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
(1)开发经营者的思想认识不足。乡村旅游业是一种农业和旅游业相交叉的产业,受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人们对乡村旅游业的认识产生了两种误区:一是只注重其旅游功能,未以生产为核心,无农业经营收入,仅靠旅游收入维持其发展;二是农业经营者只专注于土地本身的大耕作农业单一经营思想,认为旅游业可有可无,如有些地方对旅游者的接待,要视自家房屋的空余而定。因此如何使农业和旅游业得以交融,互为补充,形成特色产业,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在景点建设和项目开发上缺乏科学的规划,产品档次较低
第一、项目单一,缺乏内涵和特色。远景设计院谈到由于忽视了农业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使观光农业旅游项目功能、内容单一,如观光果园只供游人观光、采摘果实,民俗旅游产品多限于民俗文化村、民俗节庆活动项目、民俗博物馆等,开发的广度、深度不够,许多具有开发价值的资源未得到很好的利用,无法跟上现代旅游市场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趋势。
第二、项目模式雷同,重复建设。我国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尚不多见,各地开发模式雷同。在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许多地区一哄而上,既无市场考察,也无自身的民俗旅游资源条件分析,结果形成了民俗资源开发无序,民俗村重复建设。如仅北京一地,以民俗风情为题材的便有三处:朝阳的中华民族风情园、怀柔的中国民族文化城、大兴的中国第一文化村。
第三、人工倾向化、城市化严重。部分开发经营者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不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过分依赖非自然的技术手段,大兴土木,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也使其失去了浓郁的乡土气息。
(3)产业规模小,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不完善。受农村土地分散,小规模经营方式的制约,我国乡村旅游的项目存在着总体规模狭小的特点,尚未形成参观、购物、旅游一条龙服务的产业体系。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休憩服务设施不足,缺少必要的休息、娱乐、餐饮等设备,尤其是在贫困地区,交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因素。
(4)管理与经营体制不健全。一是大多数民营资本进入后,采用家族式管理,用人制度极不完善,任人惟亲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二是立法机制几乎空白,因项目雷同,争夺资金等而导致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等的市场营销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三是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体制方面有很大欠缺,由于执法渠道不畅,执法手段不严,而使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旅游开发到哪里,环境破坏到哪里”的局面。
Ⅱ 旅游景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旅游业已然成为我国的第三大产业,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区管理也必须要跟回上时代发展的答脚步,但是大多数景区在景区管理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艾肯机构为你细说其中要点。
1.管理体制不顺,缺乏长远规划。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发展来说,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旅游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规划,完善的旅游管理体制对于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就恰恰缺乏了这种管理与规划。
2.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来说,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这也是阻碍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3、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目前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了较大的生态问题,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某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不惜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对旅游景区进行盲目的开发,使旅游景区成为商业化的基地。
Ⅲ 古村落旅游的开发与保护该如何进行
古村落旅游的开发与保护-绿维创景-指出,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需要了解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旅游开发处于初级阶段: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相对较晚,除少数几个古村落外,一般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顺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而得到开发的,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古村落的民居旅游点往往都是只经过简单处理后就开门接客,旅游经济效益在部分古村落虽然初见成效,但旅游开发的带动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总体来说对饮食、住宿、购物等的发展未带来很大影响,门票收入是其旅游收入的主要部分,通过旅游开发获得收益的也还只是极少数的村民。
