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文化遺址類景區管理中主要面臨哪些問題
文化遺產旅遊中存在的問題
1.超常損耗問題。文化遺產的一大特徵就是原真性,是指遊客旅遊體驗後產生的對旅遊吸引地或其某一方面的感受。在體驗經濟時代,遊客尤為關注旅遊地的真實性,而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對旅遊者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其原真性,只有保持濃郁的原汁原味,充分體現地方特色,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發展。
但中國的文化遺產在進行旅遊開發的過程中多數出現了超常損耗的現象,許多文化遺產資源因為旅遊開發的不適當介入而過早的衰退,影響了中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些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在開發前幾乎沒有制定科學的旅遊發展規劃,造成盲目的開發與破壞性的建設。重開發輕保護的現象,使開發者只看到資源的經濟價值,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追求政府業績而出現短期開發行為,使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遭到嚴重損毀。
2.當地居民的定位。旅遊的不斷發展和旅遊者的進入,對當地居民的生活有很大的沖擊,造成當地居民無法對自己進行明確的定位,在保護文化遺產和追求高質量的生活之間徘徊。隨著經濟收入水平的提高,部分村民希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條件, 蓋小樓新房, 裝空調、太陽能, 致使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的建築文化氛圍遭到嚴重的破壞。如世界文化遺產地宏村,瓷磚「廁所式」新房的數量劇增, 據實地考察, 宏村外圍的古村巷已經是一片新房了, 走在街巷中, 耀眼的白色與灰色為主色調的徽州古建築顯得格格不入[4]。另外,諸多傳統特色文化被時尚文化所同化,淳樸的民風在商業氣息的熏陶下漸漸蛻變,手工作坊的數量越來越少,傳統的手工藝品多是掌握在年邁的村民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正瀕臨滅絕。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選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崑曲,如今專業人士只剩下600人,全國6個崑曲劇院團創作、演出普遍陷入困境,演員培養及藝術創作均無力投入。
3.規劃缺乏科學性。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與其他類型的旅遊目的地不同,它的吸引物為物質的或非物質的文化遺產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建築、飲食、地方戲劇、習俗、歷史等各種文化因素,但與其他旅遊目的地的不同不僅在於它的因素種類繁多,更在於這些要素並不集中,而是處於散落分布狀態。
文化遺產因素的散落分布就對規劃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對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的規劃中,就必須從宏觀的角度出發,考慮到對所有因素的挖掘和開發,對目的地內的各項因素進行整合。但目前對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的開發,普遍缺乏科學性,沒能整合資源,難以營造當地純正的文化氛圍,導致遊客不能對目的地的文化形成深刻體驗。如在對宏村的旅遊開發中,目前僅僅初步展示其建築、水系、村落布局的文化內涵,但對徽商、徽劇、徽菜、新安哲學、徽州宗法制度等精髓遊客卻無從體驗,達不到對當地文化旅遊體驗的目的
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不同於其他類型的旅遊目的地,保護和開發、企業與居民之間的矛盾更為激烈。目前對於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的開發主要存在企業主控和社區主導兩種模式,但這兩種模式也各有弊端,不能有效地解決旅遊開發中的矛盾,不利於旅遊目的地的可持續發展。而政府主導社區參與的發展模式集合了這兩種發展模式的優點,能有效地解決目前文化遺產型旅遊目的地開發中存在的文化遺產超常損耗、目的地居民定位和文化遺產因素散落分布的種種問題,不僅保障了目的地的健康發展,而且能帶動當地居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目的地的可持續發展,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
❷ 談談世界遺產旅遊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會議批准了我國申報的一項世界遺產項目。至此,我國已有世界遺產30項,在世界國家中居第三位。我國在保護世界遺產方面,並不象其他一些國家那樣擁有十分成功的經驗。由於我國正處在建設現代化時期,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及過度開發正對世界遺產構成威脅,因此,已認定的世界遺產及待報的世界遺產都面臨一個如何依法保護的嚴峻問題。本文系統地分析了我國的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及執法現狀,結合國外成功經驗提出保護世界遺產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世界遺產 立法與執法 法律對策
一、我國申報世界遺產的基本情況
(一)國際公約對世界遺產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的主要之點是:
1、對世界遺產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世界遺產有稀缺性、唯一性、獨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點。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它的價值一般不用金錢來估量。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在20世紀,一些知名建築師、時裝設計師的作品也被列為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自然遺產指具有突出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瀕危動植物保護區;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如我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文化遺產是指具有突出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如中國的故宮;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2、明確了報批程序及標准。《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按照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必須具備以下六個條件才有望獲得批准:所申報的對象必須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個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能為一種現存的或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可作為一種類型建築物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階段;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的變化之下容易損毀的地點;與某些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
3、明確了管理機構。《公約》規定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世界遺產名錄》。
4、明確了管理責任。《公約》規定,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責任在本國。該國應當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規定了國際合作原則。《公約》明確規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在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二)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成果。自1975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正式生效以來,已有176個締約國。截至2003年,共有125個國家的754處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582處,自然遺產149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
