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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用地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3-16 01:00:01

1. 什麼是旅遊用地

旅遊用地指用於開展旅遊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公園、游樂場等佔用的回土地。

旅遊城市,是指具答備獨特的自然風光或者人文資源等獨特資源,能夠吸引旅遊者前往,具備一定旅遊接待能力,以景區景點為核心、以旅遊產業為主體、旅遊業產值超過城市GDP的7%的一類城市。新型旅遊城市則是指在城鎮化後,運用城市即旅遊、旅遊即城市的理念,全面地將旅遊與城市發展有機融合起來,全力打造活力之城、人文之城、魅力之城、旅遊之城。

旅遊用地是新型旅遊城市發展旅遊業必不可少的載體。隨著我國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遊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專門的旅遊景點已不是旅遊地的唯一選擇,農家樂、林家樂等鄉村游、自駕游、紅色旅遊等旅遊形式興起,旅遊業呈特色化發展,旅遊產品呈多樣化發展趨勢,同時作為用於旅遊載體的土地也在隨著旅遊范圍的擴大而擴大,城市旅遊用地既可以是劃分出來專門發揮旅遊功能的城市土地,也可以是在其它功能的土地上發揮旅遊雙重或者多重功能的城市土地,比如,機場、火車站、碼頭等遊客集散地設立旅遊咨詢服務中心,只要具有咨詢、預定、受理遊客投訴等功能,就能判斷為其具有城市現代旅遊功能。

2. ◆旅遊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管理政策研究

該項目是國土資源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其目標是針對旅遊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對於用地政策和制度創新的迫切需求,從「土地利用總量控制、供需雙向調節、差別化管理」的新時期土地管理目標要求出發,借鑒國內外的政策探索與實踐經驗,立足產業用地配置問題,開展前瞻性的跟蹤研究,及時提出旅遊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行業用地政策建議,為通過土地政策促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以及土地資源管理方式轉變提供決策參考。

項目開展了國外旅遊產業用地管理的政策和實踐研究、發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用地政策和實踐研究;實施國內旅遊產業用地管理實踐調查,及時跟蹤國內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動態,全面了解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的主要思路和「十二五」時期重點布局的產業門類的發展規律和形態,科學開展「十二五」國家重點布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特點和規模需求預測分析,總結出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土地政策的差別化管理需求,提出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配套的用地政策建議。

項目首次系統地開展了我國新興產業用地政策研究,探索提出規劃計劃配置空間機制、剛柔相濟的供地節地模式,前瞻性地提出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行業用地政策建議,形成了《旅遊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管理政策研究報告》和相關調研報告。這些成果較為全面地評析了新形勢下旅遊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管理政策,探索了在「土地利用總量控制、供需雙向調節、差別化管理」要求下,建立旅遊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開發利用和調控的政策思路,為通過土地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了決策參考。其中部分政策建議已經形成政策,開始指導實踐。

3. 你好,請問旅遊用地能進行房地產開發么有沒有比例限制

不可以的。

國土資源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旅遊局印發了《關於支持旅遊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還提出5條管理措施:

1、嚴格旅遊相關農用地、未利用,用途管制;

2、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包括建設用地,即在風景名勝區除符合規劃和依法可以劃撥供應土地的項目外,不得向需有償使用土地的建設項目供應土地。

3、嚴格執行土地價格政策;

4、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為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關規劃;

5、嚴格旅遊設施用地改變規劃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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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條件有以下: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4. 旅遊開發用地哪些屬於政府基礎投資

