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浏阳法院院长是哪里人
2019年现任浏阳市法院院长是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迎春人
❷ 湘西龙山县人民法院电话号码
0743-6223325
❸ 为什么余远辉是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而不是广西法院判决
到没有利益关系的州市审理更客观更全面。
❹ 曾成杰的法院释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就曾成杰案答记者问
问:曾成杰是如何拿到“三馆项目”开发权的?其“三馆公司”是如何运作起来的?
答: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决定对“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要求竞标的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同时要求开发商需要有4000万元自有资金。
曾成杰参与“三馆项目”招标时,其自身没有公司实体,没有开发资质,是通过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又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再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违规参与竞标;其自身没有资金,没有抵押物,为了向政府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4000万元,其以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贷款4000万元,贷款的利息80万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为了获取“三馆项目”,曾成杰贿赂当时湘西州的州长杜崇烟弟弟杜崇旺(因受贿已被判刑)20万元,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烟(因受贿已被判刑)帮忙争取到“三馆项目”。
后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湘西荣昌集团三家公司同时中标,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曾成杰随后便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向两家公司支付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让另两家公司退出“三馆项目”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曾成杰个人在开发“三馆项目”前实际上没有任何资金。1996年前,曾成杰在邵阳市百春信用社贷款152万元,没有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将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虽然分两次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曾成杰始终没有履行协议。
三馆公司是为开发“三馆项目”而成立的,其成立也是在取得“三馆项目”开发权之后。成立三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是曾成杰个人或家族投入的资金,而是来源于其和相关人员利用关系于2004年向吉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850万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资款来偿还该贷款。此外,由于曾成杰当时是假释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三馆公司中,曾成杰是总裁,其妻邓友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可以说,曾成杰完全是使用一种“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的成立、运作和“三馆项目”全部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资金来进行。按照规定,开发“三馆项目”需要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企业要投入注册资本金和具备开发资质,就当时的情况来看,曾成杰这些条件都不具备,其不是一个遵纪守法办企业的人。
问:曾成杰的非法集资从何时开始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曾成杰为何能吸引这么多的集资户参与?
答:实际上,三馆公司尚未成立时,曾成杰就已经开始非法集资。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等人就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了两间办公室,挂牌成立了“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并私刻了“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的印章,在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情况下,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曾成杰主要是靠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来诱骗社会公众参与集资,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了参与“三馆项目”、三馆物业认购、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等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时,从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还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2008年7月,奖励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200-1600元/万元。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直接导致2008年9月资金链断裂后,曾成杰因无法向集资户兑现承诺而公告停止还本付息,之后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自焚恶性事件。
问:群体性事件及自焚事件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在案证据表明,群体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发万余名集资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严重扰乱正常铁路运输秩序;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资户数千人围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机关,砸伤执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门接访室、值班室的门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员拆下并砸烂州政府牌子,围观群众万余人聚集,交通严重堵塞、店铺全部关闭,秩序混乱,事后有数人因该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焚事件情况是,一名集资被害人叫吴安英,当时处于下岗状态,三馆公司公告停止还本付息后,其他参与集资的公司也都陆续停止还本付息,据其事后自己陈述:“因其集资款无法取回,当时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无来源,自己没有工作,又要养女儿,刚买的房子还要还贷款,生活压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泼洒汽油将自己点燃烧伤。”经诊断,吴安英全身烧伤多处,面积达38%的重度烧伤,构成七级伤残。这是最为悲惨的后果。
问:在曾成杰非法集资过程中,哪些因素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答:除了高利息和高奖励外,虚假宣传是他的一个重要集资手段。在曾成杰利用媒体宣传中,他隐瞒了“三馆项目”中的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在媒体上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用这种方式对集资户进行欺骗。另外,他还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大肆彰显所谓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其个人换取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上述有关宣传共计支出982.44万元。
问:根据以往媒体报道,曾成杰三馆公司更多的是家族式操作,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由于曾成杰担任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属于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的假释人员,在有人告发曾成杰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条件情况下,其将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他的妻子即被告人邓友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女儿曾正(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任出纳员。曾成杰作为三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资的形式、范围、集资利率的高低、集资款的使用、对外投资等均由曾成杰个人决定,曾成杰用这种方式将非法集资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此外,曾成杰利用曾正先后安排公司员工调配公司资金至个人控制的账户。2006年5月,曾成杰安排曾正用个人身份证在中国银行等银行开设了六个银行账户控制集资资金,曾成杰、曾正可以随意调取支配。
问:曾成杰的集资总额为34.5亿余元,这些钱是否真正用到集资户所知的“三馆项目”中?
