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旅游发展 » 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05 01:39:10

『壹』 我想做个农业生态园旅游项目,怎么能拿到政府方面的扶持资金呢

每个省市的申请手续都不同,以杭州市为例,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杭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集聚体和杭州市农家乐旅游精品示范建设项目,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申报,原则上农家乐休闲旅游集聚体项目每单位每年限报1个、农家乐旅游精品示范项目每单位每年限报1—2个。

杭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集聚体和杭州市农家乐旅游精品示范建设项目培育一般由其所在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确定后先进行农业项目网上申报,并将纸质材料同时报市农办。

申报材料包括县级申请报告、农家乐休闲旅游集聚体和农家乐旅游精品示范项目策划书或规划书、项目培育申报表、项目预算表等书面材料。

(1)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杭州市的资金管理如下:

第十四条 杭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集聚体和杭州市农家乐旅游精品示范建设项目发展扶持资金根据各级对项目的认定情况、投资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杭州市农办与杭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杭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集聚体和杭州市农家乐旅游精品示范项目必须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使用发展扶持资金,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贰』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了规范和抄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将重点支持实施广西文化生态保护工程;支持建设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地,努力培育10个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项目;支持深入发掘和弘扬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中的生态精髓,引领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推动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等】

『叁』 国家用来对新疆旅游业发展政策有哪些

新疆具有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的前景十分广阔。改革开放以来,新疆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旅游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对外开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正在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旅游业向西倾斜的力度,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这些,都极大地促进新疆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新疆旅游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与旅游发达省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新疆丰富而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相比,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为进一步加快新疆旅游业发展,特做以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的新兴产业之一。

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加快新疆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旅游业列为全区经济发展具有优势和潜力的产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充分利用新疆的区位、资源和市场优势,尽快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利用旅游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努力实现从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强区的跨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大旅游发展战略。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和发展名牌旅游产品,最大限度地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化,增强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和辐射功能,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区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以旅游业的大发展推动自治区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旅,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战略。

2、坚持以国际旅游为先导,边境旅游为支撑,国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方针;

3、坚持把旅游业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形成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发展格局;

4、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突出特色、重点开发,大力开发特色旅游精品;

5、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良性循环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目标

(四)总体目标。在2005年把新疆建成我国连接中亚和欧洲的重要国际旅游地区,旅游总收入排名进入全国中上水平,成为21世纪初全国旅游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以"丝绸之路"为主线,树立起新疆旅游的国际品牌形象,使高品位的自然景观和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景观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精品,新疆旅游在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整体形象和占有份额大幅度提高,旅游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平,重点旅游景区间形成快捷、安全、高效的旅游交通网络,旅游经济总量和实力明显提高。到2010年,旅游产业实力进一步巩固、壮大,实现从旅游经济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的历史性跨越。

(五)旅游经济增长目标。到2005年,实现旅游发展倍增计划。

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9%,达到136.8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区GDP的7.45%以上。其中: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7.9%,达到38.64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9.5%,达到1.64亿美元;国内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9.5%,达到1338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1%,达到123.21亿元人民币。

(六)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大力开拓入境旅游客源市场,到2005年,在保持独联体、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入境者稳定增长的情况下,东南亚、欧洲、中东市场得到进一步开发。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不断拓展,全年旅游接待人数超过100万人次的地区达到6个,超过300万人(次)的地区达到4个。旅游星级宾馆超过400家,力争3至4家国际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2至3家国内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国内旅行社,2家旅游企业公司成为上市公司。

三、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七)进一步加快发展以五大旅游区为重点的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喀纳斯生态旅游区应以加快开发喀纳斯湖、白哈巴河、乌伦古湖等生态旅游为重点;以天池和博斯腾湖为重点的风景旅游区,应建成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目的地;以吐鲁番为重点的古文化遗址旅游区,应围绕丝绸之路,深入挖掘古文化遗址的深刻内涵;喀什民俗风情旅游区要突出浓郁民俗、民风、民情的渲染;伊犁塞外江南旅游区以伊宁市为中心,加快那拉提、唐布拉景区建设,成为观光、休闲、度假的旅游胜地。

