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麼意思啊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是國家在21世紀初進行的一次大規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國及各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狀況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
普查所得的資料和數據,作為全面分析國情的重要資料之一,是國家或地區主管機構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國策的重要依據。
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又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地保護,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的基礎。因此,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對全國各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進行的普查,無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還是對國情的調查,都具有重要意義。
(1)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的定義擴展閱讀
一個城市有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構成了有別於其它城市的特色與風格。近年來,伴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行動的啟動,全球性的保護、珍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逐漸掀起熱潮。
然而,申遺不等於保護,僅僅是申遺,遠遠不夠,重要的是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能像文物一樣被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死的,我們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㈡ 非物質文化旅遊遺產的定義是什麼,誰可以給我一個大概的表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遊價值
根據價值鏈理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從設計、生產、銷售、發送和輔回助其產品幾個方答面來說,大致可以分為幾個鏈條:
1.文化創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開發、理性創意、綜合拓展;
2.文化產品。互動式生產、加工以及展示;
3.文化展示。銷售過程中具有識別性的文化展示活動;
4.文化營銷。將普通的發送過程作為旅遊品牌再造的升級;
5.文化基因。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最主要的部分,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從產業文化化到文化產業化的主要步驟。
呵呵!有點簡單。
㈣ 如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遊開發
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涉及內容主要以口頭傳統、表演、手工技藝、社會風俗和禮儀等。這些無形的文化遺產較之於有形遺產來說更容易遭到扭曲和破壞。因此,它作為一種旅遊資源更應該得到正確地開發。本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出發,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通過論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意義,闡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一些構想,最後強調在旅遊開發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人們都在積極討論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這場討論中旅遊開發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利用旅遊開發能夠繼續保持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單純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部分陳列在博物館供人欣賞並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內在精神。旅遊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遊者在旅行和暫時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適當的旅遊開發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功能得到延續,並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特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組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社區、群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同時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②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③表演藝術;④傳統手工藝;⑤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在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是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具有權威性且代表中國政府意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該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器具和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並指出其范圍主要包含: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過對國內外主要的代表性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在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具體敘述上有所差別,但只是中西文化表述上的差異,在實際所包括的內容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認為應該包含一個國家的民間傳統和民俗禮儀等,注重在一個國家發展中對於其主要文化的一種傳承和體現,這對於理解非物
質文化遺產和對其進行旅遊開發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大量的研究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主要體現在:(l)傳承性﹙繼承與發展的性質﹚;(2)存儲上的易逝性(指容易遭到破壞和遺失);(3)利用上的可持續性(指價值不因物理損耗而減少);(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上述主要特徵之外,還具有綜合性、藝術性、多元性等特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徵進行全面綜合的把握,有利於更深入地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蘊藏著珍貴的文化內涵,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旅遊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文化行為,旅遊者靠文化去與自然景觀交流,與人文景觀對話,沒有文化的旅遊是蒼白乏味的旅遊。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不但能更好地促進旅遊者與旅遊資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遊者對於傳統文化的理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遊資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民間傳說、口頭傳統、民間歌舞、地方戲曲、民俗節慶還有傳統手工藝品等各個方面,內容豐富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資源是一定地域內人們智慧的結晶,文化內涵豐富,旅遊價值高。這為區域旅遊資源的開發奠定了基礎,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可以促進人們更加深入地體驗地方傳統文化的精神!
㈤ 民俗旅遊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屬於鄉村旅遊嗎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獨特的文化魅力將有助於鄉村旅遊發展。以成都彭州的實踐為例,證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相關產業互為促進。
2013年6月,第四屆中國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節在成都舉辦。從2007年以來,成都作為我國唯一的承辦地,已經連續舉辦了四屆國際「非遺」節,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譽為「世界非遺之都」。人們普遍認為,「非遺」是世界的。然而,「非遺」更是本土的,對成都享譽全國的鄉村旅遊而言,也需要借力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研判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特殊遺產,從內容到形式,都有自然的特殊性,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傳承性、社會性、無形性、多元性、活態性、地域性、民間性等方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別
主要包括六大類:一是口頭傳統、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的載體的語言。二是傳統表演藝術。三是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四是有關自然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五是傳統技藝和經驗,如傳統的生產技術、醫葯、體育健身活動等。六是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鄉村旅遊中「非遺」的存在空間
鄉村旅遊可持續發展一方面需要開發潛在的旅遊資源,創新旅遊發展模式,這需要充分挖掘旅遊資源內涵,發揮旅遊資源中文化的主導作用;另一方面,「非遺」的搶救和保護工作在世界各地迅速展開。而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非遺」搶救和保護工作也就勢在必行。通過鄉村旅遊科學、合理的方式來保護「非遺」,能夠使珍貴的「非遺」能夠完善的保存下來,同時以「非遺」的保護和傳承能夠反哺鄉村旅遊的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循環。從遠處說,「非遺」保護和傳承的意義有利於我國優秀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從近處說,在鄉村旅遊發展中「非遺」保護和傳承有利於改善農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素質,促進農民增收,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一定程度上,為打破城鄉二元結構,轉移富餘勞動力,解決「三農」問題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由於鄉村的特殊性,越來越多的青壯勞動力外出,造成了農村「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的出現,而現目前鄉村也是犯罪率比較高的「重災區」,缺乏文化的熏陶,讓鄉村淪為文化的「沙漠」,不利於鄉村的長治久安,穩定發展。所以「非遺」保護和傳承,加速對於優秀文化的傳播,讓更多人堅守文化基石,對於鄉村來說意義非同小可。
㈥ 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人文旅遊資源嗎
您好。
瀘溪秉承厚重的沅水文化、盤瓠文化、巫儺文化、商貿文化、戲劇文化是版湘西文化乃至權湖湘文化及華夏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越來越為國內外、省內外專家、學者所看重。
經數年努力,該縣已成功申報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個(與州打捆1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6個(與州打捆1個)、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2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07個;國家級傳承人2個、省級傳承人5個、州級傳承人11個、縣級傳承人57個。
㈦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內定義
我國國務院2005年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第2條給回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非答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第3條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① 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② 傳統表演藝術;
③ 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④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⑤ 傳統手工藝技能;
⑥ 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根據201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同時還明確提出,「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