全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參與並指導,監督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高素質的安全管理隊伍建設變得越來越迫切。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把責任心強、具備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強、熟悉管理知識的人員充實到安全管理崗位上來,讓他們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4、強化施工現場管理
企業生產施工現場是動態的,要結合施工現場環境,合理布置施工設備、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運行,確保各項安全防護和用電設施到位,做到施工標牌化,材料堆放標准化、安全標志規范化、環境防治意識化、作業過程有序化,對施工機具和人的各種不安全行為等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設備隱患,及時整改,認真排除物的不安全狀態。對於檢查出的問題,必須按照「三定」原則(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加大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企業和工人的「救命錢」,也是預防事故的最有力保障。安全投入減少,導致安全技術裝備、防護設施不能到位,不安全因素不能及時消除,極易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因此,要預防和杜絕事故的發生,就必須持續有效地進行安全投入。購買新設備時,必須同時購買與其配套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使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操作人員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的發生。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管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工傷保險是勞動安全的「保護傘」,企業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6、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
安全生產工作涉及到企業各個部門和各個生產環節的系統工程,安全不是單純哪一個部門的工作,單靠某個部門的努力是絕對不行的。這就要求各部門結合自身工作性質,在履行好自身職能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如安全培訓作為提高員工安全素質的手段,是一項涉及面廣而又復雜的工作,不可能也不應該由人力資源部單獨完成。如果將安全工作看作是某個部門的事情,那麼安全工作肯定做不好。
7. 嚴格獎懲,增強員工愛崗敬業的責任心
安全生產同時建立獎罰機制,目的在於獎勤罰賴、獎優罰劣。對那些提出重要建議,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要給予獎勵。尤其對那些對認認真真、任勞任怨、在工地上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專兼職安全員,要給予必要的激勵和獎勵,使他們在安全管理的崗位乾的更踏實、更有干勁。
⑹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專律、法規,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⑺ 旅遊旺季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一、出發前准備事項
(一)基本注意事項
1.
旅遊者在臨行前應考慮自身身體狀況,必要時旅行前徵得醫生同意,方可動身。如有體質較弱或者曾患病的旅遊者必須堅持治療,防止舊病復發。老年人往往患有多種慢性病,平時需要用葯治療者,出遊時切不可遺忘服葯,否則,可能導致舊病復發、病情加重或惡化。
2.
臨行前,旅遊者應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隨身攜帶一些必備的葯品及常用葯品(如感冒葯、止瀉葯、暈車葯等),根據天氣變化准備衣物及雨具。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勿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
3.
到野生動物保護區游覽,應盡量穿中性顏色衣服,如棕色、米色或土黃色;白色和其他鮮艷的眼神會令動物不安。同時,為防止叢林中的蚊蟲叮咬,請盡量穿長袖衣褲。有些項目需穿長褲才適合,請女遊客在帶裙子的同時,不要忘記帶輕便的鞋子和長袖衣褲。
4. 現在很多酒店屬於綠色環保酒店,不提供洗漱用品,請旅遊者自備好洗漱用品。
5. 臨行前安排好家中相應事宜,把旅遊線路、旅行社緊急聯系人等信息告訴自己家人,同時,也可將自己家人的緊急聯系方式告知旅行社。
6.
請旅遊者務必帶上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個人旅行用品、車船票、飛機票等,准時到達約定的集合地點,請勿遲到。有些景區景點對於軍人、老人、兒童、殘疾人士有一定優惠,請旅遊者提前向導游出示證件以便導游購買優惠門票,如購買門票後再向導游出示,將不能享受優惠。
(二)簽訂旅遊合同時注意事項
1.
請旅遊者認真閱讀旅遊合同,仔細核對合同中旅遊者信息,確認姓名和證件號碼無誤,如因旅遊者證件號碼或姓名有誤,造成不能通過海關檢查、不能登機或不能登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損失將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2. 建議購買旅遊人身意外險,潛水、自駕車、騎馬、滑雪、漂流等高風險項目旅行社在此特別提醒,建議投保高風險意外險種。
二、行程中注意事項
(三)乘坐交通工具注意事項
1.