從國內外的土地使用性質而言,都不存在旅遊房產用地這個類別,而在國內出現的旅遊房地產開發概念,其實質還只是房地產開發商針對項目建成後用於與旅遊行業相關的住宿和經營活動來進行定義。從房地產開發的角度分析,旅遊房地產包含兩個概念。一個是指旅遊地產,包括旅遊景點開發和休閑娛樂等設施的建設;另一個是指旅遊房產,圍繞旅遊活動所需要的,以住宿業開發為主,包括旅遊酒店、賓館、服務式公寓、旅店、經濟型酒店、度假村和休閑度假住所等。 因此,要確認中國旅遊房產的用地性質,需要從政府規定的住宿業用地和房地產開發用地來進行區分。從住宿業的角度來考慮,只有旅遊星級酒店屬於旅遊商業用地;從房地產開發角度分析,國內房地產開發包括商業(含旅遊商業用地)用地、住宅用地、綜合用地和工業用地等。 只有旅遊星級酒店在通過國土管理部門和旅遊部門審批後,可以以旅遊商業用地性質立項。而其它住宿業設施,如服務式公寓、社會旅館、經濟型酒店等的用地性質,政府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住宿業的經營活動並不受用地性質的限制,但必須獲得與住宿業相關的行業特許經營許可證,如消防、安保和衛生等。 按照現有的相關政府規定,國內可以用於旅遊房產開發的土地用地性質如下:商業性質用地 傳統的旅遊星級賓館、酒店項目立項,土地批租年限為 四0 年,該類項目不屬於房地產開發行為,一般不允許按照商品房模式進行分割銷售。 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的旅遊商業用地,土地批租年限為 四0或50 年,由於各地鼓勵投資的政策不同,有些可以按照房地產開發模式,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城市商業用地,土地批租年限為 四0 年,允許以房地產開發模式進行銷售,但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 商業用地性質的旅遊房產項目,一般適合於建設旅遊星級賓館、商務酒店、經濟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經營為主要目的投資行為。 綜合類用地 商住兩用,即,商業和住宅綜合用地,帶有裙房的商務公寓或寫字樓,土地批租年限為 50 年,該類用地性質本身就屬於房地產開發,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商業城市中的綜合類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商務酒店、全套房酒店、旅遊星級賓館、服務式公寓、經濟型酒店等旅遊房產建設。 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的綜合類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遊房產建設。 住宅用地 純住宅類酒店式公寓、別墅,土地批租年限為 漆0 年,本身屬於房地產開發性質,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住宅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服務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別墅等旅遊房產項目的建設。相關閱讀:旅遊用地如何分類?它們的具體功能是什麼?關於旅遊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知識旅遊用地規劃容易遇到哪些問題 解決方案一覽旅遊用地規劃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5. 中國旅遊用地性質是什麼 哪些可用於旅遊房產開發

從國內外的土地使用性質而言,都不存在旅遊房產用地這個類別,而在國內出現的旅遊房地產開發概念,其實質還只是房地產開發商針對項目建成後用於與旅遊行業相關的住宿和經營活動來進行定義。從房地產開發的角度分析,旅遊房地產包含兩個概念。一個是指旅遊地產,包括旅遊景點開發和休閑娛樂等設施的建設;另一個是指旅遊房產,圍繞旅遊活動所需要的,以住宿業開發為主,包括旅遊酒店、賓館、服務式公寓、旅店、經濟型酒店、度假村和休閑度假住所等。 因此,要確認中國旅遊房產的用地性質,需要從政府規定的住宿業用地和房地產開發用地來進行區分。從住宿業的角度來考慮,只有旅遊星級酒店屬於旅遊商業用地;從房地產開發角度分析,國內房地產開發包括商業(含旅遊商業用地)用地、住宅用地、綜合用地和工業用地等。 只有旅遊星級酒店在通過國土管理部門和旅遊部門審批後,可以以旅遊商業用地性質立項。而其它住宿業設施,如服務式公寓、社會旅館、經濟型酒店等的用地性質,政府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住宿業的經營活動並不受用地性質的限制,但必須獲得與住宿業相關的行業特許經營許可證,如消防、安保和衛生等。 按照現有的相關政府規定,國內可以用於旅遊房產開發的土地用地性質如下:商業性質用地 傳統的旅遊星級賓館、酒店項目立項,土地批租年限為 40 年,該類項目不屬於房地產開發行為,一般不允許按照商品房模式進行分割銷售。 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的旅遊商業用地,土地批租年限為 40或50 年,由於各地鼓勵投資的政策不同,有些可以按照房地產開發模式,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城市商業用地,土地批租年限為 40 年,允許以房地產開發模式進行銷售,但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 商業用地性質的旅遊房產項目,一般適合於建設旅遊星級賓館、商務酒店、經濟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經營為主要目的投資行為。 綜合類用地 商住兩用,即,商業和住宅綜合用地,帶有裙房的商務公寓或寫字樓,土地批租年限為 50 年,該類用地性質本身就屬於房地產開發,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商業城市中的綜合類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商務酒店、全套房酒店、旅遊星級賓館、服務式公寓、經濟型酒店等旅遊房產建設。 國家級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內的綜合類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遊房產建設。 住宅用地 純住宅類酒店式公寓、別墅,土地批租年限為 70 年,本身屬於房地產開發性質,可以按照商品房模式分割銷售。 住宅用地性質,一般適合於服務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別墅等旅遊房產項目的建設。相關閱讀:旅遊用地如何分類?它們的具體功能是什麼?關於旅遊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知識旅遊用地規劃容易遇到哪些問題 解決方案一覽旅遊用地規劃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6. 城市用地分類和建築規劃標准中有旅遊類用地嗎