(三)我國文物保護及申報世界遺產的階段性成果。我國從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後公布了三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準的山海關,共計100座。從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目前我國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的文物近40萬處,除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還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萬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7000處。我國現有博物館2000餘座,其中文物部門管理的1331座。全國館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級文物63235件。
我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自1987年故宮、長城等第一批世界遺產入選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29處世界遺產項目,位於義大利和西班牙之後,居全世界第三。29處世界遺產分布於19個省、市、自治區,如今基本都已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目的地。目前我國擁有世界遺產30處,分別為:
1、文化遺產:頤和園;長城;天壇;平遙古城;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麗江古城;蘇州古典園林;秦始皇陵;重慶大足石刻;武當山古建築群;拉薩布達拉宮;洛陽龍門石窟;明清故宮;曲阜孔廟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遞、宏村;山西雲岡石窟;廬山風景名勝區;明清皇家陵寢:明顯陵、清東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遼寧明清皇家陵寢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宮的沈陽故宮;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
2、自然遺產:九寨溝風景名勝區;黃龍風景名勝區;武陵源風景名勝區;三江並流。
3、文化和自然遺產: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名勝區;武夷山。
二、我國世界遺產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錯位。
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具備申報世界遺產基礎條件的地方也相對較多。近幾年來,我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宣布要申報世界遺產。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而不是產業性、行業性的旅遊資源。我國一些地方推動世界遺產申報熱的主要動力是世界遺產的品牌效應及其作為特殊資源所顯現的壟斷經營價值。有的地方為了申報世界遺產進行環境治理,將一些重要的反映遺產延續性的建築以妨礙景觀建築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規劃部門設計套用一般旅遊景點方案,嚴重破壞了遺產原有歷史環境和風貌。有的世界遺產所在地的政府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回報與政績,直接參與世界遺產的開發甚至推動過度開發,使世界遺產遭受破壞。有景區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後,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旅遊綜合收入達10多億元。有的景區被列為世界遺產後著力招攬更多的遊客上山,核心區內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占據顯著位置。
(二)管理體制相對落後。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多元化、多層次的管理體制。從國家來說,自然遺產的管理劃歸建設部負責,文化遺產的管理則歸國家文物局負責。而旅遊、林業、環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門在這些遺產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圍。代表中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對應的中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卻又設在對世界遺產沒有任何管理權的教育部。由於世界遺產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較低,有時甚至發生政策方面的沖突。從理論上說世界遺產應該歸屬國家所有,但因其產權沒有排他性,各級政府便成了遺產的實際管理者和操縱者。一些政府部門甚至企業都可以將國家公共資源作為自己或小團體謀取利益的工具。在這情況下,我國遺產資源管理就容易出現過度開發等混亂局面。
(三)資金不足。
我國各級政府財政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據有關資料顯示,國家每年給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國世界遺產在內的119處國家風景名勝區的撥款只有1000萬元,平均每處只能分到8.4萬元,僅夠蓋一個規格不高的廁所。而韓國現有的20處國立公園每年得到的政府撥款則相當於人民幣3億元。大量資金投入到開發而不是保護上,必定會損害世界遺產的長遠利益。這種情況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遺產負債累累。 重慶大足石刻申報世界遺產共投入資金5000多萬元,其中重慶市政府補助1583萬元,大足縣財政和大足博物館自籌1997萬元,向農業銀行貸款1800萬元,每年的利息大概為170萬元,後來因為發展需要再次貸款。目前未還貸款、利息和欠款的總額近3000萬元。
(四)蠶食性毀壞。
近年來,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山東曲阜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文物損壞事件。2000年11月,孔廟內一塊元代石碑「御賜尚醞釋奠之記碑」,被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保衛科職工違規在孔廟內駕駛汽車撞毀,損失已無法彌補;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布置衛生大掃除,又發生了以水直接沖洗或擦拭古建築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畫的直接損失與古建築、碑刻的隱患。又如長城從丹東虎山到嘉峪關全長7000多公里,由於沿線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再加上人為因素的破壞,破損現象非常嚴重。特別是在西部乾旱荒漠區,多數地段都已被流沙埋於地下。目前長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復和保護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殘破不全,還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復存在。長城腳下的許多村莊幾乎家家都有用長城磚蓋的豬圈、雞舍。許多農民為了省事,乾脆就在長城上挖洞做廁所,弄得長城千瘡百孔。
(五)流失。
