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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和旅遊部叫停娛樂業

發布時間: 2021-03-04 10:05:36

❶ 為什麼國家不控制娛樂業和電子商務業,這些企業轉的錢比國企賺的錢還多,還牛B! 應該把這些企業都變

一變成國企,利潤下滑,員工日子不好過,錢都跑到貪官口袋裡去了。哪還有錢捐到貧窮的地方去。

❷ 國家文化和旅遊部有限年令的規定嗎

國家文化和旅遊部有限年齡的規定嗎?我認為應該有,年齡太大了出去旅遊,身體上肯定會出現各種不適,一旦出現問題對旅遊業照成很多麻煩的。

❸ 國家文化和旅遊部有關疫情後跨省旅遊的規定

國家文化旅遊局的話,沒有什麼特殊的規定啊,沒有啊,目前沒有。

❹ 國家旅遊局是不是劃入文化和旅遊部了

是的,都陸續合並了

❺ 國家文旅部關於疫情娛樂停業為什麼

因為大家庭害怕傳染病毒。

❻ 國家旅遊局新規,80歲以上的人不許旅遊,是真的嗎

近日,一則所謂的「國家旅遊局新規」被微友轉發到晚報讀者微信群里,微友希望通過晚報了解一下,是不是真有這樣的規定?

「新規」稱:「 80周歲以上就不能再出國旅遊了!」

這則微信的內容是「國家旅遊局新規:80周歲以上,旅行社不允許接待了!75-79周歲,家屬陪同+體檢證明!70-75周歲,體檢證明+責任書!60-69周歲,簽署安全責任書!想旅遊的大齡人士抓緊時間出去耍哈,過期了真的作廢!就是你有錢去,國家都不讓你去!」

一些微友看到這則消息後,紛紛表示不解,希望通過晚報,對這則新規的真偽進行甄別。

部門答復:旅遊部門沒有這樣的「新規」

隨後,記者把此事反映給了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業管理處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省廳並沒有收到過這樣的文件,國家以前也沒有出台過類似的規定,具體事宜需聯系文化和旅遊部後再答復。據記者了解,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旅遊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不再保留國家旅遊局。這則所謂的新規卻是最近才在微信圈裡轉發的,從名稱來看確有不實。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業管理處工作人員經與文化和旅遊部工作人員聯系後給記者反饋,國家對出國旅遊人員的年齡沒有做任何限制,只要申請出國人員有護照、簽證等相關證件就可以。同時對是否必須有家屬陪同、出具體檢報告等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這則所謂的「新規」是編造出來的謠言。

工作人員說,需家屬陪同、出具體檢報告、簽署安全責任書等要求或許是在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時,其行管部門為了保證老人的出行安全所作的相關規定,但是旅遊部門絕對沒有這樣的規定。

❼ 中國國家文化部都有那些下屬單位

直屬單位:

1、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中國藝術研究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直屬的國家級藝術科研機構,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是在新中國建立初期成立的中國戲曲研究院、中國音樂研究所、中國美術研究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98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定名。

2、中國國家圖書館

中國國家圖書館位於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33號,與海淀區白石橋高粱河、紫竹院公園相鄰。是國家總書庫,國家書目中心,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進的國家圖書館之一。

3、故宮博物院

北京故宮博物院建立於1925年10月10日,位於北京故宮紫禁城內。是在明朝、清朝兩代皇宮及其收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中國綜合性博物館,也是中國最大的古代文化藝術博物館,其文物收藏主要來源於清代宮中舊藏,是第一批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

4、中國國家博物館

中國國家博物館(National Museum of China)簡稱國博,位於北京市中心天安門廣場東側,東長安街南側,與人民大會堂東西相對稱,是歷史與藝術並重,集收藏、展覽、研究、考古、公共教育、文化交流於一體的綜合性博物館。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5、中央文化管理幹部學院

