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誰有湖南禁毒網《湘西煙毒》的文章,請發給我呀 ,O(∩_∩)O謝謝,O(∩_∩)O謝謝 急用
清末,湘西煙毒無禁政可言
自民國9年(1920年)開始至1949年,國民政府在湘西禁了30年的煙,收獲甚微。相反地愈禁愈多,禁得煙毒泛濫成災。
(二)"掛羊頭,賣狗肉"
民國9年,湖南省禁煙局派員到湘西督辦禁煙事宜。次年陳渠珍即開放禁煙,對種植者實行按"窩"征稅,名目"窩捐"大煙公開上市交易。省府奈何不了這位"樹大根深"的"湘西王",只能睜隻眼閉隻眼。
民國11年(1922年)開始,國民黨龍山縣政府歷任"父母官",均把徵收大煙稅當作頭等大事,他們強迫農民種煙,待煙苗出齊後,派保甲長實地點窩收稅,然後又要種煙戶具結,寫上"小民無知"偷種鴉片若干株,甘願受罰,保證今後不種。手段卑劣而又滑稽可笑。這套把戲,意在征而不在禁。
民國19年(1930年)陳渠珍成立禁煙委員會,自任主任委員,各縣亦相繼成立禁煙機構。設禁煙機構,名為禁煙,實為斂財,如規定售煙者交"印花稅",吸食者納"煙燈稅";對種植者徵收"窩捐",如此"獎勤罰懶",對煙毒的泛濫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為應付上面的檢查,有時也得裝裝門面:或安排一塊禁煙示範場地,照相後上報,以示查禁徹底;或給省府、專署禁煙人員塞上幾個"紅包",爾後抬上轎子沿交通要道"逍遙"一番,以示本地沒有種煙。凡此種種掩耳盜鈴的"鬧劇",下面有心,上面會意,彼此"心有靈犀一點通"。
民國33年(1944年)10月,龍山縣縣長魏逸群貼出布告:"本年全縣田土不準有一株煙苗發現,如有故犯,一經察覺,無論情節輕重,株數多寡,一律處死。本縣長言出法隨,決不姑息"。這位"言出法隨"的縣長,在龍山禁了三年煙,颳了三年地皮子。卸任時,僅鴉片煙擔子就有數十挑。
民國36年(1947年)10月,龍山縣警察局局長譚子林率警赴隆頭鄉第六保查鏟煙苗,乘機勒索錢財,弔死無辜,激起公憤,農民持槍反抗。當場一農民被警察槍殺,鄉長黃蘭秋和一名警士亦在混戰中死於非命。之後,警察將第六保的牲畜、糧食、衣服等財物洗劫一空,一把火燒了18棟民房。
同年6月,龍山縣縣長向陽召開縣政府會議決定偷賣應上繳的鴉片,所得款項用來修建縣府大樓。
明禁暗縱,寓禁於征,禁民不禁官,禁下不禁上,借禁煙之名,行搜刮之實。如此禁政,禁出了林立的煙館,遍地的"煙鬼",一片瘴氣烏煙。
(三) 有心除弊、無力回天
國民政府禁煙也並非"空雷不雨"有時還確定下了點"小雨"。民國17年(1928年),民國政府公布禁煙法,並在刑法中對鴉片的製造、種植、吸食作出處理規定。龍山、古丈、大庸等縣相繼禁煙。次年,龍山縣還處決了種煙犯王朝龍和彭武智。
民國24年5月,湖南省成立禁煙委員會,主管全省禁政。湘西各縣遵命推行禁政,各縣成立臨時"勒戒所"各2所,共20所;永順、乾城、古丈3縣還各成立戒煙醫院1所,強制"癮君子"戒煙。次年,古丈縣縣長羅亨衢、禁煙委員會陳嚴明,因查鏟煙苗疏忽,被省府各記大過一次。
民國27年(1938年)10月,省禁煙委員會主任張治中訓令"古丈領照煙民626人,第七期僅換發執照24張,似此相差甚遠,不知禁煙科員平日所司何事?"民國29年(1940年)1月,古丈縣政府向省禁煙委員會懇呈古丈煙民困窘,請求免除積欠照費,省府答復:"煙民即多貧苦,何不先期傳戒?"