依附於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一些珍貴文物,不斷地因被盜或管理不善於散失掉了。重慶大足石刻自從 1999 年成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後,其石刻重要組成部分的寶頂山、北山、南山等被國家列為一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文物風險等級也相應被列為一級。由於眾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給文物管理帶來一定困難,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的 30 多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和 8 條獵狗日夜巡邏保護,力量仍顯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門山摩崖造像位於6號龕的楊柳手觀音和7號龕的獨腳五通大帝失盜。石門山摩崖造像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區,1996年,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次被盜的楊柳手觀音和獨腳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楊柳手觀音身高182、肩寬45、胸厚21厘米,表現出悲天憫人的情懷。獨腳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寬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間,喜淫婦女之鬼。此案發生後,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區的寶頂石刻電子監控安裝工程全面啟動。整個寶頂石刻區將安裝 28 台攝影機、 40 台報警器,並將在佛灣周圍山坡上安裝 600 余米感應電纜防盜設備,採取聲頻和視頻相結合的辦法,對石刻實行 24 小時監控保護,確保萬無一失。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六)非科學性修復。
據專家調查,遼寧丹東虎山長城是明長城最東端的部分,1990年通過考古發掘找到了遺址,1992年經批准進行了復建。虎山長城的復建工程,雖然對長城基址進行了周密的考古發掘,但並沒有按考古所獲得的長城式樣、結構、材料進行復建設計。虎山長城用磚是極少,但是復建的虎山長城卻大量的使用城磚。更重要是虎山長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進行的復建,幾乎所有的考古遺址均遭破壞。
三、我國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實踐
(一)頒行國家法律法規。
1、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強調法制建設,我國的文物法律法規得到了較大發展。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細化和專題規定。
2、刑事保護相關法律。我國在《刑法》中列出獨立章節初步規范了對文物犯罪的刑罰。依據《刑法》有關條款,對於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的行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等,都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被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實施,為文物及世界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懾了犯罪活動。
3、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項至第3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行政保護相關法律。(1)保護森林遺產。《森林法》中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2)保護自然遺產。《礦產資源法》第17條中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19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保護遺產環境。《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4)規劃保護。《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戶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5、民事保護相關法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繼承法》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頒行地方性法規。
由於我國地大物博,地區差別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遺產保護工作在各個地區的內容和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保護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從而出現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作為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第一批世界文化遺產單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進一步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這部由41項條文組成的《條例》,充分體現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明確了保護對象和范圍,擴大了重點保護區,確定了一般保護區;規定了對損害文物行為的處罰措施和對文物保護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賦予敦煌研究院實施文物保護的責任和受政府委託的一些執法職能。《條例》明確規定:「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因工作而「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還將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等知識產權、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納入《條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03年8月1日,一個專項保護長城的法律——《長城法》經過北京市政府的討論、認證,正式執行。《長城法》的出台將對改善長城周邊環境,還長城的本來面目,起到推動作用。
四、保護世界遺產的執法實踐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那些潛在的、正在申報的、已經申報批準的世界遺產,做了大量艱苦的保護工作。這里僅對已批準的世界遺產執法保護情況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是世界文化遺產。該遺址自1927年開始大規模、系統的發掘,出土了大量珍貴的古人類、古動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遺跡。由於歷史的原因,核心區外的諸多化石地點記錄不全,狀況不明,有的地點因開山、採石等原因已經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遺址博物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啟動了一次史無前例的大調查,對近年來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陸續發現的新的古人類活動遺跡進行了整理,填補了27個化石地點沒有一套系統完整資料的空白。
(二)節制旅遊活動。
一些世界遺產和風景名勝主管部門充分認識到保護世界遺產的重要性,依法加強保護工作。《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2003年,擁有九寨溝、黃龍、峨眉山-樂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處世界遺產的四川省推出了「預約旅遊」模式,通過限制景區遊人容量,來減少旅遊對景區的破壞。四川省還關閉了景區的小水電和小煤窯,在景區推廣清潔燃料,開展生態旅遊,並加強周邊的生態建設。每逢旅遊淡季,實施景區景點封閉輪休制度,從而使當地景觀質量不斷提高。
❸ 文化旅遊發展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1、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不夠,規劃不當。
2、文化旅回遊配套基礎設施落後。
3、發展資答金不足,投融資渠道單一。
4、法規體系不健全。
5、缺乏優秀文化旅遊產業專業人才。
蘇州華采堂可以幫你彌補這些問題,可以試著請教一下他們。"
❹ 中國文化遺產所面臨的問題
當中國越來越多的世界遺產出現在旅遊宣傳片里的時候,當越來越多的中國風景名勝因入選世界文化遺產而聲名鵲起的時候,有人歡呼,有人擔憂。在世界遺產保護和旅遊開發之間,已經處於世界遺產第三大國的中國感到了困惑:是大力利用,還是大力保護?是贏利為主,還是不計收入?對於這些問題,各個方面都有中肯的觀點,為此,記者特意采訪了幾方面的專業人士。
A 管理體制:地方管理還是國家統籌?
