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旅遊資源保護立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② 旅遊資源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旅遊資源保護是指維護資源的固有價值,使之不受破壞和污染,保持自然景觀和版人文景觀的原有特色,對已遭損權壞的旅遊資源進行治理。
旅遊資源保護包括保護旅遊資源所形成的景物、景觀、環境和意境。其中,景物就是奇松異石、林木植被等自然風景,以及古今人為的活動物體、歷史文物等。景觀就是與景物並存的「畫面」,包括襯托景物的其他次要的景物。環境就是景物存在的空間環境。意境指的是環境氣氛,即環境給人的感受。
旅遊資源是旅遊開發的必備條件之一,是構成旅遊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旅遊資源,也就沒有旅遊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旅遊資源是脆弱的,常常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些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後自行修復,有些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減弱和毀損旅遊目的地的吸引力。保護旅遊資源就是保護旅遊業的發展。
旅遊資源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自然界賦予的自然旅遊資源,也包括人類活動所創造的人文旅遊資源。其中,前者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因素,後者則是重要的文化遺產。保護旅遊資源對實現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旅遊地文化的保護起到決定性的作用。[1]
③ 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的介紹
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是2007年9月4日由國家旅遊局發布並實施的辦法。
④ 如何用法律手段保護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淺論中國人口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一.前言
人口、資源和環境這三方面,是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系統工程。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涉及到人口、資源、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等各個方面,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人口問題具有突出的重要意義。中國人口數量眾多、增長量大,給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可以說,中國的社會經濟能否可持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口問題的解決,包括人口數量問題、人口素質問題和人口結構問題。
二.人口與可持續發展
對於「可持續發展」的討論總是和兩個根本性的問題糾纏在一起:一個是環境問題,另一個就是人口問題。從環境問題本身來看,它的產生似乎同人口增長沒有什麼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但是,自從80年代以來,世界人口和經濟幾乎以同樣的速度增長,加上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給我們這個地球增加了越來越大的壓力,這同樣是擺在人類眼前的事實。發達國家作為世界環境污染的主要出口商,他們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生產、生活垃圾和廢物的處理不當造成的,人口增長在其中的影響微乎其微。與發達國家截然相反,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則是以快於經濟增長的速度在增加,這使本來已經相當脆弱的生存環境受到更加嚴重的破壞。在這些國家中,人口問題和環境問題好似一對苦難的孿生兄弟,而這兩者的關系實際上又相當復雜。
可持續發展」為人類社會確定了新的發展目標模式。實現這一目標模式的方法和途徑有很多,但是,為了確保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不致遭受根本性的破壞,人類的選擇又顯得十分有限。促進經濟發展既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內涵,同時又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但有必要明確一點,為了實現經濟的增長,人類目前所採取的某些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有背於人類和地球的長遠發展目標的。意識到這一點的意義在於,人類已經開始努力改進以往的不利做法,並力圖去尋求新的發展途徑。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需要克服種種阻力,人口問題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為此,發展中國家已經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而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還要妥善地處理人口、資源和環境的關系,這使今後的種種努力顯得更為艱巨,也更具有深遠的意義。
三.中國人口與可持續發展
(一)人口與土地與糧食
中國在不到全球7%的耕地上解決了佔世界22%人口的吃飯問題,這是一件了不起的工程,同時它也說明了中國人口對土地和糧食的壓力。中國陸地總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的國家之一。在現有的經濟技術條件下,可被農林牧副漁業和城鄉建設利用的土地佔總面積的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則是沙漠、戈壁、冰川、石山或荒漠,利用難度很高,成本極大。1952年,中國耕地面積為16.2億畝,人均耕地面積為2.8畝。當時世界人均耕地面積是5.5 畝。雖然與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一倍,卻是中國50多年的最高水平。1997年,中國的耕地面積約為14.3億畝,人均只有1.15畝,比1952年下降了一倍多。1952-1997年間,耕地面積減少了近2億畝,人口卻增長了6億5千萬,人多地少的矛盾大大加劇。隨著人口數量的增加和耕地面積的減少,中國的人均耕地面積還將進一步下降。預計15年後,人均耕地面積將下降到1畝以下。由於人均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加上農業現代化的發展,使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目前,中國的農村剩餘勞動力約為1.5億,到本世紀末,很可能突破2億。人口與土地之間的關系不僅表現在人均耕地面積的減少,而且表現在對土地環境的污染破壞和人均糧食產量的徘徊不前。由於人口增長對農產品的需求壓力,迫使農民高強度地使用耕地,使耕地的污染和退化嚴重。目前,提高糧食產量的主要辦法是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葯,這使土地的結構遭到破壞、肥力下降、板結貧脊。耕地資源數量的減少和質量的下降,已經成為中國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的一個不利因素。中國的糧食生產在過去的50多年裡有驚人的提高。1949年,中國糧食產量為 2264億斤,人均產量416斤;1997年總產量增長到9883億斤,人均產量約為800斤。在這期間,糧食總產量增長了3倍,但是由於同期人口總數從 5.4億增長到12.36億,使人均產量增長不到1倍。目前,農業生產是困擾中國政府的一大問題。政府年年強調糧食播種面積,但我們仍然感到糧食供給處於緊張狀態。中國的糧食畝產現已接近世界最高水平,進一步提高的潛力已遠不如過去,因此,為支持中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提高人均糧食佔有量,就必須降低人口的增長速度。