民國24~29年,湖南省推行六年禁政期間,據官方不完全統計,湘西10縣共處理煙毒犯172人,其中處決34人,判處無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54人,拘役83人。然而,湖南省宣布六年禁政完成之日,卻正是湘西煙毒愈演愈烈之時。
國民黨政府官員中也不乏真心戒煙、不識時務的"俊傑"。民國27年,古丈縣縣長羅萬類向省府具結保證不吸食鴉片,縣府各色人員亦紛紛具結保證。同時,羅縣長還微服私訪深入民間調查煙毒情況勸說煙民戒煙。並令警兵將"癮君子"拘傳進"勒戒所"強制戒煙。其事跡至今仍為人們稱道。
也有不走運的"父母官",民國33年5月,另一任古丈縣長盧覺上任伊始,即帶警兵下鄉查鏟煙苗,雷厲風行,觸動了當地紳士的利益,受到誣告被省府革職。盧覺清貧無蓄,只得身背行李步行往沅陵卸任。
民國37年(1948年)古丈縣又一任"縣太爺"王天龍,發布禁煙告示:"凡種、運煙者和抗鏟者捕,制、藏和吸食煙者或者在解毒所再吸煙者捕",並於城鄉交通要道設置木牌520塊,上書"種煙者死!運煙者死!買煙者死!再吸者死!"是有心還是無意,亦或是其他?個中奧妙且不去探究。事實上,種、制、販、吸煙毒者,依然故我,且有增無減。加之政府官員層層舞弊,煙毒泛濫如故。
到1949年,鴉片煙毒已如決堤之洪水,難以遏制,墟場集市,鴉片公開交易,且充貨幣流通,無商不煙,無煙不富;城鄉要道,十戶內必有煙館,三人行必有癮客;平民百姓,口耳相傳,不外"今年煙價幾何"、"每年抽稅若干",耳濡目染,舍大煙外而不知其他。
Ⅱ 社區戒毒人員一直沒來報道,已聯系不上,我要以禁毒辦名義寫一份書面給派出所,怎麼寫
這個很簡單啊來,簡明扼要寫一下自,說明情況就可以了。大致可以這樣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我們社區戒賭人員某某某已經x次沒有按時來社區報道,從某月某日開始至今已經多少天了沒有來過社區。經社區主動聯系某某,但幾次都是沒有結果,目前該戒賭人員處於失聯狀態。特此報告!年月日。標題:關於我社區戒賭人員某某失聯的情況報告。
Ⅲ 今天收到一條信息自稱社區禁毒辦公室主任,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去辦公
想都不用想,如果真有這些事情,街道或者村委會會通知的好嗎,不要相信這些
Ⅳ 接到通知禁毒大隊會到各場所對員工進行尿檢是真的會全部檢查嗎
既然是集體性檢查,那應該是面向全體員工!
Ⅳ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於2019年8月1日向全社會發布了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於2019年8月1日向全社會發布了《關於防範非葯用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及制毒物品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加強對廣大企業和群眾的宣傳教育,有效預防制販、走私非葯用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制毒物品違法犯罪的發生,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8月1日向全社會發布《關於防範非葯用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及制毒物品違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5)湘西禁毒辦通知擴展閱讀
近年來,受國際毒潮影響和暴利刺激,國內部分公司和人員因對制毒物品及非葯用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解不夠,鋌而走險非法加工、銷售、走私制毒物品、非葯用類麻醉葯品或精神葯品,受到國內執法部門的打擊處理或國外執法部門的指控制裁。
國家禁毒辦此次發布的《通告》共十條,歸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非葯用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規定,以及針對郵政、物流、快遞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關於防範非葯用類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及制毒物品違法犯罪的相關規定。
《通告》旨在提醒相關企業和廣大群眾在從事經營活動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從而有效遏制此類違法犯罪活動。
Ⅵ 被抓進禁毒大隊需要多久通知家裡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Ⅶ 社區戒毒自己不知道要去報道,也一直沒有收到通知會怎麼辦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
《戒毒條例》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湘西禁毒辦通知擴展閱讀:
社區戒毒的要求:
1.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2.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3.對簽訂社區戒毒協議的人員,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5.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6.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7.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於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不影響其工作,不影響其家庭生活,不給予任何處分,不在檔案里做任何記載。充分尊重了吸毒人員的人格,也體現了政府對吸毒人員的教育和挽救。
Ⅷ 前段時間去社區禁毒辦報到,社區人員告知現在現在社區戒毒改為四年,有誰可以告訴我是不是真的,萬分感激
社區戒毒期限抄為三年。
《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8)湘西禁毒辦通知擴展閱讀
2016年10月10日,唐河縣公安局雙河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唐河縣馬振扶鄉雙河社區的桐柏籍男子李某有吸毒嫌疑。民警依法將李某傳喚到派出所,並對其進行了尿檢。
經檢測,李某呈陽性,涉嫌吸食毒品。在事實面前,李某供述了自己曾在桐柏縣某公寓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警方對李某採取了行政拘留的強制措施。
此後,警方在工作中發現,李某在2013年7月份至12月,和高某、龔某等人一起在唐河、桐柏、河南油田等地,多次進行吸食毒品,並涉嫌向高某、龔某等人販賣毒品。按照相關規定,警方又對李某採取了社區戒毒三年的強制措施。
Ⅸ 我吸毒被拘留15天,然後叫我每月去禁毒辦報道,我在外地,不去可以嘛
最好就去,實在沒空那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