近年來,圍繞世界遺產資源市場化經營建設問題,在政府部門、產業界和學術界,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其焦點,表面看是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之間的矛盾,實質上由於經營模式取向導致的管理體制的變革和地方發展要求與部門分割管理的沖突。
北京大學世界遺產研究中心主任謝凝高教授:建立國家遺產管理局統一管轄
我國應建立國家遺產管理局,直接管理國家級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及自然文化遺產,以克服目前政出多門、條塊分割的局面,實現真正有效的保護。在理順管理體制的同時,對國家遺產進行立法保護。
我建議由國家把世界遺產集中管起來,成立國家遺產局,總管各種世界遺產。
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如沒有中央政府的統一管轄,世界遺產和國家公園難以實現有效的保護。處於轉型期的我國,體制尚未理順,法制不夠健全,經濟發展速度又快,這一問題顯得尤其迫切,如不盡快解決,世界遺產或其他自然文化遺產一旦被破壞,即不可再生,難以復原。
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司長魏小安:管理體制以地方政府為主
一個時期以來,有一種觀點建議,在中國建立遺產管理局,由國務院直屬,使自然文化遺產都由管理局直接管理。但是,這種模式對於世界遺產地的地方政府利益會有明顯的沖擊,在中國的現有國情下,可能實際運行中的困難會很多,比如,一個突出問題,世界遺產地范圍內的居民,中央政府是否能夠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服務?如果要搬遷居民,是否能夠在資金方面支持得起?後續的社會問題如何解決?再者,實施垂直的封閉管理,實際上是要設立許多獨立的地域單元,在行政區劃等實際問題上有許多問題。
因此,從今後的走勢看,世界遺產地以地方政府為主的世界遺產地管理體制具備相對合理性,也有許多積極的因素,因此有可能得到進一步完善和強化。今後需要在堅持法規和世界遺產資源保護准則的前提下,逐步擴大地方的自主權,完善地方管理為主的遺產資源管理體制,這是符合中國大國國情和經濟轉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現實選擇。延續和完善地方管理為主的體制,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予地方、給予企業更多的自主權,減少中央部門對各個地方的行政性干預,這也是入世後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徐嵩齡:按價值等級分級管理
由於我國普遍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遺產地行政級別制約著遺產管理水平,從而使遺產管理水平與遺產品位脫節。世界級文化遺產可能面臨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那裡的總體規劃、保護、展示等均與世界級品位有著相當大距離。
因此,應該按照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於不同等級的文化遺產,管理者的學術級別和業務能力的標准應當不同,管理制度也應有所區別。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遺產(尤其是具有遺產要素的土地資源),應向下放權,包括以更靈活的方式,讓社會去經營。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管理各級文化遺產,也管理不好它們。
B 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孰輕孰重?
世界遺產的品牌效應及其特殊資源凸顯出的壟斷經營的價值內涵,還會為地方帶來巨大的社會與經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到底孰輕孰重,同樣是各界專家探討的熱點話題。
北京大學世界遺產研究中心主任謝凝高教授:遺產帶來多方面效益
世界遺產因為品位高,能吸引好多人,旅遊觀光只是表層的活動,更深層次的是去了解研究,研究以後去宣傳這種文化。所以,遺產給一個國家帶來的效益是多方面的,有精神文明的效益,還有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等。
但是,我們有的地方的決策人片面、錯誤地拿著金牌搞旅遊。世界遺產不是單純的旅遊,而是多方面的。通過對它的研究可以了解科學、歷史,進行科普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沒有深層次的研究,你根本不會知道它的價值在哪裡,看不懂。另外它還能激發人的創作靈感,中國歷史上名家們創作山水畫、山水詩,都要到名山大川中去體驗,激發靈感。
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司長魏小安:開發世遺是對資源的持續利用
遺產資源開發依靠的是具有特色經濟競爭力的當地資源,使遺產資源進入旅遊市場,不是對資源的消耗,而是對資源的持續利用。
客觀地分析,有些世界遺產在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可能會對自然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是可以進行控制的,是局限在一定的時間內的,一旦轉入經營過程,就很有可能不斷增強對遺產的保護能力,增強遺產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而使世界遺產資源走向保護與開發良性循環的軌道。
從產業特點看,旅遊服務業主要強調是服務態度、文化風格、服務技能方面的要求,對技術和專業知識的要求相對低一些,對於吸納當地勞動力,改善居民生活,具有獨特的產業優勢。
黃山管委會主任梅一峰:實現遺產地信息互享
加強世界遺產地間的溝通交流與遺產資源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與社會參與性。在遺產地統一協調組織序領導下,採取組建世界遺產地保護協會等多種合作形成,增強各遺產地相互間的聯系,或進行相互管理經驗交流,或互遣管理人員考察和學習,實現遺產地信息互享,共同提高對資源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益。在此基礎上,藉助社會的力量,尤其是通過學術界、輿論界與企業界,開展對遺產資源的基礎研究,有針對性地採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制止過度開發利用行為,錘煉並培養一批具有較高水準的保護人才隊伍,以適應日益復雜和艱巨的保護和管理重任,拓寬各世界遺產地管理人員的視野,不斷提升管理檔次,實現資源保護和管理的飛躍。
C 市場經濟中的遺產:保護還是開發?