2、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古村落至少是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长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地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的民俗民风。我们目前所见的古村落跟遗址不同,它是农村乡土环境的重要活见证,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缩影,也是传统文化的凝固和遗迹。古村落可以使人从现代都市的喧嚣中走出来,进入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古老空间,去感受“小桥、流水、人家”那种恬静、淳朴、和谐的自然情调,领略东方文化的独特神韵。浓厚的乡村文化和古村落建筑特色交织在一起,使古村落旅游具有显著的吸引力。
3、古村落一般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幽静,交通不太发达,因此与其他知名度高的人文旅游胜地相比游客数量不多,现代社会的喧嚣和商业气息都还没有进来,古村落里的居民大部分仍照常生活,民俗风情都保留的较为完整。但同时,也由于古村落里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迥异,基础设施也不太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游客带来了诸多不便,再加上交通的不便,这些都给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和宣传带来困难。
4、古村落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开发还要注意保护和开发相结合。古村落对外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刺激,古村落的居民也在向现代化生活迈进,这会使古村落发生很大改变。而保护古村落,目的是正为了延续古村落的独特价值。 古村落的保护应立足于古村落历史的悠久性,古村落的完整性,建筑的乡土性,环境的协调性和典型文化的传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这样,传统古村落的价值才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以游兴村,以游保村”,旅游收入的增加,也使当地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古村落的修缮和环境的整治,这也是古村落旅游的生命力所在。
Ⅳ 江西安义古村群的旅游发展对当地产生了哪些影响
参考这里http://www.lcvlcv.com/liancuntese/lcjj8.asp
http://www.hnshx.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431
古村保护性开发模式
古村是一类较为独特的特色村,是遗存的历史时期农村百姓的住宅建筑群落,一般距今有几百年至上千年的历史。能够得以完整保留至今的古村,多处于较偏僻地区。由于古村落传承了历史文化,是沿袭民间习俗的聚居地,有着独特的建筑风貌、丰富的文化内涵、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有着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古村落的数量和分布越来越少,与现代民居相比,差异性和稀缺性使他被赋予了较高的旅游价值,旅游业也随之成为古村发展经济的一个典型模式。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古村的旅游开发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乡村旅游。
由于很多古村落的房屋建筑历史悠久,设施简陋,许多古村落中的建筑,在现代生活以及旅游开发的冲击下,面临着拆除、改建等危险。这些情况一旦发生,不仅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也将破坏古村落的整体观赏价值,对于古村的价值及其长远发展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古村所选择的旅游开发模式,无论处于何种开发阶段,古村保护是要放在首位的,这是古村实现其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古村保护开发模式不同于其他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特性之一。
同其他乡村旅游发展模式一样,村民的积极参与是古村保护与开发的关键。古村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对古村的保护性开发还要依靠村民自身。通过发展旅游产业,使村民从古村的保护性开发中获益,找到保护古村与村民获益的共鸣点,这样才会提高百姓对村落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古村保护性开发带来的效益,可投入于村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村民的生活水平,从而带来多方面的效益。
〔案例1〕
“八卦村”的保护与开发
位于浙江兰溪的诸葛村是诸葛亮后裔最大的聚居地。之所以称之为“八卦村”,来源于其独特的布局。据历史记载,诸葛村是由诸葛亮第27代裔孙诸葛大师按九宫八卦设计布局的。村落位于八座小山环抱之中形似八卦的八个方位,成为外八卦;村内以“钟池”为核心,八条小巷由此向外延伸,其间房屋成放射状排列,形成内八卦。诸葛村距今已有600余年的历史,村内建筑大多形成于明、清时期,虽历经数百年,至今仍有200多处民居及厅堂保留较为完好,且“九宫八卦”的村落格局也一直未变,成为中国古村落、古民居的典范。1996年11月,诸葛村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诸葛村从湮没到开发,经历了一系列转变的过程。
1.保护方式的转变
诸葛村被世人所熟知,起源于村内一座建筑的修缮。
1991年,诸葛村建于元代的诸葛亮纪念堂——大公堂,因年久失修濒临倒塌。大公堂
是诸葛村用以纪念先祖活动的纪念堂,是诸葛村十八厅堂中年代最为久远、最具代表性的建筑。由于当时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支付几十万元的维修经费,在村民集体的商议下,成立了“修理大公堂理事会”。理事会由村干部、村民代表、退休教师、离退休干部等20多人组成,理事会成员无报酬进行工作,他们向全国各地工作和侨居海外的诸葛后裔发函募捐,同时也由村委会动员村民自愿捐款。在理事会的努力下,筹集了18万元资金,大公堂于1992年抢修完毕。
