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申请乡村旅游项目
申请农业补贴,当地的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回林业局、发改委等,以上答部门每年都能申报,每个项目在20到60万元的较多;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至上千万元;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一般项目资金较少,5到20万居多。
前瞻产业研究院规划师建议,企业申报农业项目,必备的材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贷款证明、环评报告、企业或者荣书。
⑵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用地有哪些限制
为集体土地附着物,变更登记。收益渠道、经营用途。使用方式,又有自用回土地及其附着答物经营收益首先要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造的建筑物等、出租,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经营设施等。收益方式,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获取收益:分为两种、酒店等: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将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目前。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还可以进行生活: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使用方式,可以自行流转。国有土地的流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公益设施等,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1)集体土地所有者,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他用;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如建造住宅、出租收益: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经营自用。(2)国有土地所有者、建设集体住宅,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娱乐设施,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一是生产工作自用
⑶ 乡村旅游度假区的土地流转怎么搞
乡村旅游开发绕不开农村用地问题,很多开发商也好、经理人也好、甚至是天天与农民打交道的基层政府官员,在与我接洽时都会抛出“这块地能用吗”、“基本农田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吗”、“木屋可以不需要建设指标吧”、“这个项目的用地需要到国土报批吗”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实际反应的是大家对用地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而仅仅把对项目的关注点聚焦在市场、产品、盈利性、运营模式等后端环节,而忽略了项目的用地基础合法性、开发流程合规性、以及土地作为一种高附加值资源的远期增值变现能力。
用地是农村项目开发遇到的基础问题,也就是项目开发的方向问题,需要搞清楚国家的政策倾斜、战略扶持方向,也需要搞清楚土地流转、征收这些近几年的新生专业术语,更需要理清楚用地流程问题,包括征收征用、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也就是让土地活起来的“1、2、3步”怎么走。
文sir说的项目开发不涉及土地一级开发哦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土地二级开发,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通过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以房地产为例,就是“卖房子的”和“出租房子的”。
先要确定开发涉及的土地性质
首先要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可以自行流转。国有土地的流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
所有者: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建造的建筑物等,为集体土地附着物。
使用方式: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收益渠道: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2)国有土地
所有者: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旅游项目开发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一般建议流程
文sir说,作为农村旅游项目开发最常见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流转将在未来被反复提及。
(1)与地方政府签订意向性合作开发协议
(2)景区、旅游区等规模型项目需编制片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参照上位土地利用规划给建设地块划定红线),若是小型项目则可形成简要的项目开发设计方案
(3)总体规划上会评审(通过后有法律效力)
(4)向所在地国土局提出流转申请(委托土地转出方向和土地转入方向两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
(5)协调镇村政府同意土地流转(需召开村民大会或其他公示方式)
(6)双方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负责信息登记、审核、评估、洽谈等事宜
(6)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发批准书
(7)签订流转合同(建议和村集体谈,如果直接和农民签租赁合同后期问题较多)
(8)到国土局登记获得土地使用证
⑷ 2016关于年乡村旅游的用地指标多少亩
乡村旅游用地指复标是根据你做的制项目很定的,主要是看你做的农业观光还是生态养殖还是产业园区,种类很多,当然规模越大影响力就越大,资金要求就越多,现在很多做乡村度假休闲的还是很多房地产在乡村做养生养老地产了。
⑸ 乡村旅游用地有哪些限制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关键是内巩固和完善农村容承包地“三权分置”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乡平等交换机制,加快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⑹ 国有土地兴办生态旅游的审批程序
于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即不能说更为复杂,但让许多旅游开发商摸不到头绪,或者被自己复杂化。作为旅游项目开发的重要一个环节,值得写一些个人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
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
许多开发商为了拿项目,立马想到的是先做一个规划方案。没有规划方案,不知道干什么,怎么能立项?是的,该问题想说的是,先做规划方案,再立项申请。这正确吗?
