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申請鄉村旅遊項目
申請農業補貼,當地的農業局、農辦、財政局、農綜辦、旅遊局、科技局、回林業局、發改委等,以上答部門每年都能申報,每個項目在20到60萬元的較多;中央財政項目一般都在幾百至上千萬元;水利局、環保局、老區扶貧辦、經貿局等,一般項目資金較少,5到20萬居多。
前瞻產業研究院規劃師建議,企業申報農業項目,必備的材料包括:企業的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企業資產負債表、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證明、土地使用證明或者土地租用合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銀行出具的信用等級證明、貸款證明、環評報告、企業或者榮書。
⑵ 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審核方法是什麼審批范圍和條件什麼的
一、保留審批、核准、審核、備案事項
(一)山東省國家安全廳
1.審核事項2項
(1)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技術性能審核
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2)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安全部關於新建外國駐華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常設機構選址注意安全保密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5〕22號);《山東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魯政辦發〔1997〕45號)
(二)山東省民政廳
1.審批事項6項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團(含各級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和省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關於做好社團基金會交接工作的通知》(銀發〔1999〕325號);《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8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軍隊復員幹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義務兵接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99〕5號);《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
(3)新建和擴建公墓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152號)
(5)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遷建、改建、擴建及省級重點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確定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6)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部分變更,鄉、鎮和不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駐地遷移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2.核准事項4項
(1)革命傷殘人員傷殘評定、發證、撫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涉外收養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3)省屬和涉外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
依據:《涉外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4)新辦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福利企業行政監督嚴格檢查清理假冒福利企業的通知》(民福字〔1994〕18號);《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3.審核事項5項
(1)新建烈士紀念建築物及申報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6〕第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和軍人接待站的設立
依據:《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國函〔1989〕6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接待站、轉運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13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行政區域界線調整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省內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
(4)以外國人名、地名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名稱命名地名
依據:《關於我同外國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人名或建築物命名的通知》(國辦發〔1987〕26號)
(5)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項目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4.備案事項4項
(1)全省性、跨市性社團和省管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式樣及銀行帳戶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社團興辦實體
依據:《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
(3)市轄區的街道辦事處設立、撤銷、更名、遷移
依據:《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76號)
(4)省直各專業部門審批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港、站、場及地級市政府審批的地名
依據:《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魯政發〔1986〕78號)
(三)山東省司法廳
1.審批事項2項
(1)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設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公證機構的設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39號)
2.核准事項6項
(1)律師資格、律師專項業務資格及其執業證的頒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司法部令第43號)
(2)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
依據:《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司發辦字第117號)
(3)公證機構登記注冊和公證員執業證書的頒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注冊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39號)
(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確認登記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
(5)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頒發、注冊
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2號);《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3號)
(6)仲裁委員會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3.審核事項2項
(1)監獄的設置、遷移、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勞教所的設立、撤並
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國發〔1982〕17號);《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市(地、州、盟)勞教所領導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7〕021號)
4.備案事項1項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
(四)山東省水利廳
1.審批事項12項
(1)取水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119號)
(2)設區城市擴大供水規模
依據:《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3)大型河道規劃、治理、防汛和涉及兩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4)省以上立項或涉及市(地)邊界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壩、堤頂、渠頂、戧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輸水建築物上的交通橋兼作公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7)市地邊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8)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9)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分、滯洪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
(10)河道圍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庫大壩的興建、改建、擴建及大修
依據:《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12)大型、重點中型水利工程設計、開工報告及竣工驗收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2.核准事項5項
(1)骨幹河道岸線的利用與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2)省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級編制資格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4)乙、丙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
