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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駕駛證扣分查詢

發布時間: 2021-03-06 19:30:34

A. 查一下青海駕駛證的真偽 姓名 王龍濤 證號 411082199001054215 檔案號 632100229378

去交管部門查

B. 駕駛證扣分怎樣查詢

第一步:我們首先選擇手機和電腦打開瀏覽器。

第二步內:輸入搜索關鍵詞容【交通違規查詢】,搜索結果會匹配個人所在地的信息。例如你是武漢的搜索出來的結果就會與武漢相匹配,系統會自動識別你的所在地。

第三步:直接輸入需要查詢的車牌號碼和需要查詢車輛的車架號,直接點擊查詢就可以現實需要查詢的扣分信息。

駕駛證扣分簡訊查詢方法二

駕駛證扣分簡訊查詢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額分為以次計費和包月計費兩種方式,具體相關信息可以到當地交管局官網進行相關設置,設置成功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自己駕駛證的扣分違規明細。

駕駛證扣分車管所查詢方法三

1 駕駛證扣分信息查詢可以直接出示個人相關資料到當地車管所直接找工作人員幫忙查詢。

C. 怎麼查駕駛證扣分,網上怎麼查詢

查詢駕駛證是否被扣分,按下列流程進行:
一、網上查詢版:
首先登陸當地的交警權網,然後點擊駕駛員信息查詢,進入後再輸入駕駛證號碼、檔案編號,確定後就可以看到你駕駛證的所有情況了。其中扣分情況、發證日期、駕齡等等都會顯示出來。
二、到當地交警隊違處大廳查詢:
拿著身份證、駕駛證到交警對的違處大廳,把證件交給工作人員。就可以查詢了,這個查詢是免費的,查詢出有違章也可以暫時不處理的。
溫馨提示:
1、駕駛證的扣分最好在一個周期即將結束前,把違章扣分處理完畢,否則所扣的分會帶到下一個周期的。
2、駕駛證的扣分周期是從發證日期開始算起,一年為一個周期。
3、處理違章也很簡單,查詢有違章可以直接就處理,工作人員會給你列印處罰決定書,拿著決定書到指定銀行交罰款,這個罰款必須在15日內交完,超過15天不交的,梅泰諾收取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的總額。

D. 查詢駕駛證違章扣分在哪裡查詢

查詢方法如下:

1、找到手機上的「支付寶」,並點擊進去;

E. 在手機上駕駛證扣分怎麼查

具體操作有如下幾個步驟:

一、打開微信,在「通訊錄」界面點擊右上方的添加版按鈕。

F. 駕駛證被扣分怎麼查詢呢

步驟如下:

一、登錄交通管理服務平台,選擇區域和信息查詢;

(6)湘西駕駛證扣分查詢擴展閱讀:

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以下簡稱互聯網服務平台)採用網頁、語音、簡訊、移動終端APP四種方式,為廣大交通參與者提供交管動態、安全宣傳、警示教育,以及交通管理信息查詢、告知、業務預約/受理/辦理、道路通行等便民利民服務。

為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公安部申請了「12123」政府公益類服務短號碼,用於在全國范圍內向廣大交通參與者提供簡訊方式交通管理信息告知和語音方式交通管理信息咨詢、業務辦理等服務。

下步,公安部將抓緊開展語音服務中心、移動終端APP,以及道路通行服務等建設應用工作。今後,將陸續向廣大交通參與者提供相應服務。敬請期待!

參考資料:交通服務平台--違法繳納

G. 駕駛證扣分怎麼查詢

機動車駕駛證扣分查詢有五種方式:

1、到各市各區縣交通支大隊的辦公大廳通過觸摸查詢終端查詢;

2、登陸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對外服務網站:找到,輸入車牌號和車輛發動機號,點擊查詢即可。

3、撥打聲訊電話查詢。

4、通過編寫手機簡訊查詢違章。

5、交通違章查詢工具,輸入車牌信息查詢。

H. 駕駛證扣分怎麼查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增強機動車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減少道路交通違章行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交通違章記分管理。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員予以記分和考試;對模範遵守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員予以獎勵。第四條本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記分分值

第五條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者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二)逆向行駛的;(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五)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十)不按規定掉頭的;(十一)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它載人規定的;(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一)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二)違反車速規定的;(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者移動證的;(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二)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者帶掛車的汽車的;(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者牽引車輛的;(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者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12歲兒童的;(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十二)其它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第三章記分執行

第十二條記分周期為一年度,總分12分,從機動車駕駛員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十三條交通違章記分與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為進行糾正、處罰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責任同步執行。對非本地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給予記分的,應當將記分情況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駕駛員記分分值已滿12分的,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合格後應當及時發還。但同時被處以弔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期限未到的,應當在弔扣期滿後發還。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對交通違章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考試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考試的內容是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查詢方式。對需要參加考試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提前通知考試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並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記分分值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經考試合格的,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再次記滿12分的,除須重新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考試外,還須增考場地駕駛。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員被記滿12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參加考試的,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對交通違章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復議、訴訟期間機動車駕駛員接受考試的時限順延。

第五章獎勵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交通違章記分的機動車駕駛員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機動車駕駛員連續二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免審驗一次;(二)機動車駕駛員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同時延長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二年;(三)機動車駕駛員連續十個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分的,20年內免審驗和換證。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予以獎勵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註明。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對地方法規、規章設定違章行為確定的記分分值,只適用於當地機動車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