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申请乡村旅游项目
申请农业补贴,当地的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回林业局、发改委等,以上答部门每年都能申报,每个项目在20到60万元的较多;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至上千万元;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一般项目资金较少,5到20万居多。
前瞻产业研究院规划师建议,企业申报农业项目,必备的材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贷款证明、环评报告、企业或者荣书。
⑵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方法是什么审批范围和条件什么的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确认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颁发、注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6)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审核事项2项
(1)监狱的设置、迁移、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劳教所的设立、撤并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劳教所领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1号)
4.备案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四)山东省水利厅
1.审批事项12项
(1)取水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2)设区城市扩大供水规模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大型河道规划、治理、防汛和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省以上立项或涉及市(地)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坝、堤顶、渠顶、戗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作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7)市地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10)河道围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12)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核准事项5项
(1)骨干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省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级编制资格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1992〕4号)
(5)凿井队甲级资质
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
3.审核事项10项
(1)蓄滞洪区运用损失补偿方案
依据:《蓄滞洪区运用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6号)
(2)防洪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5)省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8)省管河道干流及跨市(地)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骨干河道(湖泊)内的航道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备案事项7项
(1)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及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4)县以上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依据:《水利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
(7)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
⑶ 旅游开发需哪些部门审批
当然主要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比如旅游局。另外,应该与国土资源部门有关系。
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⑸ 旅游景点项目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⑹ 旅游区开发建设需要经过哪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釆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
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
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
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
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
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这个非常重要,一定
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
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
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釆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
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
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
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
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
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
地”非常必要。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
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釆取一票否决
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
等
⑺ 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是什么
问题是你做这个项目 是用来干嘛的呢 看文件政策要求呗 政策要神马 你就做神马
⑻ 旅游度假村如何审批办手续。地原属荒山,规划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旅游度假村是属于旅游局管理范围。你需要到当地旅游局去备案,那么首先就需要做回旅游度假村的规划,做规答划的目的是,可以划分出度假村的具体面积及用途。这样以后不会和周边的居民及土地有纠纷,做好规划评审通过后拿到当地旅游局去备案,旅游局同意了就可以建设了。如果不做规划就无法去旅游局备案,以后度假村做好了,无法确定面积会导致周边的恶意竞争者的出现。另外在请公司做规划的时候附加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样当地旅游局拿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发改委去立项,可以争取政府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如果你需要做规划的话,我公司可以帮你做好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合理。可以保证评审通过直接拿旅游局去备案。然后找施工单位直接做施工图就能建设了。
如果是做养老院那么就属于民政局管理的范围。就走民政局那边的程序。
⑼ 旅游办理审批手续怎么办理
找个旅游公司,他们就全都办妥了。
⑽ 国有土地兴办生态旅游的审批程序
于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即不能说更为复杂,但让许多旅游开发商摸不到头绪,或者被自己复杂化。作为旅游项目开发的重要一个环节,值得写一些个人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
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
许多开发商为了拿项目,立马想到的是先做一个规划方案。没有规划方案,不知道干什么,怎么能立项?是的,该问题想说的是,先做规划方案,再立项申请。这正确吗?
让我们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的资料:
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
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
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所以说,要讨论“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应该根据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门而定,且其立项报批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依此选择不同的立项报批流程。但是,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供旅游开发商参考。
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
上一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通过提出“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可以合并解决问题。该问题是在如下假定下提出的,即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首先对投资规模有个限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介绍,即可备案;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根据不同投资规模,需要具有相应级别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超过1亿元以上的,需要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全国通用)。其次,不同投资规模需要报不同行政级别发改委立项审批。
一般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给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需工程咨询资质)或填写《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资料。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所需的资料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要求的是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方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方案可以立项。因此,不存在先做规划方案才能立项的说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在城乡规划的城区/镇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一般开发商会先做个规划方案,可以使总体规划方案,或者概念规划方案,拿着该规划方案向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及下属各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来审批项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认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编制不是旅游开发商的职责,而应该是政府的职责,但是政府没有动力机制去编制该规划方案,而由旅游开发商推动该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因为旅游开发商想投资开发该地块,需要规划方案。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后镇项目,对于该上万亩地块,涉及国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体的耕地、自留地、村庄宅基地等用地,以旅游开发商名义上报该区域的总体规划方案名不正言不顺。在最新的城乡规划法下,土地利用必须按照规划实施,没有规划下何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因此,该项目的总体规划应该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级别以上旅游规划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并约束旅游开发项目申报旅游项目时复合该总体规划的要求。
哪些旅游开发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照上述所言,并非所有的旅游开发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根据项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门、项目用地性质、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而定。
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了游览设施和少量旅游服务设施,一般不允许建设项目,因此不存在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报批项目,而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在上述保护区内也有修建接待设施、索道等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需要报县级发改委审批或备案,超过3000万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规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资规模要求)需要上报市级发改委主管部门,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立项报批程序一般参照发改委规定的非限制行业项目立项报批,一般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级发改委审批,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上一级发改委审批要求的投资规模,由县级发改委审批,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