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长三角与珠三角未来发展的规划纲要
(一)长三角经济区的一体化进程正步入“快车道”,是2005年年前在南京召开的第五次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上形成的共识。长三角区域合作涉及交通、旅游、生态环境治理、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等广泛领域,硕果累累。
区域交通体系日臻完善。围绕国家长三角高速公路和城际轨道交通规划,沪苏浙将重点推进高速公路和铁路项目的衔接,2005年底将完成《长三角综合交通规划方案》。在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启动方面,上海至南京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已经完成;宁杭城际铁路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也已开始;上海—南通铁路预可行性报告编制完成,崇明至启东过江通道工程可行性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工作也已完成。
“无障碍旅游区”雏形初现。通过积极完善旅游合作协调机制,沪苏浙加大了旅游市场拓展和项目开发合作的力度,共同构建“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区”。2005年7月,国家旅游局批复将三省市编制的《长三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作为重点项目,纳入全国“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计划中。三省市正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长三角区域内旅游专业人才的柔性流动,相互认可业务资质证书,实行导游管理信息、执法信息的共享。
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以规划编制、联合治理太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三省市共同开展了长三角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2005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会议,标志沪苏浙之间又一个环保合作项目即将启动。
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拓展。《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推进方案》提出“信用长三角”,力求实现三省市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试运行、三地信用工作信息的相互交流、企业信息的相互查询。目前已确定了“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的工作目标:力争2006年前,共同制定区域内三方信用信息标准,完成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实现基本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服务导则和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通报制度;争取2007年前,建立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联合奖惩机制;争取2010年之前,形成较为完善的区域信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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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与在建交通工程纵横成网初步形成上海与江苏5个接口32条车道、上海与浙江4个接口26条车道、江苏与浙江5个接口24条车道的衔接,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延伸江苏项目也已初步衔接。沪苏浙高速公路继上海、浙江开工建设后,江苏段2005年7月正式开工。继沪宁高速、沿江高速公路后,由苏州通往上海的第三条高速公路———苏沪高速公路2005年9月建成通车。上海接启东的崇明过江工程已开工建设。
“联合促销”成为旅游合作特色三省市联手以“同游江浙沪,阳光新感受”为旅游促销口号,利用上海大都市、苏州园林和浙江山水组合出中国东部旅游产品,在西班牙、埃及等地的推销产生了轰动效应。同时,在国际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上组织了联合展台,突出展示了中国东部精彩旅游的共同形象。
合力推进环境保护成为共同选择国家《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实施由于三省市协调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长三角近海海洋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的共同实施,有效加强了海洋环境检测体系建设、赤潮防治和海洋废弃物倾倒管理;在探索建立区域污染联防机制、区域信息沟通和通报机制、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技术交流机制等方面有了令人满意的进展,尤其对遏制江苏、浙江两省交界断面水质突发性污染事件效果显著。
交流合作领域不断扩展至年底前已有《长江三角洲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对区域产业布局和协作发展的建议》等合作方案;三地还成立了长三角城市物流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小组,上海、南通等地已经开始物流信息一体化的合作试点。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改革开放30多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锐意改革,率先开放,开拓进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处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立创新型区域;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加强与港澳合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率先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以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要求广东“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契机,积极探索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一是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社区管理新体制。通过整合基层各类资源,协助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在街道、镇建立“一站式”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理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引导和协助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机制。二是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简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办法,探索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放宽异地商会成立条件,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推动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制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出台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创新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三是积极培育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力争到2020年底,社会工作者数量达到总人口的千分之二。争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以2010年亚运会为契机,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多,外向型企业多,对外依存度高,受到的冲击比较大。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通过发展促增长、调结构、保民生,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开放水平,这是克服面临困难、实施规划纲要、保证珠三角长远发展的基础。
