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② 旅游资源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旅游资源保护是指维护资源的固有价值,使之不受破坏和污染,保持自然景观和版人文景观的原有特色,对已遭损权坏的旅游资源进行治理。
旅游资源保护包括保护旅游资源所形成的景物、景观、环境和意境。其中,景物就是奇松异石、林木植被等自然风景,以及古今人为的活动物体、历史文物等。景观就是与景物并存的“画面”,包括衬托景物的其他次要的景物。环境就是景物存在的空间环境。意境指的是环境气氛,即环境给人的感受。
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构成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旅游资源,也就没有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旅游资源是脆弱的,常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是可以在一定时间后自行修复,有些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减弱和毁损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资源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自然界赋予的自然旅游资源,也包括人类活动所创造的人文旅游资源。其中,前者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因素,后者则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旅游资源对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旅游地文化的保护起到决定性的作用。[1]
③ 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介绍
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是2007年9月4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并实施的办法。
④ 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浅论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一.前言
人口、资源和环境这三方面,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涉及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人口问题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中国人口数量众多、增长量大,给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中国的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口问题的解决,包括人口数量问题、人口素质问题和人口结构问题。
二.人口与可持续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总是和两个根本性的问题纠缠在一起:一个是环境问题,另一个就是人口问题。从环境问题本身来看,它的产生似乎同人口增长没有什么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但是,自从80年代以来,世界人口和经济几乎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加上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给我们这个地球增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同样是摆在人类眼前的事实。发达国家作为世界环境污染的主要出口商,他们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产、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不当造成的,人口增长在其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截然相反,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则是以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增加,这使本来已经相当脆弱的生存环境受到更加严重的破坏。在这些国家中,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好似一对苦难的孪生兄弟,而这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又相当复杂。
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确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模式。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是,为了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致遭受根本性的破坏,人类的选择又显得十分有限。促进经济发展既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涵,同时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但有必要明确一点,为了实现经济的增长,人类目前所采取的某些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有背于人类和地球的长远发展目标的。意识到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人类已经开始努力改进以往的不利做法,并力图去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克服种种阻力,人口问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发展中国家已经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而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妥善地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这使今后的种种努力显得更为艰巨,也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
(一)人口与土地与粮食
中国在不到全球7%的耕地上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工程,同时它也说明了中国人口对土地和粮食的压力。中国陆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的国家之一。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被农林牧副渔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则是沙漠、戈壁、冰川、石山或荒漠,利用难度很高,成本极大。1952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6.2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为2.8亩。当时世界人均耕地面积是5.5 亩。虽然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一倍,却是中国50多年的最高水平。1997年,中国的耕地面积约为14.3亿亩,人均只有1.15亩,比1952年下降了一倍多。1952-1997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近2亿亩,人口却增长了6亿5千万,人多地少的矛盾大大加剧。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耕地面积的减少,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还将进一步下降。预计15年后,人均耕地面积将下降到1亩以下。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加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目前,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约为1.5亿,到本世纪末,很可能突破2亿。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而且表现在对土地环境的污染破坏和人均粮食产量的徘徊不前。由于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压力,迫使农民高强度地使用耕地,使耕地的污染和退化严重。目前,提高粮食产量的主要办法是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使土地的结构遭到破坏、肥力下降、板结贫脊。耕地资源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中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中国的粮食生产在过去的50多年里有惊人的提高。1949年,中国粮食产量为 2264亿斤,人均产量416斤;1997年总产量增长到9883亿斤,人均产量约为800斤。在这期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倍,但是由于同期人口总数从 5.4亿增长到12.36亿,使人均产量增长不到1倍。目前,农业生产是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问题。政府年年强调粮食播种面积,但我们仍然感到粮食供给处于紧张状态。中国的粮食亩产现已接近世界最高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潜力已远不如过去,因此,为支持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人均粮食占有量,就必须降低人口的增长速度。
(二)人口与森林和草原
尽管中国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的生态环境仍比较脆弱,森林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中国的人口增长对木材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一方面是对木材制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薪柴的需求。这种需求驱使人们对森林的大量坎伐。据统计,在全国140个森林局中,已有61个局处于过度采伐状态,25个局的森林资源已经基本枯竭(曲格平,李金昌,1991年)。目前,中国的用材、薪柴、纸浆和其他林业经济产品的供应都很紧张。与此同时崐,由于人口增长对粮食和耕地的需求,加剧了开荒毁林的过程。随着牧区人口的快速增长,中国的草原出现了超载放牧和过度开垦的现象,其后果是草原的沙漠化。中国的沙漠专家警告:如果不采取措施,到本世纪末,将有8万平方公里土地沙漠化。由于森林和草原的破坏,使水土流失严重。中国每年流入江河的泥沙量多达50多亿吨,涉及11个省区,主要在黄土高原和南方的丘陵地区。黄河每立方米水含沙量在37公斤以上,为世界第一。长江每立方米水含沙量也达到了1公斤以上,为世界第四。长江上游多为红色土壤,土层最薄的地区只有4厘米,土层下则是坚硬的岩石。森林的开采、草原的沙化和水土的流失与人口增长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减少牧业和林业人口,实现人口的产业结构转变,是缓解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危机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