在诸葛村抢修大公堂的时候,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等在考察建德新叶村时,经同事介绍来到诸葛村。看到诸葛村的古村落群体保存还如此完整,存量之大、建筑形制之齐、结构精美而为之惊叹。在诸葛村大公堂理事会等一些老同志的协助下,清华大学二十几位师生在诸葛村调查一个多月,认为诸葛村是中国南方乡土建筑文化极具代表性的古村落,呼吁市政府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于是引起了兰溪市政府的重视,着手对诸葛村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工作。
1992年,兰溪市政府公布诸葛村为兰溪市历史文化名村、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立了由市政府、文化局、镇、村干部组成的“诸葛村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同时,将原粮站用以办酱油厂的丞相祠堂归还诸葛村。
1993年,在诸葛村召开了全国诸葛亮学术研讨会,诸葛村是全国诸葛亮后裔的最大聚居地得到研究专家的论证肯定。诸葛亮的文化挖掘为诸葛村日后旅游开发主打的文化品牌奠定了基础。
1994年,由诸葛村成立“诸葛文物旅游管理处”试行对外旅游开放。管理处由村委会一位委员主持日常旅游管理工作,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与文物旅游管理处是一种隶属关系。
1995年,兰溪市政府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全国重点文保单位,1996年12月,诸葛村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1997年,“诸葛文物保护管理所”成立。文保所为市全民行政编制。文保所成立后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开始对诸葛村的古建筑进行调查、统计、编制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1997年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编制的《诸葛村保护规划》论证通过。诸葛村的整体保护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2.旅游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1996年,当地政府认为诸葛村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为了进行旅游开发,改变了诸葛村原有的体制,接管了诸葛村原来的“文物旅游管理处”,成立了以当地镇政府为主管的“诸葛旅游公司”,交由镇政府来经营管理。
由于旅游公司形同虚设,既没有资产,也没有资金投入,只是依靠收取门票作为资金来源。同时,这些门票收入要返还拥有产权的诸葛村一部分,加上办公等开支费用,旅游公司基本没有利润可言。
对诸葛村来讲,由政府经营原本产权属于自己的旅游项目,使诸葛村的干部和村民产生了一种无奈和“业不由主”的不满情绪,严重影响了村委会和村民保护古建筑和旅游基础设施投入的积极性。
同时,因为产权关系不纯,政府对诸葛村的古建筑保护也不愿投入。古建筑的维修经费和村落环境综合整治所投入的资金大,修一幢旧房子的费用要比买一幢旧房子的费用高几倍,并且古村落保护和开发投入成本,很难作为与村集体、村民协调的产权股份被认可,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者和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很难统一。
在这双重作用下,诸葛村的古建筑失去了有效的保护体系,在旅游开发的冲击下,面临着极大被破坏的风险。
经过两年多的多头管理、多方运作,这种经营管理体制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促使当地政府转变了观念,认为在诸葛村的保护和作为旅游资源被开发管理体制中,应以诸葛村为主。
1998年,政府淡出了旅游公司的直接管理,经营权重新归还给诸葛村。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诸葛村的干部和村民也已意识到诸葛村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旅游开发的价值。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决定把旅游业作为诸葛村的主要产业来发展。
对于旅游开发的管理,诸葛村采取了“村委会+旅游公司+文保所”的管理模式:
(1)村民委员会与诸葛旅游公司的职能分工为:村两委负责村民建房、审批,村内基础设施投入、环境卫生管理、村民福利待遇、古建筑维修及保护、旅游项目投入、行政事务等;诸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景区内景点管理、景区经营和宣传促销工作;
(2)诸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诸葛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所辖的经营企业,公司资产归属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村委会同时是诸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3)旅游公司独立核算,门票收入按比例上缴村集体,村委会(董事会)每年对公司下达一定的经济考核指标;
(4)文物保护管理所是文物保护领导机构,文保所和诸葛村联合,负责古民居的维修、改造,以及新建房屋的审批,并对村中民宅的自行维修给予技术性指导。
这种经济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和责任。对村里而言,产权和经营权的合为一体,让经营管理变得更为有效,村里对村落保护以及旅游开发拥有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好地进行资金配置;对村民而言,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因此对村内建筑、环境的保护与维护则更为自觉;政府通过文保所对村内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予以把关,从宏观层面对古建筑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3.村内环境的整治
如果说古建筑是诸葛村发展旅游业的硬件,那么村内环境则是旅游业发展的软件,同样必不可少。为了提高自身的旅游价值,诸葛村先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上,对村内的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