⑵ 广东: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是如何炼成的
8月3日,在全国全域旅游推进会上,珠海被授予“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称号,以一个宜游、宜业的“旅游休闲城市”形象再次闪耀在全国舞台。这是继珠海获评“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以来,又一个“国家级”荣誉。
按照国家标准,“旅游休闲示范城市”指的是旅游休闲功能突出、旅游休闲产业完善、旅游休闲环境和谐,能同时满足旅游者和本地居民旅游休闲需求,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城市。
经过严格的考核,珠海最终在诸城竞争中脱颖而出,与杭州、成都等“休闲之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广东省唯一一个“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这不仅是对珠海休闲旅游发展的肯定,也是对珠海城市生活品质、文明城市和幸福指数提升的肯定。
从过境游城市到目的地城市,从“景点旅游”迈向“全域旅游”,旅游产品经营模式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品牌化转变,从“单打独斗”到“区域合作”,这一系列的转型升级,彰显了珠海旅游休闲发展之路独特的示范价值,其形成的合力,也推动珠海加快建设“文化旅游之城”。
新路径:从“景点”到“全域” 发展空间豁然打开
初来珠海,你可以沿着蜿蜒的情侣路漫步,享受海天一色的浪漫;如果对历史人文有兴趣,唐家湾的民国风情正等着你;接下来,还可前往斗门、金湾,沉浸在原生态的森林氧吧和村居民宿······
“珠海在丰富和完善‘吃住行游娱购’传统旅游六要素的基础上,同时不断延伸旅游产业链,推进旅游产业供给侧改革,鼓励市场主体旅游企业积极开发
新产品。”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珠海的旅游休闲产品已涵盖“吃、厕、住、行、游、娱、购”和“文、商、闲、养、情、学、奇”等十四要
素。
旅游休闲新业态也不断涌现。珠海主动实施“旅游+”战略,推动旅游与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
拉动力、融合力及催化、集成作用。一方面拓宽了旅游发展新领域,促进旅游休闲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提供了旅游平台,形成了新业态,提
升其发展水平和综合价值。
新格局:开放引领资源整合 内外联动再造价值
7月上旬,第五届澳门国际旅游产业博览会在澳门举办。珠海展团90多家本土企业精彩亮相,向海内外游客集中推荐了“浪漫之城·幸福珠海”的旅游品牌形象。
这并非孤例,珠海旅游“走出去”如今已成为一种常态。近年来,珠海不断深化港澳台交流合作,全面推进跨区域资源要素整合,大力推广“一程多站”旅游线路,加快旅游产业集聚发展,构建起旅游业发展新格局。
仅今年以来,珠海就已组织旅游企业代表赴台北、香港及澳门参加旅游博览会,并参加“粤桂闽澳”印尼、马来西亚联合推介“一程多站”旅游产品。同
时借助考察踩线活动,先后邀请台北、印度、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境外旅行商代表团及广州、深圳、中山、江门、阳江等兄弟城市的媒体代表团到珠海考察最新
的旅游产品,赴贵阳、苏州举办“昔日大香山,今日中珠澳”旅游推介会。
加大对港澳台旅游开放合作一直是珠海旅游的重点。依托横琴自贸片区,珠海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先行先试,探索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涉旅政策措施相互延伸,率先启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港澳台目前已成为珠海重要的客源地,也是珠海“走出去”的重要桥梁。
通过深化区域合作,巩固国内旅游合作平台,珠海不断加强珠(海)中(山)江(门)阳(江)联盟、中(山)珠(海)澳(门)联盟以及广(州)、深(圳)、珠(海)联盟三大传统区域旅游联盟合作,通过统一举办旅游推介会,增强自身辐射力,构建城市旅游分工协同体系。
借助于自身在旅游休闲产业上优势,珠海积极开展旅游扶贫协作。与云南怒江、茂名信宜等对口帮扶城市密切合作,组织旅游规划机构、旅行社与知名旅游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为下一步旅游扶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珠海在提升自身旅游业国际影响力上也作出不少努力。今年3月,作为广东省的代表,珠海登上了央视四套国际频道的一档节目《城市1对
1》,以友好交流城市、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法国尼斯作为对标城市,向海外观众立体地展示了珠海的景点、美食、文化活动,为广东构建国际旅游开放合作新格局贡
献了珠海力量。
■规划:努力建成港珠澳旅游集散中心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建设脚步正在加快,休闲旅游是湾区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拥有港珠澳大桥的珠海,在休闲旅游方面也迎来全新的机遇。
作为连接粤港澳三地的跨境大通道,港珠澳大桥对大湾区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专家认为,港珠澳大桥的建成,将使珠海成为粤港澳大湾区
中唯一一个与香港、澳门陆桥相连的城市,这不仅带来交通利好,同时也将促进珠海与湾区中其他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上的合作与对接,实现
人员、资金、信息、商品、服务等流动和自由配置,这些都会给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珠海可以借助获得‘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以及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契机,紧抓港珠澳大桥即将通车带来的历史机遇,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主动担当。”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珠海将从深化珠港澳三地旅游合作、推动横琴创建“国际休闲旅游岛”、加强滨海旅游特色发展、全面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继续大力发展全域旅游。
珠海将积极联合港澳共建世界级休闲旅游目的地,包括与港澳共同开发旅游产品、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快旅游大项目开发建设。“我们计划着力在海洋
生活、低空体验、乡村旅游、城市休闲等领域培育形成大湾区旅游特色,将珠海建设成港珠澳地区的旅游集散中心。”上述负责人介绍。
同时,珠海也将加强与港澳文化、体育的交流合作,开展“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多样化体育对外交流活动,把珠海打造成“一带一路”国际体育文化交流的重要节点。
去年5月,国家旅游局回函明确支持横琴新区创建“国际休闲旅游岛”,未来珠海将细化横琴新区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由广东省政府继续向国务院
申报“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争取在通关、财税、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政策,切实把横琴自贸片区建成全国旅游改革创新先行区的标杆。
而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智慧旅游大数据统计分析及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已正式列入珠海智慧城市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拟参照国内外智慧旅游标杆城市,对珠海智慧旅游进行高标准的建设谋划。
⑶ 广东未来的发展靠哪三座城市呢
第一个就是广州。这个城市的发展与改革开放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一个gdp过2万亿的城市,也是一个一线城市,这个城市的经济辐射能力一点也不比北京差,这个城市的经济活力是很大的,很多的知名企业在广州安家落户,在广州打拼的年轻人也是很多的。不知道你到过广州没有,那里的人们都是精神饱满,精气神昂扬的,这个就是一个人文广州,广东的发展,依靠广州,那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也不是说就这三驾马车就可以了,只是说这三驾马车的拉动作用是很大的。其他地区的发展也是不可忽视的,像佛山和珠海,都是发展比较的地级市,也是可以促进广东省经济发展的,所以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只要各个地级市努力发展经济,广东省才会更加欣欣向荣!