(二)人口與森林和草原
盡管中國堅持不懈地植樹造林和保護森林資源,但是由於歷史條件和自然條件的限制,目前,中國的生態環境仍比較脆弱,森林資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中國的人口增長對木材產生了巨大的需求,一方面是對木材製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對薪柴的需求。這種需求驅使人們對森林的大量坎伐。據統計,在全國140個森林局中,已有61個局處於過度採伐狀態,25個局的森林資源已經基本枯竭(曲格平,李金昌,1991年)。目前,中國的用材、薪柴、紙漿和其他林業經濟產品的供應都很緊張。與此同時崐,由於人口增長對糧食和耕地的需求,加劇了開荒毀林的過程。隨著牧區人口的快速增長,中國的草原出現了超載放牧和過度開墾的現象,其後果是草原的沙漠化。中國的沙漠專家警告:如果不採取措施,到本世紀末,將有8萬平方公里土地沙漠化。由於森林和草原的破壞,使水土流失嚴重。中國每年流入江河的泥沙量多達50多億噸,涉及11個省區,主要在黃土高原和南方的丘陵地區。黃河每立方米水含沙量在37公斤以上,為世界第一。長江每立方米水含沙量也達到了1公斤以上,為世界第四。長江上游多為紅色土壤,土層最薄的地區只有4厘米,土層下則是堅硬的岩石。森林的開采、草原的沙化和水土的流失與人口增長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控制人口增長,減少牧業和林業人口,實現人口的產業結構轉變,是緩解森林和草原生態環境危機的一項根本性的措施。
(三)人口與礦產和能源
中國是世界上能源儲藏比較豐富的國家之一。各種礦產資源種類比較齊全。有不少礦產資源儲量在世界上居前列。但是,由於中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佔有量並不高。由於人口迅速增長,高耗能工業廣泛建立及能源價格長期偏低,使中國的能源供給長期處於緊張狀態。各種預測表明,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的能源供需矛盾將進一步激化,能源利用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也將進一步加劇。近年來,中國農民濫采礦藏的問題十分嚴重,這無疑是農村剩餘勞動力對自然環境的直接沖擊。為保證礦產能源的長期和有效供給,提高開采效率和減少開采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是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之一。
(四)人口與水資源
中國陸地水資源總量為2.8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雖然水資源的總量不少,但利用難度較大。原因在於:一是時間分布不均勻,水資源東南多、西北少;二是時間分配不盡人意,大部分降水量集中在夏季,而且年際變化大。人口的增長對水資源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人口的增長使水資源短缺現象更為突出。1949年以來,中國人口增加了一倍多,相當於人均水資源減少了一倍多;與此同時,生活、生產用水量急速增長,逐步出現了大片的缺水現象。以北京市為例,1962年前,北京市的水資源是供過於求,此後,隨著人口的增加,生產的發展,使用水量急劇上升, 1970年基本上處於供需平衡狀態,此後,水資源危機開始出現,目前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北京市生產和生活的一個重要問題。
2、 人口的增長間接地使水資源總量下降。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口增長對耕地的需求導致「圍湖造田」,破壞了地表水;二是人口增長導致對地下水的超量開采,減少了地下水的總儲量。由於超采地下水,一些城市發生了地面下沉,一些沿海城市還出現了海水侵入,影響了地下水的質量。
3、 人口經濟活動導致了水體的嚴重污染。目前,中國每年的廢水排放量約為350-400億噸,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工業廢水平大部分未經處理直接或間接地排入水體。地下水的情況也與此類似,大部分城市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別是北方城市地下水的硬度逐年上升。
四.總結
就中國的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等各方面而言,中國已經制定了各自的發展戰略,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總體上的協調。但是,要使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協調共進,必須改變就人口論人口、就資源論資源、就環境論環境、就經濟論經濟的單一傾向。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考慮到人口增長的長期需要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必須有利於人口控制和環境保護;同時,人口控制和環境保護的本身也應該以保護和促進長期發展為主要目標。這就要求中國政府建立起將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等多因素綜合治理的總體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而在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人口和計劃生育是關鍵問題。
參考資料:http://blog.donews.com/wwcs/archive/2006/05/12/866053.aspx
⑤ 旅遊資源保護
簡單的說,就是旅遊資源的合理再利用,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就是為了這些旅遊資專源能夠為社會帶來屬更多的財富和效益。比如美國每年黃石公園冬季維護,優勝美地的春季維護等,表面看是損失了一定的收入,實際上由於維護的好,這些旅遊資源得以再利用的周期會更長,因此會創造更多的價值。
⑥ 分析我國旅遊資源法律保護問題
旅遊資源保護的法律所存在的問題
