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旅游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1、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答: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3、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4、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上可见,作为旅店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打伤,旅店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如果在合理限度内,就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⑵ 国内的景区经营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1、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对于一些安全警示、安全告知置之不顾,不遵守游览规则,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点火,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等,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2、机构不健全。
目前,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层次低。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临时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存在应付心理,一旦检查结束,队伍便自行解散,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整治和防治措施,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设施更换不及时。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却得不到及时更换,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管理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比如,2003年初,赵州桥景区曾因电线老化,引发展览室火灾,使展览室保存的展品不同程度损毁。
4、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⑶ 浅谈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给你些资料做参考吧。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对于景区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 ,国内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较多 ,多头管理、 条块分割 ,各机构权、 责、利界定不清 ,造成景区资源的闲置、 浪费甚至破坏。针对这一问题 ,本文从景区管理体制现状出发 ,探讨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一、 我国景区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景区管理体制的现状我国现行景区管理体制的现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查:1. 两级设立 ,属地管理根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6) ,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①。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我国景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②。实际上 ,下级政府要服务上级主管部门的 “指导”,对景区管理不享有排他性处置权 ,从上到下的强制性干预较为平常。2. 景区身份多重 ,管理混乱目前 ,我国景区管理中存在较普遍的现象就是 ,一个风景名胜区同时挂着自然保护区、 森林保护区等多个牌子 ,在接受地方建设部门管理的同时 ,也要受环保局、 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 ,景区经营活动也要受到这些部门的干预。3. 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就风景名胜区管理而言 ,我国仅存的一部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于 2006年 9 月颁布 ,这部条例在 1985 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条例》 对景区的管理机构、景区的设立、 规划、 保护、 利用和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但是 ,这些规定都略显笼统 ,并没有对各级政府的权、责、 利进行明确的界定 ,也没有对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许可企业的条件、资质、选拔、约束及惩罚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旅游景区管理对策探讨1、运用特许经营模式连云港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尝试采用招标的方式出让经营权,对于中标的企业进行一系列的资格考核,如专业资格、资金能力、信用等级、经营绩效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特许经营对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景区经营需要专营,否则就会出现混乱而无法管理。政府通过有偿转让经营权,既可以保证国家收入,又可以通过专营权的收回或出让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政府对景区的绝对控制,以专营权有偿出让的形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国有资源的流失。2、加强旅游门票价格管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于必须由管理部门监管的价格,一般都规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程序和规范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中,民主和透明是提高管理部门定价科学性的两大法宝。基于此,连云港旅游景区门票定价原则、定价程序要向社会公开。一是完善价格的透明程度,完善价格的听证制度。二是建立专家价格审议制度。三是增加价格信息的公开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价格自律,强化监管职能,加强法制,严格执法。3、完善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与管理旅游景区的餐饮业反映着该地区的饮食文化特色。餐饮服务质量是旅游者非常重视和关心的问题。首先,科学管理。连云港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对景区内餐饮店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并对餐饮经营者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必要的限制。其次,加强培训。旅游景区的餐饮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对餐饮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重视对餐饮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组织适应性训练。再次,开发特色。特色是旅游的灵魂,旅游者每到一地,都渴望品尝到那里别具一格的,具有浓郁乡情的美味佳肴,因此,旅游餐饮应以鲜明的个性特色吸引旅游者。另外,也要设法增强饮食环境的文化内涵。最后,控制污染。餐饮业对旅游景区造成的最大污染就是大气污染。旅游景区的餐饮店必须采用无污染的煤气、液化气,另外也要更新其他加工设施;在加工方式上,要注重工业化与手工操作相结合,中心厨房配送与分散的餐点加工相结合;食品包装采用纸质材料包装、可食性包装和天然材料包装。
⑷ 中国景区经营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比较多,在此举例一些
1 景区设施不到位,比如公厕不足
2 景区管理人员缺乏
3 景区治安有待提高
4 景区游客素质偏低
5 景区安全监督有待提升
⑸ 旅游纠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什么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我国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在旅游过程中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定,减少旅游投诉问题的出现,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山东省旅游条例》,旅游者具有以下具体的权利义务:
一、旅游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档次费用等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旅游经营者未向其提供标准服务的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六、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⑹ 景区运营管理存在的哪些问题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近2万多家景区景点,绝大部分景区的经营管理还是在政府专营的管理模式下经营管理。艾肯弘扬景区管理认为景区在现今的经营管理中逐渐地暴露出以下几方面问题。
1.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比如一个有山有水、林木葱郁的旅游景区,水方面归水利局管、森林方面归林业局管、生态环境方面归环保局管......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
一些景区,每到节假日人满为患。景区应急管理不力,导致秩序混乱,踩踏、哄抢、不文明现象屡见不鲜。景区工作人员忙不过来,见怪不怪,爱理不理。
3.资源破坏、环境污染
景区的容纳量和承载量有限,长期超负荷接待加上我国旅游者整体素质不高,致使景区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极度恶化。
4.警觉不高、安全缺失
我国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游客坠落悬崖、掉入河湖,游乐设施故障等新闻报道常见诸报端。事发后,有责任心的旅游景区会在危险地带加以修缮;一些景区听之任之,羊亡了也懒得补牢
5.产品雷同、后劲不足
我国多数旅游景区尤其是传统老牌景区,由于产品同质单一、设施落后、项目缺乏游客体验,导致景区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6.质次价高、特色不强
一方面,我国大多数景区仍以门票收入为主。由于缺少其他的收入来源,景区通常把门票定得很高,让游客让而却步。另一方面,一些景区资源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特色都欠缺,对游客吸引力不足。
⑺ 旅游景区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执行不力。
旅游安全的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但版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权执行不力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当前旅游政策、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实际中贯彻得并不彻底,导致执行不力。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但尚有为数不少的旅游景区一直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⑻ 国内旅游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 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 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 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 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此外,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⑼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9)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