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析我國旅遊資源法律保護問題
旅遊資源保護的法律所存在的問題
首先,旅遊資源立法不足。第一,表現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不平衡。因為對人文旅遊資源的內涵、范圍等要素的認識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過程,而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起步早,在各種法律規章中得到不斷完善,在成效方面比人文資源保護甚好。第二缺乏統一的全國性法律指導,立法形式單一。我國目前對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散見於各類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唯獨沒有形成統一的全國性《旅遊基本法》缺乏宏觀上的指導。
其次,旅遊資源法律保護與國際旅遊業脫節。第一,立法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國部分旅遊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出現內容過時、不符合國際慣例、規定不夠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國立法層次低、透明度不高,盡管在近年來有很大的改觀,但是仍然與WTO的要求存在差距。第二,執法層面上存在的問題。旅遊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不高,執法過程中態度蠻橫,不嚴格依照法律辦事,甚至出現違法執法現象;受到行政方面的影響在執法過程中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地方性保護問題嚴重,在出現糾紛時,往往對當地的旅遊企業法外開恩,對外地的遊客的合理請求置之不理,這樣的行為褻瀆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國際環境大背景下不利於與國際接軌。
旅遊資源開發法律問題的完善與解決
首先,加快制定中國旅遊領域的專門法律,配合現有的法律制度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的規制和引導。加快制定出針對我國旅遊業的專門性法律,才能更好的促進旅遊業發展過程中類似於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諸多問題的解決。
其次,修改、補充完善旅遊業法律規范中旅遊資源利用開發的規定。我國對旅遊業的調整和規范大部分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這對旅遊業發展的法律保障無疑是一個瓶頸。我們可以通過對相關的部門法做出補充、修訂來解決這些問題。比如說在《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等就旅遊方面特殊性做出對旅遊方面的特別規定。
再次,遵循國際慣例,加快法制建設步伐與國際接軌。在條約、公約、協定的框架下盡快的實現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確保我國旅遊市場健康良好有序的發展。
2. 討論改善我國旅遊景區服務管理的對策
我國旅遊景區景點管理的存在的問題:
1、旅遊景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現專象普遍
2、缺乏對旅遊景區科屬學的綜合規劃及管理,基礎設施不完善
3、生態環境管理不善,資源惡化,環境破壞
4、忽視遊客體驗,產品過於雷同只為賺錢 是吧
5、可持續發展的後進不足也是為了賺錢
6、門票經濟現象突出,旅遊產品特色性不強
至於改善景區管理的對策 個人認為的
明確行政主體加強統一管理旅遊景區的管理機構必須實行政企分開的改革,還原明確的行政主體,建立行政意義上的管理機構。
再就是得有個長遠的規劃吧 加強宣傳 重要的一點需要改革門票制度 而且旅遊 的法律制度 可以自己部門制定簽合同讓顧客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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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現行旅遊法規存在問題與不足
主要表現在:現行旅遊法律規范缺乏足夠的權威;某些規定不合理;內容不夠詳細,不便操作等。其次是旅遊法律體系不完備
目前旅遊市場尚是一個不成熟的市場,因而存在許多問題。從宏觀上講,主
要是:1、旅遊宏觀調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門權威不夠,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
機構。部門所有、各自為政的傳統習慣難以改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使
市場難以實行統一管理。同時,與管理相應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規、措施
未跟上,使行業管理形成既無「權力」又無「法力」。2、現行旅遊體制難以適
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特別是國營旅遊企業,面臨著與全國國營企業共同的問
題,也就是如何轉換經營機制的問題。3、旅遊業發展到如此規模,但「旅遊法
」以及與旅遊相關的法律,如「飯店法」、「旅遊安全法」、「旅遊景區安全管
理法」等至今未出台。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日趨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使旅遊業發展的許多問題無法確定下來,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
旅遊行業管理的范圍、旅遊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有爭議的問題得不到解決。
從微觀上講,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旅遊市場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企業之間利用
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
偽劣產品,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旅遊者,擅自減少服
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導游不導,擅離職守,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失;餐
飲質量低劣,不符合衛生標准,甚至出現食物中毒;「黑導」、「黑車」、「黑
攝影」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景區商販尾隨兜售,強買強賣,致使景區秩序混亂等。
旅遊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
聯系,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系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為法
律問題。這是因為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
施管理行為時,侵犯了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
擔賠償責任;旅遊企業未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
因旅遊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遊者在游覽過程
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
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裡,一切問題都
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
4. 我國旅遊業發展中的政策瓶頸有哪些
一、缺乏一整套的旅遊產業政策
從總體來看,目前國務院一共發布了三個產業政策:一是汽車產業政策;二是水利產業政策;三是電子信息產業政策。雖然各地方政府紛紛出台了發展本地區旅遊業的若干政策,國家也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政策,但我國還沒有出台一整套有關旅遊產業的政策。調查問卷和訪談的結果顯示,旅遊業界對旅遊產業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旅遊教育質量難以保證
在旅遊產業的人力資源供給方面,雖然目前我國的旅遊教育事業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然而,相對於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而言,旅遊教育的質量很難保證。就目前情況來說,我國尚缺乏全國統一的培訓計劃和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各種類型、各種層次的培訓系統分割嚴重,而且存在著許多漏洞,很難真正達到旅遊教育的根本目的。