(1)对村落进行综合性整治,清理了村内的池塘,引活水进村,进行了自来水改造,对村内的三线(电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污水管道实行了地埋处理,把污水引出村外进行净化。重新修建了村内的厕所。
(2)对村中的水泥路进行了改造,利用旧城改造时收集来的废弃旧砖、旧石板和红砂岩条石进行仿古铺砌,恢复了历史原貌。
(3)村里成立了由4人组成的专职消防队,配备了各种灭火设备和消防器材,24小时值班。
对于诸葛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布局,他们聘请了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通过大量的工作,村落环境得以改变,整个村落景观也逐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古建筑、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
诸葛村在开发上,有一点非常明确:古建筑及其内在文化是诸葛村价值的核心,是旅游资源的源泉,只有保护好诸葛村的所有古建筑,发扬他们的文化内涵,诸葛村的旅游业才有生命力。保护古建筑、古文化,就是要保护这些建筑景观的完整性,同时,也保护他们的历史、文化价值不受到破坏。
对于古建筑的保护,诸葛村首先抢修了村里那些因年久失修、极易受到损坏的建筑先后对7座厅堂,50多幢民居进行了维修。
在维修的同时,对于已经遭到破坏的古建筑则尽量恢复、还原。
村里始建于清代中期的上塘古商业街,在1958年前后被填平,并在上面盖起了建筑。2001年,村里投资1000多万元对上塘古商业街进行了复原,拆除了地上建筑,重挖了上塘,恢复了古商业街的古旧风貌;村里的节孝坊,在“文革”时期被拆除,部分原构件留存散落于村外或村民家中,通过村里的努力,搜集了大量原构件,在其遗址上经过装拼重新恢复了一座节孝坊,同时恢复了一座穿心亭和修复了一座枯童塔。
在维修方式上,诸葛村本着“还原历史,不改变原貌”的原则,采取了“以旧修旧”的方式。在维修中所用材料,尽量采用民间收集来的旧木料、旧木雕、旧木材等旧材料,这样既节省成本,又能“修旧如旧”。
长期的古建筑维护,使诸葛村内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施工体系。村里有一支土生土长的工匠队伍,这些木匠、石匠、泥瓦匠、雕花匠经过专业人士的指点,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模仿,在传承、发挥祖传工艺的同时,逐渐掌握了历史时代建筑的结构、风格和修缮方法。在上塘古商业街复原工程和“三荣堂”的整体复原工程中,他们的工作得到了建筑专家的认可。这支施工队伍的形成、壮大,对诸葛村的保护修缮起着重要的作用。
古文化是诸葛村内的隐形资产,对于通过古建筑而发展起来的旅游来说,文化的发挥会对旅游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对此,诸葛村对传统民俗文化进行了深入的挖掘。村里恢复了每年四月十四和八月廿八的传统祭祖活动,以及元宵节的板凳龙灯会,并以诸葛亮及其家族文化、中医中药文化、廉正文化为载体,对诸葛村的文化内涵进行了全方位的展示和宣传。通过这些活动,不仅使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而且提高了诸葛村的旅游价值,增加了对游客的吸引力。
5.村民与古建筑间矛盾的协调
在村里古建筑的维修上,村民与古建筑之间也存着一些矛盾。随着时代的发展,村里部分年轻人对住老房子已不适应,对于年久陈旧的古宅,村民也不愿意花很大的资金去维修。对于这些矛盾,村委会采取了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村委会与户主协商予以收购,房产权归属村集体后,由村集体出钱进行维护。
第二,对确实由于经济条件差维修困难的住户,村集体给予部分维修补贴,帮助其对房屋进行维修。
第三,对部分几家共有,而在维修经费分摊上又难以统一的住宅,以及濒临倒塌的房子,村委会采取强制抢修。要求户主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抢修前对危房进行估价,抢修费先由村委会垫付,房屋修好后使用权归村委会,5年之内户主交清维修费后,村委会将使用权归还,超过5年,村委会付给户主维修前评估的房价,产权即归村委会。
对于居住面积不够或旧房确实不宜居住的村民,村里安排其在新区建房。但在批准宅基地前,必须先与村委会签订原老房子的保护合同,规定其在新房建成外迁前后,仍要承担旧房的维护责任,对于老房子不予保护和维修而造成毁坏的,村里有权强制收归集体保管和使用。
在村集体积极采取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同时,也积极提高村民的保护意识。村里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如对村落的古建筑和文物以及村落环境破坏的,村委会将终止其家庭的一切福利待遇;同时,村里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如每年春节由村里印制带有《文物法》的有关条款和村规民约的挂历,向村民发放,从宣传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6.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进行适度开发之后。诸葛村也加强了周边环境的改造,通过集体租用了村周围山坡村民的自留地,种植了樟树、松树、桃树、梨树以及银杏、芙蓉等中药材,提高了区域生态环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量游人涌入以及村民生活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了诸葛村旅游的附加值,也促使旅游由单一的观光型向多元休闲型逐步转变。
〔案例2〕
“皇城相府”品牌的打造
皇城村,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太行山西麓的樊川峡谷之内,是一个仅有700多口人的小山村。皇城村的闻名得益于村里的皇城相府。皇城相府是《康熙字典》总阅官、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康熙皇帝的老师陈廷敬的故居。
皇城相府分内外城建筑。内城为陈廷敬伯父陈昌于明崇祯壬午年(1642年)建,外城为陈廷敬于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所建。相府集明、清两代建筑精华为一体,依山就势,层楼叠院、错落有致,是一座保留完好的明清时期古建筑。
皇城村旅游业的开发始于上个世纪末。