⑷ 粤港澳合作对广东发展的意义
进一步强化粤港澳经济合作,促进粤港澳一体化发展,就是要在粤港澳三地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和适应内地市场整体开放步伐的条件下,通过区域内的市场开放与商品要素流动,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形成区域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机制、制度安排和与新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产业分工体系,实现共同发展。[1]
1)进一步强化粤港澳经济合作,有利于带动珠三角经济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目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的珠三角要想摆脱原来的增长模式,需要加快发展高端产业,利用比较优势,整合和优化生产资源,增强相互之间产业的综合配套能力,带动珠三角经济转型升级,进而推动大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建设国际金融、商贸、会展、物流、旅游休闲与博彩和世界制造业中心。
2)进一步强化粤港澳经济合作,有利于保持香港经济竞争力,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化发展。香港要想保持持续的竞争力,澳门要想实现多元化发展,必然离不开珠三角这块腹地的支撑。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经济合作,能够不断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贸易、物流、航运中心和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地位,并为港澳发展提供空间支持。
3)进一步强化粤港澳经济合作,有利于密切内地与港澳的合作关系,保持“一国两制”下的繁荣稳定。广东作为港澳的经济腹地和保持港澳繁荣稳定的重要条件,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经济合作,不仅能够进一步密切港澳与内地的合作关系,而且有利于保持“一国两制”下的粤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加强粤港澳合作具有国家战略的意义。
[1]陈广汉.不断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J].特区经济,2009年9月,P12.
⑸ 王衍用的旅游规划评审
主持或参与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青藏铁路旅游规划,海西旅游区总体规划,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旅游规划,三亚旅游产品创新创意有奖征集评选活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2007),甘肃敦煌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北京市朝阳区温榆河运动休闲游憩带概念性规划,北京市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会(2007),北京市东城区文化产业项目评审(2009), 湘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湖北武当山五龙宫景区旅游开发规划(2009),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天津市大港区官港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山西省五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阳城县凤栖湖旅游度假区控制性祥规修建性详规、河南省新郑县黄帝故里百万重金诚邀策划大家活动策划方案、河南省巩义县四景区项目评审、河南省兰考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河南省商丘市古城规划、河南省驻马店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河南省鲁山县旅游产发展总体规划、河南省文化产业实验区策划论证会、评审会、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西部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暨天鹅岛主题农业概念性规划,河北省涿鹿市中华三祖圣地总体规划、河北省涿鹿市中华合符坛祥规、河北省邯郸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河北省朝阳沟旅游区规划,河北省邢台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河北省秦皇岛市祖山风景区规划,河北省清东陵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四川泸沽湖旅游区,宁夏银川市黄河旅游区总体规划、宁夏沙湖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宁夏六盘山旅游区总体规划、宁夏须弥山旅游区控制性祥规,福建省漳州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江西省三清山三清宫景区控制性祥规、浙江省文成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内蒙古扎鲁特旗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内蒙古乌市金沙湾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蒙古内蒙古巴乌拉特后旗同和太草原规划评审,辽宁沈阳棋盘山旅游区旅游规划,陕西省柞水县秦楚古道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祥规修建性详规、吉林省长春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吉林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吉林省滑雪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吉林省北大湖滑雪场旅游发展规划;安徽省明光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海口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吉林省滑雪旅游规划,新疆十二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新疆和田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枣庄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长岛县、山东省招远市、山东省栖霞县、山东省海阳市、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蒙阴县、山东省临沭县、山东省长清区、山东省罗庄区、山东省城阳区、山东省乳山市、山东省岱岳区、蒙山寿星巨雕验收、山东省齐文化园、山东省聊斋文化旅游区、山东省栖霞县牟氏庄园、山东省青岛市琅琊台旅游度假区、山东省蓬莱旅游度假区、山东省牟平区养马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东省青岛市珠山国家森林公园、山东省威海市双岛国家森林公园、青岛市城阳区仙果园旅游总体规划、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口湿地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山东省岱岳区大津口旅游区、山东省肥城市牛山旅游区、山东省泰安市徂徕山旅游总体规划、山东省泰安大汶口旅游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旅游产业、山东省乳山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西霞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潍坊市8区县规划、山东省水浒旅游规划、山东省齐河县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山东省淄川区齐山旅游区、山东省汶上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山东省汶上县旅游目的地营销规划、山东省汶上县宝相寺旅游区提升规划、山东省泰山区、山东省鱼台县、枣庄市山亭区汉诺庄园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山东省旅游志的评审。
⑹ 江苏经济赶超广东的可能性有多大
江苏超越广东的经济可能性不大,江苏地广人稀,交通条件不如广东,要想赶超广东省,起码把交通这个问题解决。看似江苏经济状况在国内排名确实挺靠前。但要超越广东还有点距离,不是说江苏经济不行。是广东四大城市经济太好。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四大城市的经济GDP不是摆来看的,不然广东也不会是第一经济大省。江苏也只能靠二三线小城市拉近点距离。
04、江苏二三线城市发展比广东好,总体经济拉近距离江苏和广东总体经济差距不算很大,主要都是靠小城市拉近了收入。广东除了四大城市,其余三线城市发展都不太好。贫富差距有点大,广东省三线小城市发展还是这么缓慢,江苏说不定有超越的希望。毕竟现在江苏可不像以前,铁路都没普及的大省。广东要想保住第一经济大省地位,就要把三线小城市给发展起来,均衡发展才能稳坐第一宝座。
