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国家不控制娱乐业和电子商务业,这些企业转的钱比国企赚的钱还多,还牛B! 应该把这些企业都变
一变成国企,利润下滑,员工日子不好过,钱都跑到贪官口袋里去了。哪还有钱捐到贫穷的地方去。
❷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限年令的规定吗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限年龄的规定吗?我认为应该有,年龄太大了出去旅游,身体上肯定会出现各种不适,一旦出现问题对旅游业照成很多麻烦的。
❸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疫情后跨省旅游的规定
国家文化旅游局的话,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啊,没有啊,目前没有。
❹ 国家旅游局是不是划入文化和旅游部了
是的,都陆续合并了
❺ 国家文旅部关于疫情娱乐停业为什么
因为大家庭害怕传染病毒。
❻ 国家旅游局新规,80岁以上的人不许旅游,是真的吗
近日,一则所谓的“国家旅游局新规”被微友转发到晚报读者微信群里,微友希望通过晚报了解一下,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
“新规”称:“ 80周岁以上就不能再出国旅游了!”
这则微信的内容是“国家旅游局新规:80周岁以上,旅行社不允许接待了!75-79周岁,家属陪同+体检证明!70-75周岁,体检证明+责任书!60-69周岁,签署安全责任书!想旅游的大龄人士抓紧时间出去耍哈,过期了真的作废!就是你有钱去,国家都不让你去!”
一些微友看到这则消息后,纷纷表示不解,希望通过晚报,对这则新规的真伪进行甄别。
部门答复:旅游部门没有这样的“新规”
随后,记者把此事反映给了省文化和旅游厅行业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省厅并没有收到过这样的文件,国家以前也没有出台过类似的规定,具体事宜需联系文化和旅游部后再答复。据记者了解,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国家旅游局。这则所谓的新规却是最近才在微信圈里转发的,从名称来看确有不实。省文化和旅游厅行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经与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联系后给记者反馈,国家对出国旅游人员的年龄没有做任何限制,只要申请出国人员有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就可以。同时对是否必须有家属陪同、出具体检报告等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则所谓的“新规”是编造出来的谣言。
工作人员说,需家属陪同、出具体检报告、签署安全责任书等要求或许是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其行管部门为了保证老人的出行安全所作的相关规定,但是旅游部门绝对没有这样的规定。
❼ 中国国家文化部都有那些下属单位
直属单位:
1、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中国艺术研究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艺术科研机构,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成立的中国戏曲研究院、中国音乐研究所、中国美术研究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8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定名。
2、中国国家图书馆
中国国家图书馆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3号,与海淀区白石桥高粱河、紫竹院公园相邻。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进的国家图书馆之一。
3、故宫博物院
北京故宫博物院建立于1925年10月10日,位于北京故宫紫禁城内。是在明朝、清朝两代皇宫及其收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综合性博物馆,也是中国最大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其文物收藏主要来源于清代宫中旧藏,是第一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4、中国国家博物馆
中国国家博物馆(National Museum of China)简称国博,位于北京市中心天安门广场东侧,东长安街南侧,与人民大会堂东西相对称,是历史与艺术并重,集收藏、展览、研究、考古、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5、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创建于1979年7月,曾为文化部党校,1987年正式更名为“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始培养文化行政和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唯一的文化部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院主要承担全国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和文化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建院三十年来,已为全国文化系统培养了数万名文化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6、中国文化报社
7、中国京剧院
中国国家京剧院成立于1955年1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剧院。我国著名京剧艺术大师梅兰芳先生任京剧院的首任院长。全国近百家京剧艺术团体在进行对外交流演出时,都把自己称为中国京剧院,造成名称和概念的混淆,因此中国京剧院此次更名进一步明确了剧院的国家属性,全面树立起国家剧院的形象。
8、中国国家话剧院
中国国家话剧院(NTCC),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77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表演最高级艺术团体,是由两个久负盛名的原国家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和中央实验话剧院)于2001年12月25日合并组建的国家话剧艺术演出团体。
9、中国歌剧舞剧院
中国歌剧舞剧院是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国家级剧院。剧院集多种艺术门类于一身,拥有歌剧团、舞剧团、民族乐团、管弦乐团、创作室及一个完整的舞台美术制作部。 剧院拥有以郭兰英、赵青、陈爱莲为代表的一批著名表演艺术家,近年来又涌现出许多深受广大观众欢迎的中青年艺术家。
10、中国东方歌舞团(国家歌舞团)
中国东方歌舞团是在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副总理倡导和关怀下,于 1962年月1月13日成立的国家级歌舞团。 把中国传统民族民间歌舞艺术和表现现代中国人民生活的音乐舞蹈作品介绍给国内外观众,同时把外国健康优秀的歌舞艺术介绍给中国人民是中国东方歌舞团的主要任务。
11、中国交响乐团
中国国家交响乐团(CNSO)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音乐表演团体。
1956年7月3日,中国国家交响乐团的前身——中央乐团在哈尔滨成立 ,而后在首都北京举行了乐团成立后的第一场大型音乐会,音乐会的主题为纪念莫扎特诞辰200周年。1996年乐团进行了重组,更名为中国国家交响乐团。
12、中国儿童艺术剧院
中国儿童艺术剧院是文化部直属的国家艺术院团,成立于1956年,首任院长任虹。中国儿童艺术剧院肩负着国家儿童戏剧的继承、发展与创新的责任,发挥着国家艺术剧院的代表作用、示范作用和导向作用,培养了几代从事儿童戏剧的艺术家和艺术骨干,并多次荣获各种艺术大奖。
13、中央歌剧院
中央歌剧院是隶属于文化部的国家歌剧院,始建于1952年,前身是延安的中央管弦乐团和鲁艺文工团。1942年就在延安创作演出了秧歌剧《兄妹开荒》、歌剧《白毛女》。在中国及亚太地区具有规模优势和实力的歌剧院。
14、中央芭蕾舞团
中央芭蕾舞团是中国国家芭蕾舞团,诞生于北京舞蹈学院,成立于1959年12月31日,第一任团长戴爱莲,现团长冯英,时称“北京舞蹈学校实验芭蕾舞团”,代表作品有《天鹅湖》、《红色娘子军》等。
15、中央民族乐团
16、中国美术馆
17、中国国家画院
18、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19、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20、中国演出管理中心
21、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22、文化部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23、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24、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25、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
26、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
27、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28、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29、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30、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31、梅兰芳纪念馆
3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7)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叫停娱乐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文化、艺术事业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门之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将文化部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❽ 广电局,文化部他们谁管谁
广电局,文化部都属于部级单位,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
拓展资料:
一、广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文化、艺术事业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政府部门之一。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将文化部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❾ 文化和旅游部如何要求下架不合格自助游产品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做好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自助游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旅行社开展紧急排查,下架一批不合格自助游产品。
文化和旅游部指出,要指导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建立完善出境自助游应急机制,明确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相关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安全措施,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加强出境自助游知识宣传和安全教育,及时传播出境旅游安全提示等相关信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旅游和理性消费宣传,引导游客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选择有运营资质的交通工具,不在旅游探奇中盲目追求刺激、铤而走险。
❿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
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 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 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四章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
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
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三) 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四) 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五) 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二)
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三) 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四)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三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三)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
(四)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 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三) 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二) 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 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 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娱乐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