(八)加快旅游名城建设步伐。2005年前,把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建成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把喀什、伊宁、哈密、阿勒泰、阿克苏、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等市建成全国优秀旅游城市。2010年,把乌鲁木齐、吐鲁番、库尔勒、阿勒泰、伊宁、喀什建成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功能齐全,交通便捷的国际旅游城市。

(九)开发建设旅游精品线路。以"丝绸之路"为主线,以"三线"为骨干,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大旅游线路网络。重点建设、推出的"三线"是:吐鲁番-库尔勒-塔中-和田-喀什线,主要以体验民俗风情、历史访古、长寿文化、探险、观光、考察为主;乌鲁木齐-天池-克拉玛依-乌伦古湖-喀纳斯湖线,主要以生态观光、工业旅游、休闲、度假为主;乌鲁木齐-奎屯-乔尔玛-那拉提-巴音布鲁克-金沙滩-乌鲁木齐线,以农业旅游、休闲、观光、考察为主。同时,继续抓好旅游购物、冰雪风光、商务旅游、都市风光、探险考察、民俗风情旅游等多功能精品线路的推广。

(十)开发名牌旅游产品。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市场、统筹规划、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开发建设一批在国内外影响大、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2005年前,把天池、喀纳斯、葡萄沟、南山西白杨沟、金沙滩等建成成熟的、与国际接轨的世界级旅游精品;2010年前,全区重点旅游地州市均有1至2个世界级或国家级旅游精品。

四、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大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十一)大力拓展海内外旅游市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充分利用新疆向西开放的地缘优势,继续巩固、拓展与中亚、西亚及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购物市场,着力开发美国、日本、韩国、西欧市场,努力扩大台港澳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入境客源市场格局。积极发展国内旅游,加强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区)旅游市场的协作,重视挖掘区内客源市场潜力。

(十二)办好旅游节庆活动。大力开发、发展会展旅游、商务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都市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节庆旅游等新兴旅游市场,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效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努力把乌鲁木齐"乌洽会"、吐鲁番葡萄节、博州那达慕大会、喀什达瓦孜等办成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旅游节庆活动。

(十三)重视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和宣传。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新疆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要与旅游部门密切配合,开辟旅游专栏节目,并积极向中央新闻单位和国内外传播媒体输送、交流宣传新疆的旅游节目,重点推出新疆旅游名牌。各级外宣、外事、旅游、文化、新闻、影视等部门要积极邀请国内外新闻记者、旅行商及名人名家等,到新疆重点旅游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采访,尽快提高新疆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十四)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手段。运用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等多种宣传促销形式,提高宣传促销的影响力、覆盖面和科技含量,增强旅游宣传促销实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各旅游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及各种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界的合作。简化赴海外促销人员审批程序,实行一年申请、一年有效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在主要客源国(地区)设立旅游宣传促销窗口或办事处,与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密切合作,努力推销新疆旅游品。

五、强化旅游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旅游环境

(十五)加快旅游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尽快组建新疆旅游执法大队,提高旅游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全区统一的旅游投诉电话系统,及时受理投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进一步调整、充实旅游发展规划。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抓紧做好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的充实完善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旅游景区(点)的永续利用。

(十七)认真做好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要统筹考虑旅游开发项目,对那些符合新疆旅游投资导向、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要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予以积极支持。自治区计划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基建技改计划时,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旅游基础设施国债项目要按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全区各地和重点旅游地区政府要建议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十九)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责任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重点旅游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都要制定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以110、120为中心建立社会联动系统,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

(二十)加速形成旅游社、旅游饭店、旅游定点企业的规范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牢固树立服务质量第一的观念。强化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加强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将更多的旅游饭店纳入星级饭店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继续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新疆饭店管理总体水平。切实加强对旅游购物等定点单位和旅游车辆的管理。