三、財政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存在脫節現象
在旅遊產業的財政政策方面,因為旅遊產業是一項資金密集型的經濟產業,在其發展壯大過程中,旅遊基礎設施和旅遊服務設施的建設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資金不足一直是阻礙我國旅遊產業快速發展的絆腳石。雖然我國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投資扶持政策,如土地政策的優惠,稅收政策的優惠,外匯兌換的政策(包括外商所得利潤和工資等收入匯出的自由),相應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必要的財政支持,但在旅遊業的實施上往往與政策脫節,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國家旅遊產業投資政策,且政策形式較為單一。另外,在市場准入、透明度、國民待遇上都存在著壁壘。
四、缺乏規范市場行為主體的行政規制和法律規制
在旅遊相關的法律方面,旅遊管理機構行使職權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撐一直是制約我國旅遊產業發展與國際水平同步的瓶頸問題。從全國來看,我國僅有一部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全國性旅遊專門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遠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從地方來看,各地制定的一些涉及旅遊的法規往往與其他行業的管理內容雜糅在一起,較少有單方面整體反映旅遊管理的專門法規。由於缺乏規范市場行為主體的行為規制和法律規制,使得管理部門在對行業主體進行管理時無據可依,無法可施。
五、目的地推廣弱於東亞太著名目的地
在旅遊目的地推廣方面,多年來,旅遊發展基金不足,是困擾我國旅遊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目前,雖然已經建立了收取機場費(旅遊發展基金)的制度,但由於數量小且資金來源單一,並未從根本上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旅遊發展基金的不足直接導致宣傳費用的匱乏,中國國際市場促銷費用是700—1 000萬美元,海外辦事處15個,相對於東亞太著名目的地來說,我們的宣傳投入過少,另外,在宣傳推廣手段等方面也弱於東亞太著名目的地。
六、忽視了對入境旅遊市場的培育
在擴大入境旅遊政策方面,我國旅遊業發展的過程是先發展入境旅遊,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國內旅遊開始逐步興起,90年代以來,出境旅遊逐步產生,總體來看,除了出境旅遊市場上還有一些政策性因素的影響之外,基本上都形成了買方市場的局面,因此,相對忽視了對入境旅遊市場的培育,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簽證問題。特殊的政治原因使我國同大多數主要客源國之間的簽證手續異常煩瑣,辦理和審批時間也較長,而且在短期內也不可能像歐盟成員國之間那樣實行互免簽證制度。但是,國外那些追求旅遊體驗效率的旅遊者一般都不會在簽證方面花費過多的時間,這種矛盾很容易使部分客源分流到其他國家。
另一方面,航空的開放問題。有一個說法是,開放的國家應該有一個開放的天空,但國家航空主管部門認為天空的開放涉及到國家主權的問題,一旦涉及到國家主權問題就免談。另外,我國在一些能夠成為潛在客源市場的國際航線和航點上存在空白。例如,我國與南美洲等一些國家和地區沒有直達航線,這些都嚴重製約了我國入境旅遊的發展。
5. 論述我國旅遊立法存在問題,原因及對策
我只想說:旅遊是一個軟性的服務產業,與城市建設,經濟發展都息息相關,但也存在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復雜關系網。
旅遊的問題是不可遇見性的,不同情況,問題是多種多樣的。
旅遊法規,只是一種規則。
6. 哪位高手能幫我下載 淺析我國旅遊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論文 急!!!!發到[email protected] 謝謝
淺析抄我國旅遊法規中存在襲的問題及影響
曹雯
【摘要】:本文結合中國旅遊立法的現狀,從四個方面提出了旅遊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中國旅遊立法的相對滯後給旅遊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促使相關立法機關重視旅遊立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旅遊法律法規。
【作者單位】: 四川烹飪高等專科學校
【關鍵詞】: 旅遊法規 問題 完善 旅遊業發展 旅行社 旅遊立法 旅遊法律法規 管理條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立法機關
【分類號】:D922.29
【正文快照】:
7. 如何建立旅遊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體系
健全的旅遊立法是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產業建立和良性發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遊立法是培育、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應對和接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建立我國旅遊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和步驟。許多旅遊業比較發達的和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旅遊法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部門法為主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但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看,我國旅遊法律還存在著嚴重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已給發展旅遊業帶來了不利影響,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為了賺錢,在開發旅遊資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壞環境、糟踏資源的項目,擾亂旅遊經營市場、侵害遊客合法權益,使我國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旅遊大環境的建立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滯後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旅遊基本法和單行法空白。旅遊基本法屬於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的「憲法」,是各級、各類旅遊立法的淵源和依據。旅遊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對於旅遊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我國旅遊業的整體發展也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但自建國以來,我們尚未制定過一部全面、系統的旅遊的基本法律或單行法律。九屆全國人大以來,不斷有代表建議國家應將旅遊法的制定頒布作為當前旅遊業發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組織專門力量,加快旅遊產業法律體系的建設[1]。事實上,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個中國旅遊法制建設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也使得地方性旅遊立法活動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據和原則。這種狀況也是引起目前旅遊市場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國家級旅遊立法數量少,層次低,旅遊法律體系很不完備。改革開放後我國非常重視法制建設,但至今沒有一件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調整旅遊關系的行政法規僅有三件[2],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規章也僅有六件。