城市用抄地分類和建築規劃標襲准中沒有旅遊用地。

城市用地分類只有八大用地: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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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屬性:

1、自然屬性

土地的自然生成,具有不可移動性。即有著明確的空間定位,由此導致每塊土地各具有相對的地理優勢或劣勢,以及各所具有的土壤和地貌特徵。另外土地還有著耐久性和不可再生性。

2、社會屬性

地球表面,絕大部分的土地已有了明確的隸屬,即是土地已依附於一定的擁有地權的社會權力,無論是公有的或私有的形式。

7.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積極保障旅遊業發展用地供應

1、有效落實旅遊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徵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3、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旅遊項目中,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系。

4、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旅遊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遊用地確定。

景區內建設亭、台、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遊項目建設用地。

5、加大旅遊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視旅遊廁所在旅遊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遊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遊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遊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遊廁所產權關系。

二、明確旅遊新業態用地政策

1、引導鄉村旅遊規范發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遊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遊設施。

2、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遊有序發展

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准。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築材料環保、建築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遊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郵輪、遊艇旅遊優化發展

新建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可採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遊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4、促進文化、研學旅遊發展

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遊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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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旅遊業用地服務監管的政策:

1、做好確權登記服務

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少辦證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遊業發展用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旅遊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2、建立部門共同監管機制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遊項目用地,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遊產業用地利用實踐情況,積極開展旅遊產業用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探索創新。

