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駕游協議如何法律生效
自駕游是一項危險的旅遊方式。每位自駕游愛好者都應充分考慮到潛在的最壞結果。即專便是隨屬旅行社的旅遊團出遊也難免天災人禍,也要簽訂必要的合同。所以自駕游者也應有一個合約以免發生意外後,給同行者和家人處理此事有一個依據。
由於本次活動為自由組合性質,任何人都不為同行者負責,每個人都是獨立的當事人。都應自我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一但出現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都由自己負責承擔,與組織者、車主、司機及其他參與者無關。任何人都不為受害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自駕游一切活動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因參加非法活動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
B. 求免費搭順風車的免責協議,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應
我原來在海西便來民網看到自一份免免責協議,你可以看看,那裡也有順風車拼車租車信息。只是個人覺得協議不是重要的,關鍵是拼車前溝通好,大家相互了解各種注意事項,確實後再用文字說明。只要在國家法律許可下,協議是有效的。
C. 關於交通免責協議
不是有效、無效這么簡單的事
人身損害賠償是:過錯 - 損害 - 賠償 的因果關系,不專是屬約定 - 履行的合同關系
協議只能證明雙方曾經就賠償達成一致(這點有效),但不能抵抗過錯 - 損害 - 賠償 的因果關系(這點無效)
所以糾纏協議本身無意義,重要的是:
1、交通事故誰有錯?機動車,還是行人?
2、死因是否事故外傷致死,還是原有內科疾病致死?
D. 自駕游免責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遊,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幾乎所有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願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後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於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一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並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遊方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 私簽的自駕游免責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您好,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遊,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幾乎所有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願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後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由於組織者提供的大多是無償服務,所以參與者也不會過多計較,對這樣的條款一般都會欣然接受。而實際上,這樣的條款並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責。在自發召集的AA制出遊方式中,由於組織形式決定了成員對組織者不具有接受服務和依附關系,事前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在危難時,全體「驢友」間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義務。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F. 結伴自駕旅行免責協議有效嗎/結伴自駕旅
協議書要想具有法律效應就去公證處做公正。
G. 我和同事私下簽訂的拼車合同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對於單回方規定的免責條款的效答力,法律視不同情況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對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合同法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