黃金周或者其他旅遊旺季期間,由於國內、國際航班中加班機、包機的數量大增,極易引起航班的延誤,如遇此種情況,請旅遊者在候機廳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處亂跑,以免誤機。同時,航空公司因運力等因素有可能臨時調整航班,如有此情況發生,本公司將對旅遊行程作出相應調整,屆時敬請旅遊者配合與諒解。
2.
旅遊者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地鐵及景區內的游覽索道、觀光車、遊艇等,下稱交通工具)在行駛的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導游的安排及指揮,不要慌張;發生人員傷害時,旅遊者應盡力施救或自救,同時注意保護現場,避免損失擴大。
3.
旅遊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系好安全帶,在交通工具停穩後方可離開;上下交通工具時,須排隊等候,講究文明禮貌,並優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
4.
旅遊者乘坐交通工具時,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不要將頭、手、腳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不要向車窗外扔廢(雜)物品,特別是硬質物品,以免傷害他人。
5. 旅遊者下車游覽、就餐、購物時,請注意關好旅遊車窗並隨身攜帶貴重物品,若出現貴重物品遺失、被盜,汽車公司概不負責,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6. 旅遊者乘坐飛機時,應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小孩應帶戶口本原件,年滿16周歲未辦理身份證的旅遊者須持派出所證明原件)。
7.
旅遊者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托運行李重量需符合航空公司規定,若超過請旅遊者自付超重費,具體規定可咨詢旅行社工作人員;旅遊者隨身攜帶液體登機將被禁止,如堅持要帶少量液體上機,則必須開瓶檢查,為避免安檢麻煩,請旅遊者將所帶液體予以托運。
8. 旅遊者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飛行安全,扣好安全帶,不帶危險或者易燃品,不在飛機升降期間使用手提行動電話、移動電腦等相關電子用品。
9.
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參加水上活動時,請旅遊者按規定穿著救生衣,並遵照工作人員的指導。乘坐快艇遊玩時,所有旅遊者請抓緊扶手,年幼或者年長者請不要坐船頭,以免發生不測。
10.
在交通工具上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乘機、坐車、乘船要注意扶梯,在台階處站穩,乘車時注意顛簸路段及司機急剎車,以免扭傷或摔傷身體。途中嚴禁追跑打鬧,以免發生危險。勿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任意更換座位,頭、腳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方向以免發生危險。帶兒童的遊客乘坐交通工具時要注意兒童的安全。在火車上打水不宜過滿,3/4處為宜,以免燙傷。
(四)住宿注意事項
1.
抵達酒店後,旅遊者須聽從導游安排;酒店住宿以兩人一室、自由組合為原則,如出現單男單女,本公司將調換夫妻用房或者調整為三人房;隨行的小孩12周歲以上才能佔床,請旅遊者諒解。如果旅遊者特別指定單人房間,請於出行前支付單人房差額並取得本公司的確認,以免出行後產生紛爭。
2.
旅遊者入住酒店後,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的位置及安全轉移的路線。請保管好房卡或鑰匙,檢查房間內設施(衛浴設備、遙控器、煙缸、毛巾浴巾等)師父有損壞、缺少、污染。如發現有損壞、缺少、污染及時告知酒店,以免退房時發生不必要的麻煩。染發的旅遊者請自備一條毛巾、枕巾或是等發幹了再入睡,以免染到酒店枕頭上。
3. 使用酒店物品時,請看清是否免費使用。退房時自行結清房間提供的飲料、食品、洗滌和長途電話費用。
4. 沐浴時地面、浴缸容易打滑,一定要把防滑墊放好以防滑倒摔傷,酒後不要沐浴,更不要蒸洗桑拿浴。
5.
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隨便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者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貴重物品請放置酒店保險箱,注意保管好收據;如隨身攜帶,請注意保管,若出現被盜後果自負。
6.
旅遊者入住酒店後需要外出時,應告知導游並記下他們的手機號碼,外出前到酒店總台領一張飯店房卡,如果旅遊者迷路時,可以按房卡提示的電話、地址安全順利返回酒店。
7. 如旅遊者選擇消費酒店的配套健身娛樂設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請務必注意人身、財產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動,本公司僅限於提醒告知義務。
8.
