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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你對旅遊景區經營權轉讓的看法

發布時間: 2021-03-08 07:03:07

Ⅰ 談談你對中國旅遊業的看法

朋友,你好,針對你說的問題,我認為中國的旅遊市場要管,並且一定要想辦法管專好,要引導旅遊經營者,走國屬外旅遊市場的模式,學習國外旅遊管理的模式,這樣中國的旅遊市場才有活力。不然,中國的旅遊市場是沒有發展前途的。
第二,中國的旅遊市場很大要如何管理好現有的旅遊市場,景點,又如何開發新的旅遊景點和市場,我認為要與地方一級政府掛勾,與地方政府責任掛勾。這樣才有可能達到如期的目的,否則現有的旅遊市場要不了多久就會損壞並且更嚴重。
第三,旅遊法規實施以後,要對旅遊局,旅遊公司,旅遊社,(含國際,國內社)要做好基礎教育,對員工素質,基礎建設,作全面的整頓,提高一個新的面貌,這樣對保證旅遊法規的實施才有新的保證。

Ⅱ 談談你對旅遊業的看法小論文1500字左右

旅遊雖然復過程很累 但帶給制人的感覺往往是快樂的,個人認為旅遊有以下好處:

一、旅遊可以緩解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壓力 使精神得到徹底放鬆 旅遊是在沒有任何心理負擔的情況下進行的 所以可以讓自己的心靈得到徹底的放鬆

二、旅遊往往要跋山涉水的 過程雖很累 但它帶給人的更多是精神上的和肉體上的愉悅 比如賞風景 嘗美食 住賓館 聽故事等等 哪一樣都會讓我們愉悅吧
一次旅遊 回味無窮

三、旅遊可以開闊眼界 增長見識和見聞 通過旅遊 人們可以親眼觀察到豐富的人文景觀 還可以了解各地的文化風俗 飲食習慣和宗教信仰
通過旅遊可以給人帶來全新的感受

四、旅遊可以廣交朋友 一般旅遊以旅遊團進行的 一次旅遊可以遇到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 很多人都是由不熟到熟 如果處的好的話 就是一輩子的友誼
就算成不了朋友 對於自己來說 也是美好的回憶

五、旅遊可以錘煉人的意志 開拓人的智慧 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去爬次山 鍛煉自己的意志力

旅遊景區的經營權是否可以轉讓

可以的 ,國企也可以變成私企,更何況旅遊景區的經營權。
景區的經營權的裝讓要通過法律法規渠道進行裝讓,過讓到另一經營者的法律戶名上。 也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核,審批!

Ⅳ 如何走好旅遊景區經營權轉讓之路

從旅遊業的需求和發展來講,轉讓經營權、引進民間開發旅遊資源是大勢所趨版,有償轉權讓景區經營權解決的不僅僅是資金問題,更是推行景區『兩權分離』,出讓方專著規劃、保護、監管,受讓方專著經營,相互之間又有依存又有制約,是達到景區的和諧發展,解決行政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弊病的良好途徑。但同時也存在著國有資源如何有償使用和轉讓,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等一系列問題。

Ⅳ 旅遊景區經營權是否可以轉讓求詳解

可以 去工商局備案更改即可

Ⅵ 談談你對教育和旅遊的看法200字

我國的教育絕大多數都是應試教育,很難給學生一個發揮自己的空間,內呆板的教育,特容別是試題完全沒有想像的空間,都是死答案,只有死記硬背,把我們原有的那種好奇心,和思維的擴展和延伸完全消磨掉了,不符合創新的教育理念,我們應該虛心學習國外先進的教育模式,把學生原有的好奇心挖掘出來!
我認為中國的旅遊市場要管,並且一定要想辦法管好,要引導旅遊經營者,走國外旅遊市場的模式,學習國外旅遊管理的模式,這樣中國的旅遊市場才有活力。不然,中國的旅遊市場是沒有發展前途的。
第二,中國的旅遊市場很大要如何管理好現有的旅遊市場,景點,又如何開發新的旅遊景點和市場,我認為要與地方一級政府掛勾,與地方政府責任掛勾。這樣才有可能達到如期的目的,否則現有的旅遊市場要不了多久就會損壞並且更嚴重。
第三,旅遊法規實施以後,要對旅遊局,旅遊公司,旅遊社,(含國際,國內社)要做好基礎教育,對員工素質,基礎建設,作全面的整頓,提高一個新的面貌,這樣對保證旅遊法規的實施才有新的保證。