在开发旅游业之前,皇城村的产业以煤炭为主,地下资源的开采是村里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位于村子边缘的皇城相府,只是作为村民的普通居所。随着地下资源的不断开采,皇城村开始意识到这种经济发展方式没有持久性,而受其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启发,他们意识到村里的皇城相府正是尚未开发的宝贵旅游资源。
为了确认皇城相府的价值,村书记张家胜带着《康熙字典》、《午亭文编》等书籍到北京向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咨询请教。经过一系列的努力,1997年12月,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云集皇城村,在这里举行了“清代名相陈廷敬学术研讨会”,相关专家学者对这座古建筑群及其主人陈廷敬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肯定了皇城相府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认为他极具开发价值。
随后,1998年10月,在洛阳举行的“清代名相陈廷敬暨皇城古建学术研讨会”进一步明确了皇城相府的价值,也同时拉开了皇城村旅游业发展的序幕。
确定了皇城相府的旅游价值之后,村里开始对相府着手旅游开发。
开发伊始,困难重重。当时村民们的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还处于很保守的状态,尤其是住在相府里的那些村民。对于因为旅游开发而让他们搬到相府之外感到很不情愿,他们不希望习惯了的生活被打破。因此,一部分村民对于搞旅游开发很是不解,甚至有些反对。
针对这样的情况,皇城村细心地做着村民的工作,村干部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与他们耐心地交流旅游开发的利弊得失。与此同时,村里还组织一些村民前往省内、北京、苏杭等地的文化旅游景点去参观。从山村里走到外面去的村民,看到了其他地方旅游发展的红火景象,思想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在村里的细致工作下,村民的思想疏通了,认可了旅游业的发展道路,开始积极配合村里的工作。
为了转移相府内的村民,村里多方筹集资金,建起了120多套现代化居民住宅,妥善安置了村民的迁居问题。随后,村里开始对相府进行全面的修缮,同时对相府内的文物价值及内涵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在修复工作进行的同时,皇城村与相关部门积极联系,成立了“皇城古文化研究中心”“皇城相府管理处”“皇城相府旅游公司”等旅游开发和旅游管理部门,开始了旅游业的全面启动。
由于长久“藏在深巷无人知”,对于皇城村的旅游业起步,外界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但是在2001年,皇城村抓住了一个宣传自己的好机会,皇城相府也由此得以闻名于天下,旅游业开始兴旺起来。这个机会就是电视剧《康熙王朝》。
2001年,当村里得知大型电视连续剧《康熙王朝》即将开拍的消息后,村领导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他们由其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经验得到了启示,对于影视剧中所出现的旅游景点,大多会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会大幅度提高旅游区的社会知名度,对旅游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特别是皇城相府作为康熙老师陈廷敬的故居,与电视剧《康熙王朝》中的影视内容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借剧宣传”是一个绝好的对外宣传机会。
在村里作出了要参与这部戏的决定之后,他们马上联系到了剧组,说明了皇城村与这部戏的历史渊源,以及皇城村要参与拍摄的愿望。由于当时这部电视剧已进行拍摄,剧组表示如果要按皇城村所提的拍摄和宣传要求,需要以300万元作为剧本修改以及相关的拍摄、宣传费用。
对于皇城村来说,300万元不是小数字。对于是否要进行这项投入,村里领导经过反复斟酌,深入权衡资金投入与预期产出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了多次的讨论和反复的商议,他们最终认为,电视剧《康熙王朝》是皇城相府对外宣传的有力平台,这300万元的投入,除了将带来旅游业利益的增长外,还将对皇城相府在社会上的影响产生持久作用。最后,他们决定出这300万元钱,参与拍摄。
于是,在皇城村的努力下,陈廷敬这位历史、文化名人成为这部历史巨作中的重要角色,皇城相府也成为电视剧拍摄的外景地。正如皇城村所期待的那样,《康熙王朝》在央视黄金时段热播之后,深受观众青睐,剧中独具特色的皇城相府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热点话题。
宣传的目的达到了,经济效益也如期而至。2002年,皇城村迎来了宣传的回报,到皇城相府旅游的火暴景象持续不断。当年,他们接待游客25万人次,仅门票收入就达700多万元,实现综合收入2000多万元。仅在“十一”黄金周期间,游客高峰就达到了8000余人。皇城相府成为晋东南的旅游热点。自此之后,皇城村的游客数量均处于较高状态,《康熙王朝》的影响一直持续着。
看到了宣传切实效果的皇城村,继《康熙王朝》之后又几次出招,促使了《我认识的鬼子兵》、《契丹英后》等影视剧先后在皇城相府拍摄。2003年8月,皇城村以重金买断了河南洛阳至山西嘉峰7520/7517次列车的冠名权,将该次列车冠名为“皇城相府号”。这一系列的宣传手段持续不断地扩大着皇城相府的社会影响,皇城相府也越来越被游人所熟知,皇城相府的旅游业也因此得以较快的发展。
由皇城村对其旅游品牌打造的经过可以看出,皇城村的文化传播意识、宣传意识和市场营销意识是皇城相府得以快速被社会所接纳的一个重要原因。皇城村对自身文化的挖掘和对外呈现,加深了社会对于皇城相府的印象和感知;大力的宣传吸引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灵活的市场营销意识成就了皇城村旅游业的兴旺发达。
〔启示〕
在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中,拥有古村落资源是先决条件。在我国各地分布着风格迥异的古村落:有分布于安徽、江西,自然古朴的徽派古村落群;分布于陕西,风格质朴敦厚西北古村落群;分布于浙江、江苏的水乡古村落群;分布于山西的北方大院建筑群;分布于福建、广东的岭南古村落群;分布于四川、重庆的西南古村落群;分布于云南的南诏古村落群;分布于湖南、贵州的湘黔古村落群。这些古村落群都各具特色,有着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都有着进行保护性开发的资源条件。
从古村开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古村在由湮没转变为受世人瞩目,实现其保护开发的模式过程中,有着以下的几个关键点:
1.价值认同
在诸葛八卦村、皇城村的发展过程中,由藏在深闺无人知到闻名天下,有个相同的转变促因:得到了价值认同。这个认同既包括专家、学者角度的历史、文化等学术价值认同,也包括广大游客对古村景观、品味等旅游价值的认同。
古村对于当地村民而言,只是熟视久居的宅院,是繁衍生息、生活劳作的居所。没有什么特殊的价值。而对于外界来讲,那些历经沧桑的椽木瓦石,却有着独一无二的宝贵价值。专家学者的鉴定,游人对古村的感知、宣传,古村的主动对外宣传等等,这些都为古村与外界搭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而古村的旅游价值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体现。
2.保护是前提
古村实现旅游开发,首先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古村的保护。古村中的建筑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便永久消失,也就谈不上长远的开发利用。因此,在开发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古建筑的保护,而绝对不要对开发急功近利。在保护方法上,除了要依照国家相应的保护法规之外,还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与自身环境、条件相符合的办法。
3.规划是先导
规划对古村的发展有着长远战略性的意义。在开发中首先要制定一套长远的规划体系,明确的规划体系形成相应的保护制度,以约束盲目发展,避免短视行为。通过未来发展规划,来确定村里什么地方可以开发,什么地方不能动,并做到保护、修复、开发相结合。在对古迹开发的规划同时,也要注重开发当地的自然景观,避免盲目地开发所造成的对古迹的破坏。
4.村民的积极参与是关键
村民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古村的开发和发展。由于宗族观念和传统文化,一些观念如自给自足、重农抑商等使得村民对于发展旅游服务业持有排斥态度,这对于古村的开发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在转变村民观念的工作中,要善于疏导而不是强行改变。皇城村在发展旅游业之初相府内还居住着很多人家,对于让他们搬迁到新村,空出老房子发展旅游业,一部分人很是想不通。对此,村里组织部分村民到省内的王家大院、乔家大院,北京故宫等地去旅游,通过耳闻目睹,这些村民彻底转变了观念,对于相府这一祖先留给他们的宝贵财富有了重新的认识,对村里发展旅游业所做的工作也开始积极地配合。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游客来到古村,在欣赏古村浓厚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旅游的基础设施是否完善也是游客对古村之行满意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基本卫生设施的缺乏,住宿、饮食服务业的不完善,将无法留住游客。而完备的基础设施会提高游客对古村游的满意度,有利于古村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6.资金问题如何解决
在古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中,资金是一个制约性的问题。由政府提供的保护资金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往往杯水车薪。在这种状况下,古村通过借助社会资金,用于古村的保护性开发,再利用所得的收益返还于这部分资金,可使古村的保护走上良性的可持续之路。
诸葛村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修缮维护古建筑资金的缺乏,曾是一个令他们很困顿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一方面努力争取政府的资金扶持;另一方面通过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社会捐款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的资金获取方式,使诸葛村的前期保护及开发获得了资金保证,诸葛村也得以突破资金阻碍,走上持续发展之路。
7.古宅保护与村民住房需求间矛盾的化解
生活于古宅中的村民,其居住条件大多不能适应现代生活,加上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对住房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这种矛盾,要根据实际情况,为村民改善生活、改善居住条件等需求找到恰当的出路。
对于村内古宅民居条件简陋的,在保护法规内可以允许村民对内部适当装修,以改善居住条件。对于居住条件紧张,村内房屋供给承载力不足的,可以考虑建新村,将古村居民适度转移到古村之外的办法来化解村民住宅需求矛盾。在新村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等部门的支持。
8.无形资源也要重视
古村落之所以有价值,不仅在于其独特的有形建筑、文物,还在于其内所包含的丰富、无形的乡村文化、人文资源,他们同样拥有着较高价值。在发挥有形实物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无形人文价值,会增加古村的旅游价值,提高他的吸引力。
9.市场运作
古村内建筑的保护,文化内涵的发掘,是古村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市场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关键。古村旅游业的兴旺需要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推动,市场宣传的到位会对古村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皇城村借助于影视剧对外宣传,使皇城相府声名大振,诸葛八卦村也因为对外宣传其独特的魅力而对游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力,他们都挖掘了村里最独特的一面,通过市场宣传,形成了自身的品牌,提高了公众的认可度,推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展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宝贵、不可再生的资源,这些独一无二的古村落的价值会日益增加。因此,那些拥有古村文化资源的村庄,应当高度重视其所拥有的宝贵资源,要意识到这些资源是潜在的、不断升值的资本,要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即使当下受条件所限无法立即进行开发,也要积极予以保护,可利用其他产业先行发展,待时机适当的时候,再将其宝贵的文化价值予以转换。
