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市旅遊條例》施行哪些為打擊重點
歷時四年制定出台的抄《北京市旅遊條例》1日起正式施行。1日上午,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直屬大隊聯合北京市旅遊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等部門對八達嶺、十三陵等重點旅遊景區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北京「一日游」展開執法檢查。
條例在劃清合法與非法「一日游」經營區別的同時,設「一日游」專節,將六類行為作出禁止規定,並區分了已有法律規定(旅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和沒有法律規定兩種情況的法律責任。
早該整治了。
⑵ 《北京市旅遊條例》什麼時候正式實施
歷時四年制定出台的《北京市旅遊條例》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1日上午,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直屬大隊聯合北京市旅遊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等部門對八達嶺、十三陵等重點旅遊景區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北京「一日游」展開執法檢查。
記者注意到,條例在劃清合法與非法「一日游」經營區別的同時,設「一日游」專節,將六類行為作出禁止規定,並區分了已有法律規定(旅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和沒有法律規定兩種情況的法律責任。
這六種行為分別為: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旅遊客運經營許可、導游證,從事「一日游」經營服務;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塗寫、張貼「一日游」產品廣告;冒用旅行社、旅遊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運企業等名義,利用公交站牌、互聯網、旅遊地圖等媒介或者在旅館、車站等公共場所,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非法攬客;以不合理低價攬客,並在旅遊行程中向旅遊者索要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擅自變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甩團、甩客;在景區內及其周邊地區,追逐、攔截旅遊者,索要物品,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此外,條例在罰則上明顯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類違法行為,由旅遊、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旅遊委副主任安金明表示,條例按照疏堵結合,擴大公共服務供給,進行了全鏈條的制度設計。非法「一日游」經營主體復雜,違法行為多種多樣,在條例施行過程中,需要各相關部門在執法中有效配合,在增加服務供給的同時加強有效的綜合執法,執法效果有待於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
有法可依。
⑶ 《北京市旅遊條例》什麼時候正式施行
歷時四年制定出台的《北京市旅遊條例》於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日上午,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直屬大隊聯合北京市旅遊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等部門對八達嶺、十三陵等重點旅遊景區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北京「一日游」展開執法檢查。
此外,條例在罰則上明顯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類違法行為,由旅遊、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條例的實施能夠規范北京的旅遊行業。
⑷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⑸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⑹ 國家旅遊局頒布的《l旅遊管理條例》最新的是什麼
國務院頒布的只有一個,即:旅行社條例。沒有景區方面的。其中旅行社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屬於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不是國務院頒布的,而是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屬於部委規章。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法規規章辦法是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或者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這是旅行社條例的全文鏈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2/26/content_1244073.htm 這是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全文鏈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4/07/content_1279434.htm 我還給你看個鏈接,全在這里,國家旅遊局網站中關於法規列表的鏈接: http://www.cnta.gov.cn:8000/Forms/GovAffairzOpen/RuleStandardList.aspx?menuType=GovAffairzOpen&imgOn=fgbz 2
⑺ 如何看待旅遊法與地方旅遊條例的關系
這個是一個歸屬性的問題,一般地方旅遊條例都是在依據旅遊法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無論如何,旅遊法是必須首先遵從的
⑻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8)地方旅遊條例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⑼ 《廣東省旅遊條例》將於什麼時候起施行呢
從廣東省旅遊局來獲悉,《廣自東省旅遊條例》(以下稱《條例》)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六十五條,將「全域旅遊」作為立法指導思想,對權益保護、民宿發展、在線旅行社、旅遊搜索引擎、智慧旅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范了旅遊新業態的經營行為,明確了民宿和網路經營旅遊業務的經營規范,對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微信、微博組團出遊明令禁止。
《條例》明確,開辦民宿旅遊經營實行登記制度。城鎮和鄉村居民開辦民宿旅遊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
⑽ 江西省旅遊條例的解讀
2015年5月4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15年7月30日,《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旅遊條例》同時廢止。制定《條例》是將我省關於旅遊資源保護和旅遊產業發展的有效經驗和戰略規劃上升為法律制度,《條例》的實施將為我省旅遊業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一、修訂《條例》的背景
旅遊業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朝陽產業,是我省服務業中最有條件率先崛起的產業。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旅遊業發展和旅遊法制建設高度重視,2009年制定了《江西省旅遊條例》,《條例》實施6年來,對於推動我省旅遊業發展,優化旅遊發展環境,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旅遊業在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旅遊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旅遊新型方式蓬勃興起,旅遊新興業態層出不窮,需要依法予以規范。二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及近年來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為促進旅遊業的發展,先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作出了許多新規定,提出了許多新要求,需要地方結合實際,加以細化和完善,以便貫徹執行。三是我省各地圍繞旅遊強省的戰略目標,深化改革,強力推進,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旅遊新業態培育發展,旅遊市場營銷監管等方面,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地好經驗,好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固定下來。因此,為進一步引領和推動我省旅遊業發展,有必要修訂現行《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在原《條例》基礎上,進行了刪除或基本刪除部分修改和新增,修訂後由原來60條增加為75條,內容上作了較大的調整和修改。在修訂中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把握「促發展、扣熱點、重統籌」三個原則,更加註重「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文明旅遊」,在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調整。增加了旅遊者、旅遊安全兩章,增加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新增各級政府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一負責行政區域內旅遊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使旅遊安全工作由「獨奏曲」變成「大合唱」。對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旅遊促進與發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具體體現為:
(一)關於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
我省旅遊資源豐富,種類全、數量多、品位高,科學規劃和有效保護旅遊資源,對發展我省旅遊業十分重要。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在保留原條例有關旅遊規劃制訂、修改、公告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有關跨行政區域且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由共同上一級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二是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要求,對市場與產品功能進行合理定位,進行差異化開發,避免低水平和重復建設。三是編制旅遊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建設旅遊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住建、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對旅遊開發強度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開發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二)關於旅遊促進與發展
省委、省政府關於旅遊強省決定對促進我省旅遊發展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提出了全面要求。《條例》作為我省綜合性旅遊法規,相應增加了我省促進旅遊業發展的主要措施。一是規定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旅遊項目在年度土地供應中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遊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省內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市,面向資本市場融資。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建立待開發的旅遊建設項目庫,指導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遊項目的投資。四是推進農業、林業、水利、國土、文化、體育、教育等社會資源的開發,發展生態旅遊、水上旅遊、療養健身旅遊等,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三)關於旅遊經營服務與市場監管
為了進一步規范旅遊經營行為,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條例》主要增加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旅遊服務信息,涉及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服務的,應當在相關產品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明,並向旅遊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二是本省農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條件從事農家旅遊經營的,應當按照相關旅遊標准完善設施,規范管理,提升服務水平。
(四)關於旅遊安全
加強旅遊安全監管,才能保障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此,《條例》增加了四項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工作,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二是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衛生管理等制度。三是旅遊運輸車輛、船舶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四是經營潛水、漂流、摩托艇、低空飛行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經營者還應當對參與的旅遊者進行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