中央文化管理幹部學院創建於1979年7月,曾為文化部黨校,1987年正式更名為「中央文化管理幹部學院」。學院是國內最早開始培養文化行政和經營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唯一的文化部屬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學院主要承擔全國文化系統黨政領導幹部、文化經營管理人才和文化專業技術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建院三十年來,已為全國文化系統培養了數萬名文化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6、中國文化報社

7、中國京劇院

中國國家京劇院成立於1955年1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直屬的國家級劇院。我國著名京劇藝術大師梅蘭芳先生任京劇院的首任院長。全國近百家京劇藝術團體在進行對外交流演出時,都把自己稱為中國京劇院,造成名稱和概念的混淆,因此中國京劇院此次更名進一步明確了劇院的國家屬性,全面樹立起國家劇院的形象。

8、中國國家話劇院

中國國家話劇院(NTCC),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27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表演最高級藝術團體,是由兩個久負盛名的原國家劇院(中國青年藝術劇院和中央實驗話劇院)於2001年12月25日合並組建的國家話劇藝術演出團體。

9、中國歌劇舞劇院

中國歌劇舞劇院是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的國家級劇院。劇院集多種藝術門類於一身,擁有歌劇團、舞劇團、民族樂團、管弦樂團、創作室及一個完整的舞台美術製作部。 劇院擁有以郭蘭英、趙青、陳愛蓮為代表的一批著名表演藝術家,近年來又涌現出許多深受廣大觀眾歡迎的中青年藝術家。

10、中國東方歌舞團(國家歌舞團)

中國東方歌舞團是在周恩來總理和陳毅副總理倡導和關懷下,於 1962年月1月13日成立的國家級歌舞團。 把中國傳統民族民間歌舞藝術和表現現代中國人民生活的音樂舞蹈作品介紹給國內外觀眾,同時把外國健康優秀的歌舞藝術介紹給中國人民是中國東方歌舞團的主要任務。

11、中國交響樂團

中國國家交響樂團(CNSO)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直屬的國家級音樂表演團體。

1956年7月3日,中國國家交響樂團的前身——中央樂團在哈爾濱成立 ,而後在首都北京舉行了樂團成立後的第一場大型音樂會,音樂會的主題為紀念莫扎特誕辰200周年。1996年樂團進行了重組,更名為中國國家交響樂團。

12、中國兒童藝術劇院

中國兒童藝術劇院是文化部直屬的國家藝術院團,成立於1956年,首任院長任虹。中國兒童藝術劇院肩負著國家兒童戲劇的繼承、發展與創新的責任,發揮著國家藝術劇院的代表作用、示範作用和導向作用,培養了幾代從事兒童戲劇的藝術家和藝術骨幹,並多次榮獲各種藝術大獎。

13、中央歌劇院

中央歌劇院是隸屬於文化部的國家歌劇院,始建於1952年,前身是延安的中央管弦樂團和魯藝文工團。1942年就在延安創作演出了秧歌劇《兄妹開荒》、歌劇《白毛女》。在中國及亞太地區具有規模優勢和實力的歌劇院。

14、中央芭蕾舞團

中央芭蕾舞團是中國國家芭蕾舞團,誕生於北京舞蹈學院,成立於1959年12月31日,第一任團長戴愛蓮,現團長馮英,時稱「北京舞蹈學校實驗芭蕾舞團」,代表作品有《天鵝湖》、《紅色娘子軍》等。

15、中央民族樂團

16、中國美術館

17、中國國家畫院

18、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

19、中國錄音錄像出版總社

20、中國演出管理中心

21、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22、文化部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

23、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

24、文化部離退休人員服務中心

25、文化部藝術服務中心

26、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辦公室

27、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28、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

29、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

30、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

31、梅蘭芳紀念館

32、文化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建設管理中心

(7)國家文化和旅遊部叫停娛樂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文化、藝術事業的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門之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將文化部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❽ 廣電局,文化部他們誰管誰

廣電局,文化部都屬於部級單位,不存在誰管誰的問題。

拓展資料:

一、廣電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文化、藝術事業的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門之一。