總體上看,現行的法規、規章在立法層次上沒有對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規定,也沒有對旅遊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關系作出有效的約束和調整。所以,在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社會公共產品在數量上供給嚴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階上處於比較低的層次,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思想過時,內容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遊立法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近年來,一些地方為了實現和保障旅遊業在本地產業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旅遊法規。但由於各地市場經濟和旅遊業發育程度不同,這些地方性旅遊法規立法水平參差不齊,內容不一,個別的還存在與國家政策導向相抵觸的現象。同時由於其適用范圍分別僅限於本行政區域,因而無法實現對整個西部地區旅遊資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統一協調各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更無法實現跨省、跨區域間的旅遊合作。
法理學原理告訴我們,法的運行與作用的發揮不是僅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龍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共同發揮作用。
旅遊立法也應當是多層級、全方位發展。要加強和完善旅遊立法,首先要合理協調「兩級」的立法關系。國家立法要先於地方立法,要在宏觀上能夠規范和引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與國家立法相互協調,增加國家立法在地方的適應性,細化國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調動「兩級」立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在規范、保障、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產業建立、旅遊市場秩序維護及旅遊監管體制創立與運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國家級旅遊立法的進程。國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幾個層次的法律法規:一是完善旅遊大環境的法律。這類國家級大法的重點是解決旅遊發展的法治大環境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保險法、食品衛生與安全法等。這些大法對旅遊發展的宏觀環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法律已經制定,現在需要逐步修訂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遊法。旅遊法是規范旅遊業發展的綜合性實體法和部門法。同時該法作為規范旅遊業的「憲法」,還要為旅遊單行法、國務院旅遊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旅遊法規提供立法依據和指導。所以,旅遊法對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旅遊法》的內容應重點放在:「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確定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確立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旅遊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制度,規定對旅遊者權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遊行政法。這是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等形式出現。國務院旅遊法規的內容一般操作性比較強,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遊法律那麼復雜。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還有一些行政法規如稅收、出入境管理、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等涉及到旅遊方面,但這些都不是針對旅遊業發展而專門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在適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還不相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與修訂。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旅遊行政法規的類型與數量還遠遠不夠,與旅遊大國不相適應。應當盡快制定和頒布《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旅客權益保護條例》《旅遊飯店管理條例》《旅遊安全與旅遊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四是搞好部門規章的配套工作。這是由國家旅遊局單獨制定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種調整特定旅遊關系的行業性規范。部門規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13件。這些部門規章是目前我國旅遊行業中遵循得比較多的規范,包括一些具體規定和技術標准,是調整全國旅遊工作的主要規范。這類旅遊規章需要進一步清理、補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點是要抓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旅遊條例、旅遊資源保護條例、旅遊市場行為的監管及遊客利益保護等地方性旅遊規范[4],細化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遊立法的空間范圍;注意把比較成熟的由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及時上升為穩定的地方法規。這樣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為旅遊基本法的制定和頒布積累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
8. 擬從法律角度,結合實際生活,試論現今我國旅遊法規的不足之處及其解決方案。
論述太繁瑣且過於專業化,下面且簡單給你提議幾點,算是小提綱,更多內容建議根據需要自己補充上。。。
1.旅遊法規的全面性問題
2.旅遊法規的滯後性
3.旅遊法規與國際旅遊法規脫節
大概就這么多了
9.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10. 論我國旅遊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健全的旅遊立法是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產業建立和良性發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遊立法是培育、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應對和接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建立我國旅遊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和步驟。許多旅遊業比較發達的和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旅遊法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部門法為主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但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看,我國旅遊法律還存在著嚴重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已給發展旅遊業帶來了不利影響,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為了賺錢,在開發旅遊資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壞環境、糟踏資源的項目,擾亂旅遊經營市場、侵害遊客合法權益,使我國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旅遊大環境的建立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滯後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旅遊基本法和單行法空白。