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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导游考核奖惩

发布时间: 2021-03-14 07:31:55

旅游景区导游员的义务有那些

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变更、中止导游活动。
7、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来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㈡ 谁有旅行社对导游的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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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导游人员的工作纪律有些什么啊

1.导游人员应来严格按照既定的旅游源计划安排游客参观游览,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如果是由于游客的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计划,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并及时向旅行社报告,根据旅行社指示做出适当的调整。2.在旅行和游览过程中,如有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导游人员应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的过程中不得欺骗、威胁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收受商家给予的回扣或其他财物;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游客为自己购买物品。4.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5.导游人员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更不得向游客介绍这类违法活动。

㈣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㈤ 旅游景区如何提高服务质量

那就抄看你能不能下袭得了血本,先从服务人员说起,良好地素质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但这就意味着你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实现它。服务人员对客人的态度决定着顾客对你营业部门印象的百分之七十,如何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我就不多说了,因为这都是用钱砸出来的,要让他们对营业部门有归属感,那就要给他们人格上的尊敬,对于无理取闹的客人一定不要委屈服务人员。
然后是服务项目上,整个营业场所的整洁是必须做到的,哪怕是洗手间,不要残留异味,地面也不要太湿,因为有的客人会认为地面的水渍是排泄物(你懂得)。水阀要感应出水的,尽量让客人少碰他们认为不干净的设施。
道路两旁最好隔十来米就放个回收桶,并增加相应的警示语,及时让清洁人员打扫景区内的垃圾,设有明确的指路牌以及推荐的旅游路线也是重中之重。当然还有些小细节我就不多说了。

㈥ 请问国内旅游景点给导游的购物提成是多少

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一般就百分之10——30,而且还是两个导游一个司机分成。
所以提成其实没多少的,除非很贵的东西。

㈦ 如何加强景区建设优化旅游秩序不断提升景区整体旅游服务水平方面意见建议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严把导游、讲解员的进口关,通过严格考试,选拔合格的导游、讲解员;建立资格证书吊销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行业进出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旅游从业人员要努力做到微笑服务;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适应旅游服务的需要。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对旅游服务人员进行轮流培训,提高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旅游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把培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长年有计划,短期有安排,使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树立模范和榜样,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加大对优秀导游、讲解员、服务员的重点培养,带动我市旅游服务人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是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督察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宾馆、酒店、旅行社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督,并将他们的评价作为宾馆、酒店、旅行社和旅游服务人员评优的重要依据;将新闻媒体曝光与强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是加大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在城市入口、路口、公交站点、各个景区景点设立醒目的旅游指示牌;优化公交线路,在各主要景区景点之间开通可以直达的公交车;在景区景点内外设立可供游客休息的长椅等设施;把旅游和汉文化的宣传结合起来,增加文艺表演和民俗体验;加强对各个景区景点停车场、卫生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旅游服务的硬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