⑺ 请问网上哪里能找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急!急!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机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建制镇或县、建制镇人民政府同驻一个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城市规划管理分别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①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及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②研究拟订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全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协调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规划管理问题;③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④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⑤负责全省城市规划
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⑥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⑦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前款作出规定。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在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需的基础资料。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为进一步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人口分布,协调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重要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并要对城市的更长远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设想;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不同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广州市、城市人口(指市区人口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下同)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万以上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外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县城镇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城市规划,在审批前,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道路网等重大问题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县城镇以外的建制镇总体规划作上款所列重大变更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可以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城市近期开发和改建的地段,应当提前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按照规划和规定的开发程序,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统一组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照明、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社会福利事业、治安、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对有严重污染的单位应有计划地迁移,对腾出和闲置的土地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扩展文教卫生和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增加城市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旧区改建应保留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对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总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及其他需向市民公布的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汇报。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通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包括挖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行停止。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因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大型开发区、加工区的建设可能形成新的城市的,必须事先编制总体规划。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2年由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修改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将第三十八第第一款修改为:“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⑻ 目前香港重点发展什么广东发展什么形成什么
香港为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广东为制造业;两者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格局。
香港要巩固和提升作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推动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创新及科技产业。广东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上,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产业强省、经济强省。
珠三角九市是内地外向度最高的经济区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在全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香港、澳门与珠三角九市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优势互补。近年来,粤港澳合作不断深化,基础设施、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科技教育、休闲旅游、生态环保、社会服务等领域合作成效显著,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格局。
(8)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扩展阅读: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相关内容:
1、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优化区域功能布局,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发展的整体性。
2、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为居民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大湾区可持续发展。
3、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接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港澳独特优势,创新完善各领域开放合作体制机制,深化内地与港澳互利合作。
⑼ 谈谈广东省大力促进东西北地区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施东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交通建设大会战,着专力推进县县通高速属公路。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和专业镇,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制定生态激励型财政政策,促进粤北山区生态发展、绿色崛起。推动粤东、粤西区域一体化发展,支持其加强与环珠三角周边省区更紧密合作和逐步融入珠三角地区。推动粤东北地区享受海西经济区相关政策,争取粤西地区享受北部湾经济区相关政策。支持深汕特别合作区和顺德英德新型区域合作模范区建设。办好第四届粤东侨博会。 深入推进扶贫开发。落实“双到”政策,推进产业、科技、旅游、医疗、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等扶贫。有序开展移民扶贫。继续实施“大禹杯”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加大对原中央苏区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办好“扶贫济困日”活动。加大援藏援疆和对口帮扶协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