(二十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级旅游区(点)。在继续巩固和发展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创建城市范围,力争早日将喀什市、阿勒泰市、伊宁市创建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在全区重点旅游市、县开展建设"旅游强市(县)"活动,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旅游经济实力和在全国的知名度。积极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规范景区景点的设施标准、服务质量,争创国家颁布的"A"级旅游景区(点),进一步提高旅游景区(点)的综合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二)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立旅游人才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区内院校旅游专业的办学优势,加快培养高、中级旅游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设。抓好旅游企业重点是星级宾馆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十三)营造良好的旅游大环境。实施旅游畅通工程,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途中拦截检查旅游车辆,旅游城市要为旅游车辆入城提供方便。加强旅游城市、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塑造和维护新疆旅游的良好形象。

(二十四)认真做好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工作。要严格制定科学的开发和保护方案,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决杜绝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盲目开发、低水平开发和破坏性开发,努力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大力发展边境旅游。要充分发挥旅游中心城市和边境口岸的地缘优势。

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着力改善边境旅游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与边境旅游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服务功能。

六、围绕旅游发展加速交通建设,完善旅游配套功能

(二十六)加快旅游航空交通建设。把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建成西部国际旅游的主要进出口岸,形成连接主要旅游客源国、省内外重点旅游城市及旅游景区的旅游航空网络。围绕主要客源国市场开拓,积极开辟乌鲁木齐至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及欧洲等国际航线。围绕重点旅游景区加快区内航空支线建设。

(二十七)建成高等级旅游公路网络。围绕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精品线路建设,尽快形成乌鲁木齐至各主要旅游城市、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城市、旅游景区间的高等级旅游公路网络。交通部门要在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线路上增开旅游客运专线。加快建设乌鲁木齐-托克逊-库尔勒、奎屯-伊宁高等级公路;改造升级伊宁-新源、奎屯-乔尔玛-巴音布鲁克-金沙滩、阿克苏-库车-库尔勒、喀什-红其拉甫、阿图什-喀什-奥依塔克等干线公路及旅游公路。

(二十八)发展铁路旅游运输网络。围绕西部大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提高兰新铁路线路的利用率,尽快形成新疆与内地省(区、市)旅游城市、乌鲁木齐与区内旅游城市的铁路旅游运输网络。提高旅游列车档次和运行速度,增开"朝发夕至"豪华舒适的旅游专列。

(二十九)完善旅游配套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尽快完善旅游城市、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沿线的通信、邮政、电力、银行、医疗、供水、餐饮、环保等服务设施和功能。彻底治理旅游景区(点)脏、乱、差现象,加快公共厕所工程建设,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等没有建立规定水冲厕所和环保厕所的,旅游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实行政策倾斜,扶持旅游业发展

(三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计划、财政、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想办法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自治区每年26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0万元旅游发展基金和200万元旅游宣传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以此为基数每年递增15%。各地也要不断加大对旅游业的财力支持。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十一)充分发挥口岸优势,搞活边境旅游。要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和旅游购物通关检验手续。要利用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口岸边民互市免签证的便利条件,不断扩大旅游购物贸易,并在税费征收上予以优惠。外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在定点旅游购物市场、边境口岸设立外汇兑换点,为游客提供方便,防止外汇流失或进入黑市进行非法交易。自治区外办、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我方人员赴哈方边境地区进行"一日游"或"多日游",以及在新疆主要城市和重点边境口岸对境外游客实行72小时免签证和落实签证有关政策。对于赴海外旅游促销人员的审批,实行一次申请、一年有效的办法。同时,抓紧新增13个开放县(市)的有关报批工作。

(三十二)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合理运用旅游景区(点)票价调节淡旺季游客流量;民航部门要加大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进行差别定价的力度。