首先,旅遊資源立法不足。第一,表現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不平衡。因為對人文旅遊資源的內涵、范圍等要素的認識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過程,而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起步早,在各種法律規章中得到不斷完善,在成效方面比人文資源保護甚好。第二缺乏統一的全國性法律指導,立法形式單一。我國目前對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散見於各類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唯獨沒有形成統一的全國性《旅遊基本法》缺乏宏觀上的指導。
其次,旅遊資源法律保護與國際旅遊業脫節。第一,立法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國部分旅遊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出現內容過時、不符合國際慣例、規定不夠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國立法層次低、透明度不高,盡管在近年來有很大的改觀,但是仍然與WTO的要求存在差距。第二,執法層面上存在的問題。旅遊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不高,執法過程中態度蠻橫,不嚴格依照法律辦事,甚至出現違法執法現象;受到行政方面的影響在執法過程中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地方性保護問題嚴重,在出現糾紛時,往往對當地的旅遊企業法外開恩,對外地的遊客的合理請求置之不理,這樣的行為褻瀆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國際環境大背景下不利於與國際接軌。
旅遊資源開發法律問題的完善與解決
首先,加快制定中國旅遊領域的專門法律,配合現有的法律制度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的規制和引導。加快制定出針對我國旅遊業的專門性法律,才能更好的促進旅遊業發展過程中類似於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諸多問題的解決。
其次,修改、補充完善旅遊業法律規范中旅遊資源利用開發的規定。我國對旅遊業的調整和規范大部分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這對旅遊業發展的法律保障無疑是一個瓶頸。我們可以通過對相關的部門法做出補充、修訂來解決這些問題。比如說在《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等就旅遊方面特殊性做出對旅遊方面的特別規定。
再次,遵循國際慣例,加快法制建設步伐與國際接軌。在條約、公約、協定的框架下盡快的實現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確保我國旅遊市場健康良好有序的發展。
⑦ 如何用法律手段保護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不外乎利復益的取捨,而制其方式不外乎鼓勵、放任、禁止三種。
對於旅遊資源來說,要保護它,就是禁止一些人去破壞它。
旅遊資源的破壞者不論是否有意而為,包括有資源開發者,利用者和享用者。
每一個主體都為自己的利益而對資源有多少的破壞,法律能做的就是去約束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壞資源的行為。
剩下的就只有你自己去發揮了。
⑧ 關於旅遊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問題
1.D四級管理 (就是四A評定製度);
2.D公安部門 (這屬於走私性質,當然要公安出回面了,如果沒有人舉報,答肯定是在出關時被查出來的,其他部門可是沒有機會);
3.B可以購買,但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先要看看文物是否屬國家保護等級才能決定可否買賣)。
⑨ 論我國旅遊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健全的旅遊立法是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產業建立和良性發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遊立法是培育、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應對和接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建立我國旅遊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和步驟。許多旅遊業比較發達的和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旅遊法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部門法為主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但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看,我國旅遊法律還存在著嚴重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已給發展旅遊業帶來了不利影響,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為了賺錢,在開發旅遊資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壞環境、糟踏資源的項目,擾亂旅遊經營市場、侵害遊客合法權益,使我國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旅遊大環境的建立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滯後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旅遊基本法和單行法空白。旅遊基本法屬於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的「憲法」,是各級、各類旅遊立法的淵源和依據。旅遊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對於旅遊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我國旅遊業的整體發展也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但自建國以來,我們尚未制定過一部全面、系統的旅遊的基本法律或單行法律。九屆全國人大以來,不斷有代表建議國家應將旅遊法的制定頒布作為當前旅遊業發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組織專門力量,加快旅遊產業法律體系的建設[1]。事實上,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個中國旅遊法制建設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也使得地方性旅遊立法活動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據和原則。這種狀況也是引起目前旅遊市場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國家級旅遊立法數量少,層次低,旅遊法律體系很不完備。