文化遺產被當作商品一樣處理和消費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值得關注的新傾向,但是開發過程中難免有破壞,所以關於保護開發,各方面的意見也不盡相同。
北京大學世界遺產研究中心主任謝凝高教授:對世界遺產清晰定位
為今後避免破壞性舉動,需要重新澄清世界遺產保護的精神,需要對世界遺產進行清晰的定位。世界遺產不能片面地定位於第三產業的旅遊資源,不是經濟開發區;世界遺產公約是「保護公約」,不是「開發公約」、「建設公約」。應該強調,世界遺產是祖先和大自然饋贈給我們的共同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資源,讓其代代相傳,是人類的共同責任。世界遺產公約指出,可對世界遺產進行展示,但不允許擅自進行改造,必須保護遺產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保護是宗旨,是利用的前提。不應將保護性遺產、社會公益性遺產變成少數企業的經濟開發資源。
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司長魏小安:開發遺產資源環境代價最小
我國旅遊業發展的事實證明,遺產資源的市場化開發是經濟發展中環境代價最小的一種現實選擇。只講保護,不講發展,地方經濟長期陷入貧困的窘境中,連基本的生存條件都難以保證,資源保護的經費沒有來源,因此,貧困和落後是保護不了資源的,只能造成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從各個方面綜合比較的結果來看,利用遺產資源優勢,發展旅遊業,是實現世界遺產地經濟良性增長、與環境資源沖突最小、環境代價最小的途徑。只要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尊重中國國情,中國旅遊業在發展過程中就完全有可能更多地得到世界遺產資源強有力的支持,真正實現旅遊發展和遺產保護「雙贏」的目標。
安徽黃山管委會主任梅一峰:走良性循環發展之路
保護是開發利用的前提,開發利用是為了更好地進行保護,將資源保護的公益性與資源本身所具有的經濟利用價值有機結合。應堅決避免被動保護(出現問題應急保護)的局面出現,牢固樹立保護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遺產資源獲取利益,壯大經濟實力;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探求實施有效保護的具體措施,促進資源的科學利用,走保護——開發利用——發展——保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之路,並輻射帶動相鄰周邊區域發展,共同構築保護屏障。
❺ 文化旅遊發展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不夠,規劃不當。
我國擁有豐富的文化旅遊資源,可供觀光的旅遊景區約1萬余處,現在已開發並可以接待國內外遊客的僅有1800餘處,不足1/5,文化旅遊資源價值還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同時也存在規劃不當的問題。例如:世界文化遺產的「麗江古城」,正是由於對風景區已超常開發,使得其人工化,商業化現象十分嚴重,逐漸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氣息,歷史文化「古城南京」在古城牆邊上架設電梯的計劃更是嚴重的景區開發過度。
2、文化旅遊配套基礎設施落後。
文化旅遊基礎設施,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旅遊交通業、飯店業,也包括融入新技術的旅遊信息化基礎設施。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如交通問題、飯店旅店業問題、文化旅遊信息化問題等,尤其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即使它擁有很優秀的文化旅遊資源,但缺乏相應的配套設施,比如交通不方便,飯店入住不好等,也會導致文化旅遊業受到限制。
3、發展資金不足,投融資渠道單一。
文化旅遊業以文化為底蘊,以歷史文物景觀及文化活動的瀏覽觀光服務為核心,涉及到各個方面,它是一個產業集群,因此它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我國目前文化旅遊主要資金主要來自於政府投入,民營資本介入很少,其他像金融行業也沒有發揮作用,融資渠道單一,而政府所能提供的畢竟是有限的。
4、法規體系不健全。
中國旅遊法律體系應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居主導地位的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除旅遊基本法外,還應當包括旅遊業的各個方面。但目前看來,這一體系的框架結構上存在著一些問題,同時各項旅遊專業法規也不夠健全,主要是范圍跟不上行業發展的步伐,具有暫時性,後續法規缺乏。由於對旅遊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缺失,導致惡性競爭、虛假廣告、合同欺詐以及破壞旅遊資源的等各種違法現象充斥著我國的旅遊市場,例如「香港阿珍」事件,還有眾所周知的「海南三亞宰客」事件,這些都必將導致該地區旅遊業收入的急速下滑。嚴重影響了文化旅遊產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5、缺乏優秀文化旅遊產業專業人才。
21世紀,人才是最重要的資源,然而我國旅遊業是最近興起來的,在人才的培養上明顯落後與缺乏,尤其是精通以文化為依託的來發展旅遊業的人才,更是稀缺。
文化旅遊業發展的對策分析
❻ 文化遺產存在的問題
文化是人創造的,文化又影響著每一個人.文化對人的影響,來自於特定的文化環境.來自於各種形式的文化活動。文化影響人們的交往行為和交往方式。文化影響人們的實踐活動、認識活動和思維方式。文化對人的影響是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優秀的文化能豐富人的精神世界、增強人的精神力量、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所以人們積極開發世界文化遺產,遊客們樂於參觀世界文化遺產。
而人們輕景觀、輕保護、公約意識不強的主要原因是人們的思想道德建設還不夠完善和健全,從而導致錯誤思想的出現。
整改意見:1、加強思想道德建設
2、建立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體系
3、加強自身的知識文化修養
❼ 世界遺產旅遊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要了解你要旅遊的世界遺產地是什麼類型的世界遺產,然後從這類世界遺產收集和了解更多相關信息來認識和提前了解這座世界遺產地!
因為只有提前了解該世界遺產的相關信息 ,在正式旅遊的時候會有一個著重點和旅遊線路。世界遺產之所被聯合國列為,關鍵在於這座世界遺產地有自己獨特的魅力,比如說自然遺產,還自然文化雙重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有就是文化遺產中的世界文化景觀。如果喜歡風光秀麗和自然美的朋友,去游世界文化遺產,特別是世界文化景觀。那就有可能感覺沒有多大勁! 那是因為錯把世界文化遺產當自然遺產來旅遊了。
在這里特別興個例子,比如說:游廬山 ,因為廬山是世界遺產,但更是世界文化景觀這一類,因為廬山特有的歷史文化底蘊和特有的中西文化,造就廬山是以文化名山而聞名世界的!
游覽廬山必須要做一番功課,因為廬山的歷史文化在中國名山中沉澱很重,廬山每一處景點都有一個故事,一個傳說,一首詩,廬山中西方的萬國別墅群更是中國名山中少有,廬山山上的多元化的宗教更是走遍天下找不到,一山容六教。
在中國歷史上,廬山已經成為了政治名山,著名的廬山會議的召開,蔣介石的夏都廬山。
