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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旅游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2-07 15:34:01

⑴ 《北京市旅游条例》施行哪些为打击重点

历时四年制定出台的抄《北京市旅游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1日上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大队联合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等部门对八达岭、十三陵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北京“一日游”展开执法检查。



条例在划清合法与非法“一日游”经营区别的同时,设“一日游”专节,将六类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区分了已有法律规定(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和没有法律规定两种情况的法律责任。


早该整治了。

⑵ 《北京市旅游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历时四年制定出台的《北京市旅游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1日上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大队联合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等部门对八达岭、十三陵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北京“一日游”展开执法检查。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划清合法与非法“一日游”经营区别的同时,设“一日游”专节,将六类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区分了已有法律规定(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和没有法律规定两种情况的法律责任。

这六种行为分别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此外,条例在罚则上明显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类违法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表示,条例按照疏堵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进行了全链条的制度设计。非法“一日游”经营主体复杂,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在条例施行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有效配合,在增加服务供给的同时加强有效的综合执法,执法效果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有法可依。

⑶ 《北京市旅游条例》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历时四年制定出台的《北京市旅游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日上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大队联合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等部门对八达岭、十三陵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北京“一日游”展开执法检查。

此外,条例在罚则上明显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类违法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条例的实施能够规范北京的旅游行业。

⑷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⑸ 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景区景点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诈、勒索、围堵旅游者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根据规划,积极开发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接待游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所属主管单位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应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⑹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旅游管理条例》最新的是什么

国务院颁布的只有一个,即:旅行社条例。没有景区方面的。其中旅行社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而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法规规章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或者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旅行社条例的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2/26/content_1244073.htm 这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09-04/07/content_1279434.htm 我还给你看个链接,全在这里,国家旅游局网站中关于法规列表的链接: http://www.cnta.gov.cn:8000/Forms/GovAffairzOpen/RuleStandardList.aspx?menuType=GovAffairzOpen&imgOn=fgbz 2

⑺ 如何看待旅游法与地方旅游条例的关系

这个是一个归属性的问题,一般地方旅游条例都是在依据旅游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无论如何,旅游法是必须首先遵从的

⑻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8)地方旅游条例扩展阅读: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⑼ 《广东省旅游条例》将于什么时候起施行呢

从广东省旅游局来获悉,《广自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对权益保护、民宿发展、在线旅行社、旅游搜索引擎、智慧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范了旅游新业态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民宿和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规范,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微信、微博组团出游明令禁止。

《条例》明确,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⑽ 江西省旅游条例的解读

2015年5月4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7月30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制定《条例》是将我省关于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的有效经验和战略规划上升为法律制度,《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
旅游业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是我省服务业中最有条件率先崛起的产业。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法制建设高度重视,2009年制定了《江西省旅游条例》,《条例》实施6年来,对于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旅游业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旅游市场主体大量增加,旅游新型方式蓬勃兴起,旅游新兴业态层出不穷,需要依法予以规范。二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地方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和完善,以便贯彻执行。三是我省各地围绕旅游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化改革,强力推进,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新业态培育发展,旅游市场营销监管等方面,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地好经验,好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因此,为进一步引领和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删除或基本删除部分修改和新增,修订后由原来60条增加为75条,内容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在修订中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促发展、扣热点、重统筹”三个原则,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文明旅游”,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旅游者、旅游安全两章,增加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新增各级政府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使旅游安全工作由“独奏曲”变成“大合唱”。对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体现为:
(一)关于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我省旅游资源丰富,种类全、数量多、品位高,科学规划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对发展我省旅游业十分重要。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保留原条例有关旅游规划制订、修改、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跨行政区域且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二是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求,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三是编制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住建、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关于旅游促进与发展
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强省决定对促进我省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提出了全面要求。《条例》作为我省综合性旅游法规,相应增加了我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一是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在年度土地供应中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四是推进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文化、体育、教育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发展生态旅游、水上旅游、疗养健身旅游等,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关于旅游经营服务与市场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增加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是本省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农家旅游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旅游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四)关于旅游安全
加强旅游安全监管,才能保障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条例》增加了四项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二是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三是旅游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四是经营潜水、漂流、摩托艇、低空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经营者还应当对参与的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