改革開放後我國非常重視法制建設,但至今沒有一件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調整旅遊關系的行政法規僅有三件[2],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規章也僅有六件。總體上看,現行的法規、規章在立法層次上沒有對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規定,也沒有對旅遊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關系作出有效的約束和調整。所以,在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社會公共產品在數量上供給嚴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階上處於比較低的層次,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思想過時,內容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遊立法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近年來,一些地方為了實現和保障旅遊業在本地產業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旅遊法規。但由於各地市場經濟和旅遊業發育程度不同,這些地方性旅遊法規立法水平參差不齊,內容不一,個別的還存在與國家政策導向相抵觸的現象。同時由於其適用范圍分別僅限於本行政區域,因而無法實現對整個西部地區旅遊資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統一協調各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更無法實現跨省、跨區域間的旅遊合作。
法理學原理告訴我們,法的運行與作用的發揮不是僅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龍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共同發揮作用。
旅遊立法也應當是多層級、全方位發展。要加強和完善旅遊立法,首先要合理協調「兩級」的立法關系。國家立法要先於地方立法,要在宏觀上能夠規范和引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與國家立法相互協調,增加國家立法在地方的適應性,細化國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調動「兩級」立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在規范、保障、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產業建立、旅遊市場秩序維護及旅遊監管體制創立與運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國家級旅遊立法的進程。國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幾個層次的法律法規:一是完善旅遊大環境的法律。這類國家級大法的重點是解決旅遊發展的法治大環境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保險法、食品衛生與安全法等。這些大法對旅遊發展的宏觀環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法律已經制定,現在需要逐步修訂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遊法。旅遊法是規范旅遊業發展的綜合性實體法和部門法。同時該法作為規范旅遊業的「憲法」,還要為旅遊單行法、國務院旅遊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旅遊法規提供立法依據和指導。所以,旅遊法對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旅遊法》的內容應重點放在:「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確定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確立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旅遊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制度,規定對旅遊者權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遊行政法。這是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等形式出現。國務院旅遊法規的內容一般操作性比較強,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遊法律那麼復雜。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還有一些行政法規如稅收、出入境管理、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等涉及到旅遊方面,但這些都不是針對旅遊業發展而專門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在適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還不相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與修訂。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旅遊行政法規的類型與數量還遠遠不夠,與旅遊大國不相適應。應當盡快制定和頒布《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旅客權益保護條例》《旅遊飯店管理條例》《旅遊安全與旅遊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四是搞好部門規章的配套工作。這是由國家旅遊局單獨制定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種調整特定旅遊關系的行業性規范。部門規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13件。這些部門規章是目前我國旅遊行業中遵循得比較多的規范,包括一些具體規定和技術標准,是調整全國旅遊工作的主要規范。這類旅遊規章需要進一步清理、補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點是要抓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旅遊條例、旅遊資源保護條例、旅遊市場行為的監管及遊客利益保護等地方性旅遊規范[4],細化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遊立法的空間范圍;注意把比較成熟的由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及時上升為穩定的地方法規。這樣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為旅遊基本法的制定和頒布積累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