描寫廬山的詩詞有4000多首,其中大部分的唐詩和宋詞,已有多首列入教書中。沒有來過廬山,但一定念過廬山的詩詞。
廬山山上幾百棟別墅,在中國其它名山中也是獨一無二的,所以西方文化也造就了廬山是世界文化景觀而非世界自然遺產。
綜上所述,朋友游覽世界遺產的時候一定要先了解該世界遺產屬於什麼類型的,因為什麼它被列入世界遺產。從而在旅行的過程有目的地去了解自然,文化,風俗,人文等等。
其它旅遊注意就在於旅遊常識,門票,旅遊景點,住宿,等相關信息了。
❽ 目前,中國世界遺產旅遊發展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會議批准了我國申報的一項世界遺產項目。至此,我國已有世界遺產30項,在世界國家中居第三位。我國在保護世界遺產方面,並不象其他一些國家那樣擁有十分成功的經驗。由於我國正處在建設現代化時期,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及過度開發正對世界遺產構成威脅,因此,已認定的世界遺產及待報的世界遺產都面臨一個如何依法保護的嚴峻問題。本文系統地分析了我國的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及執法現狀,結合國外成功經驗提出保護世界遺產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世界遺產 立法與執法 法律對策
一、我國申報世界遺產的基本情況
(一)國際公約對世界遺產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的主要之點是:
1、對世界遺產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世界遺產有稀缺性、唯一性、獨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點。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它的價值一般不用金錢來估量。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在20世紀,一些知名建築師、時裝設計師的作品也被列為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自然遺產指具有突出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瀕危動植物保護區;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如我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文化遺產是指具有突出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如中國的故宮;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2、明確了報批程序及標准。《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按照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必須具備以下六個條件才有望獲得批准:所申報的對象必須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個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能為一種現存的或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可作為一種類型建築物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階段;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的變化之下容易損毀的地點;與某些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
3、明確了管理機構。《公約》規定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世界遺產名錄》。
4、明確了管理責任。《公約》規定,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責任在本國。該國應當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 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規定了國際合作原則。《公約》明確規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在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二)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成果。自1975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正式生效以來,已有176個締約國。截至2003年,共有125個國家的754處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582處,自然遺產149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
(三)我國文物保護及申報世界遺產的階段性成果。我國從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後公布了三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準的山海關,共計100座。從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目前我國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的文物近40萬處,除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還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萬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7000處。我國現有博物館2000餘座,其中文物部門管理的1331座。全國館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級文物63235件。
我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自1987年故宮、長城等第一批世界遺產入選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29處世界遺產項目,位於義大利和西班牙之後,居全世界第三。29處世界遺產分布於19個省、市、自治區,如今基本都已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目的地。目前我國擁有世界遺產30處,分別為:
1、文化遺產:頤和園;長城;天壇;平遙古城;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麗江古城;蘇州古典園林;秦始皇陵;重慶大足石刻;武當山古建築群;拉薩布達拉宮;洛陽龍門石窟;明清故宮;曲阜孔廟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遞、宏村;山西雲岡石窟;廬山風景名勝區;明清皇家陵寢:明顯陵、清東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遼寧明清皇家陵寢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宮的沈陽故宮;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