Ⅳ 目前,中国世界遗产旅游发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项,在世界国家中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 立法与执法 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 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 1999 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 30 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 8 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 28 台摄影机、 40 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 600 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Ⅵ 谈谈世界遗产旅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项,在世界国家中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 立法与执法 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 1999 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 30 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 8 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 28 台摄影机、 40 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 600 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Ⅶ 中国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的几点思考
1.解决古村落产权困扰,建立和完善古村建设开发的管理工作机制
产权问题是古村落保护困扰已久的难题。目前不少古村成为空心村,保护、修缮工作难以开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筑都属于私人所有,修缮所需大量资金,村民自己没有承担能力,同时也缺乏对老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的动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进行修缮,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筑需要修复,政府未必能承担大量的资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筑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用公共资源用于私人物业的修缮存在不合理,在现实中很难开展。
为解决古村落中的产权问题,部分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中都倾向于采取通过收回老建筑的产权进行保护开发。
2.统筹新村和古村建设
新村、古村统筹建设应首先明确定位新村和古村的不同功能,做好相互衔接,其中一个重要思路应该是“利用古村吸引游客,利用新村完善的设施服务游客”,一方面要保护旧村的原生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旧村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旅游特色资源;另一方面是做好新村的规划、整治,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建设完善古村旅游服务的各项设施,如餐馆、旅店、商品等,这些设施应大部分建在新村,避免在古村过度的建设而破化古村的古朴氛围。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号角吹响了神州大地,各项政策和措施纷纷出台。我们认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精髓和关键在于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农村的拆旧建新,丝毫不保留农村的特点。我国很多农村的城市化多为大拆大建,将原来很多富有乡村韵味及历史价值的元素无形中抹杀,兴建了大量现代的建筑,使大部分村庄千篇一律,没有了自己的特色和历史底蕴,这也是当今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误区。
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改善,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重要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城乡环境反差较大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一方面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一抓到底,很多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管理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不足,以各种临时性的补助居多,而没有一个稳定、持久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我国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较城市滞后,历史欠账较多,不能满足现代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要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首要就是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下水道、饮水工程、电网改造、网络通信等方面。