旅遊基本法屬於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的「憲法」,是各級、各類旅遊立法的淵源和依據。旅遊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對於旅遊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我國旅遊業的整體發展也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但自建國以來,我們尚未制定過一部全面、系統的旅遊的基本法律或單行法律。九屆全國人大以來,不斷有代表建議國家應將旅遊法的制定頒布作為當前旅遊業發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組織專門力量,加快旅遊產業法律體系的建設[1]。事實上,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個中國旅遊法制建設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也使得地方性旅遊立法活動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據和原則。這種狀況也是引起目前旅遊市場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國家級旅遊立法數量少,層次低,旅遊法律體系很不完備。改革開放後我國非常重視法制建設,但至今沒有一件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調整旅遊關系的行政法規僅有三件[2],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規章也僅有六件。總體上看,現行的法規、規章在立法層次上沒有對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規定,也沒有對旅遊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關系作出有效的約束和調整。所以,在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社會公共產品在數量上供給嚴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階上處於比較低的層次,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思想過時,內容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遊立法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近年來,一些地方為了實現和保障旅遊業在本地產業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旅遊法規。但由於各地市場經濟和旅遊業發育程度不同,這些地方性旅遊法規立法水平參差不齊,內容不一,個別的還存在與國家政策導向相抵觸的現象。同時由於其適用范圍分別僅限於本行政區域,因而無法實現對整個西部地區旅遊資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統一協調各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更無法實現跨省、跨區域間的旅遊合作。
法理學原理告訴我們,法的運行與作用的發揮不是僅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龍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共同發揮作用。
旅遊立法也應當是多層級、全方位發展。要加強和完善旅遊立法,首先要合理協調「兩級」的立法關系。國家立法要先於地方立法,要在宏觀上能夠規范和引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與國家立法相互協調,增加國家立法在地方的適應性,細化國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調動「兩級」立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在規范、保障、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產業建立、旅遊市場秩序維護及旅遊監管體制創立與運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國家級旅遊立法的進程。國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幾個層次的法律法規:一是完善旅遊大環境的法律。這類國家級大法的重點是解決旅遊發展的法治大環境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保險法、食品衛生與安全法等。這些大法對旅遊發展的宏觀環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法律已經制定,現在需要逐步修訂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遊法。旅遊法是規范旅遊業發展的綜合性實體法和部門法。同時該法作為規范旅遊業的「憲法」,還要為旅遊單行法、國務院旅遊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旅遊法規提供立法依據和指導。所以,旅遊法對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旅遊法》的內容應重點放在:「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確定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確立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旅遊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制度,規定對旅遊者權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遊行政法。這是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等形式出現。國務院旅遊法規的內容一般操作性比較強,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遊法律那麼復雜。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還有一些行政法規如稅收、出入境管理、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等涉及到旅遊方面,但這些都不是針對旅遊業發展而專門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在適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還不相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與修訂。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旅遊行政法規的類型與數量還遠遠不夠,與旅遊大國不相適應。應當盡快制定和頒布《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旅客權益保護條例》《旅遊飯店管理條例》《旅遊安全與旅遊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四是搞好部門規章的配套工作。這是由國家旅遊局單獨制定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種調整特定旅遊關系的行業性規范。部門規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13件。這些部門規章是目前我國旅遊行業中遵循得比較多的規范,包括一些具體規定和技術標准,是調整全國旅遊工作的主要規范。這類旅遊規章需要進一步清理、補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點是要抓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旅遊條例、旅遊資源保護條例、旅遊市場行為的監管及遊客利益保護等地方性旅遊規范[4],細化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遊立法的空間范圍;注意把比較成熟的由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及時上升為穩定的地方法規。這樣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為旅遊基本法的制定和頒布積累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