(三)人口与矿产和能源
中国是世界上能源储藏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各种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有不少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居前列。但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高。由于人口迅速增长,高耗能工业广泛建立及能源价格长期偏低,使中国的能源供给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各种预测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能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激化,能源利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将进一步加剧。近年来,中国农民滥采矿藏的问题十分严重,这无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对自然环境的直接冲击。为保证矿产能源的长期和有效供给,提高开采效率和减少开采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是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
(四)人口与水资源
中国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虽然水资源的总量不少,但利用难度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时间分布不均匀,水资源东南多、西北少;二是时间分配不尽人意,大部分降水量集中在夏季,而且年际变化大。人口的增长对水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人口的增长使水资源短缺现象更为突出。1949年以来,中国人口增加了一倍多,相当于人均水资源减少了一倍多;与此同时,生活、生产用水量急速增长,逐步出现了大片的缺水现象。以北京市为例,1962年前,北京市的水资源是供过于求,此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发展,使用水量急剧上升, 1970年基本上处于供需平衡状态,此后,水资源危机开始出现,目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北京市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
2、 人口的增长间接地使水资源总量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导致“围湖造田”,破坏了地表水;二是人口增长导致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减少了地下水的总储量。由于超采地下水,一些城市发生了地面下沉,一些沿海城市还出现了海水侵入,影响了地下水的质量。
3、 人口经济活动导致了水体的严重污染。目前,中国每年的废水排放量约为350-400亿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业废水平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水体。地下水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大部分城市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北方城市地下水的硬度逐年上升。
四.总结
就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而言,中国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发展战略,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总体上的协调。但是,要使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共进,必须改变就人口论人口、就资源论资源、就环境论环境、就经济论经济的单一倾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考虑到人口增长的长期需要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有利于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同时,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本身也应该以保护和促进长期发展为主要目标。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建立起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多因素综合治理的总体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是关键问题。
参考资料:http://blog.donews.com/wwcs/archive/2006/05/12/866053.aspx
⑤ 旅游资源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旅游资源的合理再利用,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就是为了这些旅游资专源能够为社会带来属更多的财富和效益。比如美国每年黄石公园冬季维护,优胜美地的春季维护等,表面看是损失了一定的收入,实际上由于维护的好,这些旅游资源得以再利用的周期会更长,因此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⑥ 分析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保护问题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旅游资源立法不足。第一,表现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不平衡。因为对人文旅游资源的内涵、范围等要素的认识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起步早,在各种法律规章中得到不断完善,在成效方面比人文资源保护甚好。第二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指导,立法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各类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唯独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旅游基本法》缺乏宏观上的指导。
其次,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与国际旅游业脱节。第一,立法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出现内容过时、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国立法层次低、透明度不高,尽管在近年来有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与WTO的要求存在差距。第二,执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旅游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甚至出现违法执法现象;受到行政方面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性保护问题严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对当地的旅游企业法外开恩,对外地的游客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旅游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的完善与解决
首先,加快制定中国旅游领域的专门法律,配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的规制和引导。加快制定出针对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性法律,才能更好的促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类似于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
其次,修改、补充完善旅游业法律规范中旅游资源利用开发的规定。我国对旅游业的调整和规范大部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这对旅游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无疑是一个瓶颈。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的部门法做出补充、修订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在《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等就旅游方面特殊性做出对旅游方面的特别规定。
再次,遵循国际惯例,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与国际接轨。在条约、公约、协定的框架下尽快的实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我国旅游市场健康良好有序的发展。
⑦ 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不外乎利复益的取舍,而制其方式不外乎鼓励、放任、禁止三种。
对于旅游资源来说,要保护它,就是禁止一些人去破坏它。
旅游资源的破坏者不论是否有意而为,包括有资源开发者,利用者和享用者。
每一个主体都为自己的利益而对资源有多少的破坏,法律能做的就是去约束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坏资源的行为。
剩下的就只有你自己去发挥了。
⑧ 关于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
1.D四级管理 (就是四A评定制度);
2.D公安部门 (这属于走私性质,当然要公安出回面了,如果没有人举报,答肯定是在出关时被查出来的,其他部门可是没有机会);
3.B可以购买,但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先要看看文物是否属国家保护等级才能决定可否买卖)。
⑨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