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旅游局的工作范围
(*^__^*) 嘻嘻 ,我就在我们县旅游局工作
以下是根据我们单位的一些,希望有点帮助
主 要 职 能
1、研究拟定全县旅游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旅游工作。
2、指导全县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和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3、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和线路开发。
4、对全县旅游行业、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5、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6、负责全县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承诺、办事流程
1、办理旅游定点宾馆、饭店申请审批:我局在接到申请当日完成辅导填报《审批表及资料准备:资料齐备,按照《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标准》,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实际 情况,对申请的宾馆、饭店组织人员进行考察,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批结果。
2、办理旅行社分社、门市部(营业部)设立地审批:我局在接到申请当日完成辅导填报 相应表格及资料准备;资料齐备,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本地旅游业发展相关情况,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在本地设立的决定。 3、旅游开发项目前置审批: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规划,我局根 据《新安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相关情况,组织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论证 ,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旅游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 4、旅游景区(点)申报A级的推荐: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我局对 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等,帮助申报单位完善相关内容及服务,并向上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5、宾馆、旅游饭店申报星级的推荐: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 资料,我局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帮助申报单位完善相关内容及服务,并向相关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6、旅游投诉受理: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由局行管科进行审查,在7 日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行管科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作出书面答复。行管科要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以便分清责任,作出处理。
Ⅱ 旅游局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内决旅游经济运行容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Ⅲ 你好,我将要到旅游局实习我想问一下 旅游局的规划科和质管科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负责制定旅游发抄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投资;组织旅游产业资源调查;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对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社会旅馆、旅行社及门市部、农家乐、乡村酒店、其他旅游企业进行管理、监督与服务;负责旅游质量管理;受理并处置旅游投诉;负责旅游安全工作;负责旅游行政执法;负责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认证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Ⅳ 旅游局的工作内容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市旅游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定点餐馆、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实施行业管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工作。 (三)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审批各类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对须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立项审批的旅游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意见;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旅游业统计工作。 (四)研究拟定全市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指导旅游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全市旅游业对外对内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五)审核并报批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指导旅游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六)推行旅游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全市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岗位培训、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组织和指导市内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九) 指导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Ⅳ 旅游局是做什么工作的
主要职能为以下内容: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5)旅游局规划发展工作制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Ⅵ 旅游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根据该方案,国家旅游局与文化部合并,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原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部的职责如下: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深挖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这意味着中国旅游业的主管部门由副部级升格为部级,这是业内期盼已久的“升格”。长期以来,旅游局不同于文化部、农业部、住建部、林业部、水利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旅游局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而是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直属机构,文化部等上述部门均是政府组成部门,地位和话语权远高于旅游业;同时,旅游管理体制中存在“权责不统一”、“多头管理”、“主管机构弱”等现象。“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传统六要素分别掌握在不同的行政部门手里,旅游最重要的景区资源,也是分别由文化部、农业部、住建部、林业部、水利部等多个部门分头掌管。资源分散、政出多门,这造成旅游业的事务,往往旅游局无权干涉。
之所以将旅游与文化部合并,是因为,旅游的灵魂是文化,旅游的吸引力来自于文化。此次机构调整对旅游业的影响,勇先创景夏家勇进行了专业解析:中国旅游强国梦想可期。1.旅游局与文化部合并后,由政府直属机构升为政府组成单位,从主要配角成为多个主演的一员。2.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文化与旅游工作统筹规划,对促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文化和旅游相互融合、相互支撑,便于发挥旅游引擎带动作用,促进大文化的繁荣发展和旅游业的转型升级,做好旅游产品,激发经济三驾马车之一——消费的作用。3.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与同样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旅游业的融合发展,将是挖掘地方文化、完善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带动经济腾飞的重要力量;同时,文化旅游部门的融合,有望推动以更开放的眼光看待文化与旅游项目,进一步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国门、迈向世界;中国旅游强国梦想可期。
Ⅶ 发展规划部门工作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人力资源规划来包括五个方面:自
1
战略规划
是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目标,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方针,政策和策略的规定,是各种人力资源具体计划的核心,是事关全局的关键性计划
2
组织规划
组织规划是对企业整体框架的设计,主要包括组织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组织结构图的绘制,组织调查,诊断和评价,组织设计与调整,以及组织机构的设置等等
3
制度规划
制度规划是人力资源总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程序,制度化管理等内容.
4
人员规划
人员规划是对企业人员总量,构成,流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现状分析,企业定员,人员需求和供给预测和人员供需平衡等等
5
费用规划
费用规划是对企业人工成本,人力资源管理费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费用的预算,核算,结算,以及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Ⅷ 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