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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06 21:39:51

A.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具體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首先,需要加強法制化的建設

有時旅遊會發生一些意外事故,當然誰都不想,畢竟大家都是開開心心出來玩的嘛,但是一旦發生了,又該怎麼去鑒定責任呢?因此,對於相關的法律責任制定的非常的詳細,每一條都在法律上有據可依,想要知道具體的還是要去看規定的條例,如此才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作為一個遊客的權益。



以上就是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具體的規定內容是什麼?”的看法,或許你有什麼其他不同的意見,歡迎寫在下面的評論區,咱們大家一起來討論。

B.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C. 旅遊行業政策法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D.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專律、法規,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E. 旅遊法規案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遊客出遊應購買的幾種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關於頒發旅遊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中國海關有關出入境規定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

自費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

旅行社管理條例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內河旅遊船星級評定規則(試行)

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

旅遊汽車服務質量

星級飯店客房客用品質量與配備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旅遊消費官司就地審結

法規: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旅遊投訴小常識

旅遊保險賠償范圍及金額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法則

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海關對海外來華旅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准(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規定

F. 旅遊網的管理辦法

【內容分類】 行業管理
【文號】 旅辦發(1997)第038號
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海內外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全國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的設置遵循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質監所,地市以下的質監所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質監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本著適應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由旅遊局決定。 各級質監所嚴格按照委託或授權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全國質監所的工作;②受理並處理各類旅遊質量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中央各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案件;④直接處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投訴案件;⑤協同有關司指導全國旅遊市場檢查工作;⑥協同有關司組織實施全國旅遊質監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本省范圍內的各級質監所工作;②直接處理本地區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訴案件及省級各部門的旅遊企業的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本省(市、區)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④根據委託授權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地市級以下質監所的職責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同級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1、各級質監所接受同級旅遊局的領導和監督;旅遊局對其質監所在委託范圍內的工作承擔法律責任。各級質監所同時接受上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
2、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質監所工作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國家旅遊局制定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各級質監所根據質監工作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3、各級質監所要及時處理受理的投訴;對於不屬委託授權范圍的投訴案件,要在七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各級質監所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決定,由旅遊局負責人核准。
5、各級質監所進行市場檢查和行政執法,必須獲得依法授權或委託。
6、各級質監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建立專家咨詢制度。
7、各級質監所要根據委託授權的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
8、各級質監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質監所所長由旅遊局黨組任命。各級質監所所長的任命要向上一級質監所備案。質監所配備的質監員要逐步實行資格考核認定,質監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由國家旅遊局有關司室會同質監所組織實施。

G. 旅遊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旅遊糾紛的處理,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旅遊投訴,並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是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是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可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四是糾紛中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政府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對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必要性
旅遊消費是最終的消費,也是大眾化的消費。因此,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難免發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由於旅遊業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個行業,同時還涉及工商、安監、公安、消防、衛生、交通、質監等二十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當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時,往往會遇到不知道向哪個部門投訴的現象,如在旅遊過程中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等,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維護。所以本法在對旅遊業管理體制的規定上,採取了與其他許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規定方式,即沒有規定由一個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確在中央一級,由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在地方,則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因此,有關旅遊者投訴的受理、處理等工作,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切實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糾紛的解決途徑作了規定。
對旅遊糾紛解決途徑作出規定的必要性
所謂糾紛解決途徑,也稱糾紛解決方式,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以後,通過什麼途徑或者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爭議。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都是旅遊活動的參與者,在彼此的合作、交易過程中,因各種主客觀因素,難免產生這樣或者那樣的爭議,正如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其他領域經常發生糾紛一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屬於正常的社會現象,而並不是什麼大逆不道、驚世駭俗之事。從立法機關的角度考慮,一方面需要平靜、理性地看待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則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為這些糾紛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設立相應的糾紛解決途徑,建立相應的糾紛處理機制。因此,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作出規定,對於保障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乃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糾紛調解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作了規定。
第九十四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者一方推選代表人參加糾紛解決活動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糾紛解決活動作了規定。

H. 國內旅遊的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專、《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 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 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 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 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此外,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I.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J. 旅遊法規定,哪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有權實施監督檢查的

我國對旅遊業的管理採取政府部門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方式。

國家旅遊局是國務院主管旅遊業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旅遊局(委)是地方旅遊行業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地(州、市)、縣旅遊局三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體系,地方各級旅遊局是當地旅遊工作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受同級地方政府和上一級旅遊局的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負責轄區內的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中國旅遊協會是旅遊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由中國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
對於資源類旅遊項目,涉及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許多不同類型的資源范疇。按照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旅遊資源按不同屬性,分別由建設、文物、林業、國土資源、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其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評定和管理風景名勝區;旅遊部門負責評定和管理A級旅遊區(點);文物部門負責評定和管理文物保護單位;林業部門負責評定和管理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則分別由環保、林業、農業、海洋和國土資源等部門主管。
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在旅遊客運業務方面,主管部門還有國家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負責統籌全國公路管理工作,制訂部門規章及制訂公路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方針;各級人民政府均設交通廳(或交通局、交通委員會)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各級人民政府主管本地公路、水路等交通事業的職能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的領導及指導下統籌本地區公路管理工作、制訂公路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方針,以及負責全國及省級公路的發展、建設、養護和管理。
旅行社業務為許可經營。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國家旅遊局依據旅遊業發展的狀況,制訂旅行社業務年檢考核指標,統一組織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並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對於酒店業經營,除了旅遊主管部門外,公安、工商、物價、環保、衛生檢疫、城建城管等部門也根據職責分工實施對各類旅遊飯店企業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