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谈谈你对中国旅游业的看法
朋友,你好,针对你说的问题,我认为中国的旅游市场要管,并且一定要想办法管专好,要引导旅游经营者,走国属外旅游市场的模式,学习国外旅游管理的模式,这样中国的旅游市场才有活力。不然,中国的旅游市场是没有发展前途的。
第二,中国的旅游市场很大要如何管理好现有的旅游市场,景点,又如何开发新的旅游景点和市场,我认为要与地方一级政府挂勾,与地方政府责任挂勾。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如期的目的,否则现有的旅游市场要不了多久就会损坏并且更严重。
第三,旅游法规实施以后,要对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社,(含国际,国内社)要做好基础教育,对员工素质,基础建设,作全面的整顿,提高一个新的面貌,这样对保证旅游法规的实施才有新的保证。
Ⅱ 谈谈你对旅游业的看法小论文1500字左右
旅游虽然复过程很累 但带给制人的感觉往往是快乐的,个人认为旅游有以下好处:
一、旅游可以缓解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压力 使精神得到彻底放松 旅游是在没有任何心理负担的情况下进行的 所以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彻底的放松
二、旅游往往要跋山涉水的 过程虽很累 但它带给人的更多是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愉悦 比如赏风景 尝美食 住宾馆 听故事等等 哪一样都会让我们愉悦吧
一次旅游 回味无穷
三、旅游可以开阔眼界 增长见识和见闻 通过旅游 人们可以亲眼观察到丰富的人文景观 还可以了解各地的文化风俗 饮食习惯和宗教信仰
通过旅游可以给人带来全新的感受
四、旅游可以广交朋友 一般旅游以旅游团进行的 一次旅游可以遇到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 很多人都是由不熟到熟 如果处的好的话 就是一辈子的友谊
就算成不了朋友 对于自己来说 也是美好的回忆
五、旅游可以锤炼人的意志 开拓人的智慧 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去爬次山 锻炼自己的意志力
Ⅲ 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的 ,国企也可以变成私企,更何况旅游景区的经营权。
景区的经营权的装让要通过法律法规渠道进行装让,过让到另一经营者的法律户名上。 也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
Ⅳ 如何走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之路
从旅游业的需求和发展来讲,转让经营权、引进民间开发旅游资源是大势所趋版,有偿转权让景区经营权解决的不仅仅是资金问题,更是推行景区‘两权分离’,出让方专著规划、保护、监管,受让方专著经营,相互之间又有依存又有制约,是达到景区的和谐发展,解决行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弊病的良好途径。但同时也存在着国有资源如何有偿使用和转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等一系列问题。
Ⅳ 旅游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求详解
可以 去工商局备案更改即可
Ⅵ 谈谈你对教育和旅游的看法200字
我国的教育绝大多数都是应试教育,很难给学生一个发挥自己的空间,内呆板的教育,特容别是试题完全没有想象的空间,都是死答案,只有死记硬背,把我们原有的那种好奇心,和思维的扩展和延伸完全消磨掉了,不符合创新的教育理念,我们应该虚心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把学生原有的好奇心挖掘出来!
我认为中国的旅游市场要管,并且一定要想办法管好,要引导旅游经营者,走国外旅游市场的模式,学习国外旅游管理的模式,这样中国的旅游市场才有活力。不然,中国的旅游市场是没有发展前途的。
第二,中国的旅游市场很大要如何管理好现有的旅游市场,景点,又如何开发新的旅游景点和市场,我认为要与地方一级政府挂勾,与地方政府责任挂勾。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如期的目的,否则现有的旅游市场要不了多久就会损坏并且更严重。
第三,旅游法规实施以后,要对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社,(含国际,国内社)要做好基础教育,对员工素质,基础建设,作全面的整顿,提高一个新的面貌,这样对保证旅游法规的实施才有新的保证。
Ⅶ 公共资源景区的经营权不能转让的理由
公共资源景区的经营权不能转让的理由是:
一是抢占资源、倒卖资源。
一些投资者取得旅游开发经营权并非真想开发旅游,而是看到旅游资源的潜在价值,先行占有等待增值,一有机会,即倒手转让,赚一把就走。有的景区还不止一次进行转让。旅游资源为投机者占有,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利用,甚至闲置浪费。
二是以旅游开发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虽然旅游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是旅游产业发展的一种新业态,一定条件下,能够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但许多投资者将旅游开发与房地产开发捆绑一起,实则是为提升房地产价值,将旅游资源作为房地产营销的卖点,开发旅游是为开发房地产服务,旅游开发不是面向游客,旅游资源等于为少数人所享有,加上旅游开发并非投资者主要盈利点,旅游资源开发水平及其带动功能必然受到影响。与此相似的问题还有,投资者利用政府急于招商心态争取其他项目优惠政策,通过这些优惠取得了较多收益,而旅游景区并未得到有效开发与发展。
三是缺乏实力,难以持续
一些投资者并无多少资本实力,不愿也不能持续规模投入,以致形成低水平开发局面,资源应有的效用无法充分发挥。特别是一些已有一定发展基础的旅游景区,在经营权转让后,缺乏后续投入,市场营销不到位,游客量增长缓慢甚至减少,景区仅依靠有限收入勉强维持,难以为继。
四是不愿承担社会责任
投资者只考虑自身利益,不考虑社会效益,只考虑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利益,国有旅游资源的公共产品功能完全灭失,旅游景区带动关联要素发展的作用大受影响。
Ⅷ 谈谈你对旅游景区管理的认识!