Ⅶ 公共資源景區的經營權不能轉讓的理由

公共資源景區的經營權不能轉讓的理由是:
一是搶占資源、倒賣資源。
一些投資者取得旅遊開發經營權並非真想開發旅遊,而是看到旅遊資源的潛在價值,先行佔有等待增值,一有機會,即倒手轉讓,賺一把就走。有的景區還不止一次進行轉讓。旅遊資源為投機者佔有,並未得到充分有效的開發利用,甚至閑置浪費。
二是以旅遊開發為名,行房地產開發之實
雖然旅遊開發和房地產開發相結合是旅遊產業發展的一種新業態,一定條件下,能夠促進旅遊產業發展,但許多投資者將旅遊開發與房地產開發捆綁一起,實則是為提升房地產價值,將旅遊資源作為房地產營銷的賣點,開發旅遊是為開發房地產服務,旅遊開發不是面向遊客,旅遊資源等於為少數人所享有,加上旅遊開發並非投資者主要盈利點,旅遊資源開發水平及其帶動功能必然受到影響。與此相似的問題還有,投資者利用政府急於招商心態爭取其他項目優惠政策,通過這些優惠取得了較多收益,而旅遊景區並未得到有效開發與發展。
三是缺乏實力,難以持續
一些投資者並無多少資本實力,不願也不能持續規模投入,以致形成低水平開發局面,資源應有的效用無法充分發揮。特別是一些已有一定發展基礎的旅遊景區,在經營權轉讓後,缺乏後續投入,市場營銷不到位,遊客量增長緩慢甚至減少,景區僅依靠有限收入勉強維持,難以為繼。
四是不願承擔社會責任
投資者只考慮自身利益,不考慮社會效益,只考慮眼前利益,不考慮長遠利益,國有旅遊資源的公共產品功能完全滅失,旅遊景區帶動關聯要素發展的作用大受影響。

Ⅷ 談談你對旅遊景區管理的認識!

現在回答可能對你的考試沒有幫助了,但是咱們可以聊聊!
個人覺得目前的旅遊景區管理上內存在許多問題容,可能一下也說不完。比如,景區管理體制、景區人才及用人、景區營銷、景區價格、景區服務等方面都存在很多問題。拿景區人才來說,現在很多景區,特別是原來是XX林場後來變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之類的景區,裡面的管理服務人員很多是原來的林場職工,他們不懂什麼旅遊、也不懂什麼管理、更沒有營銷意識(這么說也許有點偏激了呵),總體而言他們大部分學歷不太高、專業知識不太夠,而景區又很多不按照市場規律來吸引人才(很多景區進人都是靠關系),導致了景區缺乏高素質人才的輸入,進而造成目前這種人才缺乏的局面吧。
其他方面也有很多問題的,你可以自己一點一點慢慢學,慢慢想!

Ⅸ 怎樣正確看待我國旅遊景區在旅遊業的地位, 結合景區及管理特徵談談對現實出現的旅遊問題的看法

旅遊景區是旅遊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但是真正能去的景點,都是經過旅遊局管理開發的。安全隱患以內的景區對外開放。
旅遊存在的問題:
遊客角度:單純的追求低價位的線路,導致了整個行程的品質和服務很差,讓自己的旅程很累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旅途中大家過分開心導致的垃圾紙屑亂扔、影響旅遊環境、隨地吐痰、不跟隨導游,獨自觀光。 觀景時,大意容易引起物品丟失、或者意外安全事故。
景區角度:旅遊局的管理按規章制度辦事,費用方面肯定也不是我們說了算。高峰期,人數眾多時。導致服務跟不上、部分接待不能從容應付,容易引起和遊客之間的誤會。 旅客來觀光肯定是歡迎的,既然來消費肯定是開心的。但是任意的胡為是不允許的,按照景區規則辦事,大家都好辦。

其中存在的問題,總的來講還是人與人之間相互理解、當然還有國內旅遊發展行情決定。(社會主義國家呀)