依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水文〔1992〕4號)
(5)鑿井隊甲級資質
依據:《山東省水利鑿井隊技術資質證書和管理辦法》(魯水農字〔1991〕3號)
3.審核事項10項
(1)蓄滯洪區運用損失補償方案
依據:《蓄滯洪區運用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6號)
(2)防洪規劃保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依據:《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鎮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5)省投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6)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7)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資質
依據:《建設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
(8)省管河道幹流及跨市(地)邊界防洪規劃保留區內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內排污的排污口設置和擴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10)骨幹河道(湖泊)內的航道整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4.備案事項7項
(1)水的長期供求計劃
依據:《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2)縣級以上水土保持規劃及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有關建設項目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4)縣以上防洪規劃和防禦風暴潮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5)縣級以上流域或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依據:《水利建設監理規定》(水建〔1996〕396號)
(7)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政資〔1998〕51號)
⑶ 旅遊開發需哪些部門審批
當然主要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比如旅遊局。另外,應該與國土資源部門有關系。
⑷ 水利旅遊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凡在已被批准為「省級水利風景區」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景區中開展涉水旅遊項目的,可不再履行報批程序,但須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須提交「省級水利風景區」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審批文件和景區規劃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水利旅遊項目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立水利旅遊項目申請書;
(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所編制的水利旅遊項目綜合影響評價報告書及有水利、旅遊、環境、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審查意見;
(三)相關聯的水工程(或水資源)管理單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提供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水利旅遊項目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事項屬於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設立水利旅遊項目申請;
(三)申請事項屬於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受理設立水利旅遊項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⑸ 旅遊景點項目需要辦理哪些審批手續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用地預審申請
5、林地使用申請
6、採伐許可證(樹木不能隨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轉讓協議書(與村民簽訂的協議書,附在立項申請書內)
8、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確認書(招、拍、掛)
運作時可以靠後操作,可邊建設邊申請,在「兩證一書」取得前即可請縣人大召開常委會,取得一份允許提前開工建設,並在一定期限內補辦證件的會議紀要即可。
10、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11、省林採伐許可證 (這個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請表
13、擬佔用林地現場檢驗報告
14、項目用地預審的規劃審查意見(需要上級批復)
15、土地使用轉讓協議(與村民或村委會)
16、鄉村規劃選址意見書(與鄉村相關的地塊開發需要)
17、項目承包林地開發利用合同(與林業廳/局)
18、土地使用證明
19、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20、公路行道樹採伐更新許可證(牽涉公路管理局)
21、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3、國有土地使用證
24、路政管理許可證及路政管理申請表
25、土地利用總規劃圖(國土局的土地規劃圖,規劃要以此為依據)
26、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
27、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28、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工程完成後)
29、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書(施工圖的審核)
30、防雷裝置驗收(在規劃中著名防雷針位置)
規劃者需要了解項目開發過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這對實現「創意落地」非常必要。
環評和礦評與規劃關系不大,但也要適當了解一些,便於與甲方溝通,如環評採取一票否決制,有壓覆礦的情況下一般很難取得開發權等。
⑹ 旅遊區開發建設需要經過哪些政府部門的審批手續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用地預審申請
5、林地使用申請
6、釆伐許可證(樹木不能隨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轉讓協議書(與村民簽訂的協議
書,附在立項申請書內)
8、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確認書(招、
拍、掛)
運作時可以靠後操作,可邊建設邊申請,
在「兩證一書取得前即可請縣人大召開常委
會,取得一份允許提前開工建設,並在一定期
限內補辦證件的會議紀要即可。
10、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11、省林採伐許可證(這個非常重要,一定
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請表
13、擬佔用林地現場檢驗報告
14、項目用地預審的規劃審查意見(需要上
級批復)
15、土地使用轉讓協議(與村民或村委會)
16、鄉村規劃選址意見書(與鄉村相關的地
塊開發需要)
17、項目承包林地開發利用合同(與林業廳/
18、土地使用證明
19、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20、公路行道樹釆伐更新許可證(牽涉公路
管理局)
21、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3、國有土地使用證
24、路政管理許可證及路政管理申請表
25、土地利用總規劃圖(國土局的土地規劃
圖,規劃要以此為依據)
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
27、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28、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工程完成
後)
29、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書(施工
圖的審核)
30、防雷裝置驗收(在規劃中著名防雷針位
規劃者需要了解項目開發過程中需要走那些程
序,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這對實現「創意落
地」非常必要。
環評和礦評與規劃關系不大,但也要適當了解
些,便於與甲方溝通,如環評釆取一票否決
制,有壓覆礦的情況下一般很難取得開發權
等
⑺ 旅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是什麼
問題是你做這個項目 是用來幹嘛的呢 看文件政策要求唄 政策要神馬 你就做神馬
⑻ 旅遊度假村如何審批辦手續。地原屬荒山,規劃為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旅遊度假村是屬於旅遊局管理范圍。你需要到當地旅遊局去備案,那麼首先就需要做回旅遊度假村的規劃,做規答劃的目的是,可以劃分出度假村的具體面積及用途。這樣以後不會和周邊的居民及土地有糾紛,做好規劃評審通過後拿到當地旅遊局去備案,旅遊局同意了就可以建設了。如果不做規劃就無法去旅遊局備案,以後度假村做好了,無法確定面積會導致周邊的惡意競爭者的出現。另外在請公司做規劃的時候附加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這樣當地旅遊局拿可行性研究報告向上級發改委去立項,可以爭取政府財政資金和政策支持。如果你需要做規劃的話,我公司可以幫你做好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收費合理。可以保證評審通過直接拿旅遊局去備案。然後找施工單位直接做施工圖就能建設了。
如果是做養老院那麼就屬於民政局管理的范圍。就走民政局那邊的程序。
⑼ 旅遊辦理審批手續怎麼辦理
找個旅遊公司,他們就全都辦妥了。
⑽ 國有土地興辦生態旅遊的審批程序
於旅遊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流程,不同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審批,即不能說更為復雜,但讓許多旅遊開發商摸不到頭緒,或者被自己復雜化。作為旅遊項目開發的重要一個環節,值得寫一些個人實踐經驗與大家分享。
先做規劃方案,還是先立項申請
許多開發商為了拿項目,立馬想到的是先做一個規劃方案。沒有規劃方案,不知道干什麼,怎麼能立項?是的,該問題想說的是,先做規劃方案,再立項申請。這正確嗎?