3、嚴格旅遊業用地供應和利用監管

嚴格旅遊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准。嚴格相關旅遊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8. 旅遊公路土地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旅遊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帶動作用大。加快旅遊業改革發展,是適應人民群眾消費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對於擴就業、增收入,推動中西部發展和貧困地區脫貧致富,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和生態環境改善意義重大,對於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具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樹立科學旅遊觀
(一)創新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要求,堅持深化改革、依法興旅,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推動形成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守法經營、遊客文明旅遊的發展格局;堅持融合發展,推動旅遊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堅持以人為本,積極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讓廣大遊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開心,在旅遊過程中發現美、享受美、傳播美。
(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以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為主線,推動旅遊產品向觀光、休閑、度假並重轉變,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消費需求;推動旅遊開發向集約型轉變,更加註重資源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更加註重文化傳承創新,實現可持續發展;推動旅遊服務向優質服務轉變,實現標准化和個性化服務的有機統一。到2020年,境內旅遊總消費額達到5.5萬億元,城鄉居民年人均出遊4.5次,旅遊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超過5%。
二、增強旅遊發展動力
(三)深化旅遊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旅遊領域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切實發揮各類旅遊行業協會作用,鼓勵中介組織發展。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准和運行規則,打破行業、地區壁壘,推動旅遊市場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各地要破除對旅行社跨省設分社、設門市的政策限制,鼓勵品牌信譽度高的旅行社和旅遊車船公司跨地區連鎖經營。積極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扶持特色旅遊企業,鼓勵發展專業旅遊經營機構,推動優勢旅遊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並重組,打造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民族品牌的旅遊企業做大做強。穩步推進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實現對國家自然和文化遺產地更有效的保護和利用。抓緊建立景區門票預約制度,對景區遊客進行最大承載量控制。統一國際國內旅遊服務標准。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遊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取消邊境旅遊項目審批,將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和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下放至省級旅遊部門。
(四)推動區域旅遊一體化。進一步深化對外合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旅遊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完善國內國際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建立互聯互通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構建務實高效、互惠互利的區域旅遊合作體。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在東盟—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圖們江地區開發合作以及孟中印緬經濟走廊、中巴經濟走廊等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框架下,採取有利於邊境旅遊的出入境政策,推動中國同東南亞、南亞、中亞、東北亞、中東歐的區域旅遊合作。積極推動中非旅遊合作。加強旅遊雙邊合作,辦好與相關國家的旅遊年活動。
(五)大力拓展入境旅遊市場。完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體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國家旅遊宣傳促銷專業化、市場化。建立多語種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國家旅遊形象宣傳。研究促進外國人入境過境旅遊簽證便利化措施,推動符合規定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開展外國人簽證業務,逐步優化完善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推動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城市數量適當、布局合理。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優化郵輪出入境政策。為外國旅客提供簽證和入出境便利,不斷提高簽證簽發、邊防檢查等出入境服務水平。
三、拓展旅遊發展空間
(六)積極發展休閑度假旅遊。在城鄉規劃中要統籌考慮國民休閑度假需求。加強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合理優化布局,營造居民休閑度假空間。積極推動體育旅遊,加強競賽表演、健身休閑與旅遊活動的融合發展,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體育運動場所面向遊客開展體育旅遊服務。推進整形整容、內外科等優勢醫療資源面向國內外提供醫療旅遊服務。發揮中醫葯優勢,形成一批中醫葯健康旅遊服務產品。規范服務流程和服務標准,發展特色醫療、療養康復、美容保健等醫療旅遊。有條件的城市要加快建設慢行綠道。建立旅居全掛車營地和露營地建設標准,完善旅居全掛車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推出具有市場吸引力的鐵路旅遊產品。積極發展森林旅遊、海洋旅遊。繼續支持郵輪遊艇、索道纜車、游樂設施等旅遊裝備製造國產化,積極發展郵輪遊艇旅遊、低空飛行旅遊。
(七)大力發展鄉村旅遊。依託當地區位條件、資源特色和市場需求,挖掘文化內涵,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點,開發一批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推動鄉村旅遊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旅遊小鎮,建設一批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加強規劃引導,提高組織化程度,規范鄉村旅遊開發建設,保持傳統鄉村風貌。加強鄉村旅遊精準扶貧,扎實推進鄉村旅遊富民工程,帶動貧困地區脫貧致富。統籌利用惠農資金加強衛生、環保、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鄉村旅遊服務體系。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培訓,鼓勵旅遊專業畢業生、專業志願者、藝術和科技工作者駐村幫扶,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八)創新文化旅遊產品。鼓勵專業藝術院團與重點旅遊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鮮明、藝術水準高的專場劇目。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整合會展活動,發揮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慶品牌效應,組織開展群眾參與性強的文化旅遊活動。杜絕低水平的人造景觀建設,規范發展主題公園。支持傳統戲劇的排練演出場所、傳統手工藝的傳習場所和傳統民俗活動場所建設。在文化旅遊產品開發中,反對低俗、庸俗、媚俗內容,抵制封建迷信,嚴厲打擊黃賭毒。
(九)積極開展研學旅行。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范疇,增進學生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實踐能力。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小學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初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加強對研學旅行的管理,規范中小學生集體出國旅行。支持各地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體系。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