现在回答可能对你的考试没有帮助了,但是咱们可以聊聊!
个人觉得目前的旅游景区管理上内存在许多问题容,可能一下也说不完。比如,景区管理体制、景区人才及用人、景区营销、景区价格、景区服务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拿景区人才来说,现在很多景区,特别是原来是XX林场后来变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之类的景区,里面的管理服务人员很多是原来的林场职工,他们不懂什么旅游、也不懂什么管理、更没有营销意识(这么说也许有点偏激了呵),总体而言他们大部分学历不太高、专业知识不太够,而景区又很多不按照市场规律来吸引人才(很多景区进人都是靠关系),导致了景区缺乏高素质人才的输入,进而造成目前这种人才缺乏的局面吧。
其他方面也有很多问题的,你可以自己一点一点慢慢学,慢慢想!
Ⅸ 怎样正确看待我国旅游景区在旅游业的地位, 结合景区及管理特征谈谈对现实出现的旅游问题的看法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真正能去的景点,都是经过旅游局管理开发的。安全隐患以内的景区对外开放。
旅游存在的问题:
游客角度:单纯的追求低价位的线路,导致了整个行程的品质和服务很差,让自己的旅程很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旅途中大家过分开心导致的垃圾纸屑乱扔、影响旅游环境、随地吐痰、不跟随导游,独自观光。 观景时,大意容易引起物品丢失、或者意外安全事故。
景区角度:旅游局的管理按规章制度办事,费用方面肯定也不是我们说了算。高峰期,人数众多时。导致服务跟不上、部分接待不能从容应付,容易引起和游客之间的误会。 旅客来观光肯定是欢迎的,既然来消费肯定是开心的。但是任意的胡为是不允许的,按照景区规则办事,大家都好办。
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讲还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当然还有国内旅游发展行情决定。(社会主义国家呀)
Ⅹ 谈谈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一些认识、看法或建议。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于《草案》,各界争议颇多,近期媒体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对其缺陷的讨论,比如《草案》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中“低于成本价”如何界定和由谁来鉴定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也被指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最重的处罚是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责为只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刑事处罚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台旅游法到底对于游客、从业者和旅游企业有哪些意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各方讨论的最终目的是推动《草案》趋向完善并早日得以通过。为此,记者采访了这部法律的参与起草者。在几位资深行业研究者眼中,《草案》的出台意义重大,亮点众多。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认为,《草案》,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是每年上亿人次入境旅游者旅游质量提升的保障。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性的环境中成长。“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服务业提升了便利,那么,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幸福需要保障,从旅游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魏小安说。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也认为,旅游是关乎我国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要用法律作保障,“现阶段推出旅游法意义重大”。
亮点之一: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公布的《草案》,尽管还有不解渴之处,作为研究旅游业发展法律问题20多年的学者,还希望这个法律能够规定更多的内容,解决更多的问题,但客观地说,无论是采用的立法模式、框架结构、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很精彩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说。
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约有60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综合立法模式、组织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进法模式等不尽相同。综合立法模式,通常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全面,涵盖发展原则、促进、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旅游服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行为、旅游市场监管等。韩玉灵认为,其优点表现在“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将一国旅游业发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囊括其中,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法律环境等现实情况,选择综合立法模式为最佳。”
亮点之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主线
“在研究《最新境外旅游法律汇编》中收录的旅游业较为发达、旅游立法也相应具有代表性的30个国家、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时我们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对于旅游者的规定呈增加态势。”韩玉灵说。例如,2005年出台的越南、老挝《旅游法》,对旅游者的问题有专章规定。2009年修订的《俄罗斯旅游法》,第三章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2009年实施的《墨西哥旅游法》也有专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2007年生效的《美国旅游促进法》、2006年修订出台的《日本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等,都将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到为国民创造幸福生活环境、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高度。此次《草案》在章节中设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与此同时,还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消费有其特殊性,不仅应当规范经营者行为,规定旅游者权利,也需要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因为实现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常常需要旅游者的配合,旅游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不理智消费、不适度维权,最终其权利还会受到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旅游者的义务,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所以,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关注的零负团费、低成本销售等问题,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
亮点之三:规划入法
魏小安认为,长远来看,中国旅游面临着大发展的局面。发展涉及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和水平提高。据预测,未来5年中国旅游投资总量将达到5万亿元,反映了各地对旅游发展的实实在在的决心和力度。“钱怎么来,钱怎么花,钱怎么赚,必然成为未来的突出问题,这就更加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旅游规划成为发展的龙头。”魏小安说。
魏小安指出:“规划入法,而且单独作为一章,极具中国特色,是创新,也会引发争论。”从实践角度看,中国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基本是同步的,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经验,锻炼人才,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作用,很多地方都提出“无规划,不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外国专家介入,先后有7个省级旅游规划由世界旅游组织安排专家团队编制,“在实践的相互交流中,我深切地感觉到,这样的模式是个好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对于旅游规划、策划、设计等各个方面,仍然会有长期的需求,也有必要进行规范。约束和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使地方在发展旅游中,减少盲目性,避免投资冲动,取得更好的结果。而且会起到较好的示范效应,体现科学发展。因此,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也是普适经验。”魏小安说。
“毫无疑问,旅游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如果不注意有序开发,不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资源,就可能吃了祖宗饭、断了子孙路。”韩玉灵说,即将出台的旅游法,有利于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草案》在我国已经有28个资源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资源的开发要有在统一编制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地体现了上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