讓我們參考一下房地產項目立項所需的資料:
到國土局辦理國有出讓地的土地手續;
辦土地手續期間,土地儲備中心會統一到規劃局辦理規劃條件;
具備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具備節能評估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到環保局辦理環評批復手續;
到地震局辦理抗震安全性評價意見;
到該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行業審查意見;
項目單位的立項申請文件;
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該立項所需的資料中,第1、2條要求,辦理土地手續和規劃條件。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特別是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何來辦理土地手續和規劃條件,因為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用地是集體用地的耕地、果園、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國有用地的林地/林場、農場、牧場、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不在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不完全按照城鄉規劃法實施。比如在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建設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設施、遊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項目名稱報林業廳/局審批]、游覽景點等和旅遊相關的游覽和服務設施,不可能都要找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也不會去找發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項審批流程進行立項報批,更不用說准確上述立項所需的資料。但是,並不是說旅遊開發項目不需要立項報批,而是應該根據不同項目尋找不同的審批流程。
所以說,要討論「先做規劃方案,還是先立項申請」,應該根據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門而定,且其立項報批的主管部門也應該依此選擇不同的立項報批流程。但是,本文主要針對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農場/牧場等特殊用地范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按照發改委非限制行業項目的立項報批程序的旅遊開發項目立項審批流程,進行系統性分析,以供旅遊開發商參考。
立項申請應准備哪些材料
上一個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通過提出「立項申請應准備哪些材料」這一問題,可以合並解決問題。該問題是在如下假定下提出的,即按照發改委非限制行業項目的立項報批程序,申請旅遊開發項目立項審批。發改委首先對投資規模有個限定,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該投資規模限定不同地區存在差異)的項目直接編制項目申請表並提交項目介紹,即可備案;超過1000萬元(該投資規模限定不同地區存在差異)的項目,根據不同投資規模,需要具有相應級別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超過1億元以上的,需要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可以全國通用)。其次,不同投資規模需要報不同行政級別發改委立項審批。
一般的旅遊開發項目立項申請,需要聘請具有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撰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給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具體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項目單位(企業)提出立項申請報告;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旅遊主管部門關於該項目的審批意見;
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
國土資源部門(林業、海洋漁業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用林、用海)預審意見;
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節能評估報告(需工程咨詢資質)或填寫《固定資產節能登記表》;
企業營業執照等其他資料。
在上述旅遊開發項目立項申請所需的資料中要求「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要求的是項目選址意見書,不需要規劃方案,即無需提交總體規劃方案可以立項。因此,不存在先做規劃方案才能立項的說法。但是,在實踐中,對於不在城鄉規劃的城區/鎮區范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用地,一般開發商會先做個規劃方案,可以使總體規劃方案,或者概念規劃方案,拿著該規劃方案向政府匯報,地方政府及下屬各部門以規劃方案為依據來審批項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認為,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編制不是旅遊開發商的職責,而應該是政府的職責,但是政府沒有動力機制去編制該規劃方案,而由旅遊開發商推動該規劃方案編制工作,因為旅遊開發商想投資開發該地塊,需要規劃方案。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後鎮項目,對於該上萬畝地塊,涉及國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體的耕地、自留地、村莊宅基地等用地,以旅遊開發商名義上報該區域的總體規劃方案名不正言不順。在最新的城鄉規劃法下,土地利用必須按照規劃實施,沒有規劃下何談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因此,該項目的總體規劃應該由旅遊主管部門委託相應級別以上旅遊規劃資質的旅遊規劃設計機構進行編制,並約束旅遊開發項目申報旅遊項目時復合該總體規劃的要求。
哪些旅遊開發項目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依照上述所言,並非所有的旅遊開發項目都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而是根據項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門、項目用地性質、項目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模而定。
世界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除了游覽設施和少量旅遊服務設施,一般不允許建設項目,因此不存在向發改委申請立項報批項目,而是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在上述保護區內也有修建接待設施、索道等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一般需要報縣級發改委審批或備案,超過3000萬元以上或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規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資規模要求)需要上報市級發改委主管部門,超過1億元或3億元的,應由省級發改委審批。
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A級旅遊景區的立項報批程序一般參照發改委規定的非限制行業項目立項報批,一般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或者5000萬元以上的,應由市級發改委審批,在10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上一級發改委審批要求的投資規模,由縣級發改委審批,超過1億元或3億元的,應由省級發改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