(三十三)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各地要加大对旅游宾馆、饭店缴纳各种费用情况的检查清理力度,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该减少的要减少,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投资者解决在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对经营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缴生产经营场所房产税。对旅游经营项目用地,只收征地费,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三十五)继续大力推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活动。对人选的旅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十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在新疆投资旅游建设、兴办合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集体、部门、企业、个人一齐上,内外资一起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方方面面的人力、物力、财务投入旅游业,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积极完善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认真筛选好的旅游设施项目并争取进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商进行投资。鼓励新疆旅游企业参与国内区域性经济合作,加强与区外旅游企业的合作交流。

(三十七)鼓励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对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经营者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政策。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八)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旅游业发展战略,加强对旅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旅游产业意识,主动配合旅游部门工作,增强为发展新疆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各方面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三十九)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严格实行旅行社准入制度,凡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不断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经营行为,健全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结案率,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十)加强旅游安全和卫生保障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旅游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要建立预警联动系统;制定旅游安全、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防止旅游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旅游者安全。

(四十一)自治区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其宏观协调作用,坚持例会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全区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大要抓紧制定《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旅游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肆』 旅游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规章、制度
全体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严格按
照公司财务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踏实,树立为客户服务意识。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
质量目标。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
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材料库、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结算,参与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1、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2、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3、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和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借款审批及标准:
1、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
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
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5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
款。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
、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
2000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裁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
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
4、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总裁批准后
执行。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帐时归还结清。
5、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6、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
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8、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裁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并经相应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库房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
各相应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补充说明
如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
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
签。
财务部总监岗位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
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协助财务总监组织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
2、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及程序。
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
、提高效益。
5、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的结算。
6、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方法,监督执行会议决议。
7、负责全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的工作,合理协调各岗位工作,并考核财会人员工作业绩,不
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9、负责会计监交工作。
财务部成本会计岗位职责
1、清楚工程整体概况,包括规模、合同额、所需主要材料、开竣工时间及项目部人员构成等。
2、理解并清晰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回款条款、总包方代扣费用项目及税金缴纳方式、保函期限等,并结
合合同督促项目部回款。
3、按照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成本的控制。
4、每月末及时督促各项目部报帐,核对上月计划执行情况。
5、及时、准确核算各种原始票据,并制单入帐。
6、准确把握各项材料采购、分包劳务合同,按合同执行付款。
7、工程付款依据合同、财务帐、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8、工程完工后,准确核算出工程成本,编报工程成本表。
9、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综合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登记各项经管的明细帐、分类帐、总帐;
2、全面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财务工作制度、政策、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正确执行

3、负责总帐、明细帐、分类帐的核对工作,银行存款的调节工作,汇总会计凭证,登记总帐;
4、对其他应收、应收帐款及时催收清理;按公司规定安排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等资产的盘点;
5、每月编制会计报表,确保报表数字真实,计算正确,钩稽关系清楚;
6、负责装订、管理会计档案;
7、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出纳员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我国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管好货币资金,
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核对库
存现金,每周一填写货币资金周报表;
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要赔偿损失;
4、保管好印章,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印章,签发支票用的印章不得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发票,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负责;
6、完成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它工作。

