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财务制度中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差旅费制度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一般差旅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目前一般企业大多都是采取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实行和借调人员等差旅费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四、调动人员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旅费。
五、短途差旅费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⑵ 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旅游景区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⑶ 企业差旅报销管理规定
差旅费用包括: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2.车辆专费用:如果属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3.住宿费;4.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等;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每个公司的差旅报销规定都是不同的,具体可以了解所在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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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
1、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1因公出差的员工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随同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
1.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司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原则上前次出差没有报销,本次出差不予借款。
1.3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1.4出差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1.5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标准填写“费用报销单”,后附“出差申请单”,执行费用报销流程。
2、差旅费标准
职 务 住宿标准 伙食补助 交通补助
一般员工 12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部门主管 15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部门经理 200元/天 80元/天 80元/天
总经理(副总) 300元/天 100元/天 100元/天
补充说明:
2.1出差到经济发达地区的,住宿标准可上浮30%。
2.2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差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2.3报销天数按照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回时间计算,12点之前出发及12点之后返回按一天计算,反之则按半天计算。
2.4伙食和交通补助依据实际出差天数凭相应发票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实报实销形式,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2.5出差期间招待客户需要事先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回来后补办招待申请程序。
2.6出差时由对方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2.7不同级别的人员一同出差所乘交通工具可享受最高级别所使用的工具。
2.8部门经理以下(含部门经理)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的,一律先申请,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9到达目的地后,除公司负责人外其他员工原则上(市内)不得乘坐出租车,应乘坐公交汽车。因特殊原因等需乘坐出租车的,应在出租车票背面详细注明时间、起止地点及事由。
2.10上述住宿费标准为一个标准间标准。同性两人一道出差可一同住宿的仅享受一个标准间住宿标准。
2.11出差期间因公招待客人、其招待费已报销的,应扣除招待当天的伙食补贴。
2.12出差时间不足一天,视实际误餐数执行。出差在20公里以内(含市内),不享受伙食补助。
2.13应优先选择出差地子公司宿舍住宿,当不能解决时凭有效票据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超过部分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