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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旅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07 01:53:22

⑴ 水上旅游等活动污染由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也是由当地的环保局和水务管理局来管理的。

⑵ 水上游乐园的乘船细则和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等等,谁有具体提议或方案的,请指点迷经!谢谢!

游乐园管理规定
编辑本段游乐园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⑶ 旅游局如何管理水上乐园

旅游局是行政单位,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涉管的内容一般是水上乐园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规划,是否超范围经营,企业项目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顾客的投诉等。

⑷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适用吗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适用的,这一点很确定的!

⑸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5)水上旅游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⑹ 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1、游船应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严禁带故障营运。
2、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急需。
3、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4、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
5、游船上应标示限乘人数,严禁超员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严禁乘坐;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
6、在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标志。
7、10公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8、遇大风时应停止租船,并应出动巡逻艇引导游船返回码头或选择确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9、水上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http://www.golden-book.com/proct/MoreInfo.asp?id=841366&sid2=3741a2169198&tid=6

⑺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旅游管理条例》最新的是什么

国务院颁布的只有一个,即:旅行社条例。没有景区方面的。其中旅行社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而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法规规章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或者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旅行社条例的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2/26/content_1244073.htm 这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4/07/content_1279434.htm 我还给你看个链接,全在这里,国家旅游局网站中关于法规列表的链接: http://www.cnta.gov.cn:8000/Forms/GovAffairzOpen/RuleStandardList.aspx?menuType=GovAffairzOpen&imgOn=fgbz 2

⑻ 水上乐园安全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水上乐园游乐设备对人们造成伤害事故,水上乐园管理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水上乐园游乐设施管理者应为水上游乐设施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对于在水面宽阔不易观察到的设施,还应配制高位近乎哨。救生人员着装应统一并易于识别,并应配置相应的联络器材,通讯设备和救生工具。
(2)水上游乐设施管理者应在设备或者设施的适当部位设置醒目的游客须知和警示标志。游乐池周围及池内水深变化地点,应设置醒目的水深标志,游乐设施在运行中超过预定位置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有限位控制和极限位置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

(3)水上游乐设施设备管理者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水上娱乐设备,水上娱乐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影响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应当建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
(4)水上游乐场设备必须在每天运行前进行必要的检查,经检查无问题并试运转后方能正式运营,还应做好运营记录。
(5)水上游乐场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维护,检修内容及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对于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专人专库看管,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大型水上娱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当游客人数达到园区更高接待人数时,应关闭园区入口,禁止园区外游客进入园区,待园内游客数量降低后再开放园区入口。
(8)当天气恶劣,水上娱乐设施发生故障及停电等紧急情况或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和停止运营。

⑼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解读《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叶红军局长助理。 《规定》出台的背景: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游艇业的发展状况。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家游艇制造企业,产值超过1000万的企业就有3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岛、天津、厦门、珠海等城市。沿海有游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岛、深圳等地。游艇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很多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把她作为城市品牌。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游艇业已有所发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岛、日照等地发展较快。青岛、日照由于有2008年奥帆赛和世帆赛的因素,游艇业发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邻香港,且四季如春,发展游艇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上海加快发展游艇经济,要将奉贤区打造为游艇城。与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拥有一艘游艇相比,我国游艇的人均占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间。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逐步转变,游艇业将会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 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 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规定,游艇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和香港。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新西兰不对游艇进行检验。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我国游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宜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 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 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游艇俱乐部是实施游艇业自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游艇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游艇业主与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可以由游艇俱乐部与游艇业主协商明确责任外,以下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游艇俱乐部承担: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⑽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旅游管理条例》最新的是什么

国家旅游局没有颁布《旅游管理条例》,只有《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中国旅游网上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