答:据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杰的集资款投入到“三馆项目”的资金仅有5.5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三馆项目”开发,而是用来还本付息,支付集资户奖励,拆东墙补西墙,其余被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多个项目和公司。曾用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转移至邓友云名下达1991万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另外,曾成杰的女儿曾正利用办理集资转单业务之机,采用虚假开单等方法套取集资款73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豪车等挥霍消费。
问:因曾成杰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后,曾成杰家人有何举动?
答:2008年9月,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这直接导致了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名集资户自焚事件。2008年10月,曾成杰妻子邓友云逃至海南,化名“林奕君”企图办理出国境申请,并试图以“林奕君”办理私人护照出逃,最后并未成功。警方到海南找到邓友云后,她还辩称自己是林奕君,不是邓友云。
问:曾成杰案中,舆论还关注了未归还的集资本金数额。湖南省司法机关的会计鉴定结果是17.7亿,但是曾成杰辩护方认为集资户实际登记的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存在5.2亿的巨大误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结果,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曾成杰公司已退还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金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金总金额6.27亿余元,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这是司法机关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做出的认定结果。至于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元的说法,没有在案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都是不能采信的。
问:此前,媒体曾将此案与吴英案做过对比,认为同是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偏颇,你怎么看?
答:这个问题有媒体已经对这两个案件做了对比。无论从犯罪数额、涉及人数、社会危害来讲,吴英案都无法与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数额上,吴英案非法集资7.73亿余元,而曾成杰案高达34.52亿余元。从社会危害上来说,吴英案没有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并检举他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曾成杰案造成三次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人自焚,社会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严格依法进行,态度极其慎重,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❺ 吉首市人民法院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按管辖来看上一级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❻ 银行不服酒鬼酒亿元资金案判决吗
2018年8月9日,湖南湘西中院就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诉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下称银行)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酒鬼酒亿元资金案”作出判决,判令银行向酒鬼酒公司赔付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对于该判决结果,银行方面已表示不服判决,将依法进行上诉。
判决作出后,酒鬼酒已于14日晚发布公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13日,湘西中院派出人员前往银行送达一审判决书,银行方面则再次表达对湘西中院管辖本案的异议并拒收判决书,湘西中院采用留置方式送达。
据悉,管辖权一直是银行方面的异议所在。其认为,该行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如发生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银行方面已在开庭前及庭审中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而关于民事一审判决结果,据了解,银行方面已表示“强烈不服,将依法进行上诉”。
银行认为,判决对事件的定性存在根本性错误。酒鬼酒供销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只是一般结算账户,在先收取高利后再将资金从湖南转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没有出具过银行存单,资金随时可以转出,酒鬼酒供销公司与借款人在银行仅是办理了一个转帐结算行为。民事一审判决却将酒鬼酒事件定性为“存款被盗”,不仅与刑事二审判决认定的“诈骗”不一致,而且以此为基础撇清相关方过错及责任,把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同时,银行方面指出,民事一审判决对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如事件中所谓“购酒存款”真实性未查清,如果是正常的销酒行为,应当约定购买多少瓶、多少箱、单价多少,至今相关方没有提供原始的发货单、仓储单、提货单等凭证。又如判决对借款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人员之间的可疑资金往来、对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取的1245万元非法融资高利去向、对实际追回款项金额等均未查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在外界也引发着持续关注。包括银行提出的“‘购酒存款’真实性”等问题,以及“企业为何开户时主动放弃安全保障服务”“事发后为何企业先找罗光等被告协商还款”等疑问,此前亦是多方关注的焦点。
对于民事一审判决结果,银行方面还认为其存在忽略了相关方过错及责任,判决依据的事实与刑事判决有不一致内容,证据采纳存在选择性问题等。据了解,该行将就民事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❼ 要债应找市里的法院还是省里的法院
要债应找市里的法院还是省里的法院,这涉及到法院的管辖问题,具体到各省、市,又具有具体的规定,具体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可以查看: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下面引用对一些省市的规定: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❽ 2013年之前民事诉讼涉案三百万(包括三百万)以上是不是必须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你好,各省市不一样,这是详细的解答,喜欢就采纳了吧
以下是最高于2008年公布的标准(已作废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黑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❾ 男子报复妻子娘家致9死法院对被害人发救济金了吗
2017年9月30日上午10点,(湖南湘西)龙山县“8·22”特大杀人案受害人执行救助金发放仪式在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湘西中院执行局为该案24名受害人家属发放执行救助金204122元,7名受害人家属代表到场领取救助金。
2016年以来,湘西中院对79案141人进行救助,共发放执行救助金177万元,体现了法院对困难申请执行人的司法人文关怀,有利于救助窘迫申请执行人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今后,我院将不断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继续拓宽执行思路,创新执行方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困难群众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切实中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救助的就是弱者!
❿ 简述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专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属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