(十)大力發展老年旅遊。結合養老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發展,積極開發多層次、多樣化的老年人休閑養生度假產品。規劃引導各類景區加強老年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准,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出行輔助器具。鼓勵地方和企業針對老年旅遊推出經濟實惠的旅遊產品和優惠措施。抓緊制定老年旅遊服務規范,推動形成專業化的老年旅遊服務品牌。旅遊景區門票針對老年人的優惠措施要打破戶籍限制。
(十一)擴大旅遊購物消費。實施中國旅遊商品品牌建設工程,重視旅遊紀念品創意設計,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型大小品牌,加大對老字型大小紀念品的開發力度。整治規范旅遊紀念品市場,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鼓勵各地推出旅遊商品推薦名單。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可按照規定設立出境免稅店,優化商品品種,提高國內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在切實落實進出境遊客行李物品監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進境口岸免稅店的可行性。鼓勵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發展購物旅遊。
四、優化旅遊發展環境
(十二)完善旅遊交通服務。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和機場建設要統籌考慮旅遊發展需要。完善加油站點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旅遊服務功能,加快推進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建設。將通往旅遊區的標志納入道路交通標志范圍,完善指引、旅遊符號等標志設置。推進旅遊交通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重點旅遊景區要健全交通集散體系。增開旅遊目的地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列車和旅遊專列,完善火車站、高速列車、旅遊專列的旅遊服務功能,鼓勵對旅遊團隊火車票價實行優惠政策。加強高鐵車站與城市、景區的交通銜接。支持重點旅遊城市開通和增加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航線,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遊支線航空發展,鼓勵按規定開展國內旅遊包機業務。規劃引導沿江沿海公共旅遊碼頭建設,增開國際、國內郵輪航線。制定旅遊信息化標准,加快智慧景區、智慧旅遊企業建設,完善旅遊信息服務體系。
(十三)保障旅遊安全。加強旅遊道路特別是橋梁、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旅遊場所特種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測。完善旅遊安全服務規范,旅遊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旅行社、景區要對參與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者進行風險提示,並開展安全培訓。景區要加強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旅遊景區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機制和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將其納入當地統一的應急體系。重點景區要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可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基地統籌建設。
(十四)加強市場誠信建設。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加快完善旅遊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行業協會要完善行業自律規則和機制,引導會員企業誠信經營。建立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違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旅遊市場綜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黑導游」和誘導、欺騙、強迫遊客消費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的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引導旅遊者文明消費。充分發揮旅遊者、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推動景區景點進一步做好文明創建和文明旅遊宣傳引導工作,加大景區文明旅遊執法,杜絕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
(十五)規范景區門票價格。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另行收費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項目價格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體現公益性,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景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人、軍人、殘疾人等實行門票費用減免。所有景區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要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各類變相漲價行為。
五、完善旅遊發展政策
(十六)切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強化全社會依法休假理念,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在教學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中小學可按有關規定安排放春假,為職工落實帶薪年休假創造條件。
(十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景區旅遊道路、步行道、停車場、廁所、供水供電、應急救援、遊客信息服務以及垃圾污水處理、安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圍繞重點旅遊區和旅遊線路,進一步完善遊客咨詢、標志標牌等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力量開發建設一批新的自然生態環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國內外具有較強吸引力的精品景區和特色旅遊目的地。編制全國生態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對國家重點旅遊區域的指導,抓好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旅遊資源整體開發,引導生態旅遊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重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政府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鄉村旅遊、紅色旅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生態旅遊等旅遊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財政金融扶持。抓緊研究新形勢下中央財政支持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做好國家旅遊宣傳推廣、規劃編制、人才培養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國家支持服務業、中小企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要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和項目納入支持范圍。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旅遊產業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通過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強債券市場對旅遊企業的支持力度,發展旅遊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的信貸支持。
(十九)優化土地利用政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安排旅遊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嚴格控制旅遊設施建設佔用耕地。改革完善旅遊用地管理制度,推動土地差別化管理與引導旅遊供給結構調整相結合。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范用海及海岸線佔用。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進一步細化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遊項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修建旅遊設施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9. 旅業用地和文化用地可以拆分產權來賣么

不明白你說的拆分產權是什麼意思 不過旅業用地和文化用地一般產權都是40年 是不能拆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