    為增強和彰顯文化自信,統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推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融合發展,方案提出,將文化部、國家旅遊局的職責整合,組建文化和旅遊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文化部、國家旅遊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將文化部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2.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宣傳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工作政策措施,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發展,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組織實施文化資源普查、挖掘和保護工作,維護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遊市場秩序,加強對外文化交流,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等。

❾ 文化和旅遊部如何要求下架不合格自助游產品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關於做好暑期旅遊安全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自助游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旅行社開展緊急排查,下架一批不合格自助游產品。

文化和旅遊部指出,要指導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建立完善出境自助游應急機制,明確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相關責任,完善應急預案,細化安全措施,暢通信息渠道,及時進行風險提示;要採取線上線下多種形式,加強出境自助游知識宣傳和安全教育,及時傳播出境旅遊安全提示等相關信息;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旅遊和理性消費宣傳,引導遊客合理規劃出遊線路,選擇有運營資質的交通工具,不在旅遊探奇中盲目追求刺激、鋌而走險。

❿ 國家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嗎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令第26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豐富人民群眾文明、健康的娛樂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開展文明、健康的娛樂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在娛樂場所從事含有下列內容的活動:

(一)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 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 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 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

(六) 違背社會公德或者誹謗、侮辱他人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分別對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娛樂場所,並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

第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娛樂場所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禮貌,依法辦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可以通過依法調整娛
樂業營業稅稅率,由地方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

第八條 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確定的經營范圍和娛樂項目;

(三) 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器材設備;

(四) 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和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九條 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幹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 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並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

(一) 因犯有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賭博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 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十一條 國家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十二條 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經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員、經營范圍、娛樂項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部門審核,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未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審核合格,並領取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轉借、出租營業執照,不得將娛樂場所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提供的各種娛樂項目、服務項目等的收費,必須明碼標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對不適當的價格和高額收費,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限價措施。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組織的表演活動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畫面,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四條禁止的內容。
游藝娛樂場所通過電子屏幕顯示聲光、影像的游戲機內設計和裝置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四條禁止的內容。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必須是經依法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或者經依法批准進口的。

第十七條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使用具有退幣、退鋼珠、退獎券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增加或者變更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應當報原審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不得提供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的娛樂活動。 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聘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游藝娛樂場所中設置的電子游戲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志。

第四章 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保安人員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培訓;經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居民身份證;其中,外地務工人員還應當持有暫住證和務工證明。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娛樂場所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僱傭沒有前款所列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人員就業。

第二十五條
嚴禁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開設賭場、賭局,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販
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
嚴禁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在娛樂場所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從事淫穢、色情或者違背社會
公德的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發現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必須予以制止,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在娛樂場所內打架斗毆、酗酒、滋事,不得調戲、侮辱婦女,不得進行擾亂娛樂場所正常經營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娛樂場所。

第二十八條 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並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措施,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所使用的器材設備等,違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
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並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塗改、轉借、出租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娛樂項目,增加或者變更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未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審核手續;逾期不辦理審核手續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
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 將娛樂場所轉包他人經營的;

(二) 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中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三) 使用未經依法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或者未經依法批准進口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的;

(四) 提供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的娛樂活動的;

(五) 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

第三十五條
娛樂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所使用的器材設備等,並處4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組織的表演活動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畫面含有本條例第四條禁止的內容的; (二)
游戲機內設計、裝置的游戲項目中含有本條例第四條禁止的內容的。

第三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在娛樂場所內從事本條例第四條所禁止的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 僱傭的從業人員沒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

(二)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或者安排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保安人員上崗的;

(三) 設置的包廂、包間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四) 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三十八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 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 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隱瞞情況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

(三) 利用本單位的條件,開設賭場、賭局的;

(四) 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並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 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二) 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的;

(三) 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從事本條第(一)、(二)項所列行為提供方便和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娛樂場所的;

(二) 在娛樂場所內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動的,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或者從事淫穢、色情活動的;

(三) 在娛樂場所內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調戲、侮辱婦女或者進行擾亂娛樂場所正常經營秩序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舉辦娛樂場所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或者包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批准設立的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四十六條 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兼營娛樂項目,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