Ⅹ 談談你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一些認識、看法或建議。

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對於《草案》,各界爭議頗多,近期媒體關注的焦點集中於對其缺陷的討論,比如《草案》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中「低於成本價」如何界定和由誰來鑒定成為爭論的一個焦點;「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也被指實際操作中難以實現;針對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最重的處罰是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責為只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刑事處罰等。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出台旅遊法到底對於遊客、從業者和旅遊企業有哪些意義,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各方討論的最終目的是推動《草案》趨向完善並早日得以通過。為此,記者采訪了這部法律的參與起草者。在幾位資深行業研究者眼中,《草案》的出台意義重大,亮點眾多。
中國旅遊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魏小安認為,《草案》,是中國旅遊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國旅遊業6000萬人的心願,更是人民群眾生活權利的保障和權益的保護,是每年上億人次入境旅遊者旅遊質量提升的保障。沒有法律的規定,旅遊的地位得不到落實,旅遊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旅遊企業始終在歧視性的環境中成長。「如果說製造業解決了短缺,服務業提升了便利,那麼,旅遊業就是幸福的載體。幸福需要保障,從旅遊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遊法出台。」魏小安說。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也認為,旅遊是關乎我國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讓這個行業健康發展,必須要用法律作保障,「現階段推出旅遊法意義重大」。
亮點之一:綜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選擇
「公布的《草案》,盡管還有不解渴之處,作為研究旅遊業發展法律問題20多年的學者,還希望這個法律能夠規定更多的內容,解決更多的問題,但客觀地說,無論是採用的立法模式、框架結構、規定的主要內容都是很精彩的。」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說。
綜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選擇。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約有60個國家頒布了旅遊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綜合立法模式、組織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進法模式等不盡相同。綜合立法模式,通常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全面,涵蓋發展原則、促進、旅遊主管部門的職權、旅遊服務、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行為、旅遊市場監管等。韓玉靈認為,其優點表現在「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將一國旅遊業發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囊括其中,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鑒於我國的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法律環境等現實情況,選擇綜合立法模式為最佳。」
亮點之二: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是主線
「在研究《最新境外旅遊法律匯編》中收錄的旅遊業較為發達、旅遊立法也相應具有代表性的30個國家、地區的旅遊法律、法規時我們發現,進入21世紀以來,各國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對於旅遊者的規定呈增加態勢。」韓玉靈說。例如,2005年出台的越南、寮國《旅遊法》,對旅遊者的問題有專章規定。2009年修訂的《俄羅斯旅遊法》,第三章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2009年實施的《墨西哥旅遊法》也有專節規定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2007年生效的《美國旅遊促進法》、2006年修訂出台的《日本觀光立國推進基本法》等,都將旅遊業的發展提高到為國民創造幸福生活環境、滿足國民日益增長的需要的高度。此次《草案》在章節中設專章規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從規范市場、規范經營行為和從業資格、規定旅遊安全等都體現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
與此同時,還規定了旅遊者的義務和經營者的權利,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消費有其特殊性,不僅應當規范經營者行為,規定旅遊者權利,也需要規定旅遊者的義務。因為實現參加旅遊活動的目的,常常需要旅遊者的配合,旅遊者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不理智消費、不適度維權,最終其權利還會受到侵害,從這個意義上說,規定旅遊者的義務,一方面體現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所以,旅遊法不僅規范了廣泛關注的零負團費、低成本銷售等問題,也規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遊服務合同;還規定了旅遊市場監管和權利救濟,這些都體現了立法者希望營造良好的市場范圍,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思路。
亮點之三:規劃入法
魏小安認為,長遠來看,中國旅遊面臨著大發展的局面。發展涉及總量增長、結構優化和水平提高。據預測,未來5年中國旅遊投資總量將達到5萬億元,反映了各地對旅遊發展的實實在在的決心和力度。「錢怎麼來,錢怎麼花,錢怎麼賺,必然成為未來的突出問題,這就更加需要旅遊規劃的指導和推進,旅遊規劃成為發展的龍頭。」魏小安說。
魏小安指出:「規劃入法,而且單獨作為一章,極具中國特色,是創新,也會引發爭論。」從實踐角度看,中國旅遊規劃和旅遊發展基本是同步的,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經驗,鍛煉人才,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大作用,很多地方都提出「無規劃,不建設」。在這個過程中,大量外國專家介入,先後有7個省級旅遊規劃由世界旅遊組織安排專家團隊編制,「在實踐的相互交流中,我深切地感覺到,這樣的模式是個好模式。從發展的角度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對於旅遊規劃、策劃、設計等各個方面,仍然會有長期的需求,也有必要進行規范。約束和規范的主體主要是各級政府,這是通過法律的方式,使地方在發展旅遊中,減少盲目性,避免投資沖動,取得更好的結果。而且會起到較好的示範效應,體現科學發展。因此,雖然具有中國特色,但也是普適經驗。」魏小安說。
「毫無疑問,旅遊業對於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消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如果不注意有序開發,不在保護的前提下利用資源,就可能吃了祖宗飯、斷了子孫路。」韓玉靈說,即將出台的旅遊法,有利於規范資源的開發利用,《草案》在我國已經有28個資源相關法律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出資源的開發要有在統一編制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地體現了上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