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旅遊景區導游員的義務有那些
1、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2、進行導游活動時應佩戴導游證。
3、進行導游活動須經旅行社委派。
4、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5、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俗和生活習慣。
6、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變更、中止導游活動。
7、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來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8、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9、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㈡ 誰有旅行社對導游的獎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導游資格證和導游證
第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准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遊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 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 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 獲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 《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導遊人員的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計分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 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 有毆打或謾罵旅遊者行為的;
(四) 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 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三) 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 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四) 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 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 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 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 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 不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 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 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 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 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 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由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並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並於10日內通報導遊人員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遊人員,可持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餘行程。
第二十條 對導遊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遊人員通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 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導遊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遊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年審工作並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遊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遊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 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 導遊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遊人員建立檔案,對導遊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遊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並處理對導遊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遊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五章 導遊人員的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 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 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遊人員,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
導游等級評定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不知道能不能符合你的要求
㈢ 導遊人員的工作紀律有些什麼啊
1.導遊人員應來嚴格按照既定的旅遊源計劃安排遊客參觀游覽,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終止導游活動。如果是由於遊客的原因需要變更旅遊計劃,必須徵得多數旅遊者的同意,並及時向旅行社報告,根據旅行社指示做出適當的調整。2.在旅行和游覽過程中,如有可能發生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導遊人員應向遊客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3.導遊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的過程中不得欺騙、威脅旅遊者消費或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收受商家給予的回扣或其他財物;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遊客為自己購買物品。4.導遊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過程中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5.導遊人員不得參與黃、賭、毒等違法活動,更不得向遊客介紹這類違法活動。
㈣ 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准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遊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計分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導遊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遊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遊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遊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遊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遊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後,由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並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並於10日內通報導遊人員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遊人員,可持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餘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遊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導遊人員通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遊人員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年審工作並監督檢查。
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遊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遊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通報。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遊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為注冊的導遊人員建立檔案,對導遊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遊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並處理對導遊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遊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行政部門組織設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辦公室,在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九參加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導游技能大賽獲得最佳名次的導遊人員,報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批准後,可晉升一級導遊人員等級。一人多次獲獎只能晉一次,晉升的最高等級為高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㈤ 旅遊景區如何提高服務質量
那就抄看你能不能下襲得了血本,先從服務人員說起,良好地素質培訓是非常重要的,但這就意味著你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來實現它。服務人員對客人的態度決定著顧客對你營業部門印象的百分之七十,如何提高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我就不多說了,因為這都是用錢砸出來的,要讓他們對營業部門有歸屬感,那就要給他們人格上的尊敬,對於無理取鬧的客人一定不要委屈服務人員。
然後是服務項目上,整個營業場所的整潔是必須做到的,哪怕是洗手間,不要殘留異味,地面也不要太濕,因為有的客人會認為地面的水漬是排泄物(你懂得)。水閥要感應出水的,盡量讓客人少碰他們認為不幹凈的設施。
道路兩旁最好隔十來米就放個回收桶,並增加相應的警示語,及時讓清潔人員打掃景區內的垃圾,設有明確的指路牌以及推薦的旅遊路線也是重中之重。當然還有些小細節我就不多說了。
㈥ 請問國內旅遊景點給導游的購物提成是多少
每個地方都不一樣的,一般就百分之10——30,而且還是兩個導游一個司機分成。
所以提成其實沒多少的,除非很貴的東西。
㈦ 如何加強景區建設優化旅遊秩序不斷提升景區整體旅遊服務水平方面意見建議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考核、獎勵機制。嚴把導游、講解員的進口關,通過嚴格考試,選拔合格的導游、講解員;建立資格證書吊銷制度,規范並嚴格執行行業進出制度;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得推諉扯皮,旅遊從業人員要努力做到微笑服務;制定有效的獎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水平,適應旅遊服務的需要。
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建立培訓工作長效機制。定期對旅遊服務人員進行輪流培訓,提高講解水平和服務質量;發揮旅遊主管部門的作用,切實把培訓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做到長年有計劃,短期有安排,使旅遊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樹立模範和榜樣,發揮典型示範的作用,加大對優秀導游、講解員、服務員的重點培養,帶動我市旅遊服務人員隊伍整體水平的提高。
三是建立旅遊服務質量督察制度。發揮社會力量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賓館、酒店、旅行社和旅遊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進行經常性的跟蹤監督,並將他們的評價作為賓館、酒店、旅行社和旅遊服務人員評優的重要依據;將新聞媒體曝光與強化旅遊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結合起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是加大旅遊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在城市入口、路口、公交站點、各個景區景點設立醒目的旅遊指示牌;優化公交線路,在各主要景區景點之間開通可以直達的公交車;在景區景點內外設立可供遊客休息的長椅等設施;把旅遊和漢文化的宣傳結合起來,增加文藝表演和民俗體驗;加強對各個景區景點停車場、衛生設施的管理,不斷提高我市旅遊服務的硬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