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在規定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是哪幾天。
1、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2、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3、清明節:4月5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4、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5、端午節:6月18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6、中秋節:9月24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7、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1)文化和旅遊部國慶節中秋節假日旅遊市場擴展閱讀:
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研究小組從2007年11月9日起,公開在網上徵集對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的意見。根據這一方案,2007年12月,國務院將國家法定節假日由10天增加為11天,三個黃金周保留兩個,取消一個,同時將除夕、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四個民族傳統節日納入國家法定節假日。
新方案調整後,只剩下春節和「十一」兩大黃金周,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族傳統節日各休一天,加上周末的兩天休假,則成了3天的中短假期。這樣,每年將出現2個集中休假高峰——春節(7天)、國慶(7天)以及5個集中休假小高峰——元旦(3天)、清明(3天)、五一(3天)、端午(3天)、中秋(3天),出現了法定節假日與周末連休3天的小長假、黃金周和個人帶薪休假並存的新局面。
『貳』 法定假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國家法定假日工資計算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
因此,對於國家的法定假日加班的勞動者可以獲得三倍的加班工資,並且是不能利用調休來進行處理,這也是很多用人單位的做法,希望勞動者要清楚這點,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被單位侵犯,損失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