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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监管管理所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12 20:05:41

㈠ 深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怎么样

深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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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旅游质监所是什么性质

说白了就是是管理导游和旅游公司的政府部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不合理问题都可以向它反映,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㈢ 旅游质检的主要做什么

旅游质监功能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整顿,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
4、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检查、教育、处罚的权力。
5、定期向上级质监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重大案件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6、负责旅游信息的监督与管理。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旅游安全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旅游局必须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安全业务的专业干部。
第七条 市、县旅游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旅游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与旅游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旅游部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组织和实施本辖区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
(六)对辖区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通报或表彰;
(七)监督、检查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旅游者人身、财物的保险制度;
(八) 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一般事故,每月上报一次。重大事故,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九)直接参与重大旅游事故处理工作;
(十)受理本辖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负责组织召开本辖区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十二)组织交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教训;
(十三)协同公安、卫生、工商、园林等部门开展对旅游环境的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制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强行兜售的不法行为;
(十四)依靠当地政府协调本辖区旅游单位之间有关旅游安全方面的关系;
(十五)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一般是什么

类似于这些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
二、受理本市属旅游投诉案件及上级质监所交办的案件,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负责全市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四、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根据市旅游局的委托,依法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六、定期向市旅游局和上级旅游质监所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完成市旅游局和上级旅游质监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㈥ 旅游局监督管理科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1. 积极推进《旅游社条例》的宣贯及审批设立工作
2009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为做好《旅行社条例》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监督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六次,使全省旅行社从业人员人人熟知《条例》,人人能够较好运用《条例》,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加快审批设立旅行社工作。2009年7月到现在,共审批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418家。
2. 及时完成新考录人员的IC卡导游证制作
IC卡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的必备证件,IC卡导游证的制作实行集中办理和随时办理相结合。申办人员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后办理导游证。监督管理处已于2009年初完成2008年度导游年审工作,年审导游员9404人,即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为全省9404名导游办理IC卡导游证的刷卡年检工作,工作量很大,为了让全省导游人员尽快拿到IC卡导游证,尽快让他们上岗,大量的工作都是利用双休日进行。同时,对新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制发IC卡2750张。此外,根据导游的具体情况,及时完成导游证的损坏换发工作。截止目前,全省导游员17348人,其中初级导游员17036人,中级导游员297人,高级导游员14人。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机构职责

(一)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二)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中国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注: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㈧ 县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怎么改

这个不好说,事业单位分类各个地方有各自的政策,关键是你们旅游局的主要领导。如果他运版作成功,你们权或许可以参公管理,如果没运作,县里面一刀切,变成企业也不好说或者和其他事业单位合并。
如果你们局长能运作,而且县里面旅游市场大,那估计县里就会同意你们报参公,但是参公是需要到省里面批的,这个县领导就帮不上了,就要靠你们局长去省里运作,运作得当,就可以参公。

㈨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这样的单位怎么样

应该是处理旅游投诉的,旅游作为无烟工业应该是发展方向,为了可持续发展,旅游产品的质量应该得到提高,监督管理很有必要,应该是有前途的。

㈩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长城在线》 2003-1-20 15:55:15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名称】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苏州、桂林市旅游局: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