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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旅游客运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9 02:08:38

㈠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进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规定非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指未经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车辆具体包括几种情况: 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客车改货车、货车改客车、普通货车改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卧铺客车 二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驾驶室车身改与原车辆同外观颜色三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致发机、变速箱、前桥、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 四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拆除货箱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根据所讲情况应算私自改型

㈡ 求一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的信息

为严格执行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简化维修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我局实际对维修管理做补充规定如下,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车辆日常维修。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厂家进行维修。特殊部门的专业车辆(洒水车、扫路车、垃圾车、渣土办皮卡车),在工作时段内出现故障,可由部门负责人先电话告知办公室,并于2日内完善维修手续。
二、单次维修费用超过三千元由部门申报计划,经办公室鉴定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再按程序送修。
三、未履行报修手续擅自将车辆送修理厂进行维修的,所产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四、车辆维修出厂时,送修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维修质量合格,在维修日志本上签字后,方可接车出厂。
五、按上级要求实行车辆定点、定车、定油的方式。禁止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处罚,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临聘人员解除聘用,正式职工全局通报批评并作待岗处理,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禁止作业车辆私自外接业务,违规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本制度自下发当日起生效,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㈢ 省际旅游客运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省际旅游客运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回
省际班车答客运线路审批程序办理,并核发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二)省际旅游客运非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凭统一的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运行,不需向相关省运政管理机关申报。
(三)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揽客。
八座(含八座)以下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必须标志齐全,凭交通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证》运行。允许返程载客,但不得停留异地经营。
九座以上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视同包车办理。

㈣ 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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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改解读

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对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为了便于公众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有关内容,现就本次修改的背景、基本情况和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修改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道路包车客运需求大幅增长,各种包车客运形式不断涌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出行需求。截止2011年,我国包车客运客车近12万辆,比2006增长70%,包车客运已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一个重要增长点。同时,随着包车客运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包车客运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空白包车证满天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导致包车客运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加强包车客运管理,交通运输部先后联合公安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等文件。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也对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因此,交通运输部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中涉及包车客运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其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要求相适应。同时,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制定了《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要求》,编制了《包车客运标志牌二维码识别软件》。 修改情况说明 原《客规》中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十二、六十三和九十条,本次修订进行了以下修改。(一)修改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及管理机构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二款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第三款为“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现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第三款删除。修改理由:把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修改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同时把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机构明确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得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管理权限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使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由县改为市,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实行集约化经营;删除客运包车回程载客在客源所在地进行备案的要求,统一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及管理职能,有利于加强包车客运属地管理。(二)加强省际包车客运信息化备案管理原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第二款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现将第六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修改理由: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加强省际包车客运备案管理,促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升级。通过建设完善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包车客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一方面有利于管理部门全面掌握省际包车客运的运行情况,科学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加强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包车客运企业通过互联网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包车客运市场的现代化、规范化程度。(三)加强客运包车违规行为处罚原第九十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涉及包车客运的第三项为“(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现将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修改理由:包车客运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本次修改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客运包车的违规处罚范围内,以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的经营,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四)修改标志牌式样及制式规范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了调整。修改理由: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需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备案信息。因此,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制式规范进行调整,以适应信息化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