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自驾旅游 » 自驾游拼车免责协议

自驾游拼车免责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3-06 18:34:38

A. 自驾游协议如何法律生效

自驾游是一项危险的旅游方式。每位自驾游爱好者都应充分考虑到潜在的最坏结果。即专便是随属旅行社的旅游团出游也难免天灾人祸,也要签订必要的合同。所以自驾游者也应有一个合约以免发生意外后,给同行者和家人处理此事有一个依据。
由于本次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任何人都不为同行者负责,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当事人。都应自我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一但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由自己负责承担,与组织者、车主、司机及其他参与者无关。任何人都不为受害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自驾游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参加非法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

B. 求免费搭顺风车的免责协议,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应

我原来在海西便来民网看到自一份免免责协议,你可以看看,那里也有顺风车拼车租车信息。只是个人觉得协议不是重要的,关键是拼车前沟通好,大家相互了解各种注意事项,确实后再用文字说明。只要在国家法律许可下,协议是有效的。

C. 关于交通免责协议

不是有效、无效这么简单的事

人身损害赔偿是:过错 - 损害 - 赔偿 的因果关系,不专是属约定 - 履行的合同关系

协议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就赔偿达成一致(这点有效),但不能抵抗过错 - 损害 - 赔偿 的因果关系(这点无效)

所以纠缠协议本身无意义,重要的是:
1、交通事故谁有错?机动车,还是行人?
2、死因是否事故外伤致死,还是原有内科疾病致死?

D. 自驾游免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 私签的自驾游免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您好,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F. 结伴自驾旅行免责协议有效吗/结伴自驾旅

协议书要想具有法律效应就去公证处做公正。

G. 我和同事私下签订的拼车合同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对于单回方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效答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