财 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务工作最基础的部分,它对财务部门日常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
一、 票据
1、 票据的种类:
(1) 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
(2) 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
(3) 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
2、 票据的报销要求:
(1) 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包括客户名称(填写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服务项目、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收款单位盖章、日期。
(2) 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此报销单专为出差报销使用,后附出差火车、船、飞机等票据、住宿
发票、写明出差天数、出差补贴、核出总报销金额。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3) 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此支出证明单有两种用途,一种为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情况,
填写此单据,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可以报销;另一种为对于一次报销,票据非常多的情况,使用支出证
明单进行票据汇总。此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 凭证
1、 凭证的编号:凭证统一使用记帐凭证,按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统一编号,编号要求使用号码打印机。
2、 凭证的编制人员:凭证执行谁负责谁编制,编制后应及时签章,各项目工地由专职会计进行具体分
工。
3、 凭证的填写要求:要求用楷书书写,字迹要清晰,摘要栏要求详细、逐行填写,不得省略,各级科
目统一使用,整个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4、 凭证的审核:对于会计人员编制的凭证,实行交叉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进行最后审核。
凭证的审核必须及时,以防因记帐不及时造成核算控制的滞后,原则上所有凭证必须在编制后的第二天
审核完毕,第三天登帐完毕。
5、 凭证的保管:凭证统一由一名财务人员进行装订、保管,此人对凭证的总体情况负责。
三、 帐簿
1、 由于会计核算均使用电算化,大部分帐簿由电脑自动生成,定期打印,仍保留如下手工帐簿:总帐
、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工程施工明细帐、工程材料明细帐。
2、 以上各帐簿由相应负责人进行记录。
3、 以上各帐簿的记录应使用楷书,书写清楚,按月合计,按季度进行累计。如果有填写错误应使用划
线更正法或红字冲消法,并由经办人盖章。
四、 报表
1、 报表分为对外报表和对内报表。
2、 对外报表为向各主管机关报送的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报表。
3、 对内报表为公司内部要求填制汇总的各种报表,内部报表有:按部门分类的管理费用表,按区域、
人员分类的经营费用表,按工程、供应商进行分类的进货付款表,按工程分类的项目管理费用表,按供
应商、工程进行分类的应付帐款表,按工程、分包队伍进行分类的预付帐款表,以上报表为按月填报;
工程成本分析表,在工程完工时,结合预算、结算、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报表。
4、 以上报表由指定会计负责进行编制。并建立相应的编制审核程序。
五、 主要科目解释
1、 预付帐款:此科目用来核算所有分包队伍的付款情况,因此凡是分包队伍的付款均使用此科目进行
核算。
2、 应付帐款:此科目用来核算所有供应商的进货和付款情况,因此凡是供应商的进货和付款均使用此
科目。
3、 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科目用来核算所有工程的直接成本,按照二级科目工程项目名称,三级科目工
程成本明细项进行核算。
4、 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用来核算公司各部门,常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二级科目部门,三级科目具体
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5、 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用来核算业务部门的所有费用,按照二级科目人员,三级科目具体明细项
目进行核算。
六、 应付帐款的确认原则:
应付帐款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直接成本以及公司的欠款,因此应付帐款的确认应遵循谨慎性原则
1、 用经过工程现场相关人员签字的原始入库单原件和供应商的发货清单确认应付帐款和工程施工,以
降低因传真不清楚而造成的错误。
2、 使用经过采供部、财务部要求的会签单确认应付帐款和工程成本。
3、 对于应付帐款已经确认需要调整的情况:如果是现场入库错误应由现场出具调整说明,并结合材料
部门的定料单,财务部门才能予以调帐;如果是因为材料人员对材料价格等计算错误的情况,应由材料
人员出具调整说明,并需附原书写错误的入库单复印件,财务部门才能予以调帐。所有调帐必须经材料
部门和财务部门最高主管领导签字。
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伍』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 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 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 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 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 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 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 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旅游网的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捌』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AK/ZD1802A— 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管理。 1.3管理职责 1.3.1 控股人力资源部负责控股公司培训经费归口管理,负责确定培训
经费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培
训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控股本部培训经费使用台账维护(见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训经费管理台账》)。 1.3.2成员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负责本单位培训经费的具体管
理。 1.3.3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的计提、结存管理: 2.1培训经费分为日常培训经费和专项培训经费。 2.2日常培训经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员企业培训经费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员企业
工资总额的0.5%归控股本部支配。 2.3专项培训经费根据特定用途设立,专款专用,由控股人力资源部提
出,主管领导审核,控股总经理特批。下列项目可作为专项培训项目:教材
开发、印刷、出版;出国学习深造;重大投资配套培训项目;非基建培训设
备购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训经费结存:年度培训经费未使用完,不得累积转入下年度。 3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3.1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3.2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3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3.4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3.5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3.6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3.7教学场地租赁费。 3.8考试费。 3.9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 4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4.1日常培训经费支取必须严格控制在总提取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