如遇緊急情況請勿慌張:發生火警時請勿搭乘電梯或者隨意跳樓,應鎮定判斷火情,主動實行自救;若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者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著口鼻,貼近地、順牆爬行;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採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者潑水降溫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五)飲食衛生注意事項
1.
外出旅遊,旅遊者應注意身體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鮮、未剝皮的水果,不可光顧路邊無牌照攤檔,忌暴飲暴食,應多喝開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煙,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潔食品和海鮮引起的腸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
在旅遊目的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不要購買撊??(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廠家地址)商品,發現食物不衛生或者存在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3. 不要隨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他人暗算。
4. 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旅遊者應自備一些常用葯品以備不時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葯品。
5. 如對飲食有特殊要求,請在報名時告知旅行社並提前與導游說明,以便導游更好的給您安排飲食。
(六)景區注意事項
1. 抵達景區後,請謹記集合地點、時間、所乘游覽的巴士車牌號。聽取當地導游有關安全提示和忠告,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
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景點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幸心理;參與登山等活動時,應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3.
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游覽或者活動時,旅遊者須注意乘船安全,應穿戴救生衣,不可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險河道;選擇水下游泳時,因攜救生設備助游。
4.
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帶,氣壓低,空氣含氧量少,易導致人體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應,請旅遊者避免劇烈運動和情緒興奮,洗澡水不易過熱,學會正確呼吸方法。16周歲以下及60周歲以上者,患有貧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較嚴重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婦等人士不宜進入高原旅遊。
5. 泡溫泉時,旅遊者應注意水溫和礦物質含量是否適合自己的身體,有些疾病不宜泡溫泉,請遵醫囑。
6. 乘坐纜車或者其他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7.
高風險娛樂項目,如雪上摩托、騎馬、草地摩托、快艇、漂流、攀岩等,請旅遊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參加,仔細閱讀景區提示,在景區指定區域內開展活動,注意人身安全。酒後禁止參加高風險娛樂項目。
8. 在景區參觀游覽時,請聽從導游的安排,不要擅自離隊,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游的到來或者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
9.
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注意人身安全,謹記導游提醒的各種注意事項以及景區的各種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攝照片時,旅遊者不要專注於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邊或者腳下的危險。
10. 請自覺維護景區衛生,不亂扔廢物,不在禁煙區抽煙,不要投食喂動物,不往河道湖泊里扔垃圾。
11. 到少數民族地區旅遊,請注意民族禁忌,尊重當地民俗及法律法規。
(七)購物注意事項
1.
請勿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由於小攤位物品真偽及質量難以保障,盡量不要在小攤位購買物品。如必須購買,請看好再與商家討價。無意購買時,請勿向商家問價或者還價,以免發生爭執。
2.
購物時,請注意商品質量及價格,應細心鑒別商品真偽並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如商品無質量問題,只是價格偏高,旅行社只能協調處理,不能負責退換,敬請注意。
3. 請勿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者取物。
4. 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者娛樂時,應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物品及證件。
5. 非旅行社指定購物點,旅遊者消費屬個人行為,如產生糾紛,旅行社可協助處理,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溫馨提醒
1.
為了確保旅行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遊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80歲以上老人或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 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 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 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 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 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 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2.
60歲(含)以上70歲以下老年人報名出遊的,需填寫《健康證明》後方可報名,70歲(含)以上老年人需有家屬陪同方可出遊;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或由父母指定的臨時監護人陪同,如同行人員中有未成年人無父母陪同出遊的,同行的成年出遊人均視為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負責全程看管、照顧未成年人,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旅遊者在出發前或行程中因身體不適而終止旅遊或變更行程的,或因身體原因造成損害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⑻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根據《旅遊安全管理暫抄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旅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遊活動中,無論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遊經營單位或旅遊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遊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遊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遊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繫到旅遊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http://www.hangzhou.gov.cn/main/zpd/lypd/lyfg/T2155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