2、自然遺產:九寨溝風景名勝區;黃龍風景名勝區;武陵源風景名勝區;三江並流。
3、文化和自然遺產: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名勝區;武夷山。
二、我國世界遺產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錯位。
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具備申報世界遺產基礎條件的地方也相對較多。近幾年來,我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宣布要申報世界遺產。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而不是產業性、行業性的旅遊資源。我國一些地方推動世界遺產申報熱的主要動力是世界遺產的品牌效應及其作為特殊資源所顯現的壟斷經營價值。有的地方為了申報世界遺產進行環境治理,將一些重要的反映遺產延續性的建築以妨礙景觀建築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規劃部門設計套用一般旅遊景點方案,嚴重破壞了遺產原有歷史環境和風貌。有的世界遺產所在地的政府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回報與政績,直接參與世界遺產的開發甚至推動過度開發,使世界遺產遭受破壞。有景區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後,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旅遊綜合收入達10多億元。有的景區被列為世界遺產後著力招攬更多的遊客上山,核心區內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占據顯著位置。
(二)管理體制相對落後。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多元化、多層次的管理體制。從國家來說,自然遺產的管理劃歸建設部負責,文化遺產的管理則歸國家文物局負責。而旅遊、林業、環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門在這些遺產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圍。代表中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對應的中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卻又設在對世界遺產沒有任何管理權的教育部。由於世界遺產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較低,有時甚至發生政策方面的沖突。從理論上說世界遺產應該歸屬國家所有,但因其產權沒有排他性,各級政府便成了遺產的實際管理者和操縱者。一些政府部門甚至企業都可以將國家公共資源作為自己或小團體謀取利益的工具。在這情況下,我國遺產資源管理就容易出現過度開發等混亂局面。
(三)資金不足。
我國各級政府財政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據有關資料顯示,國家每年給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國世界遺產在內的119處國家風景名勝區的撥款只有1000萬元,平均每處只能分到8.4萬元,僅夠蓋一個規格不高的廁所。而韓國現有的20處國立公園每年得到的政府撥款則相當於人民幣3億元。大量資金投入到開發而不是保護上,必定會損害世界遺產的長遠利益。這種情況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遺產負債累累。 重慶大足石刻申報世界遺產共投入資金5000多萬元,其中重慶市政府補助1583萬元,大足縣財政和大足博物館自籌1997萬元,向農業銀行貸款1800萬元,每年的利息大概為170萬元,後來因為發展需要再次貸款。目前未還貸款、利息和欠款的總額近3000萬元。
(四)蠶食性毀壞。
近年來,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山東曲阜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文物損壞事件。2000年11月,孔廟內一塊元代石碑「御賜尚醞釋奠之記碑」,被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保衛科職工違規在孔廟內駕駛汽車撞毀,損失已無法彌補;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布置衛生大掃除,又發生了以水直接沖洗或擦拭古建築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畫的直接損失與古建築、碑刻的隱患。又如長城從丹東虎山到嘉峪關全長7000多公里,由於沿線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再加上人為因素的破壞,破損現象非常嚴重。特別是在西部乾旱荒漠區,多數地段都已被流沙埋於地下。目前長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復和保護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殘破不全,還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復存在。長城腳下的許多村莊幾乎家家都有用長城磚蓋的豬圈、雞舍。許多農民為了省事,乾脆就在長城上挖洞做廁所,弄得長城千瘡百孔。
(五)流失。
依附於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一些珍貴文物,不斷地因被盜或管理不善於散失掉了。重慶大足石刻自從 1999 年成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後,其石刻重要組成部分的寶頂山、北山、南山等被國家列為一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文物風險等級也相應被列為一級。由於眾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給文物管理帶來一定困難,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的 30 多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和 8 條獵狗日夜巡邏保護,力量仍顯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門山摩崖造像位於6號龕的楊柳手觀音和7號龕的獨腳五通大帝失盜。石門山摩崖造像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區,1996年,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次被盜的楊柳手觀音和獨腳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楊柳手觀音身高182、肩寬45、胸厚21厘米,表現出悲天憫人的情懷。獨腳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寬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間,喜淫婦女之鬼。此案發生後,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區的寶頂石刻電子監控安裝工程全面啟動。整個寶頂石刻區將安裝 28 台攝影機、 40 台報警器,並將在佛灣周圍山坡上安裝 600 余米感應電纜防盜設備,採取聲頻和視頻相結合的辦法,對石刻實行 24 小時監控保護,確保萬無一失。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六)非科學性修復。