对古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以保护古村的整体风貌为前提,改善居住环境。古村内的麻石巷道、红粉石巷道是古村建筑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行保护,切不可全部铺上水泥或大理石,对部分破烂,凹凸不平的古巷道可进行平整,固定石块,清理杂草碎石,完善路灯等照明设施;对排水系统的整治应维持原状,不进行上盖密封,以清理淤泥杂物、疏通渠道为主,以保留巷道特色;对供电线、网络线、电视信号线等应尽量埋底铺设,避免乱拉乱扯。
新村的基础设施应按较高的标准进行建设,以满足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需求。
4.维持古村的整体风貌,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缮,采取措施活化
结合股份合作式模式,对所有的古建筑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了解古村内每栋老建筑的现状如权属、破损程度、市场价值、需修缮的工作量、资金投入量等,在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联合有关文化部门,聘请专业的设计单位,制订老建筑的详细修缮方案,一是在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采取原来的特色建筑材料和传统的建筑工艺,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葺和改装,维持老建筑原来的古朴外观和建筑装饰;二是可根据老建筑的用途,在尽量保留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内部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水电、网络、照明等,满足现代日常生活、办公的需要。
古村内的老建筑长期空置,将不利于古村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因此除了对老建筑进行修缮外,还需结合古村的发展方向,在完善老建筑内部现代设施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合理活化古村内的老建筑。
在古迹、古建筑活化方面,北京、香港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例子。如北京皇家粮仓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色建筑,始建于明永乐七年(1409年),是目前全国仅有、规模最大、现状保护最完好的皇家仓廒。历经600年沧桑,如今的“皇家粮仓”成为一座展示文化与时尚的会所,承办新闻发布、庆典、论坛、年会、首映、演出、酒会等商务活动。北京三里屯1949会所原是1949年北京机电研究院在这里开设了一家红砖厂房的工厂,在荒弃多年后,经过改造,成了中西合璧的酒吧及餐厅综合建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闹中取静的休闲去处。皇家粮仓、1949会所的做法对南社古村古建筑的活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结合传统的风俗习惯,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
文化保护和建设是古村保护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原居民逐渐迁出古村,古村的生活气息、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逐渐流失,最终使古村变成一个只有历史建筑物,而没有软文化的空壳。在马丘比丘宪章中关于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中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为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就是为了保留并延续原生态的生活气息、风土人情、传统习俗,使其与现代文明适应,在村镇(乡村)的不断建设、发展中传承下去,并散发出新的活力,而不仅仅是保护和修缮其物质载体——原来的古村落、老建筑,否则将会陷落“有文物没文化”的尴尬。
6.加强对古村周边自然环境资源的整治利用,营造与自然和谐融合的氛围
古村落的自然地理环境反映了祖先在建村立围时的智慧。因此古村落自然地理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也是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营造亲近自然的氛围,开辟生态旅游对于古村落的开发也极具意义。
Ⅷ 乡村旅游营销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措施
乡村旅游是指以乡土观光、乡野休闲、乡俗体验、乡居度假为目的,以农业生产、农村风貌、农民生活为基本载体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乡村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可以说,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类型。就乡村旅游开发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首先去除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等已经由国家直接控制的成型的景区。因此,乡村旅游,更多的是着眼于景观农业及乡村休闲。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乡村旅游资源分为五大类:
山水环境资源以山岳、河流、溪谷等等地质、地貌、水文等等自然环境的独特观赏价值为基础,形成了山水景观基础,是“山水型旅游新农村”。
生态环境资源以绿色植被为依托,形成的郁郁葱葱的环境,特别是较好的森林覆盖,成为氧吧,形成了生态环境基础,是“生态型旅游新农村”。
田园环境资源以乡村田园的农耕风貌为特色,形成一幅优美的乡村田园农耕景致,形成了田园景观基础,是“田园型旅游新农村”。
村落环境资源以古村落、古街、古巷、古民居、特色民居、特色村庄建筑、新型特色村落建筑、民俗风俗习惯等等文化为基础,构成独特的村落景观,形成了村落景观基础,是“村落型旅游新农村”。
经济产出资源以果林、花卉、大棚、药材、牛羊牲畜、鱼塘、简单副食品加工等等农作物、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渔业等等为依托,形成独特的景观环境和经济产出基础,是“新农产业型旅游新农村”。
对于不同的资源类型,应该有完全不一样的旅游开发模式和营销手法,也因此对新农村的效果及示范推广价值产生不通的影响。我们应该选择在一个区域有代表性的、可推广的、易于成功开发的类型,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