让我们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的资料:
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
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
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所以说,要讨论“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应该根据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门而定,且其立项报批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依此选择不同的立项报批流程。但是,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供旅游开发商参考。
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
上一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通过提出“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可以合并解决问题。该问题是在如下假定下提出的,即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首先对投资规模有个限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介绍,即可备案;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根据不同投资规模,需要具有相应级别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超过1亿元以上的,需要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全国通用)。其次,不同投资规模需要报不同行政级别发改委立项审批。
一般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给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需工程咨询资质)或填写《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资料。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所需的资料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要求的是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方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方案可以立项。因此,不存在先做规划方案才能立项的说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在城乡规划的城区/镇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一般开发商会先做个规划方案,可以使总体规划方案,或者概念规划方案,拿着该规划方案向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及下属各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来审批项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认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编制不是旅游开发商的职责,而应该是政府的职责,但是政府没有动力机制去编制该规划方案,而由旅游开发商推动该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因为旅游开发商想投资开发该地块,需要规划方案。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后镇项目,对于该上万亩地块,涉及国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体的耕地、自留地、村庄宅基地等用地,以旅游开发商名义上报该区域的总体规划方案名不正言不顺。在最新的城乡规划法下,土地利用必须按照规划实施,没有规划下何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因此,该项目的总体规划应该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级别以上旅游规划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并约束旅游开发项目申报旅游项目时复合该总体规划的要求。
哪些旅游开发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照上述所言,并非所有的旅游开发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根据项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门、项目用地性质、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而定。
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了游览设施和少量旅游服务设施,一般不允许建设项目,因此不存在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报批项目,而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在上述保护区内也有修建接待设施、索道等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需要报县级发改委审批或备案,超过3000万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规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资规模要求)需要上报市级发改委主管部门,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立项报批程序一般参照发改委规定的非限制行业项目立项报批,一般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级发改委审批,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上一级发改委审批要求的投资规模,由县级发改委审批,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⑺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7)乡村旅游服务中心用地审批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⑻ 乡村旅游开发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耕地及基本农田利用限制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流转用途管制进行了严格限制。《意见》明确强调: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设施农用地利用限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以农业设施用地为主的农业生产性建筑占用土地的规模及用地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⑼ 怎样拿到土地进行乡村旅游项目开发
想拿到土地进行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认为必须非常有效的解决两大问题。
第一, 用旅游的方式获取土地。
用旅游的方式获取土地首先需要拿出“漂亮”的项目开发计划书。该计划书必须与地方政府的开发取向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也应尽量做到让农民认可和支持。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的限制,归跟结底是出于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只有让土地的利用不脱离农业用地的范畴,并为当地的农民找到一个与乡村旅游紧密结合,共同长期发展的契合点,才能打消政府的顾虑。而这需要有一个与当地情况相匹配的优秀的旅游产品设计,例如,可考虑将农业种植作为旅游区的自然景观资源,进行主题开发,在打造吸引力的同时,使周边农民能将主题产品的种植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既不违背政策要求,又保障了农民的长期利益。
当然,旅游产品的设计只有能够获得旅游消费市场的认可,一切才有意义。而这便要求首先要对当地的旅游情况有一个整体的把握,需要开展资源调研、市场调查等一系列调研过程,制定合理的开发战略,并通过主题理念创意,赋予其备受游客喜爱的主题文化,让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在项目开发中获益。
第二,把握旅游与房地产的关系,完善旅游区的景观、服务、度假功能。
旅游房地产区别于一般城市房地产最鲜明的特征是,其开发和经营是以另外一个产业——旅游业为发展根基。无论是依赖于山地、海滨、温泉、滑雪场等等自然景观开发的房地产,还是在城市中新建的主题公园型旅游房地产,实质都是借助于或打造出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平台,增加房地产项目景观、环境以及服务的附加值,以弥合区位或外围配套环境的不足。因此,旅游休闲是先导和核心,在开发原则上,要遵循先做旅游、后做房地产开发这一重要原则,没有完善的旅游功能,房地产开发难以体现商业价值,相反,旅游功能越丰富,环境打造越完善,房地产的商业价值也会越高。
如能真正妥善解决以上提到的两大问题,房地产商或有意从事该领域开发的投资商势必可以借土地流转的东风开始新的旅
⑽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研究,在符合规划及其他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区内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和开发模式,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旅游设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征用
注:某些地方对土地征用有特别规定和说明,具体程序以地方具体规定为准。
方式(2)、与集体联合开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若项目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可采取企业与村集体联合进行开发建设的模式,即村集体作为主体,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联合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部分)建设。
2、 农业观光等农园项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征用
通过征用形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后使用,但由于此项目用地面积较大,土地征用超过一定面积须报国务院审批,操作难度较大。
方式(2)、通过农用地流转形式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相关手续较征地简捷,且可节省大量资金。
与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与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与农户和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最后由村小组委托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
由于发展观光农业等项目,涉及到将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类型转变为设施农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用地类型,需要与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了解沟通相关手续事宜。
3、 农村居民点归并整合
可通过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形式开展。首先与集体沟通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协议;然后与国土部门沟通,争取周转用地指标,办理安置区农专用手续。
如果周转指标申请成功,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先建后拆形式进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区)建设安置点,然后拆除整合原有居住点,经整理后按一定比例归还安置区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