據專家調查,遼寧丹東虎山長城是明長城最東端的部分,1990年通過考古發掘找到了遺址,1992年經批准進行了復建。虎山長城的復建工程,雖然對長城基址進行了周密的考古發掘,但並沒有按考古所獲得的長城式樣、結構、材料進行復建設計。虎山長城用磚是極少,但是復建的虎山長城卻大量的使用城磚。更重要是虎山長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進行的復建,幾乎所有的考古遺址均遭破壞。
三、我國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實踐
(一)頒行國家法律法規。
1、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強調法制建設,我國的文物法律法規得到了較大發展。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細化和專題規定。
2、刑事保護相關法律。我國在《刑法》中列出獨立章節初步規范了對文物犯罪的刑罰。依據《刑法》有關條款,對於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的行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等,都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被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實施,為文物及世界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懾了犯罪活動。
3、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項至第3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行政保護相關法律。(1)保護森林遺產。《森林法》中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2)保護自然遺產。《礦產資源法》第17條中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19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保護遺產環境。《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4)規劃保護。《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戶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5、民事保護相關法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繼承法》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頒行地方性法規。
由於我國地大物博,地區差別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遺產保護工作在各個地區的內容和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保護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從而出現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作為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第一批世界文化遺產單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進一步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這部由41項條文組成的《條例》,充分體現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明確了保護對象和范圍,擴大了重點保護區,確定了一般保護區;規定了對損害文物行為的處罰措施和對文物保護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賦予敦煌研究院實施文物保護的責任和受政府委託的一些執法職能。《條例》明確規定:「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因工作而「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還將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等知識產權、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納入《條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03年8月1日,一個專項保護長城的法律——《長城法》經過北京市政府的討論、認證,正式執行。《長城法》的出台將對改善長城周邊環境,還長城的本來面目,起到推動作用。
四、保護世界遺產的執法實踐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那些潛在的、正在申報的、已經申報批準的世界遺產,做了大量艱苦的保護工作。這里僅對已批準的世界遺產執法保護情況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是世界文化遺產。該遺址自1927年開始大規模、系統的發掘,出土了大量珍貴的古人類、古動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遺跡。由於歷史的原因,核心區外的諸多化石地點記錄不全,狀況不明,有的地點因開山、採石等原因已經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遺址博物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啟動了一次史無前例的大調查,對近年來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陸續發現的新的古人類活動遺跡進行了整理,填補了27個化石地點沒有一套系統完整資料的空白。
(二)節制旅遊活動。
一些世界遺產和風景名勝主管部門充分認識到保護世界遺產的重要性,依法加強保護工作。《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2003年,擁有九寨溝、黃龍、峨眉山-樂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處世界遺產的四川省推出了「預約旅遊」模式,通過限制景區遊人容量,來減少旅遊對景區的破壞。四川省還關閉了景區的小水電和小煤窯,在景區推廣清潔燃料,開展生態旅遊,並加強周邊的生態建設。每逢旅遊淡季,實施景區景點封閉輪休制度,從而使當地景觀質量不斷提高。
❾ 概括我國在我國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經歷利益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